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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群組轉傳誹謗訊息,轉傳者也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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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

LINE群組轉傳誹謗訊息,轉傳者也有事嗎?

在當今數位化社會中,LINE已成為台灣民眾最廣泛使用的即時通訊軟體之一。無論是家庭群組、朋友群組還是工作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億計的訊息在流傳。然而,隨著這種便利而來的是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在LINE群組中轉傳可能涉及誹謗的訊息,轉傳者是否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問題不僅關乎法律解釋,更涉及數位時代的公民責任與道德判斷。本文將從法律、社會、心理和實務等多個面向,深入探討這個與每個LINE使用者息息相關的重要議題。

壹、法律基礎:誹謗罪與相關法條的深入解析

要理解轉傳誹謗訊息的法律責任,首先必須了解我國刑法中的誹謗罪相關規定。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有幾個關鍵要素需要特別注意:「意圖散布於眾」是指行為人有將訊息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的意圖;「指摘或傳述」包括主動指控和被動轉傳兩種行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則是指內容會降低社會對被害人的評價。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310條第2項特別針對「散布文字、圖畫」的行為加重處罰,這正是因為文字和圖畫的傳播範圍更廣,影響更深遠。在LINE群組中轉傳訊息,正是屬於「散布文字、圖畫」的範疇。

此外,刑法第311條規定了誹謗罪的免責條件,包括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載述者。這些免責條件在實務上的認定相當嚴格,並非隨意可以引用。

除了刑法之外,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也與此密切相關:「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換言之,轉傳誹謗訊息者,除了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外,還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貳、轉傳行為在法律上的定位:從「單純傳播」到「共同侵權」

許多人誤以為,自己只是「轉傳」訊息而非原創者,應該不需要負擔法律責任。這種觀念在法律上是完全錯誤的。在司法實務中,轉傳誹謗訊息的行為通常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或「幫助犯」。

從刑法角度來看,轉傳者與原始發送者可能構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如果轉傳者與原始發送者有共同的犯意聯絡,即明知訊息為誹謗內容仍故意轉傳,則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如果轉傳者雖無共同犯意,但對原始發送者的誹謗行為提供助力,則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

從民法角度來看,轉傳行為擴大了誹謗訊息的傳播範圍,增加了對被害人名譽的損害,因此轉傳者與原始發送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實務上曾有案例,某甲在LINE群組中收到關於某乙的誹謗訊息後,未經查證即轉傳至其他數個群組,導致該誹謗訊息迅速擴散。雖然某甲並非原始發送者,但法院仍認定其轉傳行為構成誹謗罪之幫助犯,並應與原始發送者連帶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參、數位時代的傳播特性:為何轉傳誹謗訊息的危害更大?

在傳統社會中,誹謗言論的傳播範圍有限,影響相對可控。但在數位時代,透過LINE等即時通訊軟體,誹謗訊息可以在極短時間內呈指數級擴散,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往往是不可逆的。

首先,LINE群組的封閉性使得誹謗訊息更具「可信度」。接收者往往認為群組內都是熟人,因此對訊息的真實性較少懷疑,這使得誹謗訊息在群組內的殺傷力更強。

其次,數位訊息的「永久性」使得傷害難以抹去。即使事後澄清,誹謗訊息可能早已被截圖保存,並在不同平台繼續流傳,對被害人造成持續性傷害。

第三,數位傳播的「匿名性」使得部分轉傳者心存僥倖,認為不會被追究責任。然而,隨著科技偵查手段的進步,追查訊息來源已非難事,轉傳者往往低估了被追究責任的可能性。

最後,數位傳播的「快速性」使得損害控制變得困難。一則誹謗訊息可能在幾分鐘內就被轉傳至數十個群組,接觸數千人,等到被害人發現時,往往已經難以有效遏制傳播。

肆、法院實務見解:從實際案例看轉傳者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台灣法院已有不少關於轉傳誹謗訊息的判決,這些判決對於理解轉傳者的法律責任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在某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XXX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因不滿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在社區LINE群組中轉傳指稱該主委「貪污管理費」、「圖利特定廠商」等不實訊息。法院認定被告行為已構成散布文字誹謗罪,雖非原始發送者,但轉傳行為仍屬誹謗行為之一部分,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得易科罰金。

在另一民事判決中(108年度訴字第XXX號),被告在收到關於原告的誹謗訊息後,未經查證即轉傳至多個LINE群組。法院判決被告應與原始發送者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3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官在判決理由中特別強調:「在數位時代,轉傳不實訊息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之損害,往往較原始發送有過之而無不及,轉傳者自應負擔相應之法律責任。」

這些判決顯示,法院在處理轉傳誹謗訊息案件時,並不因被告僅是「轉傳者」而減輕其責任,反而可能因轉傳行為擴大損害而加重責任。

伍、免責抗辯的界限:何時轉傳可能不構成誹謗?

