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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律師等專業人士遭LINE群組誹謗,律師處理專業名譽受損的特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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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

醫師、律師等專業人士遭LINE群組誹謗,律師處理專業名譽受損的特別求償

名譽無價:醫師、律師等專業人士遭LINE群組誹謗之法律攻防與特殊求償實務

前言:數位社群時代的專業信譽危機

在通訊軟體高度普及的今日,LINE群組已成為資訊傳遞、意見交流的重要場域。然而,其便利性與私密性亦使其淪為不實言論與惡意攻擊的溫床。對於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高度依賴「專業信譽」的從業人員而言,LINE群組內的誹謗言論,其殺傷力往往不亞於公開媒體。這類言論可能在同業社群、社區住戶群、甚至是家長群組中迅速擴散,對當事人的社會評價、業務收益及精神狀態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

本文旨在深入探討專業人士面對LINE群組誹謗時,所能採取的法律行動,特別是針對「名譽受損」此一特殊損害,如何透過民事、刑事及行政途徑進行有效救濟與求償。

壹、法律定性:LINE群組誹謗的法律構成要件

要啟動法律程序,首先必須確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層面上的「誹謗」。無論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為,還是刑事上的妨害名譽罪,其核心皆在於「意圖散布於眾」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一、 LINE群組是否屬於「公然」或「散布於眾」?

這是LINE群組誹謗案件中最常被爭執的要點。實務見解認為,LINE群組雖然形式上為私人聊天室,但若群組成員人數眾多,或成員間沒有特殊信賴關係(如家庭群組),群組內的發言即可能被認定具有「公開性」。

  • 多數成員的認定:若群組成員達數十人甚至上百人,已構成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符合刑法誹謷罪「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
  • 轉發的可能性:即使群組人數不多,若言論內容極具傳播性,行為人可預見其言論會被截圖外流,亦可能被認定具有散布意圖。

二、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界線

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但並非所有言論都受保護。

  • 事實陳述:若行為人指稱「某醫師在手術中發生重大醫療疏失導致病人死亡」,但此為子虛烏有,且行為人未能證明其為真實,或未經合理查證,即可能構成誹謗。
  • 意見表達:若言論屬於主觀評論,例如「我覺得這位律師的服務態度很差」,只要評論是基於事實且非純粹人身攻擊,可能受「合理評論原則」保障。
    對於專業人士而言,針對其「專業能力」的不實指控,最容易跨越言論自由的紅線,構成對專業名譽的侵害。

貳、刑事告訴權的行使:以刑逼民的传统策略

對於專業人士而言,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通常是首要且必要的步驟。

一、 刑法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選擇

  • 公然侮辱罪:若對方在群組中使用「庸醫」、「騙子律師」等純粹謾罵性言詞,未指涉具體事實,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 誹謗罪:若對方捏造具體事實,如指控醫師「收紅包才動手術」、律師「收了錢不辦事」,則構成加重誹謗罪(若以文字、圖畫為之,刑責更重)。

二、 告訴流程與證據保全

  1. 證據保全(重中之重):LINE對話紀錄極易被刪除。發現遭誹謗時,應立即進行截圖、錄影(包含顯示發文者ID、頭貼、發文時間)。建議使用另一台手機翻拍整個螢幕畫面,或透過具有不可竄改性質的存證信函或區塊鏈存證平台(如「現代財神」等法律科技服務)進行存證。
  2. 確定行為人身分:提告必須有明確的被告。若對方使用暱稱或假帳號,需設法透過群組管理員或電信公司查詢IP位址,但通常需檢察官發動調查。
  3. 提出告訴:攜帶證據至「行為人所在地」或「告訴人所在地」的警察局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專業人士應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精確指出對方言論如何貶損自身專業評價。

三、 檢察官起訴後的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告訴成功的優勢在於「附帶民事訴訟」。一旦檢察官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審理,被害人即可向受理刑事訴訟的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可免繳一筆為數不小的民事裁判費。這對求償金額可能甚高的專業人士而言,是重要的成本考量。

參、民事求償的核心: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民事賠償是名譽受損的最終救濟手段。醫師、律師的求償策略,應圍繞在如何量化「名譽損失」。

一、 財產上損害的舉證

這是最困難但求償金額可能最高的部分。專業人士必須證明「因為這次的誹謗,導致我收入減少」。

  • 業務流失:提出在誹謗言論散布後,原有客戶取消委任、預約門診病人減少、合作廠商中斷合約的具體紀錄。
  • 可得利益損失:證明因名譽受損,導致喪失特定案件的委任機會或手術機會。例如,律師可提出正在洽談中的案件紀錄,因對方毀謗而告吹的電子郵件往來。
  • 專家證人:必要時可委請會計師或同業公會,就該事件對業務收益的影響出具評估報告。

二、 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的酌定標準

這部分即俗稱的「精神賠償」,法院通常考量以下因素:

  1. 被害人身分、地位及知名度:醫師、律師通常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法院傾向於判予較一般上班族更高的慰撫金。
  2. 加害情節:言論的惡意程度、散布範圍(群組人數多寡)、持續時間長短。
  3. 加害人之資力:若加害人資力雄厚,法院判賠金額可能相對提高。
  4. 回復名譽之必要性:除了金錢賠償,被害人可請求法院命加害人於「原散布群組」中刊登道歉啟事或判決書,以回復名譽。此舉對於洗刷冤屈、向群組內的其他成員澄清事實,往往比金錢賠償更具實質意義。

三、 特殊求償:懲罰性賠償金的可能?

