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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ads誹謗行為人身份不明,律師聲請「案件暫停審理」的時機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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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法律 / 網路誹謗

Threads誹謗行為人身份不明,律師聲請「案件暫停審理」的時機與條件

霧裡看花的誹謗戰:Threads平台上行為人身份不明時,律師聲請停止審判的戰略時機與法定要件

引言:匿名背後的司法困境

在Meta旗下以文字互動為主的社群平台Threads(俗稱「脆」)迅速崛起的當代,其獨特的「串文」擴散機制與高度匿名化的發言生態,已成為網路誹謗案件的新興溫床。當一位用戶在沒有實名制的環境下,透過一次性帳號或虛假身份發布誹謗言論,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損害時,被害人固然可以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

然而,對於被告(即被訴的誹謗行為人)而言,若原告或檢察官起訴的對象是「真實姓名不詳、僅知悉帳號名稱」的行為人,訴訟程序將面臨根本性的障礙。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律師面臨的首要問題不是「如何答辯」,而是「訴訟是否合法成立?」。本文將深入探討在行為人身份不明的特殊情境下,被告方律師如何運用「聲請停止審判」制度,作為一種程序上的防禦策略,並解析其提出之最佳時機與必須滿足的嚴格條件。

這不僅僅是拖延戰術,更是基於《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對於「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成立要件」的基本尊重。若行為人身份不明,整個訴訟程序猶如射箭沒有箭靶,審理將失去意義。因此,理解何時應踩下程序的剎車,是維謢當事人權益的關鍵。

第一章、問題根源:Threads平台的匿名性與「行為人特定」之難題

在探討停止審判的聲請前,必須先釐清為何在Threads上會產生「行為人身份不明」的狀態。這直接影響法院對於訴訟是否合法的判斷。

第一節 Threads平台的技術特性

Threads作為一款去中心化構想下的社群應用,雖然綁定Instagram帳號,但用戶在該平台的顯示名稱可以與IG本名完全不同。更棘手的是,許多涉嫌誹謗的「免洗帳號」往往使用一次性電子郵件生成,或是利用VPN跳板繞過傳統的IP追蹤。當被害人提起告訴,檢警透過Meta窗口調閱資料時,往往只能取得國外伺服器端的登入IP,若該IP為動態浮動IP或使用了中繼伺服器,最終只能追查到一個空殼,無法特定出具體的自然人。

第二節 訴訟上的「人」是誰?

在法律實務上,訴訟必須針對「具體的實體人」提起。

  1. 刑事訴訟: 必須有特定的被告(自然人)。如果起訴書上記載的是「Threads帳號『匿名攻擊者』之使用者」,這是一個無法特定為具有行為能力之主體的描述。
  2. 民事訴訟: 必須有明確的對造當事人,包括姓名、住居所等,以便送達文書。
    當被害人或檢察官僅憑藉帳號名稱起訴,而該帳號背後的使用者尚未被查明時,法院原則上會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為由,裁定不受理。但在裁定不受理之前,被告律師該如何應對?這就進入了「聲請停止審判」的程序領域。

第二章、停止審判的法理基礎:程序正義的暫時擱置

停止審判,是指法院在訴訟進行中,因發生某種特定事由,認為在此事由解決前,不宜繼續進行審理程序,因此裁定暫時停止訴訟。這並非終結訴訟,而是將訴訟程序凍結。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停止審判(與本文相關之概念)

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停止審判的規定,最常見的是第294條至第297條的「被告心神喪失」或「疾病不能到庭」,或是「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等情況。雖然本文討論的「行為人身份不明」並非典型的法定停止審判事由,但它觸及了訴訟程序的根本——當法院根本無法確認「坐在被告席上的人」是否就是那個「Threads帳號的使用者」時,審理實質內容將毫無意義。

此時,律師可援引「訴訟條件欠缺」之法理,聲請法院在查明行為人真實身份前,先「停止審判」,實務上更常見的操作是聲請法院裁定命檢察官或原告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若無法補正,則應諭知不受理。但在裁定前,若案件已進入實質審理,律師必須強力聲請停止,以避免當事人無端受累。

第二節 民事訴訟中的停止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雖然這主要是指「以他訴訟為據」的情形,但在網路匿名侵權案件中,常被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的情況是:若要確認被告是否為真正的侵權行為人,可能需要等待刑事偵查結果(例如檢警調閱IP比對的結果)或等待國外司法互助的資料回覆。

因此,在民事庭審理Threads誹謗案件時,若被告堅稱「我不是這個帳號的使用者」,則法院必須先釐清「被告與帳號使用者是否為同一人」。這個「人別同一性」的調查,往往需要耗費數月甚至數年。此時,被告律師即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聲請法院在相關刑事偵查或司法互助案件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的民事訴訟。

