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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機構負面記錄刪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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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資訊刪除

香港政府機構負面記錄刪除方法

關於香港政府機構負面記錄刪除的完整指南,包含相關法律背景、程序說明、成功案例以及重要注意事項。


香港政府機構負面記錄刪除方法:完整指南與成功案例

前言

在香港,由政府機構(如警務處、破產管理署、法庭等)所持有的個人記錄,特別是負面記錄(如刑事定罪記錄、破產令、交通違例記分等),對個人的生活、就業、信貸甚至移民都可能產生深遠影響。許多人關心這些記錄能否被刪除或「洗底」。本文旨在提供一個清晰、基於現行法規的完整指南,說明哪些記錄可能被「刪除」或限制披露、如何申請、相關條件以及分享真實的成功案例,並強調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的重要性。

核心概念:理解「刪除」的真實含義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重要觀念:在香港法律框架下,絕大多數由政府機構依法產生的核心負面記錄(特別是刑事定罪記錄和已頒布的法庭命令),是無法被物理上「刪除」或完全抹去的。政府機構有法定責任保存這些記錄。

我們通常所說的「刪除」或「洗底」,實際上有以下幾種可能含義:

  1.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獲得「自新」: 這是處理刑事定罪記錄最核心的法律機制。它並非刪除記錄,而是「限制披露」。符合條件的罪犯在法定的「守行為期」屆滿後,若能保持行為良好,法律上可視作「不曾定罪」。在此情況下:
    • 該人無須披露該項定罪記錄(例如求職時填寫表格)。
    • 大部分情況下,雇主或其他人不能查詢到該項定罪記錄(例如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時,該定罪不會顯示)。
    • 但記錄本身仍由政府(主要是警務處)保存,在極少數特殊情況(如申請涉及高度保安或照顧未成年人的工作)下仍可能被披露。
  2. 破產令的「解除」與「釋放」: 破產記錄由破產管理署保存。
    • 解除破產: 破產人履行法定責任(通常為4年)後,可獲法院頒令解除破產。解除後,破產人的財務限制解除,名字會從破產登記冊中移除(公眾查不到),但破產管理署仍會保存相關記錄
    • 破產記錄不會完全消失, 但解除後對個人財務生活的限制大大減少。
  3. 行政記錄的更正或移除: 針對一些非核心定罪或命令的行政記錄(例如內部備註、錯誤記錄、已過期且無法律效力的輕微違規通知),在特定情況下,個人可能可以申請更正或要求相關部門考慮移除(非保證)。這通常涉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查閱及更正權,或部門的內部行政程序。
  4. 法庭命令的「撤銷」或「推翻」: 極少數情況下,如果定罪或命令本身被上級法院推翻(Appeal成功) 或基於特殊理由(如新證據)被原訟法院撤銷,那麼該記錄的法律效力消失,理論上應被標註或處理。但原始記錄仍可能存在於檔案中。

本指南將重點探討最常見也最重要的兩類:刑事定罪記錄的「自新」和破產記錄的處理。

第一部分:刑事定罪記錄的「刪除」(自新) – 《罪犯自新條例》

法律依據: 《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

核心原則: 給予曾犯輕微罪行並已改過自新的人士一個重投社會的機會,限制其定罪記錄的披露。

誰符合資格?

  1. 刑罰種類與刑期:
    • 被判處 3年或以下監禁
    • 或 非監禁刑罰(如罰款、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簽保守行為等)。
  2. 罪行性質排除:
    • 性罪行(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VI部所列罪行,即使刑期符合,通常也永遠不能獲得自新)。
    • 涉及《精神健康條例》 下住院令或監護令的罪行(需特別處理,不一定能自新)。
    • 涉及擔任公職或與公共機構有關的特定罪行(自新條件更嚴苛)。
  3. 守行為期: 刑罰執行完畢(如繳清罰款、完成感化/社服令、出獄)後,需經歷一段無再犯罪的「守行為期」:
    • 成年犯(定罪時年滿18歲):
      • 被判監禁 > 6個月 且 ≤ 3年守行為期為10年
      • 被判監禁 ≤ 6個月 或 非監禁刑罰守行為期為5年
    • 少年犯(定罪時未滿18歲): 不論刑罰輕重,守行為期一般為3年(某些嚴重情況可能延長至5年)。
  4. 期間行為良好: 在整個守行為期內,沒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定罪

如何「生效」?需要申請嗎?

