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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刪除案例:律師的實戰手冊

WebRto article cover Cases involving the deletion of judgments-04
法院紀錄刪除

判決書刪除案例:律師的實戰手冊

判決書刪除案例:律師的實戰手冊

在數位時代,司法判決書的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的衝突日益凸顯。當事人常因判決書內容永久留存於網路,承受名譽損害、社會歧視、就業困難等二次傷害。作為律師,協助客戶申請判決書刪除(或部分遮蔽)已成為一項重要且細緻的法律業務。本手冊旨在提供一套完整的實戰框架,從法理基礎、實務操作到策略思維,深入剖析判決書刪除的關鍵。

第一部:法理基礎與規範框架——為何可以申請刪除?

判決書刪除並非簡單地「抹去」司法紀錄,而是在「司法公開」與「個人資訊自決權」、「隱私權」、「被遺忘權」等基本權利之間尋求平衡。律師必須深刻理解其背後的憲法與法律基礎,方能提出具說服力的申請。

壹、核心價值的衝突與調和

司法公開是法治社會的基石,旨在實現審判透明、公眾監督、法律統一適用及教育功能。然而,當判決書中載有當事人、關係人(如被害人、未成年子女、非涉案之家屬)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健康狀況、財務細節等個人資料時,其經由網路搜尋引擎無遠弗屆、永久傳播的特性,已遠超原始公開目的。這可能導致「數位烙印」,使個人即使已服刑完畢、達成和解或無罪定讞,仍無法回歸正常生活,實質上構成額外懲罰。

因此,各國法制逐漸承認,在特定條件下,對已公開的判決書進行刪除或遮蔽,是保護個人基本權利之必要手段。其法理依據主要包括:

  1. 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權: 此為核心權利。個人對其資料之收集、利用、流通享有自主控制權。判決書公開後被商業搜尋引擎無差別索引、聚合,已非單純的司法公開,轉變為大規模的個人資料處理行為,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2. 名譽權: 不當或過度的資訊傳播,可能對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造成持續性貶損。
  3.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 源自歐盟,指個人在其資料已無正當、必要之目的時,得要求資料控制者刪除該資料的權利。我國雖未明文規定「被遺忘權」,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精神已蘊含相似法理,尤其是針對「資料儲存超過特定目的之必要期限」的情形。
  4. 更生保護與復歸社會權: 對於已執行完畢的犯罪行為人,國家應創造其順利回歸社會的條件。永久且輕易可得的犯罪紀錄,嚴重阻礙更生。

貳、我國現行法規範體系

目前,我國就判決書刪除(遮蔽)主要依循以下規範,形成一套由當事人發動、法院審查的機制: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這是申請最主要的實體法依據。判決書內容屬於個人資料,其於網際網路上的持續公開,構成「利用」行為。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據此,律師可主張:當初判決公開之「特定目的」(如司法監督、法學研究)雖仍存在,但對「當事人個人」而言,該目的已達,或其持續、無限期公開與該目的已不成比例,且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應予刪除或遮蔽。

二、司法院相關規範
司法院作為判決書資料庫的管理者,訂有「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資訊業務作業程序」等內部規則。更重要的是,司法院已建立「線上請求遮蔽裁判書中個人資料」之機制。其審查標準通常考量:

  • 案件是否已確定超過一定年限(例如三年、五年)。
  • 當事人是否為未成年人。
  • 案件性質是否屬輕微案件(如竊盜、詐欺、公共危險等)且已執行完畢。
  • 持續公開是否對當事人及其家庭之隱私、名譽、工作、就學等造成「具體且重大」之影響。
  • 請求遮蔽之範圍是否合理(例如僅要求遮蔽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而非全文下架)。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例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得不予公開或提供。」此條款可作為支持判決書中個人資料應受保護的法理基礎。

四、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
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及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對隱私權之保障,以及我國已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關於人性尊嚴、復歸社會等精神,均為上位法依據。

參、比較法觀察:歐盟與美國的實踐

歐盟(以GDPR為代表): 明確確立「被遺忘權」。在「Google Spain」案後,個人可向搜尋引擎請求移除關於自身之過時、不相關、不適當的搜尋結果。法院在審查判決書刪除請求時,會嚴格進行比例原則審查,權衡公眾知情權與個人權利。通常,輕罪經過相當時間、當事人已更生、案件對公眾已無當前利益等情形,較可能獲准。

