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報導不公或錯誤引用,如何要求更正或下架?案例分享

新聞媒體報導不公或錯誤引用,如何要求更正或下架?案例分享

面對新聞不公與錯誤:您的完整權益指南與實戰手冊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新聞媒體是我們理解世界的重要窗口。然而,這扇窗戶有時會因為各種原因——可能是搶快發稿的疏失、查證不周、編輯的特定立場,甚至惡意的扭曲——而變得模糊甚至扭曲。當您發現自己或相關事件成為新聞報導中的主角,而該報導內容卻是不公平、片面或根本錯誤時,那種無助與憤怒是難以言喻的。錯誤的新聞報導不僅可能損害個人名譽、影響企業商機,更可能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心理創傷。
您並非束手無策。無論是中華民國法律還是社會的媒體倫理規範,都賦予了您要求媒體「更正」甚至「下架」錯誤報導的權利。本文將為您建立最完整的觀念與行動架構,從法理到實務,從心態到話術,並輔以真實案例分享,帶領您一步步奪回話語權,捍衛自身的清白與權益。
第一部分:基礎觀念建立——瞭解媒體生態與您的法律後盾
在採取行動之前,必須先了解您所面對的對象以及您手中握有的武器。
1. 為什麼會發生不公或錯誤報導?
- 搶快主義: 在數位時代,「獨家」和「速度」的點擊壓力巨大,記者可能未經充分查證就搶先發稿。
- 點擊率誘因: 聳動、偏頗、對立式的標題和內容往往能獲得更高的流量,導致媒體偏向這類操作。
- 查證困難: 在某些複雜事件中,訊息來源混亂,記者雖盡了部分查證義務,仍可能被誤導。
- 意識形態與立場: 部分媒體有其特定的政治或社會立場,這可能影響其報導的選材與角度,導致片面呈現。
- 專業度不足: 記者並非萬事通,對於專業領域(如法律、醫學、科技)的報導可能因理解錯誤而失準。
- 惡意與謠言: 極少數情況下,報導可能源自惡意中傷或純粹的謠言。
2. 您的法律權利基礎(中華民國法規)
您的要求並非「乞求」媒體施捨,而是基於法律的「權利」。主要法源依據如下:
- 《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與第22條(隱私權等基本權利):
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媒體的報導自由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這兩種權利之間需要取得平衡。 - 《民法》—— 名譽權與人格權的保護:
- 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這是要求下架(除去侵害)的法律基礎。
- 第184條(侵權行為):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錯誤報導侵害您的「名譽權」(一種人格權),構成侵權行為。
-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裡的「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實務上包括強制媒體刊登判決書重點或道歉啟事。
- 《刑法》—— 妨害名譽信用罪章:
-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注意: 刑事告訴門檻較高,且曠日費時,通常不是要求更正/下架的首選手段,但仍是談判桌上的籌碼之一。
- 《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
明確指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強制道歉」,但允許強制刊登判決書等內容,這為民事訴訟中的救償方式提供了更明確的框架。 - 《衛星廣播電視法》與《廣播電視法》:
對於電視新聞這類廣電媒體,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有相關規範。-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事業播送之內容,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或將其更正意見製成書面答覆於利害關係人。」
- 第44條:若違反上述規定,NCC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這是針對電視媒體非常有力的法律工具。
- 《新聞記者信條》與《媒體倫理公約》:
雖然不具強制法律效力,但這些由新聞業界自律組織訂定的倫理規範,強調「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名譽與隱私」等原則。在與媒體溝通時,引用這些條文能展現您的專業度,給予對方道德壓力。
第二部分:實戰操作流程——從自查到行動的完整SOP
當發現不實報導時,請勿先情緒性發文謾罵,應冷靜遵循以下步驟:
步驟一:冷靜評估與證據保全
- 確認錯誤點: 仔細閱讀報導,明確指出哪一段落、哪一句話、哪一張圖片或哪一部影片是錯誤或不公的。是事實陳述錯誤?還是引用您的話時斷章取義?或是標題殺人?
