台灣誹謗罪構成要件

台灣誹謗罪構成要件

台灣的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構成要件可分為「客觀行為」與「主觀要件」,且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以下是具體構成要件的分析:
一、客觀構成要件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 行為人必須以言語、文字、圖像等方式,具體指涉或傳述某項「事實」,而非單純的抽象謾罵或情緒性用語。
- 例如:
- 成立:公開指控「某醫生收受藥商回扣」或「某教師偽造學歷」。
- 不成立:僅罵人「卑鄙無恥」或「不要臉」(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 指摘或傳述的事實需具備「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可能性,例如涉及道德瑕疵(貪污、外遇)、專業能力(造假、失職)等。
- 法院會依社會通念判斷,例如指控「某人偷竊」顯然損害名譽,但若內容屬實且涉及公共利益,則可能免責。
- 「散布於眾」的公開性
- 行為必須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合進行,例如:
- 社群媒體發文、公開記者會、LINE群組、網路論壇等。
- 若僅私下告知特定一人(如密友),因不具公開性,原則上不構成誹謗罪。
二、主觀構成要件
- 「故意」傳播不實資訊
- 行為人須「明知或應知」所指摘的事實為不實,仍故意散布。若誤信謠言且經過合理查證,可能不成立故意。
- 例外:若內容屬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即使造成名譽損害,仍可主張免責(《刑法》第310條第3項)。
- 「真實惡意」原則(針對公眾人物)
- 若被誹謗對象為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名人),或議題涉及公共利益(如政府弊案),需證明行為人具有「真實惡意」——即明知所言不實,或「輕率放任」未查證其真實性(釋字509號解釋)。
三、免責抗辯事由
- 「事實為真」且涉及公共利益
- 若能證明所指摘之事為真實,且內容與公共利益相關(如揭發官員貪污),可阻卻違法。
- 但注意:若內容屬實但僅涉及私德(如某人的婚外情),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
- 「合理查證義務」的履行
- 即使事後證明內容不實,若行為人已盡合理查證(如查核可信消息來源、官方紀錄),並依確信為真實而發表,法院可能認定無誹謗故意,不成立犯罪。
- 「適當評論」的意見表達
- 若屬於「合理評論」(例如基於事實提出主觀意見,如「某建商使用劣質建材,我認為他缺乏職業道德」),而非虛構事實,可能受言論自由保障。
四、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若以「文字、圖畫、影音」等可長期留存的方式(如網路文章、影片、社群貼文)散布誹謗內容,刑責加重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五、實務常見爭議點
- 「事實」與「意見」的區分
- 誹謗罪僅處罰「不實事實的傳播」,不處罰「主觀意見」。
- 例如:
- 事實陳述:「A公司產品含有致癌物質」(需證明真實性)。
- 意見表達:「A公司產品很難用,我覺得像垃圾」(不構成誹謗)。
- 「公共利益」的認定範圍
- 公眾人物的私生活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法院通常採較嚴格標準,例如政治人物的婚外情可能被認為與其誠信有關,但一般民眾的私事則否。
六、法律後果
- 刑事責任
- 普通誹謗罪:最重1年有期徒刑或1.5萬元以下罰金。
- 加重誹謗罪:最重2年有期徒刑或3萬元以下罰金。
- 民事責任
- 被害人可依《民法》請求賠償名譽損失(如精神慰撫金、商譽損失),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可能達數十萬元以上。
總結:構成誹謗罪的關鍵
- 散布「不實事實」→ 2. 具備「毀損名譽」效果→ 3. 行為出於「故意」→ 4. 無免責事由(如真實性、合理查證)。
若涉及公眾議題,還需進一步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真實惡意」。
若有具體案件疑慮,建議諮詢律師評估證據強度及法律風險,並注意保存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以利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