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申請負面新聞刪除?

如何向法院申請負面新聞刪除?

向法院申請刪除網路負面新聞?完整指南(含書狀撰寫、遞交流程與成功案例分析)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一則不實或侵害權益的網路負面報導,可能對個人或企業聲譽造成長遠傷害。當溝通協商無效時,「向法院聲請刪除」成為關鍵的法律救濟途徑。以下提供完整指南,包含法律依據、具體步驟、書狀撰寫範例、遞交對象以及成功案例分析。
一、 法律依據:為何能向法院聲請刪除?
在台灣,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 《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 保障人格權(包含名譽權、隱私權等)不受侵害。
- 加害人(例如:撰寫或散布不實負面新聞的媒體、網站、個人)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即包含要求刪除侵害名譽之內容。這是實務上最常使用的依據。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
- 若負面新聞涉及「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字號、病歷、財務狀況等特定資料),且該個人資料之處理「違反本法規定」。
- 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特別適合於涉及個資不當揭露或錯誤報導的情況。
-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0條誹謗):
- 若負面新聞內容構成刑事犯罪,在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後,可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一併請求民事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刪除文章)。
二、 申請刪除的完整步驟
- 蒐集證據與初步溝通:
- 完整截圖/存證: 將負面新聞網頁完整截圖(含網址、發布日期時間),必要時可請公證人進行網頁公證。
- 確認內容違法性: 分析內容是否構成不實陳述、侮辱、誹謗,或非法揭露個資。
- 嘗試直接溝通: 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通知發布者(媒體、網站經營者、部落客等),指出內容違法之處,要求於特定期限內自行刪除。此步驟很重要,證明你已盡力尋求解決。保留溝通紀錄。
- 提起訴訟(核心步驟):
- 若溝通無效或對方置之不理,即需向法院提起訴訟。
- 選擇訴訟類型:
- 民事訴訟: 最常用。依《民法》第195條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刪除)及可能的損害賠償。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若內容同時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罪,可先提刑事告訴,再於檢察官起訴或自訴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刪除與賠償。
- 依據《個資法》提起訴訟: 若主要爭點在個資非法處理。
- 撰寫起訴狀(書狀): 詳見下方說明。
- 確認管轄法院: 通常為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例如:你的名譽受損地,常解釋為你的住所地、或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若不確定,可向主要都會區(如台北、台中、高雄)的地方法院遞狀,法院若無管轄權會移送。
- 遞交起訴狀:
- 遞交給誰? 遞交給管轄法院的「收狀處」或「訴訟輔導科」。
- 如何遞交?
- 親遞: 直接到法院收狀處繳費遞交(需準備訴狀正本及被告人數份數的副本)。
- 郵寄: 以雙掛號方式寄送訴狀至管轄法院(地址請查詢該法院網站)。記得保留掛號收據。
- 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需按訴訟標的金額(例如:請求刪除+請求賠償50萬元)預繳裁判費。若僅請求刪除(回復名譽),因非金錢請求,通常會由法院核定一個「訴訟標的價額」來計算裁判費(實務上可能核定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務必先繳費,否則法院會裁定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視為撤回起訴。
- 法院審理程序:
- 開庭審理: 法院會通知雙方開庭(言詞辯論庭),雙方需到庭或委任律師代理陳述意見、提出證據、進行辯論。法官會聚焦在:
- 系爭負面新聞內容是否真實?
- 是否有合理查證?(尤其涉及公共利益或公眾人物時)
- 是否逾越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界線?
- 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隱私權或個資權?
- 要求刪除是否為適當的回復名譽方式?
- 舉證責任: 原告(聲請人)需負擔舉證責任,證明:
- 被告有刊登或散布系爭內容。
- 內容不實或具違法性(如侮辱性言詞、非法揭露個資)。
- 該內容已造成原告名譽或相關權益受損。
- 已先要求被告刪除但未果(存證信函、律師函是關鍵證據)。
- 開庭審理: 法院會通知雙方開庭(言詞辯論庭),雙方需到庭或委任律師代理陳述意見、提出證據、進行辯論。法官會聚焦在:
- 判決結果:
- 勝訴: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侵權(或違反個資法),並命被告應「刪除」系爭負面新聞。判決主文會明確記載刪除的範圍(例如:某網站的特定URL文章)。
- 敗訴: 法院可能認為報導屬實、屬可受公評之事、未達侵害程度、或原告舉證不足等。敗訴後可視情況上訴。
- 判決確定與執行:
- 若勝訴判決確定(即雙方未上訴或上訴遭駁回),即可進行強制執行。
- 如何執行刪除?