- 證據保全: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立即對該新聞網頁進行網頁存證(可使用瀏覽器外掛如「Fireshot」擷取完整網頁,或使用「公證雲」等線上存證服務)。同時錄影或截圖,保存新聞播出畫面、時間、記者姓名、新聞標題等所有資訊。公證能確保證據的法律效力。
- 評估損害: 思考這則報導對您造成的實際影響有多大?是少數人看到的小錯誤,還是已經廣泛流傳、嚴重損害名譽的重大報導?這將影響您後續策略的強度。
步驟二:內部溝通——直接聯繫媒體要求更正
這是解決問題最快速、成本最低的方式。大多數正派媒體在發現錯誤後,願意主動更正。
- 找到對的窗口: 不要只是在文章底下留言。應該找到該媒體的「編輯部」或「讀者投書」信箱,通常會在網站頁尾。更有效的方式是直接查找該篇報導的「記者」和「責任編輯」姓名,透過社群媒體或公司信箱直接聯繫。聯繫電視台則可找「新聞部」。
- 撰寫專業的更正要求信:
- 主旨明確: 「關於【新聞標題】之報導內容錯誤,要求立即更正事宜」
- 禮貌開場: 「您好,我是【報導名稱】中之當事人(OOO)。首先感謝貴媒體對本案的關心。」
- 具體指出錯誤: 條列式指出報導中錯誤之處,並附上正確的事實與證據。例如:「貴報導於第三段提及『……』,此與事實不符。根據我方提供的會議記錄(如附件),實際情況應為『……』。」
- 引用法規,展現決心: 「該錯誤報導已侵害本人之名譽權,根據《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本人在此正式要求貴媒體於【指定期限,如24小時內】進行以下處置:1. 於原文明顯處更正並加註編輯註記。2. 若為電視新聞,請於同一時段節目中口讀更正。3. 下架相關不實報導。」
- 設定期限: 給予對方合理的回應時間(例如24-48小時),並表明若未獲回應,將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 保持冷靜專業: 整封信件應避免情緒化字眼,以理服人。
步驟三:外部施壓——訴諸公眾與主管機關
若媒體相應不理,則需提高壓力層級。
- 發表自身聲明: 在您個人的社群平台(Facebook、Instagram、Threads)、部落格或媒體投書平台,發表一篇完整、清晰的聲明。標題可以是「針對XX媒體不實報導之澄清聲明」。內容應包括:
- 事件始末。
- 逐點反駁媒體錯誤,並附上證據。
- 公開您已要求媒體更正但未獲回應的過程。
- 這能讓您的支持者和公眾直接聽到您的版本,爭取話語權。
- 向主管機關申訴:
- 針對平面/網路媒體: 雖然沒有單一直接主管機關,但可向「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雖已暫停運作,但其精神仍可參考)或消基會申訴,製造輿論壓力。
- 針對電視/廣播媒體: 這是最有效的官方管道。直接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提出申訴。NCC設有「廣播電視內容申訴網」,根據《衛廣法》第27條,您的申訴若成立,NCC可對電視台開罰。申訴時請附上您之前與媒體聯繫的記錄、存證的證據以及您的陳述。
- 發佈澄清新聞稿: 如果事件影響範圍很大,可以考慮撰寫新聞稿,發送給其他較為公正的媒體,希望他們能以「平衡報導」的角度採訪您或刊登您的澄清聲明。
步驟四:法律行動——最後的救濟手段
當所有溝通管道都失效,且損害持續擴大時,就應諮詢律師,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 民事訴訟: 這是核心手段。目標包括:
- 請求「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 也就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或於本案中要求媒體下架新聞。
- 請求損害賠償: 包括財產上的損失(如商譽損失、業績下滑)和精神慰撫金。
- 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 要求法院判決媒體必須在特定版位、特定時段刊登判決書重點或澄清啟事。
- 刑事告訴: 如果認為媒體有「誹謗」或「侮辱」的故意,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但需注意,刑事程序較長,且成立門檻較高(媒體常會以「合理查證」和「公共利益」為由抗辯)。
- 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在訴訟判決確定前,為了避免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性的命令,要求媒體先將新聞下架或禁止繼續傳播。但法院對此審核標準非常嚴格,必須證明「急迫性」與「難以回復的損害」。
第三部分:案例深度分析與策略剖析
案例一:學者遭斷章取義,誤指支持特定政策
- 情境: 某大學A教授接受媒體專訪,談論能源政策。訪談中A教授分析了各種能源的優缺點,並強調「在完善的配套下,核能可以作為過渡期的選項之一」。但媒體報導標題卻下為〈A教授表態:支持核能擴建〉,內文也只節錄他談核能優點的部分,對其提出的風險與前提隻字未提。導致A教授遭到反核團體與學生的猛烈批評。
- 當事人行動:
- 立即存證並撰寫一封專業信件給記者與編輯部,指出報導片面擷取觀點,扭曲了受訪者原意,要求更正標題並補足受訪者提出的所有觀點。
- 同時,A教授立即在自己的臉書專頁上,公開發表〈被誤解的十分鐘:我的完整能源觀點〉一文,將完整的訪談逐字稿(經對方同意錄音)重點節錄出來,並附上訪談錄音檔連結,讓公眾能直接判斷。
- 他在文中也冷靜地寫道:「我理解媒體需要抓取重點,但平衡報導是基本原則。我已要求該媒體更正,希望他們能妥善處理。」
