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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刪除申請流程:以實際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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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紀錄刪除

判決書刪除申請流程:以實際案例說明

判決書刪除申請流程全攻略:以一起性侵案件無罪判決後之個案為例,深入剖析聲請除罪化紀錄與下架裁判書之實戰策略

在當今數位時代,司法裁判書公開上網已成為常態,此舉雖有助於司法透明與法學研究,但對於案件當事人而言,伴隨而來的卻是個人名譽、隱私、工作權乃至於家庭生活的深遠負面影響。一份公開的判決書,無論最終結果是「有罪」或「無罪」,其記載的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及案件細節,都將成為當事人一輩子無法抹滅的數位烙印。因此,「如何將判決書自公開網路平臺下架?」便成為許多當事人亟欲瞭解的重要課題。

本文將以一個「經法院判決無罪之性侵案件」為核心案例,鉅細靡遺地解析「判決書刪除」(法律上正確名稱為「請求停止公開或移除裁判書」)的整個申請流程、法律依據、成敗關鍵與實務操作細節。無論您是案件當事人、家屬,或是協助處理的法律從業人員,本文都將提供您最完整、最深入的行動指南。

第一章:理解法律基礎——為何可以申請下架判決書?

在開始任何行動之前,必須先確立行動的法源依據。我國裁判書公開的主要依據是《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而授權司法院將裁判書上網的則是《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資訊管理要點》等內部規定。

然而,公開並非毫無界限。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與「人格權」正是與「司法公開」原則相抗衡的重要權利。為求平衡,司法院制定了《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司法案件審理中及確定後資料調閱作業要點》與《司法院辦理裁判書及案件資料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等規定,作為申請下架判決書的主要法規依據。

其中,最核心的准駁標準,歸納於《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司法案件審理中及確定後資料調閱作業要點》第6點。該條文列舉了得聲請停止公開裁判書資料的幾種情形,這也是我們整個申請策略的攻防核心:

  1.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例如案件內容涉及當事人之身心健康、家庭狀況、親密關係等不欲人知之資訊。
  2. 當事人為受刑判決之少年: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少年之前途,原則上不公開。
  3. 案件係刑事判決,且經宣告無罪、免訴、免刑、緩刑或不受理確定:此為本案我們將重點著墨的類型。立法理由在於,既然國家司法已還當事人清白,或不以嚴刑相繩,就不應讓公開的判決書成為當事人回歸社會的永久障礙。
  4. 其他足認不適宜公開之情形:此為一概括條款,賦予法院裁量權,需由當事人提出強而有力之事證說服法院。

我們的案例,正好符合上述第三種情形,這也是實務上最常見、成功率相對較高的申請類型。

第二章:案例背景深度剖析——阿傑的無罪之路與數位困境

為了讓說明更具體,我們虛構一個名為「阿傑」的當事人,並描繪其完整的故事。

案例事實:
阿傑是一位30歲的補教界數學名師,教學認真且頗受學生歡迎。五年前,他因一名女學生「小莉」的指控,被檢察官以《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起訴。小莉指控阿傑在一次單獨課後輔導時,於教室內對其性侵。案件審理期間,阿傑堅決否認犯罪,表示雙方是你情我願的合意性行為,並提出雙方事後仍有正常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長達三年的審理,法院最終因檢方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違反小莉意願,判決阿傑「無罪」確定。

無罪後的現實衝擊:
雖然法律上阿傑已獲清白,但他的噩夢才剛開始。只要任何人在Google搜尋引擎鍵入「阿傑」、「補教名師」、「性侵」等關鍵字,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那份詳細記載著案發過程、雙方說法、甚至包含一些私密對話內容的無罪判決書,總是出現在搜尋結果的第一頁。這導致:

  • 工作嚴重受創:補習班為維護商譽,被迫將阿傑解聘。其他補習班在面試前上網搜尋後,也紛紛以各種理由拒絕聘用。
  • 人際關係破裂:親友、過往的學生家長對其投以異樣眼光,家庭生活承受巨大壓力。
  • 精神持續煎熬:阿傑雖獲無罪,但這份公開的判決書彷彿是一張永久的「社會性死亡宣告書」,使他無法真正回歸正常生活。

