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誹謗辯護的意見:意見可以是誹謗性的嗎?
作為誹謗辯護的意見:意見可以是誹謗性的嗎?
誹謗言論抗辯是法律原則,認為以言論形式發表的言論屬於受保護的言論,不能作為誹謗主張的基礎。為了成功提起誹謗訴訟,被告必須發表有關原告的虛假事實陳述(而不僅僅是意見),從而對其聲譽造成損害。
意見辯護可以保護個人在所發表的陳述是意見而不是虛假事實陳述的情況下免於承擔誹謗責任。這項辯護是基於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該修正案承認意見是受保護言論的一種形式。為了使一個陳述被視為意見,它必須是一個既不能被證明也不能被反駁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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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作為誹謗辯護的意見概念及其在法律體系中的應用。
目錄
- 誹謗的定義:書面誹謗與口頭誹謗
- 您需要在誹謗索賠中證明哪些要素?
- 作為誹謗辯護的意見
- 尋找您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意見要求
誹謗的定義:口頭誹謗與書面誹謗
誹謗是一個法律術語,用於描述向第三方做出的損害他人或實體聲譽的虛假陳述。誹謗也可以稱為:
- 人格誹謗,
- 名譽受損,
- 人格暗殺,
- 妨害名譽,
- 誹謗,以及
- 網路誹謗。
誹謗有哪些不同類型?
誹謗主要有兩種類型:書面誹謗和口頭誹謗。
書面誹謗是損害第三方聲譽的書面或發布的虛假陳述。這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包括書面文章、照片或漫畫。
另一方面,口頭誹謗是損害第三方聲譽的口頭虛假陳述。誹謗性言論可以當面、透過電話、甚至在廣播或電視節目中發表。
此外,發生在網路上的誹謗稱為網路誹謗。在大多數情況下,網路誹謗屬於誹謗範疇。它可能涉及在社交媒體、線上評論網站和其他用戶生成內容平台上發布的虛假陳述。
您需要在誹謗索賠中證明哪些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證明誹謗所需的具體要素可能因提出索賠的司法管轄區而異。
然而,以下要素通常被認為是成功誹謗索賠的基本要素:
- 被告對原告的事實作出虛假陳述;
- 該聲明已發布或傳達給第三方;
- 被告的行為要不是疏忽,就是真正的惡意;
- 該聲明不受特權保護;和
- 該言論對原告的名譽造成損害。
有效誹謗索賠所需的要素
被告發表虛假事實陳述
在誹謗訴訟中,核心問題是被告是否對原告作出了虛假事實陳述。虛假陳述可以是事實陳述,也可以是可以證明是真實的斷言。
相反,意見不是事實陳述,也不具有誹謗性,因為它表達了說話者的主觀觀點。但是,如果意見接收者能夠從邏輯上推斷出該意見是基於事實的,則可能會被視為誹謗。
聲明必須是“屬於原告並與原告有關”
這意味著該聲明必須具體提及原告,並且被第三方理解為關於原告。換句話說,誹謗性言論必須是針對原告的,而不僅僅是同名的人或可能適用於許多人的一般資訊。
已傳達給第三方
第三個要素是有效的誹謗主張,即虛假陳述必須以某種方式傳達給第三方。這意味著該聲明必須發布或傳達給原告以外的其他人。
該聲明至少是出於疏忽的意圖
過失故意是指被告在發表聲明之前沒有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來確定聲明的真實性。在某些情況下,原告可能必須證明其確實存在惡意。實際惡意是指被告明知該陳述是虛假的或主動而罔顧事實的情況。
當原告是公眾人物或涉及公眾關注的問題時,某些司法管轄區需要這個更高的標準。
該聲明沒有特權
特權是指一種法律保護,可以使一個人在某些情況下免於因發表誹謗性言論而承擔責任。
大多數國家承認某種類型的法律特權,包括絕對特權、限定特權、公平報告特權、中立報告特權或法定特權。
例如,在法庭或其他司法程序中所做的陳述通常受到絕對特權的保護。
聲明對原告的聲譽造成損害
最後,原告必須證明其聲譽因被告的虛假陳述而受到損害。這可以透過原告個人關係受到損害、收入或就業損失或被告陳述所造成的任何其他有形損害的證據來證明。
意見可以被視為誹謗嗎?
