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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刪除案例:從申請到成功的完整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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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紀錄刪除

判決書刪除案例:從申請到成功的完整過程

判決書刪除案例:從申請到成功的完整過程

在台灣,司法體系為了實踐透明司法與公眾監督,將絕大多數的判決書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這項措施對於法學研究、社會監督有其不可抹滅的價值。然而,對於曾經涉訟的當事人而言,這無異是將個人生命中最不願回首的篇章,鉅細靡遺地攤開在陽光下,任人檢視。無論是最終獲得無罪判決,抑或是已經服刑完畢、努力回歸社會的更生人,這份公開的判決書,就像一個無法抹去的數位烙印,深深刻在個人的名譽、職業生涯、人際關係上。

於是,「判決書刪除」——或者更精確地說,「請求將判決書從公開網路上下架」——成為許多當事人亟欲瞭解與實踐的救濟途徑。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是一場與法律程序、司法行政實務以及個人過往的正面對決。本文將以一個虛構但極具代表性的案例「阿明」為軸心,帶領您身臨其境,從萌生念頭到成功下架,完整走一遭這條艱辛卻充滿希望的道路。

第一章:黎明前的黑暗——阿明的困境與覺醒

阿明,一位三十五歲的軟體工程師。五年前,他因一時糊塗,在網路投資熱潮中,被捲入一場涉嫌「違反銀行法」的集團式吸金案件。當時的他,只是個剛進公司、渴望快速累積財富的年輕人,在直銷話術與高額獲利的誘惑下,成了該集團下線的一名業務員,招攬了幾位親友投資。案發後,阿明積極配合檢方調查,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盡其所能賠償損失。最終,地方法院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且為初犯、在集團中屬於低階角色,判處他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四年。

拿到緩刑判決的當下,阿明如釋重負。他告訴自己,這是一記當頭棒喝,也是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在緩刑期間,他戰戰兢兢,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沒有任何違規行為,也順利在原本的科技公司穩定了下來,憑藉著專業能力,甚至獲得了晉升。他幾乎要以為,那段不堪的過往已經隨風而逝。

然而,數位時代的記憶力遠比人類想像中頑強。就在阿明緩刑期滿,以為法律上的束縛完全解除之際,一場求職面試給了他沉重一擊。一家他心儀已久的大型科技公司,在最後一關面試前,人資部門透過網路搜尋了他的名字。螢幕上跳出來的,不僅是那則五年前的社會新聞,更是那份詳細記載著他個人資料、犯罪動機、手法乃至於被害人指控的「臺灣XX地方法院XX年度金訴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

面試官在會議室裡,委婉地詢問他關於這份判決書的內容。儘管阿明極力解釋他已受到法律制裁、並已改過自新,但從面試官的眼神中,他看到了不信任與疑慮。最終,他收到了感謝函。這不是第一次,也不會是最後一次。往後的日子裡,無論是申請信用卡、租屋,甚至是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的新朋友,只要對方出於好奇在網路上搜尋他的名字,那段黑歷史就會赤裸裸地呈現。他感覺自己彷彿活在一個透明的玻璃箱中,一舉一動都被人用有色眼光檢視。名譽的破產,比任何法律制裁都來得令人窒息。

阿明意識到,他不能坐以待斃。法律給了他緩刑的機會,社會卻沒有給他重新來過的空間。他開始上網搜尋「判決書 刪除」、「前科 紀錄 消除」、「個資 法 判決書」等關鍵字,這才發現,有無數個「阿明」正面臨同樣的困境。他也初步了解到,想要將判決書從司法院網站上移除,是一場需要主動出擊、具備充分理由與法律策略的申請過程。這就是他漫長征程的起點。

第二章:築基固本——深入理解判決書刪除的法理與實務

在展開行動之前,阿明知道必須先徹底了解遊戲規則。他花費了大量時間研讀法條、司法行政命令以及成功與失敗的案例。這是他整個申請計畫的基石。

首先,他必須釐清一個關鍵概念:所謂的「刪除」,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並非將判決書從司法檔案中物理抹除,而是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及《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審判業務資料保存管理要點》等規定,向原判決法院聲請「不公開」或「停止提供」該判決書於法學檢索系統。也就是說,判決書依然存在於法院的卷宗內,但一般大眾無法再透過網路查詢到。

那麼,法院准許「不公開」的標準何在?核心法源來自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特別是與個人隱私相關的條文。司法院據此訂定了「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審核要點」,這份要點,就是阿明必須反覆鑽研的「聖經」。