第三章、聲請停止審判的關鍵時機:精準打擊的節奏感

在訴訟戰略中,時間點的選擇往往決定了聲請的成功率。太早提出,法院可能認為尚無必要,因為案件才剛分案,連基本調查都沒做;太晚提出,法院可能已投入大量審理成本,甚至已進行言詞辯論,此時再聲請停止,容易被認為是意圖拖延訴訟。

第一節 刑事程序中的最佳時機:偵查終結前 vs. 起訴後

  1. 偵查階段的「聲請再議」與「請求續查」:
    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若檢察官在行為人身份不明的情況下即草率起訴,這是不常見的。實務上,檢察官通常會等到帳號使用者的IP位置、登入時間與被告的作息比對一致後,才會將被告傳喚到案。但若檢察官僅根據「該帳號曾用某個暱稱,而這個暱稱與被告的外號類似」這種薄弱連結就起訴,被告律師應在接獲起訴書後,第一次準備程序庭前,立即提出書狀,主張「被告與犯罪行為人不具備同一性」,並聲請法院在檢警補充調查真實行為人身分前,停止審判。此時的時機點是「起訴後、第一次開庭前」,旨在阻止法院進行任何實質審理。
  2. 審判中的「先行程序」:
    若法院不採納停止聲請,堅持開庭,被告律師應在調查證據程序開始前,再次當庭重申聲請停止審判。理由是:既然無法確定被告即行為人,現在調查的「證據」根本無法連結到當事人,該證據調查對被告不公平,違反嚴格證明法則。

第二節 民事程序中的黃金視窗:交換書狀後、第一次言詞辯論前

民事訴訟強調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告必須舉證「被告就是侵害其名譽權的行為人」。若原告起訴狀上僅記載「經由IP追查,發現該帳號發文時所使用的網路節點位於被告住家附近」,這是不足的。

  1. 提出答辯狀時:
    被告律師應在收到起訴狀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的答辯狀中,明確否認當事人適格,並以此為由,「預告」將聲請停止審判。這是一種策略性鋪墊。
  2. 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
    這是最重要的黃金時機點。法官通常會問:「雙方對於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要件有無意見?」此時,律師應立即起立,主張「原告未證明被告即侵權行為人,本案當事人不適格,在原告補正證據或相關刑事偵查結果出爐前,懇請鈞院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此時提出,法官尚未對實體法律關係進行審理,程序負擔較小,裁定停止的心理門檻也較低。

第四章、聲請停止審判的嚴格條件:說服法院的三大支柱

律師不能僅空口說「人不是我」,必須提出具體的條件或事證,說服法院現階段真的「無法審」或「不宜審」。

第一節 前提條件:人別同一性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

這是聲請停止審判的基石。律師必須向法院展示,現有卷證資料無法證明「被告即行為人」。

  • 舉證方式:
    • 提出被告於案發時間的不在場證明(例如:打卡紀錄、GPS定位、證人)。
    • 指出IP追查的漏洞:浮動IP可能被他人盜用、公共Wi-Fi(如咖啡廳、圖書館)任何人都能使用。
    • 帳號風格分析:該Threads帳號的發文語氣、用詞習慣、使用的手機型號(若可查得)與被告的日常習慣明顯不符。
      當這些疑點存在,而法院又無法在短時間內釐清時,停止審判就具備了正當性。

第二節 法律條件:本案審理需以「他案」或「特定事實調查」為據

在民事訴訟中,這是最強力的武器。

  • 引用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 論證邏輯: 律師必須論證,要釐清「被告是否為侵權行為人」,必須依賴另一個訴訟(通常是刑事偵查或審判)的結果。因為刑事程序擁有較強大的強制處分權(如搜索、扣押、向Meta調取完整電磁紀錄),唯有透過刑事程序查明真實行為人後,民事訴訟才能確定審理的對象。若民事庭自己慢慢調查,不僅事倍功半,還可能與刑事調查結果衝突。

第三節 程序條件:無延滯訴訟的惡意

法院最怕當事人濫用程序權拖延訴訟。因此,律師在聲請時,必須展現出「非如此不可」的必要性,而非「為了拖延而拖延」。

  • 具體作為:
    • 同意法院在停止審判期間,仍可進行必要的調查(例如:發函詢問數位發展部或通傳會關於IP位址的歸屬)。
    • 承諾若刑事偵查結果出爐,證明被告確為行為人,被告願意放棄抗辯程序利益,加速審理。
    • 主動提供線索:雖然被告否認是行為人,但可提供可能線索(例如:懷疑是某位離職員工所為),協助法院釐清真相。這樣做能讓法院感覺律師是來協助發現真實,而非阻撓。

第五章、法院的裁量權與律師的應對策略

即便律師提出了聲請,法院仍有裁量權決定是否停止審判。律師必須預判法院的心證,並做好準備。

第一節 法院准許停止審判的考量因素

  1. 節省司法資源: 如果繼續審理下去,發現最後告錯人,之前的審判程序全部浪費。停止審判可以避免這種浪費。
  2. 避免裁判矛盾: 如果民事庭先判決被告應賠償,結果後來刑事調查確定根本是另一個人做的,會造成司法威信嚴重打擊。
  3. 當事人權益保障: 若強行審理,讓一個可能無辜的人背負訟累,有違公平正義。

第二節 法院駁回聲請的應對方案

若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已足夠認定行為人(例如:被告曾在該Threads串文下用本名帳號留言自承,或該帳號綁定的手機門號就是被告的),而駁回停止審判的聲請,律師該怎麼辦?

