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刪除案例:如何撰寫有效的申請書?
裁判書刪除案例:如何撰寫有效的申請書?

裁判書刪除案例:如何撰寫有效的申請書?
在數位時代,過往的司法裁判書一旦被公開上網,其內容可能對當事人的名譽、工作、家庭生活乃至社會評價造成長遠且難以抹滅的負面影響。為此,司法院提供了「裁判書刪除機制」,旨在平衡「公眾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人格權」。然而,並非所有申請都會獲准,成敗的關鍵往往在於一份論理清晰、證據充足以情感動人的「申請書」。本文將深入剖析撰寫有效申請書的每一個環節,從法理基礎到實務技巧,提供您最完整的指引。
第一部分:理解基礎法律概念與申請資格
在動筆之前,必須先理解這項機制的法源依據與核心精神。申請並非「請求恩惠」,而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1.1 法源依據:個資法與憲法保障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
這是申請刪除裁判書最核心的法律依據。該條文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解讀:當裁判書的公示目的(例如:司法透明、公眾監督)與當事人所受的人格權侵害相比,已顯失平衡時,該公示的「特定目的」即可被認為已經消失。此時,當事人有權請求刪除(實務上多為「不公開」或「去識別化」)。
- 《憲法》對隱私權與人格權的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明確指出,隱私權乃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是《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裁判書中揭露的個人資訊,若已過度侵害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尊嚴,即與憲法保障之意旨相悖。 -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公開及不公開原則:
司法院內部訂有相關作業要點,明確列出得不公開裁判書之情形,例如:少年事件、性侵害案件、調解與和解事件,以及「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個人隱私、人格權,認有必要之不公開情形」。我們的申請書,就是要說服審核機關,我們的案件正屬於這「其他」的情況。
1.2 誰可以申請?何時可以申請?
- 申請人:原則上為該裁判書的「當事人」(原告、被告、告訴人、被害人等)。在特定情況下(如當事人已死亡),其配偶、直系親屬亦得代為申請。
- 申請時機:
- 案件已確定:通常需待訴訟程序全部終結(判決確定)後再行申請,以避免影響審判進行。
- 已服刑完畢或緩刑期滿:對於刑事案件,當事人已為其行為付出代價(如服刑完畢、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是申請刪除的強力理由,強調其已回歸社會,不應再受數位烙印所苦。
- 距離事件發生已久:時間是重要的因素。一件發生在十幾年前的輕微案件,其公開的現時必要性已大幅降低。
第二部分:申請前的準備工作:自我評估與證據蒐集
撰寫申請書如同準備訴訟,充分的準備是成功的基石。
2.1 自我評估:我的案件有機會成功嗎?
審核機關會進行「利益衡量」,天平兩端分別是:
- 公眾利益:司法透明度、法律教育、公眾監督、歷史紀錄。
- 個人利益:名譽權、隱私權、工作權、家庭安寧、回歸社會的權利。
您的案件若具備以下特質,成功機率較高:
- 案件性質輕微:例如微罪不起訴、簡易判決處刑、小額民事糾紛。
- 資訊高度敏感:揭露詳細住址、身分證字號、健康狀況、家庭背景等。
- 對當事人造成「顯著且具體」的損害:這點至關重要,不能空泛地說「感覺名譽受損」,必須提出證據。
- 公眾知情利益低:非社會矚目案件,當事人非公眾人物。
2.2 關鍵證據的蒐集
一份有說服力的申請書,必須用證據說話。請開始蒐集以下材料:
- 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完整的裁判書全文:從司法院網站上列印下來,並標註出希望刪除的敏感段落。
- 「顯著且具體損害」的證據(核心關鍵):
- 求職困難:保留被公司拒絕的錄取通知、電子郵件、或請公司出具證明(雖有難度,但若有可能應極力爭取)。
- 人際關係與精神創傷:尋求精神科或身心科醫師的診斷證明,說明因裁判書公開導致之焦慮、憂鬱等症狀。
- 家庭生活受擾:若家人因此遭受異樣眼光或質問,可具體描述。
- 媒體或網路不當引用:若曾有媒體或網路論壇根據該裁判書進行不實或誇大報導,請截圖存證。
- 社會評價受損:同事、朋友、鄰居得知後的反應與對話記錄(可自行撰寫陳述書)。
- 更生與悔改的證明(特別是刑事案件):
- 更生保護會的輔導證明。
- 參與公益活動、志工服務的證明文件。
- 在職證明、在學證明,顯示已穩定生活。
第三部分:申請書的結構與撰寫心法
這是本文的核心。我們將申請書拆解成數個部分,逐一深入說明其撰寫要領。
3.1 書狀名稱與當事人欄
- 書狀名稱:建議使用「裁判書不公開/刪除申請書」。
- 當事人欄:寫明申請人(即您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電話。案號與案由則填寫您想申請刪除的那份裁判書的資訊。
3.2 申請聲明:開門見山,明確訴求