該要點明確列出了得將裁判書「不公開」或「去除個人識別資訊後公開」的情形。阿明逐字逐句地分析,與自身情況最相關的包括:

  1. 涉及個人隱私、營業秘密: 這是阿明最主要的著力點。判決書中記載了他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家庭背景、犯罪細節等,無一不是敏感的高度個人資料。他必須強力主張,持續公開這些資訊,已嚴重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且其侵害程度遠超過公眾知的利益。
  2. 公開將對當事人造成過度損害: 阿明已經蒐集了求職被拒的證據、同事異樣眼光的口頭描述,以及心理師出具的診斷證明,顯示他因判決書公開而罹患焦慮症。這些都是「過度損害」的具體事證。
  3. 少年事件: 此點與阿明無關,但說明了法律對特定族群的保護。
  4. 案件性質: 例如性侵害案件、妨害秘密等,基於保護被害人,通常也傾向不公開。阿明的案件是銀行法,雖不屬此類,但他可以主張其行為本質上屬於經濟犯罪,與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等有本質區別,公開對社會治安的警示作用相對較低。

此外,阿明也注意到一個對「更生人」極為有利的論點:《更生保護法》的立法精神。該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協助更生人自立更生,預防再犯。阿明可以主張,判決書的公開,形同一種永無止境的「數位鞭刑」,嚴重阻礙其復歸社會,與《更生保護法》的宗旨背道而馳。對於已受緩刑宣告或執行完畢者,其「再社會化」的利益,應優先於判決書的公開價值。

阿明也研究了實務上的審查標準。他發現,法院的態度並非鐵板一塊,而是會進行「利益權衡」:一邊是公眾知的利益與司法透明度,另一邊是當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與再社會化權利。他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有力地證明後者的權重遠遠大於前者。特別是在他已經「付出代價」(服刑或緩刑期滿)、「誠心悔改」(和解、賠償)、且「努力更生」(穩定工作、良好表現)的情況下,法院准許的機率會大幅提升。

第三章:運籌帷幄——縝密的事前準備與證據蒐集

理解了法理之後,阿明知道,成敗的關鍵在於證據。一份情感豐沛但空泛無物的申請書,必然會被駁回。他必須用扎實的證據,堆砌出一個令人同情且無法反駁的事實堡壘。他為自己列了一份詳盡的準備清單:

第一階段:個人基本資料與案件資料整理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最新的戶籍謄本。
  • 該案的「完整案號」與「案由」。
  • 向原審法院聲請一份該案的「判決書正本」與「確定證明書」。這是證明案件已經終局確定的關鍵文件。對於緩刑犯,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此時聲請更具正當性。

第二階段:證明「已付出代價、誠心悔改」的證據

  • 緩刑期滿證明: 向地檢署聲請「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證明書」。這是阿明最有力的文件之一,證明他已順利通過法律考驗。
  • 履行完畢證明: 當初與被害人和解的金錢賠償,其匯款紀錄、收據或法院公證的和解筆錄。證明他不只是口頭悔過,而是用實際行動彌補過錯。
  • 參加公益活動證明: 在緩刑期間或之後,是否有參與社區服務、捐血、捐款給慈善機構的紀錄?這些都能佐證其善行與回饋社會之心。

第三階段:證明「公開判決書造成具體且持續性損害」的證據
這是最困難,但也最關鍵的一環。阿明開始有系統地蒐集:

  • 求職不利證據:
    • 他保留了那家大型科技公司的「感謝函」或任何書面拒絕通知。
    • 對於沒有書面通知的,他詳細記錄了每次面試的公司、日期、面試官姓名(若可知)、以及對方提及判決書的對話內容(面試後立即記錄,以保真實性)。
    • 他甚至考慮在未來求職時,在獲得對方同意下,對相關對話進行錄音(需注意合法性)。
  • 社交生活困擾證據:
    • 他與心理諮商師的會談紀錄及診斷證明,上面載明其焦慮、失眠等症狀與判決書公開的關聯性。
    • 他保存了在交友軟體上,對方在搜尋他之後態度轉變的對話截圖。
    • 他請幾位深知其情況的親友,撰寫「陳述書」,描述阿明在判決書公開後所承受的精神壓力與生活不便。這些陳述書最好能經過公證,以增強其形式上的證據力。
  • 名譽受損證據:
    • 網路上若有論壇、社群媒體討論其案件,對其進行人身攻擊的截圖。
    • 若有媒體當時曾報導其案件,也一併存檔,證明其負面影響的擴散範圍。