在這個背景下,阿傑決心提出「判決書刪除」(停止公開)的申請。

第三章:申請前的戰略準備——證據蒐集與理由建構

申請絕非只是一紙書狀遞出即可,成敗關鍵在於事前的準備是否紮實。此階段目標在於「建構一個無法被法院拒絕的強大理由」。

步驟一:取得完整的確定判決書
首先,必須從「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下載那份對您造成困擾的「無罪確定判決書」全文。這是您申請的標的,也是撰寫聲請書時必須引述的對象。

步驟二:系統性蒐集「判決書公開造成具體損害」的證據
這是整個申請案的「心臟」。法院准許與否,極大程度取決於您能否證明「公開判決書對您造成的損害,已明顯大於司法公開之公益目的」。您必須有系統地蒐集以下證據:

  1. 工作與經濟上的損害證明:
    • 解聘通知書:補習班出具的解雇函,或相關的電子郵件、LINE對話紀錄。
    • 求職失敗紀錄:與其他補習班或公司的人資往來郵件,特別是對方委婉拒絕的訊息。例如:「經評估,您的背景與本公司需求不符…」等。若能取得對方口頭表示因看到判決書而有所顧慮的錄音(需注意合法性)或證人,證據力更強。
    • 財務狀況證明:如銀行存款明細、貸款繳款通知等,用以證明因失業導致經濟陷入困境。
    • 輔助證人聲明:可請補教業同業公會、昔日同事或學生家長出具聲明書,證明阿傑在事件前的教學表現優異,且事件後其名譽已嚴重受損,影響生計。
  2. 精神與健康上的損害證明:
    • 就醫紀錄:至精神科或身心科診所就診的紀錄,診斷證明書上若載明「憂鬱症」、「焦慮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並註明與該訴訟及後續之社會壓力有關,將是極具說服力的證據。
    • 心理諮商報告:若有進行長期心理諮商,可請心理師出具一份專業評估報告,詳述當事人因判決書公開所承受的心理痛苦、社交畏懼等症狀。
    • 親友證詞:由家人、配偶或親密友人出具陳報狀,具體描述當事人自從判決書公開後,性格轉變、情緒低落、封閉自我等情況。
  3. 家庭與社會生活上的損害證明:
    • 家庭關係緊張:例如與配偶爭吵的紀錄、子女在學校被同學議論的聯絡簿紀錄或老師證明。
    • 社群媒體霸凌:若有網友在Facebook、Dcard、PTT等公開論壇,根據判決書內容對當事人進行肉搜、謾罵、公審,務必將所有網頁截圖、連結存證公證。

步驟三:論述「公益與私益的權衡」
在聲請書中,您必須主動出擊,說服法院「在此个案中,保護您的隱私與人格權,遠比司法公開的公共利益更重要」。您可以從以下角度論述:

  • 本案已無罪確定:司法體系已還您清白,持續公開判決書無異於對您施加「額外的懲罰」,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
  • 案件本身之性質:性侵案件本身極度涉及個人隱私與名節,公開細節對當事人(無論是告訴人或被告)都是二次傷害。
  • 您已付出代價:強調長達三年的訴訟過程,無論在時間、金錢、精神上都已付出巨大代價,不應讓這個無罪的標籤跟隨一輩子。
  • 對社會的正面意義:允許下架判決書,是給予更生人(即便是無罪確定者,其人生也已歷經重大更生)一個真正重生、貢獻社會的機會,這本身也是一種公共利益。

第四章:實戰操作——撰寫「聲請停止公開裁判書狀」

準備好所有證據後,接下來就是撰寫核心的法律文書。以下我們將以阿傑的案例,幾乎逐段示範如何撰寫這份聲請狀。

【書狀範例:聲請停止公開裁判書狀】

聲請人:阿傑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住址:臺北市大安區XXX路XX號X樓,電話:09XX-XXX-XXX)
送達代收人:聲請人本人 (同上)
案號:XXX年度XXX字第XXX號 (請填上您的案號)
案由:強制性交等

聲請事項
一、 請求貴院准予停止公開本件XXX年度XXX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其他任何公開平臺。
二、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部分:案件背景與確定結果
聲請人前因XXX年度XXX字第XXX號強制性交案件,業經 貴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下同)XXX年XX月XX日以XXX年度XXX字第XXX號刑事判決宣判無罪,並於XXX年XX月XX日確定在案(證物一:無罪確定判決書影本)。法律上,聲請人已獲清白,理應回歸正常生活。