美國: 傾向於強烈的司法公開與言論自由保障。刪除判決書極為困難,多數法院拒絕此類請求。當事人通常只能透過「封存」或「密封」訴訟紀錄來預防公開,但事後刪除已公開的紀錄,僅在極端特殊情況下(如涉及國家安全、未成年性侵害受害者)才有可能。美國實踐提醒我們,我國現行機制雖較有彈性,但仍須提出堅實理由。

綜上所述,申請判決書刪除並非「消滅紀錄」,而是請求在「公開的司法資料庫」中,對特定個人資料進行遮蔽,使其無法被一般大眾以姓名等個人識別符號輕易搜尋取得。律師的首要任務,是將當事人面臨的具體困境,精準地鑲嵌進上述法理與規範框架中。

第二部:實務操作流程與策略——如何有效申請?

本部分將以律師代理的角度,逐步拆解從接案到結案的完整流程,並分享關鍵策略。

壹、接案評估與當事人面談

  1. 初步篩案: 並非所有案件都適合申請。應優先評估以下積極與消極要件:
    • 積極要件(有利因素):
      • 案件已確定且經過一定時間(通常建議至少3年以上)。
      • 案件屬輕微刑事案件(如過失傷害、竊盜、酒駕)或民事小額訴訟。
      • 當事人已履行完畢(如服刑、易科罰金、賠償完成)。
      • 當事人現正面臨具體損害:如求職被拒、遭社群歧視、精神痛苦就醫紀錄等。
      • 當事人為案件被害人、非涉案之配偶子女,其個人資料因判決書記載而曝光。
    • 消極要件(不利因素):
      • 案件為社會矚目重大刑案(如殺人、貪污)。
      • 當事人具公職人員或公眾人物身分,公眾監督利益較高。
      • 申請時間距判決確定過短。
      • 僅因主觀上感到不名譽,但無具體損害事證。
  2. 深度面談與資料蒐集:
    • 了解案情全貌: 調閱完整卷宗,確認判決書精確內容、涉案程度、最終結果。
    • 探查「持續性傷害」證據: 這是申請成功的核心。指導當事人系統性蒐集:
      • 求職遭拒的email或書面通知(提及因查到判決紀錄)。
      • 社群媒體上的騷擾、霸凌訊息截圖。
      • 精神科或心理諮商就診紀錄。
      • 親友、同事得知後關係疏遠的證明(如通訊紀錄、證人陳述)。
      • 事業合作破局、信用受損的相關文件。
    • 確認當事人現況: 目前職業、家庭狀況、社區參與等,以呈現其努力更生、回歸社會的形象。
    • 風險告知: 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成功率非100%,且申請過程可能需再次陳述不堪往事,甚至有極低機率因重新審視案件而引起不必要的關注。

貳、請求策略與文書撰寫

申請對象主要是「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有時也需同步向「法源法律網」、「植根法律網」等商業資料庫發函,但其通常以司法院決定為準。主戰場在於向司法院提出之「請求遮蔽申請書」。

一、申請書撰寫黃金結構:

