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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刪除案例的法律依據與申請流程

WebRto article cover Cases involving the deletion of court judgments-04
法院紀錄刪除

裁判書刪除案例的法律依據與申請流程

裁判書刪除案例的法律依據與申請流程:一份徹底的實戰指南

在當今這個數位時代,個人資訊的流動與永久保存性對隱私權構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對於曾經涉訟的當事人而言,司法院架設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雖然是司法公開透明的象徵,卻也可能成為個人過往傷痕或隱私曝光的來源。一份記載著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甚至家庭紛爭、財務困難、刑事紀錄的裁判書,一旦長久公開於網路之上,可能對當事人的名譽、工作、人際關係乃至於心理健康造成深遠的負面影響。因此,「如何將裁判書自公開平台上移除?」便成為許多當事人亟欲瞭解的重要課題。

本文將以極其詳盡的篇幅,深入剖析在台灣現行法制下,申請刪除(實務上更精確地說是「不公開」或「遮蔽」)裁判書的法律依據、實務見解演變、申請流程、書狀撰寫技巧、成敗關鍵因素,以及相關的法律救濟途徑。我們不僅談理論,更將聚焦於實務操作,旨在提供一份能真正引導您完成整個申請過程的完整指南。

第一部分:核心法律依據與法理基礎——為何我可以申請不公開裁判書?

申請刪除裁判書,並非意指將該裁判書從法院的檔案庫中物理性銷毀,而是請求法院裁定「不將該裁判書提供於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對外公開」。其核心法律爭點在於「司法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保護」兩大價值之間的權衡。以下將逐一解析支撐此一申請權利的法律柱石。

1. 憲法層次:隱私權與人格權之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雖未明文列舉「隱私權」,但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如釋字第603號解釋)已明確肯認「隱私權」乃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裁判書內容若涉及個人私密領域、家庭生活、財務狀況、健康資訊等,其永久公開於網路,無疑是對當事人隱私權與人格權的持續性侵害。因此,憲法對基本權利的保障,是當事人得以向法院主張限制裁判書公開的最高位階法理基礎。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關鍵的武器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是當事人申請裁判書不公開時,最常引用且最具體的法律依據。其相關條文如下:

  • 個資法第2條第1款: 明確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一份典型的裁判書,幾乎必然包含多項上述的個人資料。
  • 個資法第11條第2項: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雖然此條主要針對「正確性」,但實務上亦有當事人援引,主張公開已了結的陳年舊案並非「執行職務所必須」。
  • 個資法第11條第3項: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所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為關鍵條文之一。當事人可主張,裁判書公開之「特定目的」(如司法監督、學術研究)在案件確定多年後,其重要性已降低,且與當事人重建生活之隱私利益嚴重失衡,故應停止利用(即不公開)。
  • 個資法第11條第4項: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若法院公開裁判書之行為被認為有違個資法之原則,當事人即可據此請求。

然而,最核心的攻防戰場在於 「個資法第16條但書與第20條但書」 。政府機關(在此指司法院/法院)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目的相符。但若為「維護國家安全、增進公共利益、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等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司法院主張公開裁判書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司法透明、法學研究、判決品質提升)。因此,當事人的任務就是在申請書中,有力地論證:在「其個案」中,繼續公開裁判書所增進的「公共利益」極為有限,且遠遠不敵對當事人「隱私權與人格權」所造成的重大侵害。

3. 法院組織法與相關司法行政命令

  • 《法院組織法》第83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此條文授權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同時也留下了「但書」的彈性空間。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司法案件審理中案件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與《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審判業務資料保存管理要點》: 這些內部行政規則規範了案件資料的保存與使用。更重要的是,司法院基於《法院組織法》的授權,頒布了 《裁判書類公開處理原則》 。這個處理原則,是實務上直接規範何種情況下裁判書可以「不公開」或「部分遮蔽」的最具體依據。

《裁判書類公開處理原則》重點解析(最新版本精神):

該處理原則歷經多次修正,反映出司法實務對隱私權保護的日益重視。其核心內容包括:

  • 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 明定裁判書原則上應公開,但如有該原則所列之例外情形,得不予公開或僅提供去識別化之版本。
  • 得聲請不公開或遮蔽之事由(關鍵條款):
    1. 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但已依法公開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所需者,不在此限。
    2. 公開將對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營業秘密、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合法權益有致重大損害之虞。
    3. 案件涉及少年事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應保密)。
    4. 案件涉及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規定不宜公開)。
    5. 案件經調解、和解或撤回起訴成立。
    6. 其他法律規定應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
    7. (實務上最重要的一項) 案件已確定滿三年,且無助於司法監督、法學研究或公共利益之維護,而當事人聲請不公開,經法院認為有情節重大或具體事證足認公開將對其隱私權造成過度侵害者。
    其中,第7點「案件確定滿三年」的規定,為大多數希望移除陳年舊案裁判書的當事人,開啟了一扇大門。申請人必須具體陳述為何該案的公開已無助公共利益,以及對其造成了何種「過度侵害」。
  • 遮蔽措施: 即使不全面下架,法院也可能採取「部分遮蔽」的方式,例如將當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生日等資訊以「○」符號取代,以達到保護隱私的效果。

第二部分:申請前的自我評估與準備——我的案子有機會成功嗎?