- 結果: 該文章在學術圈迅速獲得大量分享,形成輿論壓力。原始媒體在數小時內主動聯繫A教授,道歉並同意修改標題為〈A教授:核能作過渡選項需完善配套〉,並在原文開頭加註「編按:為求報導平衡,內文已增補受訪者對風險之看法」。
- 策略成功關鍵:
- 反應迅速: 在第一時間就發出自己的聲音。
- 證據有力: 拿出逐字稿和錄音檔,事實勝於雄辯。
- 管道並行: 既私下要求媒體更正,也公開澄清讓事實擴散。
- 態度專業: 沒有謾罵,只陳述事實,贏得社會同情。
案例二:企業遭誤報財務危機,股價受挫
- 情境: 某網路媒體根據一則未經證實的爆料,報導B公司「驚傳跳票、資金週轉不靈」,導致該公司股價大跌,銀行緊縮銀根,供應商要求提前收款,引發經營危機。
- 當事人行動:
- B公司法務與公關部門立即啟動危機處理。全面存證該報導及底下引發恐慌的留言。
- 當日即發出重大訊息澄清(上市公司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官方新聞稿,嚴正否認該報導,並提出近期銀行存款證明、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等強力證據,直指報導「純屬捏造,毫無根據」。
- 直接寄發存證信函給該媒體,要求其在時效內(24小時)下架新聞、刊登更正啟事,並保留所有法律追訴權。
- 同時,主動聯繫其他較具公信力的財經媒體,提供完整財務資料,安排專訪,說明公司營運狀況一切正常。
- 由於該媒體拒絕下架,B公司正式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計算股價損失及商譽損失),並聲請假處分要求立即下架新聞。
- 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報導未經合理查證,已造成B公司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裁定假處分聲請獲准,媒體必須立即下架新聞。最終該媒體與B公司達成和解,賠償鉅額款項並在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一週。
- 策略成功關鍵:
- 企業級反應: 動用法務、公部門、財務部門協同作戰。
- 證據強而有力: 提出官方財務數據,一舉粉碎謠言。
- 多管齊下: 法律行動(存證信函、假處分、訴訟)與公關操作(發新聞稿、聯繫其他媒體)同步進行。
- 果斷採取法律行動: 對於惡意報導,毫不猶豫地使用最強硬的法律手段捍衛權益。
案例三:一般民眾遭電視新聞「標題殺人」與錯誤影射
- 情境: 台北市某社區發生糾紛,C先生身為管委會委員接受電視台訪問,說明社區狀況。新聞標題卻下〈惡霸委員欺壓住戶?社區管理費淪為私人小金庫〉,雖然內文並未直接指控C先生,但透過剪接、字幕和旁白引導,讓觀眾產生強烈聯想,使C先生及其家人飽受鄰居與網路霸凌。
- 當事人行動:
- C先生氣憤但冷靜地錄下該則新聞播出全程。
- 他撰寫申訴信給該電視台「新聞部」,具體指出哪些畫面、哪些旁白與事實不符,並提供管委會的會議記錄與財務報表證明管理費運用公開透明,要求根據《衛廣法》第27條在同一節新聞中更正。
- 電視台僅願意在網站文字報導末端加註一小行更正,拒絕在電視上道歉。
- C先生轉向NCC申訴,提交所有證據與往來記錄。
- 同時,在律師建議下,C先生對記者及電視台提起刑事誹謗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結果: NCC經過調查,認定該電視台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更正方式不符合《衛廣法》「在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的規定,開罰新台幣五十萬元。民事訴訟部分,雙方最終在法庭調解下,以電視台賠償一筆精神慰撫金,並在該新聞時段中口讀一分鐘道歉聲明作結。
- 策略成功關鍵:
- 熟知特定法規: 一般民眾很少知道《衛廣法》第27條這個對電視媒體的利器,C先生的成功在於使用了這個管道。
- 堅持到底: 當媒體輕微敷衍時,沒有放棄,而是升級到主管機關和法律途徑。
- 結合民事與刑事: 以刑事告訴增加壓力,以民事訴訟求取實際賠償與回復名譽。
第四部分:心法與結論——如何成為一個難以被媒體傷害的人
- 預防勝於治療:
- 受訪時錄音: 在接受任何媒體採訪時,徵得對方同意後自行錄音,這是最強大的自保工具。
- 留下書面記錄: 對於複雜的議題,可以提供書面資料或數據給記者,減少口語傳遞的誤差。
- 謹言慎行: 了解自己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被截取、放大檢視。
- 態度決定高度:
- 對事不對人: 將矛頭對準「錯誤的報導內容」,而非記者個人。保持理性才能獲得更多支持。
- 要成為「麻煩」的當事人: 讓媒體知道您是一個會據理力爭、會存證、懂法律、會訴諸主管機關的「麻煩人物」,他們在處理您的相關報導時,自然會更加謹慎。
- 知識就是力量:
了解本文所提及的法律條文與救濟流程,就是您最強大的盾牌與武器。您不再只是被動的接受者,而是可以主動出擊,為自己的名譽奮戰的公民。
媒體第四權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但這個權力必須伴隨著責任。當媒體失職時,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權利、也有責任站出來提醒它、糾正它。這不僅是為了個人清白,更是為了維護一個更加健康、可信的公共資訊環境。希望這份詳細指南,能在您需要的時候,給予您最堅實的知識後援與行動的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