第四階段:證明「現已穩定更生、對社會有貢獻」的證據

  • 在職證明與薪資轉帳紀錄: 證明他有一份正當且穩定的工作,是社會中的生產者,而非負擔。
  • 公司主管或同事的推薦信: 信中應具體描述阿明的工作態度、專業能力與人品,證明他在工作場域中已是改過遷善的典範。
  • 專業證照或進修證明: 任何能顯示他持續精進自我、提升專業能力的文件。

阿明花了將近兩個月的時間,像個偵探一樣,將上述證據分門別類,整理成一本井然有序的冊子。他深知,這本冊子的厚度與質量,將直接影響承辦法官的心證。

第四章:決勝文書——撰寫一份無懈可擊的聲請書

備齊所有證據後,下一步就是撰寫核心文件——「為侵害個人隱私及更生權益,懇請 鈞院准予不公開OO年度金訴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之聲請狀」。這份聲請書的論理結構至關重要,阿明參考了許多範本與律師的寫作技巧,擬定了以下架構:

1. 聲請人及案號: 開門見山,表明身分與所欲聲請的標的。

2. 聲請事項: 明確寫出「請求 鈞院准予將本件判決書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不予公開(或停止提供)。」

3. 事實與理由: 這是整份聲請書的靈魂,阿明將其分為幾個層次,層層推進:

  • 第一部分:案件緣起與已受法律制裁之事實。
    • 簡要說明五年前的案件,強調其為初犯、一時失慮,且在案件中角色輕微。
    • 立即接續說明法院已給予緩刑之寬典,並強調其已於何時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此處附上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及緩刑期滿證明。他要塑造的形象是「法律已給予自新機會,且當事人已不負所托」。
  • 第二部分:持續公開判決書對聲請人造成之具體而重大損害。
    • 這是「動之以情」的部分。阿明詳細描述了求職被拒的具體事例(附上證據),說明其職業發展如何受阻。他描述了因判決書公開,在社交、情感上的孤立與精神痛苦(附上心理診斷證明與親友陳述書)。他強調,這種「數位烙印」的效果是永續的、擴散的,遠超過法律當初所設想的制裁程度。他使用了「名譽的終身監禁」、「無形的社會性死刑」等強烈但不過度情緒化的字眼,來凸顯其處境。
  • 第三部分:法律上之論據——利益權衡之結果傾向於不公開。
    • 這是「曉之以理」的部分。阿明引用了《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審核要點》等規定。
    • 他進行了精密的「利益權衡分析」:
      • 公眾知之利益方面: 他主張,本案並非涉及高官貪瀆或危害國安之重大公益案件。其犯罪手法單純,社會警示性已隨時間流逝而大幅降低。公眾欲了解司法運作,可透過去除個人識別資訊的判決書達成,無須以毀滅個人生活為代價。
      • 個人權益侵害方面: 他強調,其所侵害者為《憲法》保障之隱私權、名譽權、工作權及人格權,且侵害程度既深且廣。更重要的是,他引述《更生保護法》的精神,強調國家有義務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而判決書公開正是此一目標的最大障礙。他懇請法院扮演「更生保護最後一里路」的守門人。
  • 第四部分:聲請人已非昔日吳下阿蒙——積極更生之證明。
    • 在此,阿明展現了他努力重建生活的成果。他附上在職證明、薪資紀錄、推薦信與進修證明,向法院證明他現在是一個對家庭、公司、社會有貢獻的人。他強調,准許不公開,不僅是保護他個人,更是維護一個家庭的经济穩定,以及讓一個 productive 的公民能持續為社會付出。
  • 第五部分:結語與懇求。
    • 總結上述各點,再次強調公開判決書已無顯著公益,卻對其人生造成毀滅性影響。他懇請法官本於維護人權、鼓勵自新的司法慈悲,准予其所請,給他一個真正重新開始的機會。

最後,阿明在聲請書末附上了所有的證據清單,並將證據冊子與聲請書一併裝訂。他反覆檢查,確保沒有錯字、邏輯前後連貫、論理清晰有力。這份聲請書,不僅是法律文件,更是他人生的一篇辯護詞。