在正式提出申請之前,充分的自我評估與準備至關重要,這能避免徒勞無功,並能強化申請書的說服力。

1. 評估您的案件類型與情況

  • 高成功率類型:
    • 少年事件: 依法幾乎一律不公開。
    • 家事事件(如離婚、子女監護、繼承): 因涉及極度私密的家庭生活,通常被認為有高度隱私保護需求,成功率較高。
    • 性侵害、性騷擾案件: 為保護被害人,依法或依處理原則,通常不予公開或嚴密遮蔽。
    • 經調解/和解成立之案件: 特別是民事案件,既然雙方已達成合意,繼續公開判決書之意義不大。
    • 輕微刑事案件(如過失傷害、竊盜等)已確定滿三年: 當事人可能已回歸社會,公開紀錄將對其求職、社會評價造成持續性負面影響。
    • 無罪、不起訴、緩起訴確定之案件: 當事人既已獲清白或未被起訴,繼續公開偵查或審理過程的書類,對其名譽顯失公平。
  • 成功率較低或需更強力論證的類型:
    • 社會矚目之重大刑事案件: 因涉及高度公共利益與司法監督,法院准許不公開的難度極高。
    • 貪污、洗錢等公務員犯罪案件。
    • 案件確定未滿三年者。

2. 蒐集對您有利的具體事證

法院審核此類聲請,著重於「具體事證」。空泛地表示「我覺得隱私受侵害」是不夠的。您必須證明這是一種「過度侵害」。

  • 工作與生計的影響: 您是否曾因裁判書公開而求職被拒?請準備求職公司的拒絕信、面試紀錄,或至少具體說明您從事的行業(如教育、金融、保險、公職)對員工品德要求極高,公開的紀錄將使您難以立足。若有同事、上司因查閱裁判書而對您產生異樣眼光,亦可描述。
  • 人際關係與社會評價的損害: 您的親友、鄰居是否因得知案件內容而對您排擠、議論?這在小型社區或緊密社群中尤其明顯。
  • 精神健康的影響: 若您因此有焦慮、憂鬱等狀況,並有就醫紀錄,醫生的診斷證明將是極有力的證據。
  • 證明案件已無公開價值: 論證您的案件只是單純的私人糾紛,不涉及法律見解的創新、不具有法學研究的價值,公眾對該案的監督興趣在多年後早已消失。
  • 自新證明: 如果是刑事案件,提出您已服刑完畢、積極更生、參與公益活動、有穩定工作與家庭等證據,證明您已回歸社會,而公開的紀錄正阻礙您的自新之路。

第三部分:聲請流程與書狀撰寫——一步一步帶您實作

步驟一:確認管轄法院

您必須向「該裁判書之『原裁判法院』」提出聲請。例如,您的案件是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就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即使是上訴到高等法院的案子,最初的判決法院仍是地方法院,但若您希望移除的是高等法院的判決書,則需向高等法院聲請。不確定的話,可以從裁判書的案號開頭來判斷(例如「110年度訴字第123號」屬於地方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56號」屬於高等法院)。

步驟二:撰寫「聲請狀」(民事或刑事聲請狀)

這是整個申請過程的核心,其品質直接影響成功率。一份具說服力的聲請狀應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1. 聲請人基本資料: 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電話。
  2. 案號及案由: 明確寫出您希望不公開之裁判書的完整案號(如:110年度訴字第123號)及案由(如:損害賠償事件)。
  3. 聲請事項(主旨): 開門見山地表明您的請求。例如:「為聲請人就貴院110年度訴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判決,依法聲請不予上網公開事。」
  4. 事實與理由(這是靈魂所在):
    • 案件簡述: 簡要說明該案件的性質、緣由及最終結果(如:已和解、已確定滿X年、獲判無罪等)。
    • 法律依據之引用: 明確列出您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及規定。例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第4項及《裁判書類公開處理原則》第X點第X款之規定…」
    • 具體陳述公開對您造成的重大損害: 這是需要詳細鋪陳的部分。結合您在準備階段蒐集的事證,具體說明裁判書的公開如何對您的:
      • 工作權與生存權造成侵害: 「聲請人目前從事保險業,公司於背景查核時極易透過網路搜尋到本案判決,導致聲請人屢遭質疑品德,有遭解職或無法晉升之虞,生計面臨嚴重威脅。」
      • 隱私權與家庭生活造成困擾: 「判決內容涉及聲請人過去之財務困難及家庭糾紛,此屬極私密領域之事項。如今聲請人已重建生活,然該判決公開導致鄰里、親友得以窺探私隱,對聲請人及其家人造成莫大精神壓力與社交孤立。」
      • 名譽權與人格發展造成阻礙: 「聲請人於本案中雖經判決有罪,然已服刑完畢深切反省,並積極參與更生保護活動。然此一公開紀錄如同永久標籤,使聲請人無法擺脫過去陰影,人格發展與社會回歸深受阻礙。」
    • 論證公共利益已不顯著: 「本案為常見之民事契約糾紛/輕微刑事過失案件,法律關係單純,未創設新的法律見解,亦不涉及公眾人物或重大公益。在案件確定已逾五年之今日,其對於司法透明度與法學研究之貢獻微乎其微,繼續公開之公共利益極為有限。」
    • 強調比例原則與利益權衡: 總結時,強力主張「繼續公開裁判書所欲達成之微小公共利益」與「對聲請人基本權利所造成的重大且持續性侵害」之間,已嚴重失衡,違反比例原則。准予不公開,正是司法對人權保障的具體實踐。
  5. 附件: 列出您所附上的所有證據,例如:身分證影本、裁判書影本、求職拒絕證明、診斷證明、更生證明等。
  6. 具狀人簽名蓋章與日期。