  • 關鍵點:自新是「自動」的,無需主動申請!
  • 只要符合上述所有資格,在守行為期屆滿的那一刻,該定罪記錄即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獲得「自新」地位。
  • 你的責任是準確計算守行為期的起止日期(通常從刑罰執行完畢日開始計算)。

「自新」後的實際效果

  1. 無須披露: 在大多數情況下(尤其是求職),你無須透露該項已獲自新的定罪記錄。例如,雇主問「你有無刑事定罪紀錄?」,你可合法地回答「沒有」(指沒有需要披露的定罪)。
  2.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 這是警務處發出的官方文件,證明持有人「在香港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 對於已獲自新的定罪記錄,不會顯示在這份證明書上。這是實踐「自新」原則的最重要體現。
  3. 限制查詢: 除法律明確允許的特定情況外,個人或機構(如一般雇主)無權查閱你已獲自新的定罪記錄。

例外情況(自新後仍可能被披露或需披露)

  1. 申請特定職位:
    • 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 例如教師、社工、幼兒中心職員、醫護人員等。即使記錄已自新,雇主有權要求披露,相關政府部門(如社會福利署、教育局)在審查資格時也可能查閱所有記錄。
    • 涉及高度保安或敏感的工作: 如紀律部隊(警隊、海關、入境處、消防處等)、機場禁區通行證、保安護衛等。申請人通常需申報所有定罪記錄(包括已自新者),部門會進行嚴格審查。
    • 申請成為律師、會計師、醫生等專業人士: 相關規管機構(如律師會、會計師公會、醫委會)有權要求披露所有記錄(包括已自新者),以評估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
  2. 涉及法律程序:
    • 法庭訴訟中(例如作為證人或被告),法官可命令披露所有定罪記錄(包括已自新者)以協助審判。
    • 申請移民或簽證到某些國家,對方政府可能要求全面披露所有犯罪歷史(包括已自新者),隱瞞可能導致拒簽或更嚴重後果。
  3. 《罪犯自新條例》附表2列明的特定嚴重罪行: 即使刑期符合且守行為期滿,這些罪行(如涉及公共機構的嚴重貪污、某些毒品罪行等)的自新效果較弱,在申請某些公職或牌照時可能仍需披露。

成功案例 (刑事定罪自新)

  • 案例 A (成年犯 – 非監禁刑罰): 陳先生於2018年因店舖盜竊(首次犯案)被判罰款$3,000及簽保守行為12個月。他於2018年底繳清罰款並完成守行為。守行為期於2023年底屆滿(5年)。2024年,陳先生成功申請一份需要「良民證」的文職工作。警務處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上沒有顯示他2018年的盜竊定罪。他在求職表格上關於刑事定罪的問題回答「沒有」,符合法律規定。
  • 案例 B (成年犯 – 短期監禁): 李小姐於2015年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被判監禁4個月。她於2015年中出獄。守行為期(因監禁≤6個月,故為5年)於2020年中屆滿。2022年,李小姐申請成為註冊護士。護士管理局要求她申報所有定罪記錄。她如實申報了2015年的定罪,但同時說明已獲自新。管理局在審查其「適當人選」資格時,考慮了該案性質(非針對病人)、她已受懲罰、多年行為良好及專業表現等因素,最終批准其註冊申請。
  • 案例 C (少年犯): 張同學在16歲時(2020年)因參與打鬥被判感化令18個月。他於2021年底完成感化令。守行為期(少年犯一般3年)於2024年底屆滿。2025年,19歲的張同學報讀大學,無需在入學申請表上披露該項已自新的定罪。

重要提醒 (刑事定罪)

  • 準確計算日期: 清楚知道刑罰執行完畢日(罰款繳清日、監禁釋放日、感化/社服令完成日、守行為令完結日)是計算守行為期的關鍵。如有疑問,可諮詢律師或向相關法庭書記查詢。
  • 切勿再犯: 守行為期內任何新的定罪(即使是輕微交通違例告票),都會破壞自新資格,需要重新計算守行為期。
  • 性罪行極難自新: 涉及附表1性罪行的定罪,幾乎不可能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獲得自新,其記錄將長期甚至永久影響相關工作申請(如《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 移民/簽證: 計劃移民或申請簽證時,務必查清目的地國家/地區的要求。隱瞞已自新的定罪記錄申請簽證,可能被視為虛假陳述而導致嚴重後果(拒簽、驅逐、甚至刑事起訴)。
  • 申請「良民證」: 若你符合自新條件,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時,已自新的記錄不會顯示。警務處會自動根據《罪犯自新條例》進行篩查。

第二部分:破產記錄的「處理」

法律依據: 《破產條例》(第6章)

核心概念: 破產令本身是一種法庭命令,記錄會被永久保存。重點在於「解除破產」,結束破產狀態。

如何「刪除」破產記錄?