雖然意見通常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並且不被視為誹謗性的,但如果意見暗示存在未公開的誹謗性事實,則該意見可能會成為誹謗性的。
例如,如果被告說,“那天晚上我看到約翰,我認為約翰是個小偷”,如果接收者可以合理地推斷出該意見是基於未公開的事實,那麼這可能會被視為誹謗。
同樣重要的是要注意,僅僅將一個陳述框定為一種意見,例如,“我認為約翰是一個小偷”,並不會自動使其成為一種意見。法院將審查整個聲明,包括其發表的背景,以確定其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
作為誹謗辯護的意見
在誹謗中了解事實和觀點之間的區別至關重要。事實是可以透過證據證明真實或錯誤的一條訊息。
例如,諸如“John Doe 有犯罪記錄”之類的陳述可以透過官方記錄證明其真實性或虛假性。如果該聲明不實並損害了無名氏的聲譽,則可能被視為誹謗。
另一方面,意見陳述是個人的信念或觀點,無法被證明是真是假。意見是主觀的,通常反映一個人對特定主題的感受或態度。例如,諸如“約翰·多伊是一個可怕的人”之類的陳述是一種無法被證明或反駁的觀點。
意見的定義是什麼?
意見是關於特定主題的個人信念或觀點。它反映了一個人對該主題的感受,但不一定是基於事實或證據。意見無法得到證實,因為它本質上是主觀的。
在 Milkovich v. Lorain Journal Co. 案中,479 US 1,最高法院 1990 年, 1 最高法院將意見定義為「一種觀點的表達,可以有理由或證據支持,但無法證明其真假」。該案涉及針對一家報紙的誹謗訴訟,法院裁定意見陳述受第一修正案保護,除非它們暗示虛假事實陳述。
許多州都遵循了米爾科維奇的裁決,而其他州則選擇不採納。儘管一些州在其州憲法中內建了與言論言論相關的程序保護,這些保護比美國憲法或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所提供的保護更強。有必要由知識淵博的律師進行深入分析,以應對誹謗法的複雜情況並確定最佳行動方案。
作為辯護的觀點與事實有何不同?
在誹謗中,觀點和事實是兩種不同的辯護。意見陳述受第一修正案保護,因為它反映了無法證明真假的個人信念。另一方面,真相是對誹謗的絕對辯護,因為真實的陳述不可能是誹謗性的。
你如何確定一個陳述是否是一個意見?
確定某項陳述是否屬於意見是提出可行的誹謗索賠的關鍵因素。最高法院對此判定建立了一個簡單的測試:該陳述是否「事實足以證明是真是假」。
然而,為了確定某項陳述是否屬於意見,大多數國家都會使用多因素測試,其中考慮了多個相關因素和情況。例如,在俄亥俄州(以及其他幾個州),法院會考慮四個(或五個)關鍵因素,其中涉及分析:
- 被告所使用的準確措辭,
- 聲明的可驗證性,
- 發表該聲明的一般背景,以及
- 它出現的更廣泛的背景。
因素 1:使用的特定語言
被告的特定語言是確定陳述是意見還是事實的關鍵因素。法院將審查所使用的詞語,並重點關注典型讀者賦予這些詞語的普通含義。此外,法院也將確定所使用的語言是否具有清晰易懂的含義還是含糊不清。
例如,在 Letter Carriers v. Austin 案中,418 US 264,最高法院 1974 年, 2 法院考慮了一份工會通訊中使用的語言,該通訊在「工賊名單」標題下公佈了原告的姓名,並附有「工賊」的定義為「叛徒」。儘管使用了“叛徒”一詞,但法院認為,考慮到工會時事通訊中發表的聲明的更廣泛背景,該術語是像徵性使用的,並不意味著員工已犯下叛徒罪。 。
因素 2:該陳述是否可驗證為真或假
俄亥俄州法院在確定某項陳述是意見還是事實時考慮的第二個因素是該陳述的可驗證性。如果涉嫌誹謗的言論缺乏驗證方法,理性的讀者就不太可能相信它具有具體的事實內容。
例如,在米爾科維奇案中,報紙專欄中有一份聲明,聲稱原告在宣誓時撒了謊。這種說法很容易被驗證為真或假,因為它提到了一個可以調查的具體事實事件。
因素 3:該聲明的一般背景是什麼?
