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誹謗條例:定義、抗辯理由、法律程序、案例參考

香港誹謗條例:定義、抗辯理由、法律程序、案例參考

以下是關於香港誹謗條例的詳細說明,涵蓋法律定義、抗辯理由、法律程序及實務注意事項:
一、法律基礎與定義
- 法律來源
- 香港誹謗法主要基於普通法(判例法)及《誹謗條例》(第21章)。
- 區分書面誹謗(Libel)與口頭誹謗(Slander),前者因具永久形式(如文字、影片)通常更嚴重。
- 構成要件
原告需證明以下三點:
- 陳述具誹謗性:可能損害個人名譽,使理性社會成員對其評價降低(例如指控貪污、不誠信)。
- 陳述指向原告:可直接指名或間接合理推論為原告。
- 陳述已發布:向第三方傳播(即使僅1人接收)。
二、主要抗辯理由
被告可援引以下抗辯(《誹謗條例》第2-6條):
- 真實陳述(Justification)
- 證明所述內容實質真實,即使措辭負面。
- 例:揭露公職人員收受利益,並提供證據。
- 公允評論(Fair Comment)
- 基於事實的誠實意見表達,且涉及公共利益。
- 例:評論公眾人物的政策主張,即使嚴厲但基於事實。
- 特權保護(Privilege)
- 絕對特權:司法程序、立法會議程中的言論(即使不實亦免責)。
- 受限特權:在道德或法律義務下發布(如雇主提供員工參考信),需無惡意且合理。
- 無意傳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
- 適用於無審查義務的次要傳播者(如書店、網路平台),若不知內容誹謗且及時移除可免責。
三、民事訴訟程序與後果
- 時效限制
- 訴訟須在發布日起6年內提出(《時效條例》第4條)。
- 救濟方式
- 損害賠償:包括名譽損失、情感傷害及推定損失(無需證明實際損失)。
- 禁制令:禁止進一步發布誹謗言論。
- 道歉聲明:法院可命令被告公開更正。
- 加重與懲罰性賠償
- 若被告惡意或蓄意誹謗,賠償金額可能大幅提高。
四、刑事誹謗(罕用)
- 適用範圍
- 極少數情況,如蓄意發布虛假言論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
- 例:散佈疫情假消息引發恐慌。
- 刑罰
- 最高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五、網絡誹謗的特殊考量
- 平台責任
- 社交媒體或網站營運者若接獲通知後未移除誹謗內容,可能成為共同被告。
- 參考案例:2013年《東方日報》訴高登討論區案。
- 匿名用戶追查
- 原告可向法院申請披露令,要求網絡供應商提供匿名用戶IP位址。
六、實務建議
- 原告行動
- 保存證據(截圖、錄音、見證人資料)。
- 先發律師信要求刪文及道歉,避免訴訟成本。
- 被告應對
- 若收到律師信,立即尋求法律意見評估抗辯可能性。
- 避免公開爭論,以免擴大損害。
- 預防措施
- 媒體或自媒體發布爭議內容前,應進行法律審查(Legal Review)。
- 使用「據稱」、「疑似」等措辭降低風險。
七、重要案例參考
- 鍾庭耀訴《蘋果日報》案(2004):法院裁定評論公眾人物需基於事實,否則構成誹謗。
- 陳茂波訴《壹週刊》案(2015):判決媒體因未合理查證需賠償港幣150萬元。
總結
香港誹謗法平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訴訟門檻較高。涉及跨境或網絡誹謗時,法律程序更複雜,建議諮詢熟悉媒體法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