第五章:臨門一腳——遞交聲請與後續追蹤

文件準備就緒後,阿明親自前往當初審理他案件的「地方法院」,詢問訴訟輔導科應向哪個單位遞交聲請。通常,這類聲請是由「書記官」受理後,陳報給「法官」做裁定。

他繳交了聲請狀正本及所有證據的影本(務必自留一份完整副本)。並取得了法院的收文章。接下來,就是漫長而焦慮的等待。法院處理這類聲請並無明確的法定作業時程,短則一個月,長則三到六個月都有可能。

阿明沒有消極等待。在遞狀後約一個月,他主動去電法院書記官室,禮貌地詢問案件進度,確認案件是否已分案給法官審理。他保持著耐心與禮貌,深知催促只會造成反效果。他持續過著他的生活,努力工作,但心中總懸著一塊大石。

第六章:塵埃落定——成功案例的剖析與未來展望

三個月後,阿明收到了法院的掛號信件。他懷著忐忑的心情拆開,是一份「法院裁定書」。他快速掃過前面的案號與當事人資料,直接跳到主文:

**「主 文
聲請人阿明之聲請駁回。」
**

阿明的心瞬間沉到谷底。他強忍失望,仔細閱讀理由。法院認為,聲請人所涉為金融犯罪,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及眾多投資人權益,有其相當之公共利益,且公開有助於社會大眾了解此類犯罪模式,具有警示作用。法院認為,僅因聲請人個人之職業、社交生活受影響,尚難謂已逾越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

第一次的聲請,失敗了。

這個打擊對阿明而言是巨大的。但他沒有放棄。他仔細研究了裁定書的理由,發現法官的著眼點在於「案件本身的公共利益」。他意識到自己第一次的聲請,或許過度著重於個人損害的陳述,而在「為何此案已無顯著公益」的論證上略顯薄弱。

他決定提起抗告。在法定期限內,他撰寫了抗告狀。這次,他不再重複個人悲慘的遭遇,而是針對地方法院裁定的理由進行攻防:

  • 他引用更多上級法院的見解,說明經濟犯罪的公益性會隨時間遞減。
  • 他強調本案所有被害人均已獲得賠償,社會損害已獲填補。
  • 他舉出其他類型案件(如過失傷害、輕微竊盜)獲准不公開的案例,主張其案件情節相比之下並非極度惡劣,不應受到永不公開的嚴苛對待。

他將抗告狀遞交到「高等法院」。又經過了兩個月的等待,他收到了高等法院的裁定。

「原裁定廢棄。
聲請人阿明聲請將該判決書不予公開,應予准許。」

成功了!高等法院認為,聲請人已因本案受有刑事制裁並履行完畢,且緩刑期滿,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其更生情形良好,持續公開判決書確實對其回歸社會造成過度之干擾與損害。權衡本案之犯罪性質、時間久遠、聲請人更生狀況及公共利益之現況,認已無繼續公開之必要,原審法院未及審酌上情,容有未洽。

當阿明再次上網搜尋自己的名字,發現那份如影隨形的判決書終於從司法院檢索系統中消失時,他激動得不能自已。這不僅是一份文件的消失,更是一副沉重枷鎖的解除,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新生。

第七章:總結與反思——給未來聲請者的忠告

回顧阿明從困境到成功的完整過程,我們可以歸納出幾個致勝關鍵:

  1. 認知正確: 這是一場「聲請」而非「權利」,成敗取決於你能否說服法官進行對你有利的「利益權衡」。
  2. 準備充分: 證據是王道。損害必須「具體化」,更生必須「有憑據」。空口白話注定失敗。
  3. 論理清晰: 聲請書必須結構嚴謹,法律與事實交織,既要打動人心,也要說服理智。
  4. 永不放棄: 第一次失敗並非終點。仔細研究裁定理由,針對弱點補強,提起抗告仍有翻盤機會。
  5. 考慮專業協助: 如果經濟能力許可,聘請一位熟悉此類聲請的律師,能大幅提升成功率。律師的經驗在於知道如何包裝案件、如何精準打動法官。

判決書的公開與個人隱私的保護,是現代法治社會必須持續尋求平衡的難題。對於像阿明這樣已經付出代價、努力更生的人而言,請求下架判決書,不是要抹滅過去,而是爭取一個不被過去完全定義的未來。這條路雖然艱辛,但絕非遙不可及。只要策略正確、準備齊全,並且永保希望,數位烙印終有消除的一天,黎明總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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