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LINE@官方帳號散布不實訊息誹謗同業,律師的競爭法訴訟策略

壹、 事件定性與法律框架分析:從LINE@訊息到競爭法違規
在擬定訴訟策略前,律師首先必須對系爭行為進行精準的法律定性。利用LINE@官方帳號散布不實訊息誹謗同業,並非單純的私人恩怨,而是利用現代通訊工具進行的商業攻訐。其法律評價應從以下幾個層面切入:
一、 核心法規:公平交易法之適用性
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是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的核心規範。針對以不實訊息攻擊競爭對手的行為,主要涉及兩大條文:
- 公平法第21條(不實廣告與標示):
- 適用情境: 若散布的訊息內容涉及對自己或他人商品、服務的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 構成要件: 例如,業者在LINE@訊息中聲稱「同業的產品經SGS檢驗含有重金屬」,但實際上並未經檢驗或檢驗結果為合格。此舉雖是攻擊他人,但同時也在「引人錯誤」地暗示自己的產品安全無虞,從而影響交易相對人的認知與決策。
- 公平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適用情境: 這條是公平法的「帝王條款」,用以規範所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當散布不實訊息的行為,雖未直接構成第21條的「不實廣告」,但整體而言,該行為以違反商業倫理及競爭效能的方式,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干擾時,即可適用本條。
- 構成要件:
- 「欺罔」: 指行為人對交易相對人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導致交易相對人作出錯誤的交易決定。例如,謊稱同業已倒閉、財務危機,誘使客戶轉單。
- 「顯失公平」: 指行為以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的手段,妨礙公平競爭。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營業誹謗」(又稱「比較廣告中的誹謗」或「不當比較」)。當業者以不實或誇大方式,對他事業之營業所、商品(或服務)、商譽、信用等為貶抑或攻擊,即構成顯失公平。
二、 輔助法規:民法與刑法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 第1項前段: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名譽權、商譽權即屬受侵害之「權利」。
- 第1項後段: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營業誹謗通常被視為背於善良風俗的行為。
- 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公平法即屬保護他人(包含事業)之法律。
- 請求權基礎: 受害企業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名譽權受侵害之金錢賠償與回復名譽適當處分)請求財產上損害(如業績下滑)與非財產上損害(商譽損失)。
-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構成要件: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散布於眾」:將訊息發送給LINE@好友,即已該當此要件。
- 「真實性抗辯」: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然而,商業上的營業誹謗,涉及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通常被認定與「公共利益」有關。因此,行為人若無法證明其傳述內容為「真實」,即有構成犯罪之虞。需特別注意的是,即使內容為真,若行為人僅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仍可能成立犯罪。
三、 行為主體與責任歸屬
- 企業本身(公司): 需負公平法上的行政責任(被公平會裁罰)及民法上的侵權賠償責任。
- 企業負責人(如老闆、總經理): 若為其決意或授權的行為,應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上,若其為實際行為人或共犯,亦應負刑責。
- 實際操作者(小編、員工): 為實際行為人,應負民事、刑事責任。但通常原告會將其與僱用人(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以求獲得較完整的賠償。
貳、 訴前準備階段:舉證之所在,即勝敗之所在
在LINE@這樣的封閉性社群平台,證據保全與蒐集是訴訟成敗的關鍵。由於訊息是針對特定好友發送,而非完全公開於網路,因此證據的掌握難度更高。
一、 證據蒐集與保全策略
- 取得誹謗訊息內容:
- 員工或合作廠商舉報: 若受害企業自身或其友好之廠商、客戶恰好是對方LINE@的好友,可立即請其提供完整的訊息截圖(必須包含發送者頭貼、名稱、發送時間、完整內文)。
- 公證程序: 對於已取得的電子訊息,為強化其證據力,應立即前往法院公證處或由民間公證人,就該電子裝置上的訊息內容、發送者資訊等進行「體驗公證」,將動態的數位證據轉化為靜態的、具有公信力的書面紀錄,避免對方事後否認、修改或刪除。
- 證明散布範圍與影響力:
- 好友數量: 若能得知對方LINE@帳號的好友人數,可證明其散布規模與影響力。此數據通常無法直接取得,但可透過與該帳號互動(如點擊選單)或由公正第三方(如調查機構)進行估算。
- 截圖數量與來源: 蒐集來自不同好友、不同時間點的截圖,用以證明該訊息已廣泛散布。
- 後續效應: 蒐集客戶詢問、質疑、解約或訂單流失的紀錄,將損害與誹謗行為建立因果關聯。
- 鎖定行為人:
- 帳號資訊: LINE@帳號通常會顯示企業名稱、Logo、官方網站連結等,可直接鎖定為該企業所為。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詢: 查詢該企業的登記資料,確認其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為後續訴訟列明被告做準備。
- IP位址(難度較高): 若有提起刑事告訴,可透過司法警察機關向LINE公司調閱發送該則訊息的後台IP紀錄,以證明是該公司內部何人、於何地發送。
二、 律師的初步評估與策略擬定
律師在審閱證據後,應為客戶進行風險與效益評估:
- 法律風險評估: 該行為是否明確違反公平法第21條或第25條?是否有其他免責事由?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如何估算?刑事告訴的成功率?