- 向原審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執行方法:法院會發執行命令給負面新聞的「發布者」以及「網站平台/ISP業者」(如Google、Facebook、內容發布平台),命令其刪除特定網頁內容。
- 若平台在境外,執行可能較困難,但仍有機會透過國際司法互助或平台自身的申訴機制(提供法院判決)達成刪除。
三、 關鍵文件:民事起訴狀撰寫指南(請求刪除負面新聞範例)
書狀名稱:民事起訴狀(請求侵害名譽權之回復名譽處分等)
撰寫重點與結構:
- 當事人欄:
- 原告:你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
- 被告:負面新聞的發布者(媒體公司、網站經營者、個人姓名)。務必確認正確的被告名稱與地址。若發布者是公司,要查詢公司登記資料。若發布者是匿名網友,需先透過法律程序(如向平台要求提供IP、向檢警報案)查明身分。
- 案號欄: 新起訴案件留空,由法院填寫。
- 訴之聲明(最重要!清晰具體說明請求):
- 主請求(刪除): 被告應立即刪除刊登於[具體網址]之標題「[負面新聞完整標題]」之文章及其下所有留言內容。
- 備位請求(若適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損害賠償請求)
-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核心論述):
- 事實陳述:
- 簡述原告身分(若非公眾人物,可強調為一般民眾/企業)。
- 被告於何時(日期)、何處(具體網址)刊登系爭負面新聞。
- 具體引述或描述新聞中不實、誹謗、侮辱或侵害隱私/個資的內容。(例如:「報導指稱原告涉及○○弊案,收受廠商回扣○○萬元」;「使用『騙子』、『無良』等貶抑性字眼」;「未經同意揭露原告之病歷/財務狀況○○○」)。
- 該報導如何侵害原告權益(名譽受損、精神痛苦、社會評價降低、個資權受侵害)。
- 已先行處理: 原告曾於[日期]以存證信函(附件一)/律師函(附件二)通知被告,指出內容不實/違法,並要求於[日期]前刪除。惟被告置之不理/拒絕刪除(提供被告回覆紀錄或證明未刪除的截圖)。
- 理由論述(法律依據與主張):
- 被告刊登系爭內容,內容[具體不實/未經合理查證/純屬臆測/使用侮辱性言詞/不法揭露個資],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民法》第195條)/隱私權/個資權(《個資法》第2條、第5條、第19條、第20條等)。
- 系爭內容持續存在於網路,對原告之名譽損害持續擴大,為回復原告之名譽,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刪除系爭文章及留言,以除去其侵害狀態。
- (若請求賠償)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社會評價嚴重貶損,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法人之名譽權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元。
- 綜上所述,被告行為顯屬不法,原告之請求於法有據,懇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 事實陳述:
- 證據:
- 列出所有證據及其證明目的。
- 範例:
- 附件一:系爭負面新聞網頁完整截圖及公證書(證明被告發布內容)。
- 附件二:原告寄發之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影本(證明已要求刪除)。
- 附件三:系爭新聞仍存在之最新網頁截圖(證明被告未刪除)。
- 附件四:[其他有利證據,如:證明報導不實的公文書、證人證詞、澄清聲明等]。
- 證物一:存證信函正本。
- 證物二:[其他物證]。
- 管轄法院: 謹狀 ○○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 具狀人: 原告簽名或蓋章
- 日期: 中華民國年月日
重要提醒:
- 具體明確: 網址、標題、侵權字句務必引述清楚。
- 強調已要求刪除未果: 這是證明「有必要透過訴訟解決」的關鍵。
- 法律論述精準: 清楚連結侵權事實與法律條文。
- 證據充分: 所有主張的事實都要有證據支持。
- 尋求專業協助: 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撰寫訴狀並代理訴訟,以確保法律論點正確、策略得當、程序完備,大幅提高勝訴機率。
四、 成功刪除案例分析
案例:企業經理人A先生遭不實報導指控收受回扣案