第二部分:判決書公開對聲請人造成之具體且重大損害
然而,該無罪判決書至今仍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任何人皆可輕易查閱。此一狀況已對聲請人之工作權、名譽權、隱私權及心理健康造成持續且嚴重之侵害,分述如下:

  1. 工作權與經濟生活之嚴重侵害:
    聲請人原為補教界數學名師,憑藉專業知識與教學熱忱謀生。惟自該判決書公開後,原任職之「○○文理補習班」因擔心商譽受損,已於XXX年XX月XX日將聲請人解聘(證物二:解聘通知書)。其後,聲請人積極求職,前往「XX數學家教班」、「○○升大學補習班」等處應徵,面試主管均於網路搜尋後,以「公司政策調整」、「職缺已滿」等理由婉拒(證物三:求職往來電子郵件截圖)。此等經歷明確顯示,公開之判決書已成為聲請人求職之永久障礙,導致聲請人長期處於失業狀態,經濟拮据,僅能依靠積蓄度日,甚至有斷炊之虞(證物四:銀行存摺明細及貸款繳款通知)。長此以往,聲請人多年苦讀習得之專業技能將無用武之地,生計陷入絕境。
  2. 精神與心理健康之巨大創傷:
    長達三年的訴訟已令聲請人身心俱疲,詎料無罪後仍因判決書公開而持續遭受社會大眾之異樣眼光與潛在指摘,導致聲請人罹患憂鬱症及嚴重焦慮症,有○○身心科診所之診斷證明書可稽(證物五:診斷證明書)。心理師之評估報告亦指出,聲請人因恐懼社會評價,出現社交退縮、失眠、自我價值感低落等症狀,其壓力源直接來自於公開之判決書所引發之社會排斥(證物六:心理諮商報告)。每當想到自己的姓名與這起不實指控之案件將永久綁定於網路,聲請人便感到絕望與無助,無罪判決所帶來的一絲慰藉已蕩然無存。
  3. 家庭與社會關係之負面影響:
    聲請人之配偶因不堪親友詢問與外界壓力,夫妻關係屢生齟齬(證物七:配偶出具之陳報狀)。就讀小學之子女亦曾在學校被同學問及「你爸爸是不是那個老師?」,對孩子之心靈造成無可彌補之傷害(證物八:家庭聯絡簿紀錄與導師證明)。凡此種種,皆因判決書之公開所致,使聲請人縱獲無罪,仍無法安穩度日。

第三部分:法律依據與利益權衡
按《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司法案件審理中及確定後資料調閱作業要點》第6條第3款規定,案件係刑事判決,且經宣告無罪確定者,当事人得聲請停止公開。本案情形完全符合該款規定。

再者,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之隱私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亦明確揭示隱私權乃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案判決書內容涉及極度敏感之個人私密領域事項,其公開已嚴重侵害聲請人之隱私與人格權。

雖謂裁判書公開有其司法透明、法學研究之公益目的,然本案既已無罪確定,持續公開該判決書對於上述公益之助益極其有限,反而對聲請人之基本權利造成不成比例之巨大傷害。權衡之下,保護聲請人得以擺脫數位烙印、回歸社會、重拾人生之利益,顯然遠大於將其個人悲劇持續公示於眾之微小公益。准予停止公開,正是落實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具體表現,亦符合人性尊嚴之普世價值。

第四部分:結論
綜上所述,聲請人確因該無罪判決書之公開,在工作、精神、家庭與社會生活上遭受具體且重大之損害。為此,懇請 鈞院體察上情,憫恕聲請人之困境,惠予准許聲請人之請求,停止公開該判決書,給予聲請人一個真正重生的機會,不勝感禱。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 XXX年 XX月 XX日

具狀人:阿傑 (簽名蓋章)

【證物清單】
證物一:無罪確定判決書影本。
證物二:解聘通知書影本。
證物三:求職往來電子郵件截圖共XX張。
證物四:銀行存摺明細及貸款繳款通知影本。
證物五:○○身心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影本。
證物六:○○心理諮商所心理評估報告影本。
證物七:配偶○○○出具之陳報狀。
證物八:子女家庭聯絡簿紀錄與導師證明影本。