俄亥俄州法院在確定某項陳述是意見還是事實時考慮的第三個因素是該陳述的一般背景。這是指普通讀者對單字的反應以及它們在整個出版物的上下文中的出現方式。
例如,法院會考慮文學類型及其對一般讀者的影響。在勒布訴環球報業公司 一案中 ,3 法院裁定,暗示原告從未支持總統選舉獲勝者的聲明作為意見受到保護,因為該聲明發表在報紙的社論版上,而不是報道新聞的頭版上。
因素 4:該聲明的更廣泛背景是什麼?
在確定誹謗索賠的可行性時,俄亥俄州法院將考慮相關陳述的更廣泛背景。這是指一般讀者對陳述的看法。法院將從讀者的角度審查該陳述,看看讀者將其理解為事實或觀點是否合理。
例如,在Letter Carriers v. Austin案中, “工賊”一詞被置於廣為人知的勞資糾紛背景下。 2 法院認為,在此類糾紛中使用這種誇張的語言很常見,一般讀者會理解這是一種觀點,而不是對犯罪行為的主張。
簡單的意見陳述與混合的意見陳述有什麼不同?
簡單意見表達是在提出意見所依據的事實後作出的陳述。另一方面,意見的混合表達並不附有事實,可能是說話者暗示的或接收訊息的人假設的。兩者之間的區別對於確定聲明是否可以作為誹謗訴訟的基礎非常重要。
如果意見陳述是基於已揭露的非誹謗性事實,則無論該意見多麼不合理或具有貶損性,它都不能成為誹謗訴訟的基礎。
然而,如果意見的表達是基於未公開或暗示的事實,則接收者對該陳述的理解就變得相關。如果收件人合理地相信未公開或暗示的誹謗事實的真實性,則發言者可能要承擔責任。
作為辯護意見的一些例子有哪些?
美國最高法院在米爾科維奇案中確立了意見陳述的法律標準。根據米爾科維奇標準,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意見有兩大類:
- 無法「證明為虛假」的陳述,意味著無法透過客觀證據證明其真實或虛假。它們包括基於披露的真實事實的主觀信念。例如,米爾科維奇法院表示,以下陳述將是一種意見:“在我看來,瓊斯市長接受馬克思和列寧的教導,顯示他極其無知。”
- “不能合理地解釋為陳述實際事實”的陳述,意味著它們使用“鬆散、比喻或誇張的語言”,或者作品的總體主旨否定了實際事實被斷言的印象。
最近,法院裁定意見辯護保護以下陳述:
- 美國的穆斯林恐怖主義融資, 請參閱 Mar-Jac Poultry, Inc. v. Katz。 4
- 全包式度假勝地的業者使用種族主義僱用政策, 請參閱 Sandals Resorts Int’l Ltd. v. Google, Inc.。 5
- 當地市長向該市年輕居民發送調查問卷的理由, 請參閱 Bentkowski v. Scene Magazine。 6
然而,法院認為在抄襲調查期間發表的言論 不受保護,該調查認為一名大學教職員對學生廣泛複製行為負有部分責任。 7
評估某項陳述是否構成意見或事實陳述需要考慮該陳述發表的一般和更廣泛的背景。這在網路誹謗索賠的背景下尤其重要,因為網路傳播文化的特點是「鼓勵隨心所欲、隨心所欲的氛圍」。 Sandals Resorts Int’l Ltd. v. Google, Inc., 引用 Cheverud 的評論,Cohen v. Google, Inc.,55 NY L Sch L Rev 333,335 (2010/2011)。 8
發表傷害他人感情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
一般規則是不。某位言論是刻薄或傷人的,並不代表它是誹謗性的。例如,如果作者發現對其書的評論聲稱:“這是我一年讀過的最糟糕的書!”審查不太可能被視為誹謗性的。這只是一種觀點,既不能被證實,也不能被反駁。
事實上,在發表聲明之前聲明「這只是我的觀點」可能會保護您在大多數情況下免遭誹謗訴訟。
如需進一步閱讀,請參閱我們解釋如何提起誹謗訴訟的綜合指南。
尋找您所在國家的意見要求
每個國家對於誹謗都有不同的法律和判例。因此,在提出誹謗索賠之前,請務必考慮您所在國家的法律和誹謗辯護。
我可以在哪裡找到我所在地區的意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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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以仔細閱讀我們的指南,以了解如何找到您所在國家和地區的誹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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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
202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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