雖然轉傳誹謗訊息通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在特定情況下,轉傳者可能主張免責抗辯。然而,這些抗辯在實務上的認定相當嚴格,不可輕率引用。

首先是「合理查證」原則。如果轉傳者能夠證明在轉傳前已經進行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內容為真實,且轉傳行為涉及公共利益,則可能免責。但實務上對「合理查證」的要求相當高,單純「相信訊息為真」並不足夠。

其次是「善意評論」原則。如果轉傳的內容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且並非純粹的人身攻擊,則可能免責。但需注意,評論必須基於事實,且方式必須適當。

第三是「同意轉傳」。如果被害人同意或授權轉傳該訊息,則轉傳者自可免責。但這種情況在實務中較為罕見。

最後是「時效完成」。誹謗罪的追訴權時效為十年,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兩年(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或十年(自侵權行為時起算)。但需注意,時效何時完成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必須強調的是,這些免責抗辯在司法實務中的認定從嚴,轉傳者不宜過度樂觀預期這些抗辯能夠成立。

陸、數位公民的責任:從法律到道德的思考

在數位時代,每個人都既是訊息的接收者,也是潛在的傳播者。因此,培養數位公民素養,建立負責任的訊息處理習慣,已成為現代社會的必修課。

首先,在轉傳任何訊息前,應養成「停、看、查」的習慣。「停」是指不要衝動轉傳,先停下來思考;「看」是仔細閱讀訊息內容,判斷其真實性與適當性;「查」是透過事實查核機制或可靠來源確認訊息真偽。

其次,應建立「未經查證,不輕信;未經確認,不轉傳」的基本原則。對於涉及他人名譽的訊息,更應格外謹慎,寧可多花時間查證,也不要因一時輕率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

第三,應培養同理心,設身處地思考:如果自己是訊息中被指涉的對象,會希望他人如何處理這則訊息?這種換位思考有助於避免不當轉傳行為。

最後,應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認識到轉傳誹謗訊息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從而更審慎地對待轉傳行為。

柒、實務建議:收到可疑訊息時應該如何處理?

當在LINE群組中收到可能涉及誹謗的訊息時,作為負責任的數位公民,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第一,保持冷靜,不要立即轉傳。即使訊息內容令人震驚或氣憤,也應先控制情緒,避免衝動轉傳。

第二,進行基本查證。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查證訊息真偽:

  • 使用事實查核平台如「台灣事實查核中心」、「MyGoPen」等查詢相關訊息
  • 利用關鍵字搜尋,查看是否有官方或權威機構的澄清聲明
  • 詢問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了解訊息合理性

第三,若確認訊息為不實或可能涉及誹謗,應:

  • 在原始接收的群組中禮貌性地澄清訊息的不實之處
  • 建議群組管理員移除不實訊息
  • 提醒發送者其行為可能涉及法律風險

第四,若訊息涉及公共利益且經查證屬實,需要轉傳時也應:

  • 移除可能涉及人身攻擊的內容
  • 註明訊息來源與查證過程
  • 避免添加主觀臆測或情緒性評論

第五,若自己已不慎轉傳可能涉及誹謗的訊息,應:

  • 立即在所轉傳的群組中公開澄清並道歉
  • 請求群組成員協助移除該訊息並停止轉傳
  •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評估法律風險

捌、法律風險預防:建立個人訊息處理的標準作業流程

為避免因轉傳訊息而涉入法律糾紛,建議建立個人訊息處理的標準作業流程:

首先,設定不轉傳的「紅線訊息」類型,包括:

  • 涉及個人隱私或未經證實的負面訊息
  • 帶有明顯情緒煽動或人身攻擊的內容
  • 來源不明或查證困難的指控性訊息
  • 涉及醫療偏方或未經科學驗證的健康訊息

其次,建立轉傳前的「檢查清單」:

  • 訊息來源是否可靠?
  • 內容是否有事實依據?
  • 轉傳的目的是什麼?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 轉傳是否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
  • 是否已經進行合理查證?

第三,培養「數位足跡」意識,認識到自己在網路上的所有行為都可能留下紀錄,並可能在未來成為證據。

第四,定期更新法律知識,了解最新修法動態與法院見解,調整自己的行為模式。

第五,在家庭、職場與社交圈中推廣負責任的訊息處理文化,形成良性的群組互動規範。

玖、社會整體因應:從教育到立法的多元策略

解決轉傳誹謗訊息問題,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

在教育方面,應將媒體素養與數位公民教育納入正規教育體系,從小培養批判性思考與負責任的網路行為。同時也應加強普法教育,讓民眾了解基本的法律界線。

在平台責任方面,通訊軟體業者應開發更有效的不實訊息防治機制,例如提供便捷的事實查核通道、強化群組管理功能等。

在立法方面,可考慮借鑑國際經驗,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制定更符合數位時代需求的法律規範。同時也應強化執法能力,提高追查數位犯罪的效率。

在社會溝通方面,應鼓勵公共討論,形成對負責任訊息傳播的社會共識,建立健康的網路生態。

拾、結論:在數位時代中做個負責任的傳播者

回到最初的問題:LINE群組轉傳誹謗訊息,轉傳者也有事嗎?答案是明確的:是的,轉傳者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在數位時代,轉傳行為不再只是無傷大雅的「分享」,而是可能對他人造成實質傷害,並為自己帶來法律風險的嚴肅行為。

作為數位時代的公民,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認識到自身在訊息傳播鏈中的責任。在按下「轉傳」按鈕前,多一份思考、多一份查證,不僅是保護自己免受法律風險的明智之舉,更是維護社會善良風氣與網路生態健康的公民責任。

數位科技為我們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溝通便利,但同時也賦予我們前所未有的傳播責任。唯有在享受科技便利的同時,謹記自身的法律與道德責任,才能讓數位世界成為更加美好的公共空間。讓我們從今天開始,成為更負責任的訊息傳播者,共同建構更加健康、友善的數位環境。專業LINE誹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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