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刪除案例:10個常見誤解澄清
判決書刪除案例:10個常見誤解澄清

判決書刪除案例:10個常見誤解澄清
在當今資訊高度透明的數位時代,司法判決書的上網公開已成為法治社會的常態。這項措施旨在促進司法透明、公眾監督與法學研究。然而,對於判決書中的當事人——尤其是敗訴方、刑事被告或雖勝訴但隱私遭曝光的個人而言,那份永久存在於網路上的法律文件,可能意味著個人名譽、隱私乃至未來生活的長期負面影響。因此,「判決書刪除」或「下架」的需求日益增多,相關法律諮詢也成為熱門話題。
然而,圍繞著「判決書能否刪除」這一問題,社會大眾存在著諸多根深蒂固的誤解。這些誤解可能源於對法律的一知半解、網路傳言,或是將其他領域的規定(如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被遺忘權」)過度套用於司法領域。本文將深入剖析十個最常見的誤解,並以臺灣現行法律體系為基礎,提供完整且詳細的說明,旨在釐清觀念,指引正確的法律途徑。
誤解一:只要我敗訴或不喜歡判決內容,就可以要求法院或司法院將判決書從「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刪除。
這是關於判決書刪除最經典也最普遍的誤解。許多當事人認為,判決書是關於自己的「負面記錄」,既然自己是案件的一方,就有權要求將其從公開平台移除。
澄清與深度解析:
司法判決書的公開,其法理基礎遠高於個人喜好或情感感受。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此外,《政府資訊公開法》也強調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司法院建置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正是履行此一法定職責的具體作為。
判決書公開的核心價值在於:
- 司法透明度與問責性: 讓公眾檢視法官如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確保審判公正,防止司法專斷。
- 法律安定性與可預測性: 讓法律從業人員及學者能研究裁判先例,形成穩定的法律見解,使社會大眾對行為後果有所預期。
- 公眾監督與法治教育: 透過具體案例讓民眾了解法律如何運作,提升整體法治素養。
因此,法院或司法院對於下架判決書的態度極為謹慎。單純因為「敗訴」、「內容不光彩」、「對個人形象不利」或「不喜歡判決理由」等原因提出申請,幾乎百分之百會被駁回。行政機關或法院不會僅因當事人的主觀不適,就動搖司法公開的根本原則。申請刪除必須具備明確、具體且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事由。
誤解二: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中的「被遺忘權」或「刪除權」可以直接用來要求下架判決書。
隨著個資法修正及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影響,「被遺忘權」的概念廣為人知。許多人認為,判決書中包含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個人資料,時間久遠後已無公開必要,應可依個資法行使權利請求刪除。
澄清與深度解析:
這是法律適用領域的嚴重混淆。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關鍵在於「但書」——「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司法機關公開判決書,是基於《法院組織法》賦予的法定職責,屬於「執行職務所必須」。當《個資法》的規定與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如《法院組織法》的公開要求)競合時,通常優先適用特別法。司法院及法務部的見解均傾向認為,司法裁判書之公示,屬於公務機關依法執行法定職務之行為,其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優先適用《法院組織法》等司法相關法規,而非《個資法》中當事人得隨時請求刪除的規定。
簡言之,司法判決書的公開被視為「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因此原則上排除個資法一般刪除權的適用。當事人很難單純以「時間久遠」為由,透過個資法途徑成功要求司法院下架判決書。此一見解在多數行政函釋及法院相關討論中獲得支持。
誤解三:如果案件最後是「不起訴」、「緩起訴」或「無罪判決」,判決書(或相關書類)就應該自動被刪除或永遠不公開。
許多人相信,既然司法結果證明自己清白或未被追究刑責,相關的司法紀錄就不應留存於公開網路,以免造成「雖無罪但留疤」的二次傷害。
澄清與深度解析:
刑事案件的「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及「無罪判決書」之公開,其法理基礎與有罪判決並無二致。
-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 檢察官的處分書,其公開同樣具有監督檢察權行使、統一追訴標準的意義。讓公眾了解在何種情況下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本身即具法治教育價值。實務上,地檢署的書類公開程度與方式,可能由各機關自訂規範,但趨勢是逐步公開。
- 無罪判決書: 其公開尤其重要。它展示了法院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如何嚴格審查證據,最終得出被告無罪的結論。這正是「無罪推定」原則與「檢察官舉證責任」的實踐展現。公開無罪判決,能教育公眾「被起訴不等於有罪」,並監督檢察官是否濫行起訴。
