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誹謗罪構成要件:基礎、案件分析、刑責

韓國誹謗罪構成要件:基礎、案件分析、刑責

以下是韓國誹謗罪(명예훼손죄)的構成要件及相關法律解析,依韓國《刑法》第307條至第311條規定整理:
一、韓國誹謗罪的法律基礎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307條(名譽毁損罪):
公開以事實指摘毀損他人名譽者,處2年以下徒刑或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08條(虛假事實毁損名譽罪):
散布虛假事實毀損他人名譽者,處5年以下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1條(侮辱罪):
公然侮辱他人者(不涉及事實陳述),處1年以下徒刑或200萬韓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07條(名譽毁損罪):
- 特別法
- 《信息通信網利用促進及信息保護法》第70條:
加重處罰網絡誹謗行為,最高可判3年徒刑或3,000萬韓元罰金。
- 《信息通信網利用促進及信息保護法》第70條:
二、構成要件分析
1. 客觀要件
- (1)公開性
- 需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如社交媒體、新聞、公開會議)。
- 私密對話(如1對1訊息)原則上不構成,但若預見可能被二次傳播仍可能成立。
- (2)行為類型
- 事實指摘型(刑法第307條):
陳述「具體事實」(即使內容真實),若造成名譽損害即可能成罪。
例外:若涉及公共利益且目的正當,可免責(參見後述抗辯事由)。 - 虛假事實型(刑法第308條):
散布「虛假」或「未經證實」的事實,刑責更重。 - 侮辱型(刑法第311條):
不涉及事實陳述,僅以貶低性言論(如髒話、人身攻擊)損害名譽。
- 事實指摘型(刑法第307條):
- (3)對象特定性
- 需明確指向特定自然人或法人(如指名道姓、可推知身份的描述)。
- 群體誹謗(如「某公司員工皆貪污」)若可識別個體,仍可能成立。
2. 主觀要件
- 故意:需具備「毁損名譽的故意」,即明知行為會損害他人名譽仍為之。
- 虛假事實的明知(刑法第308條):
需明知內容虛假或重大過失未查證(若合理查證後誤信為真,可能免責)。
三、關鍵抗辯事由
- 真實性抗辯(事實陳述型誹謗)
- 若被告能證明「內容真實」且「關乎公共利益」,可免除刑責(《刑法》第310條)。
- 例外:
- 純私人領域事實(如婚外情)即使屬實,仍可能構成誹謗。
- 真實但傳播目的僅為侮辱(如惡意揭露他人疾病史)。
- 公共利益抗辯
- 若涉及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藝人)或公共事務,法院傾向放寬言論自由界限。
- 判例參考:
- 2020年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判決,批評政治人物政策失誤若基於合理依據,不構成誹謗。
- 合理評論抗辯
- 基於事實的意見表達(如「某官員此舉不當」)原則上受保護,除非夾帶人身攻擊。
四、刑責與量刑標準
- 一般誹謗罪(刑法第307條)
- 最高2年徒刑或500萬韓元罰金。
- 虛假事實誹謗罪(刑法第308條)
- 最高5年徒刑或1,000萬韓元罰金。
- 網絡誹謗加重處罰(《信息通信網法》第70條)
- 最高刑期增至3年,罰金3,000萬韓元。
- 侮辱罪(刑法第311條)
- 最高1年徒刑或200萬韓元罰金。
量刑考量因素:
- 傳播範圍(如熱搜、百萬點閱)。
- 加害者動機(如報復、營利)。
- 受害者社會地位及實際損害(如自殺、失業)。
五、近年爭議與修法動向
- 「網路實名制」爭議:
- 2012年韓國廢除強制網路實名制,但法院可要求平台提供匿名用戶IP追查加害者。
- 「善意例外」限縮:
- 2021年修法要求「虛假事實」誹謗罪中,被告需證明「合理查證義務」,否則推定惡意。
- 量刑趨嚴:
- 針對惡意造謠導致自殺等嚴重後果,法院傾向判處實刑而非罰金。
六、實務案例參考
- 案例一(2022年大法院判決):
- 某網民散布藝人吸毒虛假消息,被判1年6個月徒刑(適用《信息通信網法》加重處罰)。
- 案例二(2023年首爾高等法院):
- 記者揭露企業貪污屬實且涉公共利益,判決無罪。
總結:構成要件速查表
要素 | 要求 |
---|---|
公開性 | 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如社交媒體、新聞) |
行為類型 | 事實指摘、虛假事實散布或侮辱性言論 |
對象特定性 | 可識別的自然人或法人 |
主觀故意 | 明知可能損害名譽仍為之(虛假事實需明知不實) |
抗辯事由 | 真實性+公共利益、合理評論 |
關鍵注意:韓國誹謗罪不要求「實際損害結果」,僅需行為可能降低社會評價即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