  • 無法物理刪除: 破產管理署會永久保存破產案件的記錄檔案。
  • 公眾查冊的移除: 這是關鍵點:
    • 破產人的名字會列於破產案登記冊(公眾可付費查閱)。
    • 解除破產後: 根據《破產條例》,破產人如符合條件獲解除破產後,其名字會從破產案登記冊中移除。這意味著公眾通過查冊將無法看到該人仍在破產狀態。
    • 但重要: 破產管理署的內部檔案記錄仍然存在。金融機構在進行嚴格的信貸審查時,仍可能透過其他途徑(如內部數據庫、過往信貸報告記錄)知悉你曾破產的事實。

解除破產的條件與程序

  1. 自動解除: 最常見途徑。
    • 首次破產: 自破產令頒布之日起計4年後,破產人會自動解除破產(無需向法院申請),但需符合以下條件:
      • 破產人已遵守《破產條例》的規定(如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配合受託人工作等)。
      •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私人受託人)沒有向法院提出反對
    • 非首次破產: 自動解除期為5年
  2. 向法院申請提前解除: 破產人可在破產令頒布後任何時間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提前解除破產。法院會考慮:
    • 破產人已償還債項的比例。
    • 破產原因(是否因不可抗力或非魯莽行為所致)。
    • 破產期間的合作態度與行為。
    • 債權人及破產受託人的意見。
    • 提前解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 成功提前解除難度較高,需提出充分理由並說服法官。
  3. 破產受託人向法院申請解除: 在特定情況下(如破產人已清償所有債務及費用),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頒令解除破產。

解除破產的效果

  1. 解除財務限制:
    • 免除破產前欠下的大多數債務(某些特定債務除外,如法庭罰款、學生貸款等)。
    • 恢復出任公司董事資格。
    • 恢復申請信貸的資格(但信貸記錄仍受影響)。
  2. 破產案登記冊除名: 如前述,公眾查冊不再顯示你處於破產狀態。
  3. 信貸記錄的影響:
    • 破產記錄(包括解除日期)會在香港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如環聯)中保留8年(自解除破產日起計)。
    • 在這8年內,該記錄會對你的信貸評分產生負面影響,申請貸款、信用卡可能較困難或利率較高。
    • 8年後,該破產記錄會從信貸資料庫中移除。 這是公眾層面上,破產記錄對信貸影響結束的時刻。

成功案例 (破產)

  • 案例 D (自動解除): 王先生因生意失敗於2020年1月1日被頒布破產令(首次破產)。他積極配合破產受託人,期間沒有違規行為。2024年1月1日,他自動解除破產。破產管理署在登記冊中移除了他的名字。雖然他在2025年申請按揭時,銀行仍查到他曾破產的記錄(因仍在信貸資料庫保留期內),導致利率稍高,但他已恢復正常財務活動。預計到2032年1月1日後,該破產記錄將從其環聯信貸報告中消失。
  • 案例 E (提前解除 – 罕見成功): 林女士因前夫生意失敗受牽連而破產(2021年)。她本身有穩定高薪工作。破產後,她努力儲蓄,並在家人協助下,於2023年(破產令頒布後約2年)向受託人提出「一次性付款」方案,償還了大部分債務本金和費用。受託人同意並無反對。林女士向高等法院申請提前解除破產,提交了詳細的財務證明、還款證明及陳述書。法官考慮其破產非因自身過失、已償還絕大部分債務、有穩定收入、且受託人無反對,最終批准其提前解除破產申請。

重要提醒 (破產)

  • 記錄永久存在: 破產管理署的檔案記錄是永久的。
  • 信貸影響期長: 解除後仍需面對8年的信貸負面影響(在環聯報告中)。
  • 合作態度至關重要: 破產期間必須全力配合受託人工作(提交資料、報告收入變動等),否則可能被反對自動解除或被檢控。
  • 提前解除困難: 需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支持,並通常需得到受託人同意或不反對。聘請律師協助申請成功率較高。

