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類型的負面文章可依法要求刪除?


以下是針對台灣、香港、美國、日本及其他主要國家/地區「可依法要求刪除的負面文章類型」的整理,涵蓋法律依據和關鍵差異:
一、台灣地區
- 誹謋與妨害名譽
- 法律依據:刑法第310條(誹謗)、第309條(公然侮辱)。
- 適用類型:不實陳述或惡意攻擊損害個人或企業名譽。
- 侵犯隱私
- 法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
- 適用類型:未經同意公開個人敏感資料(如病歷、財務狀況)。
- 違反兒少保護
- 法律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
- 適用類型: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剝削、霸凌內容。
- 公序良俗與猥褻內容
- 法律依據: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
- 適用類型:色情、暴力或煽動犯罪內容。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
- 誹謗(民事侵權)
- 法律依據:《誹謗條例》(Defamation Ordinance)。
- 適用類型:不實言論導致名譽受損。
- 國安相關內容
- 法律依據:《香港國安法》第9、10條。
- 適用類型:煽動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等。
- 侵犯隱私
- 法律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6條。
- 適用類型:非法披露個人資料(如私密影像)。
- 藐視法庭
- 法律依據:普通法下的藐視法庭罪。
- 適用類型:干擾司法公正的評論。
三、美國
- 誹謗(Libel)
- 法律依據:州普通法及《第一修正案》。
- 適用類型:不實言論造成實際損害(公眾人物需證明「實質惡意」)。
- 侵犯隱私
- 法律依據:各州隱私法(如加州《民法典》第1708.8條)。
- 適用類型:公開私密資訊(如「復仇式色情」)。
- 版權侵權
- 法律依據:《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
- 適用類型:未授權使用受版權保護內容。
- 威脅與騷擾
- 法律依據:18 U.S.C. § 875(聯邦法律)。
- 適用類型:暴力威脅或針對性騷擾。
四、日本
- 名譽毀損
- 法律依據:刑法第230條(名譽毀損罪)。
- 適用類型:公開不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 隱私侵害
- 法律依據:《個人情報保護法》及民法第709條(不法行為)。
- 適用類型:未經授權公開個人生活細節。
- 侮辱罪
- 法律依據:刑法第231條。
- 適用類型:公然貶低他人(即使內容為真)。
- 兒少性剝削
- 法律依據:《兒童買春・兒童色情禁止法》。
- 適用類型: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相關內容。
五、其他國家
1. 歐盟國家(如德國、法國)
- 仇恨言論與假新聞:依《數位服務法》(DSA)要求平台刪除非法內容。
- 被遺忘權:基於GDPR,個人可要求刪除過時或不相關的負面資訊。
- 德國《網路執行法》(NetzDG):強制平台24小時內刪除仇恨、歧視內容。
2. 新加坡
- 虛假資訊:《防止網絡虛假資訊和網絡操縱法》(POFMA)授權政府要求刪除「危害公共利益」的假新聞。
- 誹謗:普通法下的誹謗訴訟,可申請禁制令。
3. 韓國
- 名譽毀損:刑法第307條,可刑事起訴不實言論。
- 網路侮辱:《資訊通信網法》第44-7條,禁止網路匿名攻擊。
4. 中國大陸
- 損害國家利益:《網路安全法》禁止「損害國家榮譽」的內容。
- 誹謗與謠言:刑法第246條,散布謠言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六、關鍵差異與注意事項
- 言論自由與刪除門檻:
- 美國門檻最高(需證明「實際惡意」或直接威脅)。
- 亞洲國家(如新加坡、中國大陸)更傾向保護公共利益或國家安全。
- 法律程序:
- 直接刪除:部分國家(如德國、新加坡)允許政府直接命令平台刪除。
- 司法途徑:台灣、日本需透過法院判決。
- 隱私與名譽權:
- 歐盟、日本強調「被遺忘權」;香港、新加坡側重國家安全。
- 平台責任:
- 美國《通訊規範法》第230條保護平台免責,但允許自主刪除;
- 歐盟《DSA》強制平台主動監管非法內容。
七、實務建議
- 跨國處理負面內容:需依當地法律制定策略,例如在美國以DMCA處理版權問題,在歐盟主張被遺忘權。
- 保留證據:對不實內容截圖、公證,以利法律行動。
- 諮詢當地律師:各國司法程序差異大,專業法律意見可降低風險。
- 利用平台機制:多數社群媒體(如Facebook、Twitter)提供侵權檢舉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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