在第一段就直接表明您的目的。這能讓承辦人員立刻掌握重點。
- 範例:
「為因○○法院○○年度○○字第○○號裁判書(下稱系爭裁判書)之公開,已嚴重侵害申請人之隱私權與人格權,造成申請人現時生活之重大困難,爰依法請求將系爭裁判書自『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中予以刪除(或為去識別化處理),以資救濟。」
3.3 事實與理由:建構說理的金字塔
這是申請書的靈魂,必須層層遞進,邏輯嚴密。建議採用以下結構:
第一層:簡述案件事實與現況
- 用簡潔的文字說明該裁判書所涉案件的來龍去脈。切忌長篇大論,重點在於讓審核者快速了解案情「並不嚴重」。
- 技巧:使用「淡化但誠實」的語言。例如,與其寫「我犯了竊盜罪」,不如寫「申請人因一時失慮,於○○年○○月○○日誤取他人財物,業經○○地方法院以○○年度易字第○○號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強調已接受法律制裁且事過境遷。
第二層:論述公開如何侵害您的權利(結合證據)
- 連結《個資法》:闡明裁判書中揭露的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字號、詳細案情等),其蒐集與公開之特定目的(司法透明),因案件已久遠、情節輕微,其目的已消失。繼續公開已無必要,反而對您造成過度侵害。
- 具體化損害:這是成敗關鍵。將您在「2.2」節蒐集的證據,有條理地陳述出來。
- 範例段落:
「……系爭裁判書公開後,申請人於求職路上屢屢受挫。於○○年○○月申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職位』時,已通過層層面試,卻於人資背景調查階段,因公司透過網路搜尋得知本案,最終以『公司文化考量』為由拒絕錄用(證據一:錄取通知與後續拒絕信函)。此非單一事件,類似情況已發生數次,嚴重剝奪申請人賴以維生之工作權。
此外,申請人因長期承受此一數位烙印,深恐他人得知過往,每日生活在焦慮與壓力之中,經『○○身心科診所』診斷,已罹患適應障礙症併憂鬱情緒(證據二:診斷證明書)。此乃裁判書持續公開對申請人造成之直接且嚴重之精神侵害。」
- 範例段落:
- 強調資訊的敏感性與過度揭露:如果裁判書中記載了您的精確住址、病歷、家庭成員細節,應特別強調這些資訊的公開,已遠超過司法透明所需之範圍,構成《個資法》所禁止的「過度利用」。
第三層:進行「利益衡量」—— 為什麼我的權利大於公眾知情權?
- 主動出擊,預先反駁審核機關可能有的疑慮。
- 論點一:案件之公眾監督利益已低。
- 說明:「本案乃屬個人間之輕微糾紛(或微罪案件),並非社會矚目之重大刑案,亦無涉及公眾人物或公共利益。時至今日,公眾對於此一陳年舊案已無監督或知悉之實益。」
- 論點二:當事人已回歸社會,應給予自新機會。
- 說明:「申請人自案件結束後,深感悔悟,始終安分守己,不僅持續於『○○公司』任職(證據三:在職證明),更利用閒暇時間參與『○○公益團體』之志工服務(證據四:感謝狀)。持續公開裁判書,無異於對已改過遷善者施加『數位鞭刑』,阻斷其回歸社會之路,此絕非司法公開之本意。」
- 論點三:比例原則。
- 說明:「為達成司法透明之目的,現行已有『去識別化』之處理方式。將系爭裁判書完全自公開系統中移除,或至少將申請人之姓名、住址等個人識別資訊以代號隱匿,既能適度維護司法透明度,亦可大幅降低對申請人之人格權侵害,符合比例原則。」
3.4 結語與附件
- 結語:再次簡潔有力地重申您的請求。
- 「綜上所述,系爭裁判書之持續公開,已嚴重侵害申請人之隱私權、人格權與工作權,且其公開之公益目的已不復存在。為此,懇請鈞院體察民瘼,准予所請,將系爭裁判書自公開系統中刪除,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 附件:務必列出所有提交的證據清單。
- 附件一:身分證影本。
- 附件二:系爭裁判書全文。
- 附件三:求職受阻相關證明。
- 附件四:診斷證明書。
- ……(依此類推)
第四部分:常見錯誤與注意事項
許多申請案失敗,並非沒有理由,而是踩中了以下地雷:
- 錯誤一:全篇情緒化謾罵,缺乏法律論述。
- 申請書是法律文書,需要的是「說理」而非「抒發情緒」。憤怒、委屈可以轉化為對「損害」的具體描述,但避免使用攻擊性字眼。
- 錯誤二:空泛主張「名譽受損」,卻無具體證據。
- 「我覺得很丟臉」是不夠的。必須證明它如何「實質地」影響了你的生活。
- 錯誤三:否認犯罪或試圖翻案。
- 申請刪除裁判書的「前提」是接受裁判的結果。這個程序不是在挑戰判決的對錯,而是在處理判決「公開」所帶來的副作用。切勿在申請書中爭執案情,這會模糊焦點,並讓審核者認為您未有悔悟。
- 錯誤四:格式雜亂、錯字連篇。
- 一份潦草、雜亂的申請書,反映了申請人輕率的態度。請務必使用電腦繕打、段落分明、標點正確,展現您的誠意與對此事的重視。
- 錯誤五:忽略「去識別化」的替代方案。
- 如果承辦機關認為完全刪除的理由不夠充分,可在申請書中主動提及「若鈞院認全部刪除有所窒礙,亦懇請准予為去識別化處理」,這顯示了您的彈性與務實,提高申請方案的可行性。
第五部分:範例申請書(刑事案件後之申請)
以下提供一份整合前述技巧的範例,供您參考。
裁判書不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王小明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住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00號10樓之1