因此,司法機關不會因為結果是無罪或不起訴,就自動不下架或刪除該文書。這些文書的公開,仍有其獨立的司法與公益價值。然而,對於這類案件的當事人而言,在申請「部分隱匿」(如姓名)時,其主張「因公開遭受過度損害」的理由通常會比有罪案件的當事人更強而有力,但仍需個案審查。
誤解四:只要我和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判決書就應該被刪除。
在民事案件或某些可和解的刑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可能於訴訟外或判決後達成和解,誤以為既然紛爭已徹底解決,判決書就失去了存在意義,應予刪除。
澄清與深度解析:
和解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私權紛爭」,但判決書的公開價值屬於「公共利益」層面。兩者分屬不同範疇。判決書記載了法院對某一類型法律爭議的見解、事實認定方法與法律適用過程,這些資訊對於其他面臨類似問題的民眾、律師及法官,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即使雙方和解,該份判決書作為一個「曾經存在的司法裁判紀錄」,其作為法學資料、研究素材及示範案例的價值並未消失。法院不會因為事後和解而溯及性地刪除已公開的司法紀錄。和解的效力在於拘束雙方當事人,使其不得再就同一事件爭執,但無權要求司法機關抹去該筆公開的司法歷史。
誤解五:判決書中如果記載了不實的內容或對我有利的關鍵證據被忽略,我可以據此要求刪除或更正判決書。
當事人若堅信判決事實認定有誤,可能會想透過要求刪除該「錯誤」判決書來維護自身權益。
澄清與深度解析:
判決書的「正確性」與「可否公開」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議題。
- 救濟途徑是「上訴」或「再審」,而非「刪除」: 對於尚未確定的判決,當事人應透過上訴機制,由上級法院審查原判決有無錯誤。對於已確定的判決,若發現確實有《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再審事由(如發現新證據、判決基礎偽造等),應依法提起再審之訴。救濟的目標是「變更判決內容」,而不是「刪除判決書」。
- 判決書本身作為「公文書」的記載有其固定性: 判決書是法院依法作成的公文書,其記載的內容(包括當事人主張、證據清單、法院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具有形式上的確定力。法院不會在判決確定後,輕易接受當事人要求「更正」實質內容的申請。所謂的更正,通常僅限於顯然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而不涉及事實認定或法律判斷的變更。
因此,認為判決不公,正確的途徑是尋求審級救濟或再審,而非要求下架判決書。即便未來透過再審改判,原判決書通常仍會留存於系統中,並註記後續的審級歷程,以完整呈現案件全貌。
誤解六:只要我委託律師提出正式申請,就一定能成功刪除判決書。
有些人認為,刪除判決書是一個「技術性」或「程序性」的問題,只要透過專業律師以正式書狀向法院或司法院提出申請,就能提高成功率,甚至視為必然。
澄清與深度解析:
委任律師的確能確保申請流程的專業性與完整性,協助當事人精準闡明符合法律規定的理由、整理相關證據,並以適當方式提出。律師的專業協助在「部分隱匿」的申請中尤其有幫助,能有效論證公開全名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已超過公益目的。
然而,律師的介入並不能「創造」法律上不存在的權利。最終准駁與否的決定權,仍在於司法行政機關(如司法院資訊處)或該案繫屬的法院。審查標準仍然是法定的例外事由,例如:
- 依法不得公開之事項: 如《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兒少案件之判決書不得揭露足資識別兒少身分之資訊。
- 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情形: 但需具體說明為何公開會造成「重大」損害,且此損害大於公開之公益。
律師的角色是幫助當事人將其情況「包裝」並「論證」為符合上述例外事由,而非改變嚴格的審查標準。若案件本身不符合核心例外規定,即便由大律師提出申請,仍可能遭到駁回。
誤解七:判決書只會被放在司法院的官方系統,民間網站轉載的我無能為力。
當事人發現,除了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外,自己的判決書可能被多家法律資料庫、新聞媒體、論壇甚至徵信社網站轉載、節錄或討論,因而感到絕望,認為官方下架也無濟於事。
澄清與深度解析:
此一誤解半對半錯,點出了問題的複雜性,但結論過於消極。
- 源頭管理最重要: 司法院的資料庫是判決書最權威、最完整的「源頭」。大多數民間網站、資料庫都是從此源頭抓取資料。因此,若能在源頭獲得「部分隱匿」(例如將姓名改為「A男」、「B公司」),未來從源頭抓取的資料理論上就會是已隱匿的版本。對於已流出的舊資料,雖無法完全清除,但至少能阻止新的、完整的個資繼續擴散。
- 對民間網站的請求基礎不同: 對於非官方的民間網站,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基礎更為直接,主要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民間網站營運者(除非是執行法定職務的機關)不享有《法院組織法》的豁免。您可以依據個資法第11條,以「特定目的已消失」(例如,該判決已年代久遠,新聞價值極低)或「資料處理違反本法規定」為由,向該網站或其主管機關(通常是地方政府)請求刪除、下架您的個人資料。