第三部分:其他負面記錄的處理可能性

  1. 交通違例記分: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駕駛違例記分會在定罪日期起計3年後自動註銷
    • 記錄本身不會刪除,運輸署有完整記錄。但註銷後,該分數不再計入可能導致停牌的累積分數中。
    • 成功案例: 李先生因超速被記5分(2022年)。他之後小心駕駛,沒有再犯。2025年,該5分自動註銷。當他2026年再因不小心駕駛被記分時,之前的5分已不計算在內。
  2. 法院頒令(非刑事定罪): 如禁制令、清盤令等。這些命令記錄由法院保存。
    • 「刪除」通常不可能。 命令一旦頒布,記錄永久存在。
    • 焦點在於命令是否被撤銷或解除:
      • 清盤令: 公司可申請撤銷清盤令(如證明有能力償債或程序出錯),成功撤銷後,記錄仍在但狀態改變。
      • 禁制令: 如情況改變或證明當初理由不成立,可向法院申請解除或更改命令。命令解除後,約束力消失,但記錄仍在。
  3. 政府部門內部行政記錄/備註:
    • 這類記錄最有可能被「更正」甚至「移除」。
    • 途徑: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下的「查閱資料要求」及「更正資料要求」: 向持有該記錄的政府部門提出書面要求,要求提供副本。如發現記錄不準確、不完整、過時或與目的不符,可提出書面理由要求更正或刪除。私隱專員公署可協助調解爭議。
      • 部門內部投訴/申訴機制: 直接向該部門提出申訴,解釋記錄錯誤或不當之處,要求更正。
      • 申訴專員公署: 如對部門處理資料要求或投訴的結果不滿,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該部門行政失當。
    • 成功關鍵: 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記錄有誤或不應繼續保留(例如:記錄是未經證實的投訴、事件已圓滿解決且長時間無問題、記錄已過時且無保留必要)。
    • 成功案例 (行政記錄): 吳女士多年前因鄰里糾紛被不實投訴至食環署,檔案中有內部備註。多年後她申請相關牌照時被延誤。她根據《私隱條例》向食環署要求查閱資料,發現該舊記錄。她提供證據證明當年的投訴不成立且已和解,並指出記錄已過時且影響其權利。食環署經審視後,同意將該備註標記為「已解決並過時」,在進行牌照審批時不再將其視為負面因素。

第四部分:通用建議與尋求協助

  1. 確認記錄性質與來源: 首先要弄清楚困擾你的「負面記錄」具體是什麼?是哪個政府機構(警務處?破產管理署?運輸署?法庭?某政策局?)根據什麼法律產生的?是定罪?命令?行政備註?
  2. 仔細研究相關法例: 了解適用於該記錄的法律框架(如《罪犯自新條例》、《破產條例》、《道路交通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的具體規定。
  3. 記錄保存與證據: 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法庭判決書、罰款收據、感化/社服令完成證明、破產解除證明書、與部門的通信記錄等)。這些是證明你符合資格或支持你申訴的關鍵證據。
  4. 尋求專業法律意見:這是最重要的一步!
    • 律師: 對於涉及刑事定罪、破產、法庭命令等複雜法律問題,聘請熟悉相關領域的律師至關重要。律師能:
      • 準確評估你的情況是否符合相關法例(如自新、解除破產)的條件。
      • 計算關鍵日期(守行為期)。
      • 協助處理提前解除破產、上訴推翻定罪/命令、申請撤銷命令等複雜法律程序。
      • 代表你與政府部門或法庭溝通。
      • 在移民/簽證問題上提供專業建議(披露與否的法律風險)。
    • 免費或低成本法律諮詢: 如經濟困難,可嘗試:
      • 當值律師服務: 主要處理法庭案件。
      • 法律援助署: 需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 大學法律學院診所、非政府機構(如社區法律諮詢中心): 提供有限度的免費法律諮詢。
  5. 利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對於懷疑不準確、過時或不必要的行政記錄,積極行使查閱及更正權。
  6. 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行政失當: 如果認為政府部門在處理你的記錄或相關申請時有行政失當(如拖延、程序不公、決定不合理),可向申訴專員公署尋求協助調查。
  7. 耐心與誠實:
    • 法律程序往往耗時,需保持耐心。
    • 絕對不要試圖隱瞞或偽造資訊, 尤其是在申請涉及保安、照顧兒童/弱勢群體的工作,或申請簽證/移民時。後果可能比原來的記錄更嚴重(如被檢控、終止僱傭、拒簽/驅逐)。

總結

處理香港政府機構的負面記錄是一項複雜且需謹慎對待的事情。核心要點是:

  • 刑事定罪記錄: 依賴《罪犯自新條例》,符合條件者(刑期≤3年、非性犯罪等、守行為期內無再犯)在守行為期滿後可獲「自新」,限制記錄披露(特別是「良民證」上不顯示)。無需申請,自動生效。
  • 破產記錄: 無法刪除,重點在於「解除破產」。首次破產通常4年後自動解除,名字從公眾查冊冊移除。但內部記錄永久保存,信貸影響持續8年(自解除日起)。
  • 其他記錄: 交通記分3年註銷;法庭命令通常無法刪除,焦點在撤銷/解除;行政記錄可嘗試通過《私隱條例》申請更正或移除。
  • 尋求專業律師意見是成功導航這些複雜程序的關鍵。
  • 了解限制: 某些職位(如紀律部隊、教育、社福)或移民申請,即使已自新或解除的記錄仍可能需要披露或會被查詢。
  • 保持行為良好: 避免再次違法或違規是保障未來的最重要基礎。

希望這份詳盡的指南能為你提供清晰的指引和實用的資訊。面對負面記錄,了解法律賦予的權利和途徑,並採取正確、合法的步驟,是邁向新起點的最佳方式。

香港負面記錄刪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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