- 目標設定:
- 首要目標: 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下架訊息、停止發送)。
- 核心目標: 請求損害賠償(金錢填補)。
- 終極目標: 回復商譽(如登報道歉、發送澄清訊息)。
- 策略目標: 透過行政檢舉,讓競爭對手被公平會裁罰,形成市場上的負面形象,達到反制效果。
- 多元管道選擇: 依據目標,決定採取單一或併行策略,包括:委請律師發函、提起民事訴訟、提出刑事告訴、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參、 律師函與紛爭解決嘗試
在正式進入訴訟前,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往往是必要且有效的第一步。
一、 律師函的戰術功能
- 意思通知與法律預警: 明確告知對方其行為已違反公平法、民法、刑法等相關規定,並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如公平會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民刑事責任)。
- 要求立即停止侵害: 明確限期要求其刪除不實訊息、向原收訊者發送澄清啟事,並保證不再犯。
- 蒐集證據: 對方若回函辯解,其內容可能成為訴訟中對其不利的證據。
- 創造就範空間: 為後續的和解協商鋪路。
二、 和解策略
若對方有和解意願,應把握時機,爭取最大利益:
- 和解條件應包括:
- 書面或當面道歉。
- 利用其LINE@官方帳號,向所有好友發送澄清暨道歉啟事(內容需經我方律師審核)。
- 支付合理賠償金,彌補商譽及營業損失。
- 承諾未來不再有類似行為,並約定違約金條款。
- 律師角色: 談判過程中,律師需主導法律條文的解釋、賠償金額的計算基準,並將和解內容撰寫成嚴謹的和解契約,避免日後爭議。
肆、 核心訴訟策略:多軌並進,全面反擊
若協商破裂或對方無善意回應,則應立即啟動正式法律程序。最佳的訴訟策略是「三箭齊發」:刑事告訴、民事訴訟、行政檢舉同時或先後進行。
一、 第一支箭:刑事告訴——以刑逼民,快速偵查
- 告訴罪名: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以文字、圖畫散布誹謗訊息,法定刑較重)。
- 告訴對象: 公司負責人及實際操作LINE@之員工(如小編)。將負責人列為被告,可迫使其出面處理,增加壓力。
- 優勢分析:
- 偵查權介入: 檢察官可動用公權力,向LINE公司調閱IP位址、帳號申請資料等,破解舉證困難。
- 以刑逼民: 一般企業負責人極不願留下刑事前科,因此在偵查階段和解的意願非常高。可在偵查庭中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的條件,迫使對方就範。
- 成本較低: 提出告訴僅需撰寫告訴狀,無需繳納裁判費。
- 劣勢與風險:
- 誹謗罪構成要件較嚴格,特別是「真實性抗辯」與「善意發表言論」的認定。
- 若檢察官認定僅為商業糾紛,可能處分不起訴。
- 訴訟時間可能長達數月至一年以上。
二、 第二支箭:民事訴訟——填補損害,回復名譽
-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名譽權損害賠償、公平法第30條(除去侵害請求權)、第31條(損害賠償責任)。
- 訴訟策略重點:
-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緊急處置): 在訴訟進行中,為防止損害持續擴大,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命被告「暫時停止」透過其LINE@帳號散布系爭訊息。此為「超前部署」的重要武器,但釋明損害的急迫性與必要性難度較高。
- 損害賠償計算:
- 財產上損害: 可提出受誹謗前後的業績變化、客戶流失紀錄、訂單取消證明等。若難以精確證明,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請求法院審酌一切情況,依心證定其數額。
- 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商譽損失的賠償,法院會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本額、誹謗情節輕重、散布範圍等因素定之。
- 懲罰性賠償金: 依公平法第32條,若被告為故意之不正競爭行為,受害人得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請求法院判決命被告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或以其他方式(如利用其LINE@帳號)向好友發送澄清訊息。這是回復商譽的關鍵一環。
三、 第三支箭:行政檢舉——借力使力,主管機關背書
- 檢舉對象: 公平交易委員會。
- 檢舉理由: 被檢舉人利用LINE@散布不實訊息,違反公平法第21條及/或第25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 程序與優點:
- 專業認定: 公平會為競爭法之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競爭行為的適法性有專業的判斷權。一旦公平會認定違法並作成處分,該處分書將成為民事訴訟中極具說服力的證據,法院極可能以此為基礎認定被告有侵權行為。