步驟三:遞交聲請狀

將聲請狀正本及附件,以「書面」方式遞交至該法院的「收狀處」或「訴訟輔導科」。建議使用「掛號郵寄」以確保有送達紀錄,並自行保留一份影本。部分法院可能已開放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可查詢該法院網站確認。

步驟四:等待法院審核與裁定

法院在收件後,會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進行審查。此過程通常為「書面審」,不一定會開庭。法院可能會:

  • 逕行裁定准許或駁回。
  • 要求您補充說明或補提證據。
  • 函詢對造當事人之意見(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民事案件)。

審理時間長短不一,從數週到數月都有可能。

步驟五:接收裁定結果與後續行動

  • 若准許: 法院會發出裁定,命司法院資訊處將該裁判書自公開網站上移除或遮蔽。您會收到一份裁定書正本。之後需持續追蹤,確認裁判書是否已確實下架。
  • 若駁回: 您會收到駁回的裁定書,其中會簡要說明駁回的理由。

第四部分:救濟途徑——當申請被駁回時該怎麼辦?

若您的聲請遭到駁回,並非全無希望。您可以視駁回的形式,考慮以下救濟途徑:

  1. 提出抗告: 如果法院的駁回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您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告」。例如,地方法院駁回,就向高等法院抗告。抗告狀需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例如:未審酌您提出的具體事證、對利益權衡的判斷有誤、適用《裁判書類公開處理原則》有誤等)。
  2. 聲請再審或聲請變更: 如果情況有變(例如,您找到了新的、更強有力的證據),可以據此向原法院提出新的聲請或聲請變更原裁定。
  3. 聲請釋憲: 如果您認為現行《裁判書類公開處理原則》或法院的見解,過度偏向司法公開而犧牲隱私權,已達違憲程度,在窮盡救濟途徑後(例如抗告遭駁回),可考慮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這是一條漫長且門檻極高的道路,但卻是推動法制進步的可能方式。

第五部分:成功與失敗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特徵:

  • 甲先生: 因年輕時犯下輕微竊盜罪,判刑確定已逾十年。現為補教業老師,提出多家補習班因背景調查發現其紀錄而拒絕聘用之證明,並附上多年來熱心公益之感謝狀。法院認定其已改過遷善,公開紀錄對其職業生涯造成過度侵害,裁定准予不公開。
  • 乙女士: 與前夫之離婚訴訟判決書,詳細記載雙方不堪之爭吵內容及財務隱私。乙女士再婚後,其新任配偶之家人透過網路搜尋得知其過去婚姻細節,造成家庭關係緊張。法院認為家事事件隱私性高,且公開已無助公益,准予不公開。

失敗案例常見原因:

  • 論述空泛: 僅稱「影響名譽」,但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證明其受影響的程度。
  • 案件時效未滿: 案件確定未滿三年,且無法提出其他更強烈之事由(如涉及特種個資)。
  • 案件性質涉及高度公益: 例如公務員貪瀆案件,法院通常認為公眾監督的公共利益大於個人隱私。

結論與建議

申請裁判書不公開,是一場個人隱私權與司法公開原則的法律博弈。成功與否,取決於您能否在個案中,說服法院天平的指針應偏向您這一端。

最後的實務建議:

  1. 誠實為上: 切勿在聲請狀中隱瞞或扭曲案件事實,一旦被發現,信用將徹底破產。
  2. 具體化您的損害: 永遠記住,「具體事證」是您的彈藥。越多具體、可驗證的損害證明,成功率越高。
  3. 態度懇切: 文辭應理性、懇切,聚焦於法律論證與利益權衡,而非情緒化的抱怨。
  4. 考慮尋求專業協助: 如果案件複雜,或您不熟悉法律文書的撰寫,強烈建議諮詢或委任律師。專業的法律意見與書狀撰寫,能顯著提高您的勝算。

在數位記憶永存的時代,爭取裁判書的被遺忘權,不僅是為了抹去過去,更是為了保障一個能夠重新開始、不受無限期追溯的未來。希望這份極其詳盡的指南,能為您在維護自身權益的道路上,提供堅實而明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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