  1. 立即抗告(針對民事裁定): 對於民事法院駁回停止訴訟的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187條)。雖然抗告期間通常不停止訴訟,但這是一個表達強烈不服的手段,且上級審法院若有不同見解,可以發回命下級審停止。
  2. 強化實體答辯並保留程序爭議: 在筆錄中明確記明「被告律師已聲請停止審判,惟法院不採,被告仍否認其為行為人,本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以此保留未來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3. 聲請調查對己有利之證據: 既然法院不停止,那就要求法院去調閱那些「原本可能需要在停止期間才調得到的證據」,例如正式發文透過司法互助請求Threads母公司提供完整後台數據,迫使法院面對現實——即這些調查曠日廢時,最後可能還是得回到停止審判這條路。

第六章、停止審判的效力與後續發展

一旦法院裁定停止審判,整個案件將進入「休眠期」。但這不代表律師可以高枕無憂。

第一節 停止審判期間的作為

  1. 監控他案進度: 若停止是為了等待刑事調查結果,律師應定期向法院陳報刑事案件的進度,展現積極態度。
  2. 隨時注意停止事由消滅: 當查明行為人的那一刻(例如:刑事起訴書確認了真正的行為人),停止審判的事由即告消滅。此時,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繼續審理。若是民事案件,原告可能會趕快撤回對你的告訴,改告真正的人。

第二節 若最終查明「被告非行為人」

這是最理想的結果。民事法院將以「當事人不適格」或「原告之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若已受有損害(如名譽受損、律師費損失),被告甚至可以反過來對原告知悉其非行為人仍濫行起訴的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節 若最終查明「被告即行為人」

停止審判程序隨即恢復,法院將就實體內容(誹謗事實、賠償金額)進行審理。此時,律師應將焦點轉回實體抗辯,例如言論內容是否屬於善意發表評論、是否可受公評之事等。

第七章、實務操作上的細節與陷阱

第一節 書狀撰寫要領

聲請停止審判的書狀,標題應明確為「刑事(或民事)聲請停止審判狀」。內容務必包含:

  1. 案號與股別。
  2. 聲請人(被告)基本資料。
  3. 聲請理由(分點論述):
    • 先描述Threads帳號的匿名性。
    • 再指出被告與該帳號行為人不具備同一性之證據或理由。
    • 接著論述停止審判之必要性(如:避免程序浪費、維護被告訴訟權)。
    • 最後明確引用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或刑事訴訟法相關法理)。
  4. 證物: 附上可佐證被告可能不是行為人的資料(如不在場證明、手機使用紀錄等)。

第二節 開庭時的陳述技巧

切勿用情緒化語言攻擊原告或檢察官。應以冷靜、理性的態度,強調「程序正義」與「發現真實」。可以這樣說:「審判長,在無法確認對造所指摘之行為人確為在庭之被告前,任何實質審理皆屬空中樓閣。為維繫訴訟程序之嚴謹,避免產生無益之判決,懇請鈞院准予停止本件訴訟,俟行為人身份調查明確後,再行續行審理。」

第三節 潛在風險

聲請停止審判若被認定為純屬拖延,法院可能在判決理由中對此予以負面評價,甚至在不影響訴訟費用負擔時,將此部分視為被告耗費司法資源的行為。因此,必須確保聲請是有「實質理由」支撐的,而非泛泛之詞。

結論: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守門人

在Threads等社群媒體日益滲透日常生活的今天,匿名誹謗案件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對於被錯誤鎖定的被告而言,訴訟本身可能比最終判決更具殺傷力。時間、金錢、名譽的耗損,往往在法院釐清真相前就已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因此,律師在面對「行為人身份不明」的案件時,必須勇於且精準地運用「聲請停止審判」這項工具。它不僅是訴訟技巧的展現,更是維護「當事人適格」此一憲法層級訴訟權的具體實踐。

掌握提出聲請的黃金時機——即在訴訟初期、法院尚未投入大量審理資源之際;滿足說服法院的嚴格條件——即具體呈現人別同一性的重大疑義;並善用相關法條進行精密論證。如此一來,律師不僅能為當事人爭取到寶貴的時間與程序的尊嚴,更能協助法院將審判資源聚焦於真正應該受審的人與事上,達成司法正義的最終目的。


(註:本文旨在提供法律實務分析,具體個案仍應依當事人具體情況及管轄法院之實務見解,委由專業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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