- 行政裁罰: 公平會可命違法業者停止行為,並處以罰鍰(第21條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第25條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這對企業是直接的經濟制裁。
- 震懾效果: 被主管機關調查並處分,對企業形象殺傷力極大,能有效遏止其再犯。
- 策略運用: 通常可在民事訴訟起訴前或起訴後,同步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公平會的調查程序與法院訴訟並行,能對被告形成多重壓力。
伍、 訴訟攻防焦點與實務操作
在法庭上,雙方攻防的核心將圍繞在訊息的「真實性」、「競爭關係」與「損害」等要件。
一、 律師如何建構原告(受害方)的主張
- 證明「競爭關係」: 需向法院或公平會說明雙方在市場上具有水平或垂直的競爭關係,例如經營相同或類似業務、爭取同一群客戶。
- 證明訊息之「不實」與「惡意」:
- 逐項比對LINE@訊息內容與客觀事實(如檢驗報告、財務報表、公司登記資料)的矛盾之處。
- 舉證發送時機點具有針對性,例如正值我方重要產品發表、招標案前夕,意圖使我方喪失交易機會。
- 證明「損害」與「因果關係」:
- 提出訂單流失、客戶解約或詢問抱怨的具體事證,並論證此等損失係因客戶接收到不實訊息後,對我方之信賴產生動搖所致。
- 可聲請傳喚流失的客戶作證,說明其轉單是否受到該LINE@訊息的影響。
二、 律師如何因應被告(散布者)的可能抗辯
實務上,被告常見的抗辯理由及我方之破解之道如下:
- 抗辯一:「我的訊息是真的!」
- 破解: 要求被告舉證。例如,若對方指控我方產品有問題,應要求其提出具體的檢驗報告、客訴紀錄等科學或客觀證據。若其無法證明訊息為真,或所持證據有瑕疵(如樣本數不足、檢驗單位不具公信力),則其抗辯即不成立。若其內容是「聽說…」、「傳聞…」,更可主張其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 抗辯二:「我只是在LINE@上跟好友分享資訊,沒有要攻擊同業!」
- 破解: LINE@帳號是企業對外行銷、溝通的重要工具,其發送訊息當然具有商業目的。應強調其訊息內容明顯針對特定競爭對手,且用語負面貶抑,已超出合理評論範圍,顯屬惡意攻訐。
- 抗辯三:「這只是小編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 破解: 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公司)應與受僱人(小編)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對其員工有監督管理之責,LINE@帳號為公司資產,其上所發訊息應視為公司之行為,公司不得以「員工個人行為」為由免責。
陸、 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與商譽回復
取得勝訴判決並非終點,如何實現債權、真正回復商譽,才是最終目標。
一、 強制執行
若被告拒不履行判決(如不給付賠償金),原告須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財產(如存款、不動產、股票等)。
二、 回復名譽措施之實現
若判決命被告應在其LINE@官方帳號刊登道歉啟事或判決摘要,應密切注意其是否確實執行。若其敷衍了事(如將訊息設為隱藏、僅發布一小時即刪除),可向法院聲請認定其未依判決履行,並請求適當處理。亦可協商以其他方式代替,例如在其官方網站首頁刊登一定期間。
三、 建立長期防禦機制
在案件結束後,受害企業應與律師檢討,建立內部風險管理機制:
- 監控機制: 定期關注競爭對手的網路動態,特別是社群媒體上的言論。
- 證據保存SOP: 一旦發現可疑訊息,員工應立即通報並進行截圖、公證。
- 對外溝通窗口: 統一由發言人或法務單位回應類似攻擊,避免多頭馬車造成澄清訊息不一。
結論:律師的戰略價值
面對競爭對手利用LINE@官方帳號散布不實訊息,單打獨鬥的時代已經過去。一位熟悉競爭法及訴訟實務的律師,其價值不僅在於撰寫訴狀或出庭辯論,更在於:
- 精準定性: 從紛雜的訊息中,精確提煉出違反公平法、民法、刑法的法律爭點,將單純的「罵人」行為,升級為影響市場秩序的「不正競爭」案件。
- 策略規劃: 根據客戶的商業目標(是要錢?還是要對方閉嘴?還是要討回公道?),規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立體訴訟戰略,讓對手無所遁形。
- 證據統合: 指導客戶如何在第一時間保全數位證據,並將破碎的截圖、證人證詞,建構成完整的證據鏈。
- 風險控管: 預判對手可能提出的抗辯,預先準備破解之道,並評估訴訟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協助客戶做出最有利的商業決策。
總之,以LINE@散布不實訊息誹謗同業,是現代數位商業競爭中常見的「奧步」。唯有透過專業、全面且多軌的法律策略,才能有效打擊此類不公平競爭行為,維護自身商譽與市場的公平秩序。律師在此扮演的不僅是法律專家,更是企業在商戰中的戰略夥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