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誹謗構成要件

日本誹謗構成要件

日本刑法中的「誹謗罪」(名誉毀損罪)主要規範於《刑法》第230條至第232條,其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如下:
一、誹謗罪(名誉毀損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230條,構成誹謗罪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公然性
- 定義:向「不特定或多數人」傳播資訊。
- 範圍:包括網路(社群平台、論壇)、媒體(報紙、電視)、公開演講等。
- 例外:僅對特定個人或小範圍傳播(如私訊、家庭內討論)不構成公然性。
2. 事實指摘
- 需具體陳述事實:指控內容必須是具體的「事實描述」,而非單純意見或抽象侮辱。
- 例:「A偷竊公司財物」為事實指摘;「A是個人渣」則屬侮辱(《刑法》第231條)。
- 虛偽或真實皆可能構成:
- 即使內容為真,仍可能侵害他人名譽,但符合「公益性」時可免責(見後述例外)。
3. 損害他人名譽
- 名譽定義:社會對個人的客觀評價。
- 損害標準:以一般社會觀念判斷是否可能降低他人社會評價。
4. 故意
- 行為人需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即明知或預見其行為會造成名譽損害。
二、法律例外(免責條件)
根據《刑法》第230條之2,符合以下條件可免責:
1. 真實性證明
- 指摘內容為「真實事實」,且該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
- 例外限制:若涉及他人私生活且無公益目的,即使真實仍可能構成犯罪。
2. 公益性目的
- 揭露事實的目的需為「公共利益」(如公務員貪腐、企業違法行為)。
- 判斷標準:法院依個案審查資訊揭露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三、誹謗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要件 | 誹謗罪(第230條) | 侮辱罪(第231條) |
---|---|---|
行為方式 | 陳述具體事實 | 抽象貶低人格(如辱罵、嘲諷) |
內容真實性 | 可能涉及真實或虛構 | 無需涉及事實 |
刑責 | 3年以下懲役或50萬日元以下罰金 | 拘留(1~30日)或1萬日元以下罰金 |
四、網路誹謗的特別規範
針對網路匿名誹謗,日本通過《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ISP責任法)提供以下救濟途徑:
- 刪除請求:
- 受害者可要求網路平台刪除誹謗內容,平台需在合理期間內處理。
- 發信者資訊揭露:
- 受害者得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ISP提供匿名發文者的IP位址等資訊。
五、民事救濟與刑事告訴
1. 刑事告訴
- 需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告訴,追訴時效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
- 告訴乃論:非公務員的誹謗罪需被害人提告(第232條)。
2. 民事求償
- 依《民法》第709條(不法行為)請求:
- 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失(如合作解約)與精神撫慰金。
- 停止侵害:要求刪除內容或禁止散播。
六、實務爭議與案例
- 公眾人物的較高容忍義務:
- 法院傾向要求公眾人物對批評有較高容忍度,但「惡意虛構事實」仍構成誹謗。
- 匿名論壇的責任歸屬:
- 平台若未及時刪除已知誹謗內容,可能負連帶責任(《ISP責任法》第3條)。
七、總結:構成誹謗罪的關鍵
- 公然散布具體事實,且內容足以損害他人名譽。
- 無公益性目的或無法證明真實性時,即使內容屬實仍可能違法。
- 網路誹謗可透過民事與刑事程序雙重救濟,並要求平台刪除內容。
若需進一步主張免責,務必確保揭露內容符合「真實性」與「公益性」兩大要件,並保留證據(如文件、錄音)以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