  1. 事實背景陳述:
    • 簡述原案件案由、案號、確定日期與結果。語氣應客觀、持平,避免情緒化字眼。
    • 重點轉向「當前困境」: 詳細描述判決書持續公開如何造成具體損害。按時間順序或損害類型,條列式呈現前述蒐集到的證據。例如:「民國112年5月,申請人應徵A公司職缺,於面試後收到電子郵件(附件1),內載『經查詢相關資料,不符本公司用人標準』,經去電詢問,人資主管坦言係因網路搜尋到本案判決書所致。」
  2. 法律理由論證(核心部分):
    • 點明權利受侵害: 具體指出當事人之隱私權、名譽權、工作權、人格權如何受侵害。
    • 援引個資法第11條第3項: 主張判決書公開之「特定目的」對申請人而言已消失或達成。例如:司法教育、監督之目的,不因遮蔽個資而受影響,學者仍可透過案號研究;但對個人而言,無限期公開已屬「超出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 進行「比例原則」之精細論證: 這是說服法院的關鍵。
      • 目的正當性: 承認司法公開之重要性。
      • 手段必要性: 主張「部分遮蔽」(如隱去姓名、ID、住址)已能同時兼顧司法公開目的與個人保護。請求全文刪除通常不易,但部分遮蔽是務實目標。
      • 狹義比例性(衡量雙方利益):
        • 個人損害面: 強調損害的「具體性」與「重大性」,使用證據說話。
        • 公共利益面: 論證本案之「公眾當前利益」已極低。例如:輕微財產犯罪,時隔多年,當事人已更生,公眾無持續知悉其身分之必要。若為被害人,則強調保護被害人隱私對鼓勵司法追訴的重要性。
    • 援引相關解釋與函釋: 引用如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7750號函等見解,強化個人資料於目的外利用之限制。
  3. 具體請求事項:
    • 明確請求將案號XXX判決書中,關於申請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欄位予以遮蔽。
    • 可附上「遮蔽後範本」供承辦人參考。
  4. 附件清單:
    • 判決書影本。
    • 當事人身分證明。
    • 所有證明持續性傷害的證據。
    • 當事人更生情況證明(如良民證、在職證明、參與公益活動紀錄)。

二、策略要點:

  • 以「部分遮蔽」為原則: 全文下架請求標準極高,成功案例極少。聚焦於遮蔽直接個人識別資訊,是較可行的策略。
  • 證據優於陳述: 「我覺得很痛苦」的說服力遠低於一張求職拒絕信或診斷證明。
  • 呈現時間跨度與更生努力: 時間是最好盟友。強調經過多年,當事人已非當年之人,持續公開的判決無法反映其現況。
  • 區分案件類型與當事人角色: 對被害人、未成年人家屬的保護論證,應側重於預防二次傷害與維護人性尊嚴;對已執行完畢的被告,則側重更生保護與復歸社會。

參、程序進行與後續行動

  1. 遞交申請: 透過司法院線上系統或書面向原判決法院遞交。
  2. 與承辦人員溝通: 有時法院會來電或來文要求補充說明。律師應把握機會,以電話或補充理由書方式,進一步闡明當事人困境。
  3. 等待與救濟: 審查時間不定,可能數週至數月。若遭駁回,應仔細研究駁回理由。若有新事證(如新的歧視事件),可補充後再申請。理論上可就行政處分性質的駁回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但實務上罕見,應優先考慮補充理由再申請。
  4. 同步處理商業資料庫: 在獲司法院同意遮蔽後,立即發律師函給各大法律資料庫業者,附上司法院准許遮蔽之文件,要求其同步更新資料庫內容。業者通常會配合,但需主動追蹤。

肆、特殊案例處理要領

  • 無罪判決當事人: 論證重點在於「無罪之人的名譽應獲完整回復」。既然法律上已還其清白,網路上的公開紀錄卻仍使其與犯罪嫌疑掛鉤,形成「無罪但有烙印」的不公狀態。
  • 緩刑或緩起訴期滿者: 強調制度目的就是給予自新機會,期滿後未撤銷,法律上視同未曾犯罪。公開的判決書實質上抵銷了該制度的美意。
  • 未成年案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明文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少年身分之資訊。此類案件遮蔽成功率最高,應強力主張。
  • 性侵害被害人: 法律對其隱私保護最為嚴格。即使判決書未指名,但若結合其他資訊可推知身分,仍應申請遮蔽相關段落。

第三部:案例與疑難解答

案例一:更生人之就業困境
張三於民國105年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緩刑期滿未撤銷。現年38歲的張三已成為一名技術純熟的水電師傅,並欲自行創業開設工作室。然而,每當他向銀行申貸、向大型建案投標或於網路宣傳時,競爭對手或客戶總能輕易搜尋到該判決書,並以此質疑其可信度,導致數次合作破局。

律師策略:

  1. 蒐證: 取得合作破局的往來信件、報價單後對方突然終止洽談的紀錄、同行私下透露「因為你的過去」的對話截圖。
  2. 論證:
    • 法律狀態: 緩刑期滿,法律上罪刑宣告失其效力。
    • 具體損害: 明確指出對其「職業發展」與「經濟生活」的實質阻礙。
    • 公共利益衡平: 本案屬過失犯罪,非故意惡行。張三多年來已透過專業技能回饋社會,公眾無持續知悉其個人身分之必要。遮蔽個資不影響該判決作為司法案例之價值。
    • 請求: 遮蔽判決書中張三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當年住址。

案例二:被波及的無辜家屬
李四因經濟犯罪案件被判刑,判決書中記載其家庭狀況、配偶王五之職業及就讀小學的子女姓名。媒體曾報導此案。如今案件已過8年,李四仍在服刑中,但其子女已上高中,在學校持續遭受同學以「貪汙犯的小孩」嘲弄,王五求職也屢屢受挫。

律師策略:

  1. 申請人: 以配偶王五及子女(由王五法定代理)名義分別提出申請。
  2. 論證核心: 強調「罪責個人性」。家人非案件當事人,其個人資料被公開純粹因家庭關係,已構成對無辜者隱私權的嚴重侵害。對子女的霸凌,更侵害其人格發展權。保護未成年人及無辜家屬之利益,優先於公眾對已定讞多年案件當事人家屬資訊的知情權。
  3. 請求: 強烈請求遮蔽所有關於配偶及子女的個人資訊,包括稱謂關係、職業、學校等描述性文字。

常見疑難解答

Q1: 申請遮蔽會不會讓法院覺得我心虛或想掩蓋什麼?
A: 這是常見的心理障礙。律師應向當事人說明,這是行使法律賦予的個人資料保護權利,目的是為了回歸正常生活,與案件本身的是非對錯已無關。法院審查的是「當前必要性」,而非重新評價原案件。

Q2: 成功遮蔽後,是不是就完全查不到了?
A: 不是。遮蔽僅是於「司法院及主要法律資料庫」的公開查詢系統中,將指定個資以符號(如○)取代。實體卷宗仍存在法院檔案室,依法有權調閱之人(如本案其他當事人、律師、司法機關)仍可依程序申請閱卷。此外,已被其他網站複製、轉貼、備份的內容,無法透過此程序一併清除,可能需要另行發函要求網站管理者移除,或透過民事請求權(如個資法第29條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主張。

Q3: 如果第一次申請被駁回,該怎麼辦?
A: 首先,分析駁回理由。若是「證據不足」,則協助當事人繼續蒐集更具體的損害證據,隔一段時間後以「情況變更」或「補充新事證」為由再次申請。若是法院對「公共利益權衡」的見解與我方不同,可嘗試補充更強而有力的法理論證,或將請求範圍限縮到最核心的識別資訊(例如先只求遮蔽身分證字號)。 persistence(持續而有理地申請)有時是必要的。

Q4: 律師費如何計價?
A: 此類案件通常採「審級計費」或「成功報酬」混合制。由於需投入大量時間進行事實蒐集、證據整理與書狀撰寫,建議收取一定基礎費用,並於成功後按服務成果酌收額外報酬。應於委任契約中明確約明。

結論:律師的角色與倫理

協助當事人申請判決書刪除,是現代律師提供「修復性法律服務」的重要一環。我們不僅是在處理一份文件,更是在修復一個受損的人生。此項工作考驗律師的多重能力: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精深理解、對當事人處境的同理心與事實挖掘能力、精準的利益衡平論證能力,以及與法院溝通協調的耐心。

在這個過程中,律師也須謹守倫理分際:我們是協助當事人在法律框架內尋求救濟,而非試圖竄改或否定司法裁判。我們的論證必須基於事實與法律,誠實不欺,並向當事人坦誠說明程序的限制與可能的結果。

數位記憶是永久的,但法律與社會應給予人們更新與向前的可能。判決書刪除制度,正是這種人道精神的體現。作為律師,精通此道,方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尊嚴與權利,在司法公開的宏大意旨與個人生命的細微傷痛之間,找到那個合乎法律與人性的平衡點。

(本手冊內容僅供法律專業人士參考,不構成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律師處理實際案件時,應依最新法令、解釋及個案事實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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