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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院「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判決書有辦法刪除或隱匿公司全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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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紀錄刪除

商業法院「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判決書有辦法刪除或隱匿公司全名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判決書有辦法刪除或隱匿公司全名嗎? 終極指南

在智慧財產權訴訟,尤其是商標侵權案件中,判決書公開後,當事人(特別是敗訴或被認定侵權的一方)常擔心公司名稱(全名)出現在公開判決書中會對商譽、客戶關係或未來業務造成負面影響。因此,「能否要求法院刪除或隱匿判決書中的公司全名?」成為一個重要問題。

核心結論:原則上「非常困難」,實務上「成功案例極少」,但有「極其有限」的例外空間。

以下詳細說明:

一、 判決書公開與姓名記載的基本原則

  1. 公開審判與判決書公開原則:
    •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86條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等規定,法院之裁判書,除涉及國家機密、少年事件、家事事件或其他依法不予公開者外,原則上應公開
    • 公開裁判書是司法透明化、公眾監督司法、促進法律見解統一及提供民眾法律資訊的重要機制。
    •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案件,屬於智慧財產權訴訟的核心範疇,依法並無不予公開的類別規定。 因此,此類判決書原則上必須公開。
  2. 當事人姓名(含公司名稱)記載原則:
    • 判決書需明確記載訴訟當事人(原告、被告、參加人等),這是確認判決效力範圍、辨識當事人及後續執行(如強制執行)的基礎。
    • 對於公司法人而言,其「名稱」是法律上識別該權利義務主體的最重要標識。隱匿公司名稱,將使判決書失去明確的對象,嚴重影響判決的識別性、公信力與執行力。
    • 實務上,法院認為公開當事人名稱(含公司全名)是判決書公開原則的自然延伸與必要內容。

二、 要求刪除/隱匿公司全名的法律依據與挑戰

當事人若想請求法院不公開或遮蔽判決書中的公司全名,主要可能援引的法令及面臨的挑戰如下: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豁免公開事由):
    • 這是當事人最常引用的依據,特別是該條第1項第6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挑戰:
      • 「公司名稱」是否屬於「個人隱私」? 實務見解普遍認為,「個人隱私」主要指自然人。公司法人(尤其是營利事業)的名稱,屬於商業活動的公開識別資訊,原則上不屬於「個人隱私」的保護範疇。公開公司名稱是商業活動的常態。
      • 「公司名稱」是否屬於「職業上秘密」? 「職業上秘密」通常指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專業人士基於其職業關係獲悉的秘密。單純的公司名稱本身,很難被認定為「職業上秘密」。除非能證明該名稱的公開會直接、必然地揭露某項具體的營業秘密(例如特定配方、客戶名單的代稱),但這非常困難,且法院通常認為判決書公開的公司名稱本身不具備此種性質。
      • 「公益權衡」: 即使勉強認定公司名稱公開可能造成某種損害(如商譽受損),法院在權衡時,幾乎必然認定「司法透明」、「公眾知的權利」、「防止侵權行為再發生」、「警示潛在侵權者」、「法律見解透明化」等公益價值,遠高於單一公司避免商譽受損的私益。商標權保護本身就具有高度的公共利益性質(保障消費者、維護市場秩序)。
  2. 《營業秘密法》:
    • 當事人可能主張判決書內容(包含公司名稱)涉及營業秘密。
    • 挑戰:
      • 「公司名稱」本身是否為營業秘密? 答案幾乎是否定的。營業秘密需符合「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公司依法登記並公開使用的「全名」,完全不具備「秘密性」,也難以證明其經濟價值源自於名稱的「秘密性」。
      • 判決書記載的必要性: 即使訴訟過程中有涉及營業秘密的證據(例如客戶名單、製程),法院在撰寫判決書時,對於「當事人名稱」的記載,是基於訴訟主體識別的必要,而非揭露營業秘密本身。法院會認為公開當事人(公司)名稱,是執行司法職權所必要,與公開營業秘密內容是兩回事。
  3. 《個人資料保護法》:
    • 公司名稱是否屬於個資法保護的「個人資料」?個資法第2條第1款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關鍵在於「自然人」
    • 挑戰: 公司法人並非「自然人」。雖然法人的聯絡方式、地址等可能涉及內部自然人的資料,但「公司名稱」本身作為法人的識別標誌,原則上不受個資法規範。實務上極少見以個資法成功要求隱匿判決書中公司名稱的案例。
  4. 向法院聲請「不公開」或「遮蔽」:
    • 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程序中(最好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或於判決確定後發現公開將造成重大損害時,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請求就判決書中特定資訊(如公司全名)不予公開或予以遮蔽。聲請需具體說明符合哪項法律豁免公開事由(如前述《政資法》第18條)及理由。
    • 挑戰:
      • 舉證責任重: 聲請人(通常是希望隱匿名稱的公司)需負擔極高的舉證責任,證明公開其公司全名將造成如何「具體且重大」的損害(遠超過一般商譽受損),且該損害符合法律規定的豁免事由(如侵害營業秘密、個人隱私),並證明該損害無法透過其他方式彌補,且隱匿公司名稱不會嚴重影響判決書的識別性與公益目的。這在實務上非常困難。
      • 法院的裁量權與公益考量: 法院擁有最終裁量權。如前所述,法院極度傾向維護判決書的完整公開與當事人明確記載的原則,認為這對公益(司法透明、商標權保護、公眾資訊)至關重要。單純的「商譽顧慮」或「怕被搜尋到」很少被認為是足夠的理由。