- 實務困境: 民間網站數量龐大、設立地點可能境外,且部分網站可能以「新聞自由」或「公眾知情權」抗辯,執行上確實困難且耗時。但這不代表法律上完全無計可施。集中火力處理流量大、排名高的網站,仍有一定的效果。策略上,應優先爭取在「源頭」隱匿,再針對重要民間網站進行個別請求。
誤解八:所有類型案件的判決書,刪除(或隱匿)的標準都一樣。
當事人可能參考一個成功案例後,就認為自己的情況也適用相同的標準,而忽略了案件性質的差異。
澄清與深度解析:
不同性質的案件,其判決書公開所涉及的公益重要性與私益侵害程度有顯著差異,審查標準自然不同。
- 刑事案件 vs. 民事案件: 一般而言,涉及公共利益(如貪污、食安、重大金融犯罪)的刑事案件,判決書公開的公益價值極高,隱匿或刪除的標準最為嚴格。反之,純屬私人間權利義務糾紛的民事案件(如單純債務糾紛、離婚財產分割),當事人隱私所佔的權重可能相對提高。
- 家事案件: 由於涉及未成年人、親屬關係、婚姻隱私等高度敏感事項,《家事事件法》第9條明文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例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其判決書的公開與隱匿標準最為嚴格,通常會進行較大範圍的隱匿處理。
- 少年事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之調查、審理不公開,相關裁判書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少年身分之資訊,保護力度最強。
- 行政訴訟: 涉及政府與人民間的爭訟,公開有助於監督行政權,公益色彩濃厚,但若涉及個人健康、財務等極敏感資料,亦有隱匿空間。
因此,在評估或申請時,必須緊扣自身案件的類型,論述在該類案件中,為何保護您的隱私利益「顯然大於」公開本案的司法公益。
誤解九:只要判決書被刪除或隱匿,過去的新聞報導也會一併消失。
當事人可能期望,判決書下架後,當初媒體根據該判決書所做的報導也會自動從網路上消失。
澄清與深度解析:
這完全是兩套獨立的系統。新聞媒體基於其新聞自由與編輯自主權,對其過去發布的報導內容擁有管理權。司法機關准許判決書隱匿或下架的決定,其效力僅及於該機關所管理的司法資料庫,對新聞媒體沒有任何拘束力。
媒體報導是否下架,取決於:
- 媒體自律規範: 部分媒體可能有內部政策,對於年代久遠或當事人已改過遷善的報導進行某種處理(例如在文章中加註後續結果,或於特定情況下考慮下架)。
- 法律請求: 當事人仍可個別向各媒體網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或透過民事途徑(如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請求排除侵害)提出下架請求。但媒體可以「新聞報導價值」、「公眾知情權」及「言論自由」作為抗辯。這是一場「個人隱私/被遺忘權」與「新聞自由」之間的艱難權衡,結果充滿不確定性。
實務策略上,應分開處理:先爭取判決書源頭的隱匿,再視情況個別處理影響力最大的幾篇新聞報導。
誤解十:申請判決書刪除或隱匿是一個簡單快速的行政程序。
許多當事人誤以為這就像申請一份證明文件,填寫表格後幾週內就會有結果。
澄清與深度解析:
申請判決書隱匿(完全刪除極罕見)是一個需要嚴謹論證、可能耗時冗長且結果不確定的「准駁程序」。
- 申請對象與程序: 通常需向「判決書公開之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就司法院系統而言,可能是向司法院資訊處或該案件的最終確定法院提出。申請書必須具體載明:請求隱匿的範圍(如姓名、住址、身分證號)、所涉案號、以及最關鍵的——「詳細理由與證據」。
- 理由書的複雜性: 理由書不能只是情緒性陳述,必須進行「利益權衡」的法理論證。申請人必須具體說明:
- 公開對您造成的「具體且重大」損害是什麼? 例如:導致長期失業的證明、遭受網路霸凌的證據、精神科就醫紀錄、家庭生活受嚴重干擾的事實等。
- 為何本案的「公益價值」相對較低? 例如:案件只是普通的民事小額債務糾紛,法律見解無特殊性;或年代久遠(如超過10年、20年),其司法監督與法學研究價值已隨時間遞減。
- 請求隱匿的範圍是否「最小必要」? 例如,只要求隱匿姓名,而非整份判決書下架,以兼顧司法公開。
- 審查時間與結果: 主管機關會進行內部審查,必要時可能詢問原承審法官意見或召開會議討論。過程可能長達數月。若申請被駁回,可能僅得到一紙簡單的駁回函,而不一定有詳盡理由。若不服,可能需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如訴願、行政訴訟),這又將是一段漫長的法律旅程。
因此,這絕非一個簡單的流程,而是一場需要耐心、策略與充分法律論證的溝通(甚至抗爭)。
結語:在司法透明與個人隱私的天平上
判決書的公開與隱匿,本質上是民主社會中「司法透明」與「個人隱私(及名譽)」兩大重要價值的永恆權衡。法律並非僵化地倒向任何一邊,而是試圖透過嚴格的例外規定,在極端情況下為個人提供救濟的縫隙。
對於判決書當事人而言,理解這十個常見誤解,是踏出正確第一步的關鍵。必須拋棄不切實際的幻想,認識到「完全刪除」的極端困難性,並將目標務實地設定為「在特定情況下,爭取最小必要範圍的個人資訊隱匿」。這個過程需要專業的法律協助、充分的證據準備以及對法律原則的深刻理解。
對於社會大眾而言,理解判決書刪除的嚴格標準,也能更深刻體會司法公開的珍貴價值,並對那些因判決書公開而承受長期壓力的人們,多一份同理與理解。法治社會的進步,正是在這種不斷的對話、權衡與反思中,逐步向前邁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