聯絡電話:0912-345-678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 123 號
案由:竊盜
申請聲明:
為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書(下稱系爭判決)之公開,已對申請人之隱私權、人格權及工作權造成持續且重大之侵害,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等規定,請求准將系爭判決自「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中予以刪除。
事實與理由:
一、 本案事實簡述:
申請人於民國110年間,因一時失慮,在台北市某某賣場內竊取價值約新臺幣一千元之商品,業經 鈞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23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申請人已於111年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深切反省,深知悔悟。
二、 系爭判決之公開已對申請人造成顯著且具體之損害:
(一) 求職生涯嚴重受阻:申請人於服刑完畢後,積極尋找工作,雖具備專業技能,卻多次在錄取前之背景調查階段遭淘汰。其中最明確者,為112年5月應徵「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之軟體工程師一職,已獲口頭錄取,然人資部門於網路搜尋後發現系爭判決,隨即以電子郵件婉拒(附件一:錄取通知與拒絕信函)。此類事件使申請人經濟陷入困境,並嚴重剝奪其透過工作回歸社會之機會。
(二) 身心健康嚴重受創:長期背負此一公開的數位紀錄,申請人飽受焦慮、失眠與社會退縮之苦,經「安心身心科診所」評估,確診為「持續性憂鬱症」(附件二:診斷證明書),需持續接受藥物與心理治療。此乃系爭判決持續公開所直接導致之精神痛苦。
(三) 個人隱私過度暴露:系爭判決中詳細記載申請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任何人均可輕易透過搜尋引擎取得,導致申請人之個人隱私蕩然無存,已遠超過司法公開之必要範圍。
三、 利益衡量應傾向保護申請人之個人權利:
(一) 公眾知情權益甚低:本案為情節輕微之單一竊盜案件,並非危害社會治安之重大犯罪,且已時隔數年,公眾對此案已無監督與知情之實質利益。
(二) 申請人已改過遷善:申請人自案件結束後,始終安分守己,現穩定任職於「永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件三:在職證明),並定期參與社區環保志工活動(附件四:服務時數證明),致力成為對社會有貢獻之人。持續公開系爭判決,無異於永久懲罰,阻斷自新之路。
(三) 符合比例原則:為兼顧司法透明與個人權利保護,將系爭判決自公開系統中移除,乃對申請人侵害最小且最能有效終結其現時苦難之手段。若 鈞院認全部刪除有所困難,亦懇請考量將判決中申請人之個人識別資訊予以去識別化處理。
結語:
綜上所述,系爭判決之持續公開,對申請人造成之損害既深且鉅,而其司法透明之目的已因案件性質輕微與時間流逝而大幅降低。為此,懇請 鈞院明鑑,體恤申請人努力更生之艱辛,惠准所請,刪除系爭判決,以維護申請人基本之人性尊嚴與回歸社會之權利,無任感禱。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鑒
附件: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 系爭判決書全文一份。
- 創新科技有限公司錄取與拒絕信函影本一份。
- 安心身心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
- 永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
- 社區環保志工服務時數證明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 五月 二十日
具狀人:王小明 (簽名或蓋章)
第六部分:遞交申請與後續流程
- 遞交單位:向「該裁判書之原裁判法院」的「書記官」遞交申請書。
- 遞交方式:可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該法院的收發室。
- 審理時間:通常需要數週至數個月不等,視案件複雜度及法院作業流程而定。
- 結果通知:無論核准與否,法院通常會以書面函文通知申請人結果。
- 救濟途徑:若申請遭駁回,可依法向該管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或依行政救濟程序尋求救濟,但建議於收到駁回處分後,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結論
撰寫一份有效的裁判書刪除申請書,是一場為自己人生第二次機會奮鬥的過程。它不僅是一份公文,更是一份個人的「自白書」、「悔過書」與「重生請求書」。成功的關鍵在於:誠實的態度、嚴謹的法律論證、具體的損害證據,以及一份能觸動人心的真摯敘事。
請記住,法律不僅是冷冰冰的條文,其終極目的在於實現社會的和諧與個人的尊嚴。當您用盡心力準備並提交這份申請書時,您不僅是在行使一項權利,更是在向司法體系證明,您值得一個放下過去、邁向未來的機會。
希望這份深度指南,能成為您重建人生之路上的堅實助力。祝您申請順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