三、 成功可能性評估與「成功案例」的現實

  • 極低成功率: 綜合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在「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這類純粹的財產權訴訟中,成功說服法院在公開的判決書中「刪除」或「完全隱匿」公司全名的案例,幾乎不存在
  • 所謂「成功案例」的侷限性:
    • 極端特殊情況: 可能出現在涉及國家安全、極高度機密的營業秘密(且名稱本身是秘密代號的一部分)、或其他極罕見且能提出強有力公益損害證明的情況。這些情況在一般商標侵權案中幾乎不會發生。
    • 「部分遮蔽」而非「完全隱匿」: 更可能出現的「成功」,是針對判決書中「非」當事人公司名稱的部分,例如:
      • 涉及高度營業秘密的具體技術細節、參數、客戶名單(非當事人本身)等,經聲請後法院同意以代號(如「A公司」、「B配方」)或遮蔽方式處理。
      • 證人、關係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字號、詳細住址等個人敏感資料。
    • 和解或撤回: 真正的「成功」避免公司名稱出現在公開判決書上的方法,是在判決確定前達成「和解」,並在和解條款中約定「撤回訴訟」。一旦訴訟撤回,原則上就不會有實體判決書(可能只有記載撤回的裁定書,內容極簡)。或者,在和解筆錄中約定雙方對判決書內容(含當事人名稱)的公開方式有保密義務,但此約定僅拘束雙方當事人,無法直接拘束法院依職權公開判決書的義務(除非法院基於特殊原因同意不公開該筆錄或判決)。
    • 一審勝訴且未上訴: 如果被告在一審就完全勝訴(獲判無侵害商標權),且原告未上訴而確定,那麼公開的判決書記載的是「被告勝訴」,對被告公司名聲的傷害自然較小,甚至可能無影響。但這不算「隱匿」名稱,名稱仍然公開記載著。

四、 實務建議與替代方案

  1. 訴訟策略前段考量:
    • 評估風險: 在決定是否進行訴訟(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前,就應將「判決書公開記載公司名稱」視為必然結果納入風險評估。敗訴方(尤其是侵權成立方)必然面臨此公開後果。
    • 積極尋求和解: 這是最有效避免不利判決書公開的方式。在訴訟過程中積極尋求和解,並將「撤回訴訟」作為和解條件之一。和解成立且撤回訴訟,就不會有記載詳細事實理由與當事人全名的實體判決書公開。
    • 主張營業秘密保護(針對內容,非名稱): 如果訴訟過程中提交的證據確實包含核心營業秘密,應在證據提交階段即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CBO),禁止他造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將秘密用於訴訟以外目的。這雖然無法阻止法院在判決書中記載當事人名稱,但能確保判決書撰寫時,對於被認定為營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應予以遮蔽或以代號呈現,避免二次洩露。這可間接降低損害,但公司名稱仍會公開。
  2. 判決確定後的補救(難度高):
    • 審慎評估聲請: 若判決確定後仍希望嘗試,應委請專業律師詳細評估個案情況,是否有極其特殊、強而有力的理由(例如:公開公司名稱將無可避免地洩露受CBO保護的極高度機密,且造成國家或重大公益損害)。準備詳盡的書狀,具體引述法條並提出充分證據。
    • 管理網路聲譽: 既然難以從源頭(司法公開網站)移除,更務實的做法是進行「聲譽管理」:
      • 主動說明: 準備好對內(員工)對外(客戶、合作夥伴)的說明稿,解釋案件情況、公司立場、已採取的改正措施(如果敗訴)等,展現負責態度。
      • SEO優化: 透過積極發布正面新聞稿、公司動態、專業文章、參與公益活動等,提升正面資訊在搜尋引擎結果頁(SERP)的排名,將可能出現的判決書連結擠到較後面的頁面。
      • 監控與回應: 持續監控網路輿情,若有誤解或惡意傳播,適時澄清。

總結

在台灣商業法院審理的「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案件中,基於司法公開透明原則明確記載當事人的必要性,要求法院在公開的判決書中「刪除」或「完全隱匿」公司全名,法律上依據薄弱,實務上成功機會極其渺茫。單純的商譽顧慮或商業損失風險,幾乎不可能被法院採納作為豁免公開的理由。

企業在涉入此類訴訟前,務必認清判決書公開記載公司名稱是常態與原則。最有效的風險控管策略是:

  1. 訴訟前審慎評估公開後果。
  2. 訴訟中積極尋求「和解撤回訴訟」。
  3. 善用「秘密保持命令」保護訴訟中提交的真正營業秘密內容(但無法保護公司名稱本身)。
  4. 若不幸敗訴判決確定,則應著重於「事後聲譽管理」而非試圖移除公開的判決書。

理解並接受司法判決公開的遊戲規則,並在規則內尋求最有利的解決方案(尤其是和解),才是務實且較有成功機會的作法。企圖「刪除」或「隱匿」判決書中公司全名這條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行不通的。

雖然很難從司法院網下架商業法院的判決書,但我們還是可以從 Google 搜尋中移除,現在就立即聯繫我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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