一般民事侵權损害赔偿以「填補損害」為原則。然而,若加害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構成「不公平競爭」,則有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的空間。例如,若對方是同行,為了搶生意而在同業LINE群組惡意中傷,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規定的「妨害營業信譽」,可請求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這對專業人士而言,是一條極具威力的求償路徑。

肆、律師處理自身案件的困境與突破

當律師成為被害人,處理起來往往比代理一般案件更為棘手,但也更能體現專業價值。

一、 心理層面的挑戰

律師深知訴訟程序的冗長與舉證的困難,容易陷入「為了爭一口氣,耗費數年光陰」的糾結。同時,委託他人處理自己的案件,常有不安全感;自己處理又恐陷入「當事人兼代理人」的情緒糾葛,影響專業判斷。

二、 實務操作策略

  1. 委由同所或信賴之同道辦理:保持適當距離,以證人而非告訴代理人的身分參與程序,避免情緒干擾。
  2. 善用律師專業精算損害:詳細列出因名譽受損所影響的委任案件,將其量化為具體的「逸失利益」。例如,律師可提出過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統計,對比事發後六個月的收入,製作圖表作為求償依據。
  3. 律師費用的求償: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律師費原則上不列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但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若能證明該律師費用係為「回復名譽」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例如委請律師發函澄清、進行證據保全等),仍有機會向對方請求。

伍、其他法律與行政救濟途徑

除了傳統的民刑事訴訟,專業人士尚有其他武器可用。

一、 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在提告前,一封措辭嚴謹的律師函,指名道姓要求行為人在「原散布群組」內公開澄清道歉,並簽署「不再犯切結書」,有時能起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這不僅是訴訟前的預備動作,更能彰顯被害人捍衛名譽的決心。

二、 向所屬職業公會或主管機關陳情

若行為人同為專業人士(如同為醫師或律師),可考慮將此事向其所屬的醫師公會、律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如衛生局、法務部)檢舉,請求進行倫理懲戒。對於重視職業聲譽的專業人士而言,來自公會的懲戒壓力,有時比法院判決更令其畏懼。

三、 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在極端情況下,若誹謗言論持續不斷擴散(例如創立多個群組專門散播謠言),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暫時禁止行為人繼續發表相關言論。

陸、預防勝於治療:專業人士的數位名譽風險管理

面對LINE群組的誹謗風險,事先的預防遠比事後的訴訟來得重要。

一、 建立良好的社群互動界線

專業人士在加入LINE群組(特別是住戶群、家長群、同好群)時,應保持一定的專業形象,避免在群組內進行過於親暱或情緒化的發言,以免日後遭截圖扭曲。

二、 定期進行網路聲譽監控

雖然LINE群組較為封閉,但可以留意是否有成員私下告知遭人議論。對於公開的社群媒體(Facebook、PTT、Dcard),則可設定關鍵字通知(如「某醫院某醫師評價」、「某律師詐騙」等),及早發現,及早應對。

三、 建立危機處理SOP

一旦發現遭誹謗,應立即啟動SOP:

  1. 存證:完整保留證據鏈。
  2. 諮詢:諮詢專精於誹謗案件的律師。
  3. 決策:評估發函、提告或冷處理的利弊得失。對於明顯無稽的謾罵,有時不予理會反而是最好的回應;但對於涉及核心專業能力的具體不實指控,則必須強硬回擊。

結語:訴訟是最後的防線,信譽是終身的資產

對於醫師、律師等專業人士而言,名譽是執業的基石。LINE群組內的隻字片語,看似微不足道,卻可能如病毒般侵蝕數十年累積的信譽。

面對誹謗,法律提供了民事賠償、刑事制裁、行政懲戒等多重武器。然而,訴訟過程耗時費力,且判決結果未必能完全回復已受損的社會形象。因此,專業人士更應理解「名譽侵權」的法律邏輯,在平時做好風險管理,在遭遇攻擊時沉著應對,並透過律師的專業協助,選擇最有利的救濟途徑——無論是透過一封律師函遏止謠言,或是透過一場訴訟獲得賠償與正義。

最終,我們追求的不僅是法庭上的勝訴,更是為了在同行與社會大眾面前,守護那塊刻著自己姓名的專業招牌。


(本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個案具體情況,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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