第五章:遞狀與後續流程——從法院收文到收到裁定

  1. 遞交聲請狀:將聲請書正本及所有證物影本,以「刑事聲請狀」為狀別,遞交至「作成該判決之法院」(例如:您的無罪判決是最終由臺灣高等法院作出的,就遞交到高等法院的刑事紀錄科)。建議親自遞狀並取得收文章,或使用雙掛號郵寄以保留憑證。
  2. 法院分案與審理:法院收件後會進行分案(通常是「聲」字案),由當初審判的合議庭其中一位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進行審查。審理重點在於:
    • 聲請人是否為當事人。
    • 案件是否符合得聲請之要件(如無罪確定)。
    • 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其因判決書公開受有重大不利益,且此不利益已逾越司法公開之公益。
  3. 可能的補充說明:承辦法官可能會認為證據不足或有疑問,發函要求聲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充說明或補強證據。此時必須把握機會,再次強化您的論點。
  4. 法院裁定:審理結束後,法院會以「裁定」之形式作出准駁之決定。
    • 准許裁定:裁定主文會寫明「准予停止公開XXX年度XXX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法院會將此裁定副知司法院資訊管理处,由該單位進行下架作業。下架通常需要一至數週的工作時間。
    • 駁回裁定:裁定主文會寫明「聲請駁回」。此時聲請人必須考慮下一步的救濟手段。

第六章:救濟途徑與其他可能性——當聲請被駁回時怎麼辦?

若不幸收到駁回的裁定,切勿灰心,您仍有法律救濟途徑。

  1. 抗告
    • 時效:收到裁定後10日內
    • 管轄法院:向「原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提出。例如,原地方法院駁回,就向高等法院抗告;原高等法院駁回,則向最高法院抗告。
    • 撰寫「刑事抗告狀」:抗告狀的重點在於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例如:原審法院忽略了哪些重要證據、對利益權衡的判斷有明顯錯誤、適用法律見解有誤等。您需要將在原審聲請狀中的理由,用更精煉、更具攻擊性的方式,結合法律見解,向上級法院主張。
  2. 聲請再審:此為非常救濟手段,實務上難度極高。通常需有新的、未經斟酌的證據或發現可證明原確定裁定(指駁回您聲請的那個裁定)有違法情事,才有可能提起。
  3. 釋憲聲請:如果認為相關法規或法院的見解,過度偏向司法公開而犧牲隱私權,已達違憲程度,在窮盡救濟途徑(如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後,可考慮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這是一條漫長且門檻極高的道路,需要專業律師的評估與協助。

第七章:其他特殊情境的處理策略

我們的案例是「無罪確定」,但實務上還有其他常見類型:

  • 情境一:少年事件:無論有罪無罪,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少年前科紀錄塗銷」及相關規定,少年之刑事紀錄與裁判書本即應封存,原則上不公開。若發現被公開,應立即依法聲請下架。
  • 情境二:緩刑或輕微案件:可援引《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司法案件審理中及確定後資料調閱作業要點》第6條第3款「緩刑」或其他足認不適宜公開之情形。論述重點在於「案件情節輕微」與「當事人已深自反省,並積極回歸社會」,持續公開判決書將阻礙其更生。
  • 情境三:非當事人(如告訴人、證人):告訴人或證人同樣可能因判決書揭露其個人資訊而受害。此時應主張該要點第6條第1款「涉及個人隱私」。例如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其姓名雖經遮隱,但判決書內容仍可能使其被周遭人士辨識出來,造成二度傷害。

第八章:結論與最終建議

申請下架判決書是一場「隱私權」與「司法公開」的拔河。成功與否,關鍵在於「證據」與「論述」。您必須將判決書對您人生造成的「具體傷害」生動而深刻地呈現給法官,說服他這是一個「非下架不可」的個案。

最後的叮嚀:

  1. 耐心與毅力:整個流程從準備、遞狀、等待到可能的抗告,可能長達半年到一年以上,請保持耐心。
  2. 證據為王:寧可多準備,不可少準備。每一份就醫紀錄、每一封求職拒絕信,都是您說服法官的子彈。
  3. 考慮尋求專業協助:如果案情複雜,或您對法律程序不熟悉,強烈建議諮詢或委任專業律師。律師能幫您精準地撰寫書狀、組織證據,並在法庭上為您進行最有效的主張。

希望透過這份極致詳盡指南,能為正在黑暗中尋找出口的您,點亮一盞明燈,指引出一條清晰、可行的道路,助您奪回被數位烙印所綁架的人生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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