- 案情: 某網路媒體B刊登報導,引述「匿名消息來源」指稱A先生在其公司採購案中,收受廠商高額回扣。報導未提供具體事證,也未向A先生本人求證。
- A先生行動:
- 立即截圖存證。
- 委請律師發函要求B媒體於三日內下架報導並刊登澄清啟事。
- B媒體未回應,報導持續流傳,A先生遭公司調查、同事異樣眼光,精神痛苦。
- 訴訟: A先生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訴之聲明: 請求B媒體刪除系爭報導、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 主張:
- 報導內容純屬匿名指控,B媒體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未向A先生、公司或檢調單位求證)。
- 報導指涉A先生涉犯背信罪,嚴重貶損其名譽及專業形象。
- 已發律師函要求刪除未果。
- 提出:報導截圖、律師函及送達證明、公司內部調查報告(證明報導造成困擾與調查)、診所就診紀錄(證明精神痛苦)。
- 法院判決(勝訴):
- 認定B媒體報導涉及刑事犯罪指控,卻僅憑匿名消息來源,未進行最基本之查證平衡報導,已逾越新聞自由範圍,構成侵害A先生之名譽權。
- 判決B媒體應刪除系爭報導網頁。
- 判決B媒體賠償A先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30萬元。
- 結果: 判決確定後,A先生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發執行命令予B媒體及其網站主機服務商,報導順利刪除。
本案例關鍵成功因素:
- 即時存證。
- 預先正式要求刪除(律師函)並保留證據。
- 精準鎖定被告(發布媒體B)。
- 有力論證媒體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核心爭點)。
- 提出名譽受損及精神痛苦的具體事證(公司調查、就醫紀錄)。
五、 重要注意事項與風險提示
- 舉證困難: 證明報導「不實」或媒體「未合理查證」是核心挑戰,也是成敗關鍵。匿名來源、意見評論與事實陳述的界限有時模糊。
- 訴訟耗時耗力: 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可能耗時數月至數年,需有心理準備。
- 費用考量: 裁判費、律師費、公證費等成本不低。
- 可能擴大曝光風險: 訴訟本身可能引發媒體報導,反而讓爭議事件更受矚目(所謂「Streisand效應」)。需與律師評估利弊。
- 刪除範圍限制: 法院通常只判決刪除「特定侵權內容」(如該篇報導),無法要求刪除所有討論串或網友在其他地方的轉述(除非能證明轉述者也是共同侵權行為人)。
- 境外網站執行困難: 若新聞發布在國外伺服器或平台(如Facebook、某些國際論壇),即使取得台灣法院勝訴判決,執行刪除命令可能面臨國際管轄與執行力的挑戰。但仍可嘗試將判決提交給該平台依據其服務條款申訴。
- 無法刪除合法報導: 若報導內容屬實、基於善意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如揭發弊案),或屬合理評論(即使負面但非人身攻擊),法院通常不會准許刪除。法院在權衡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時,公共利益是重要考量。
六、 替代方案與預防措施
-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尚未通過): 未來若立法通過,將建立更明確的網路平台內容申訴與下架機制。
- 向平台申訴: 利用Google「移除個人資訊」工具、Facebook內容檢舉機制等,依其服務條款申訴下架。提供法院判決可大幅增加成功率。
- SEO聲譽管理: 聘請專業公司,透過發布正面內容、優化搜尋結果等方式,降低負面新聞的能見度。
- 預防勝於治療: 建立良好媒體關係,對不實報導即時發出聲明澄清,積極經營官方資訊管道與社群形象。
結論:
向法院聲請刪除網路負面新聞是一項嚴肅且具挑戰性的法律行動。成功關鍵在於:
- 堅實的證據(證明內容不實/違法、證明已要求刪除未果、證明損害)。
- 精準的法律論述(正確適用民法、個資法條文)。
- 具體明確的請求(在訴狀中清楚定義要刪除的內容)。
- 專業的法律協助(委任經驗豐富的律師至關重要)。
在啟動法律程序前,務必與律師充分討論案情、勝訴可能性、所需成本與潛在風險,做出最符合自身權益的決策。面對網路負評,冷靜應對、步步為營,善用法律武器,才能有效捍衛自身名譽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