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在LINE私人群組誹謗前公司,律師處理違反保密協議的雙重訴訟

離職員工LINE群組爆料?深度解析企業如何透過「民事違約」與「刑事誹謗」雙重訴訟進行法律反擊
在社群通訊軟體高度普及的現代職場,LINE不僅是同事間溝通的橋樑,更可能成為離職員工發洩不滿、甚至毀損前公司商譽的溫床。當一名員工因故離職後,在私人的LINE群組中對前公司、主管或同事發表不實言論,甚至洩漏任職期間接觸到的機密資訊,這不僅僅是單純的情緒抒發,更可能觸犯民法、刑法,並違反雙方當初簽訂的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
對於企業經營者、人資主管或法務人員而言,如何有效因應此類網路時代的「離職後攻擊」,已成為保護公司資產(商譽與營業秘密)的重要課題。本文將深入探討當此類事件發生時,企業如何委由律師啟動「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與「刑事告訴」的雙重訴訟策略,並解析相關的法律構成要件、證據蒐集技巧以及實務上的勝訴關鍵。
第一部分:問題核心——離職員工的網路誹謗與洩密行為解析
1.1 LINE群組的「私密性」迷思:私人群組真的「私密」嗎?
許多離職員工誤以為在「私人」LINE群組(例如:前同事組成的無管理人俱樂部、離職員工自救會等)內發表的言論,屬於私人領域的對話,不受法律規範。這是一個極其危險的錯誤觀念。
- 法律定義的「公然」: 刑法上的誹謗罪,其構成要件之一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裡的關鍵在於「意圖散布於眾」以及指摘的內容是否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LINE群組即使名為「私人」,只要成員人數達到「多數人」的程度(例如三人以上,實務上通常指三人或五人以上),或成員間彼此並無緊密的個人關係(例如跨部門的前同事群組),法院實務上傾向認定該群組屬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域,已構成「公然」的狀態。
- 「私密」不等於「免責」: 即便群組成員僅有少數幾人,若發文者主觀上有讓這些「特定多數人」知悉並進而傳播的意圖,或是文章內容已明確指涉前公司,足以使群組內成員辨識出是在攻擊該公司,仍可能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侵害名譽權)。
1.2 常見的誹謗與違約態樣
離職員工在LINE群組中的不當行為,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型:
- 惡意誹謗型:
- 捏造事實: 例如謊稱前公司積欠薪資、惡意資遣、從事非法營業活動等。
- 人身攻擊: 對前主管或老闆進行侮辱性的言詞攻擊(如「無良慣老闆」、「騙子集團」),即使所述為個人主觀感受,但若用詞過激,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 誇大不實: 將公司正常的經營決策(如裁員、調職)扭曲解讀為迫害員工的行為。
- 洩漏營業秘密與違反保密協議型:
- 洩漏機密文件: 將任職期間取得的客戶名單、報價單、產品開發計畫、程式原始碼等,直接截圖或轉貼至群組中。
- 公開內部資訊: 透露公司未公開的財務狀況、薪資結構、員工懲處記錄等,即使這些資訊不構成「營業秘密法」定義的「營業秘密」,仍可能違反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中關於「不揭露公司內部非公開資訊」的概括條款。
- 意圖挖角或惡性競爭: 在群組中號召其他同事一起離職,或透露自己將前往競爭對手公司任職,並利用所知悉的公司弱點進行攻擊。
1.3 為何啟動「雙重訴訟」?
面對上述行為,企業若僅採取單一法律行動,往往效果有限。例如,單純提告刑事誹謗,若對方僅被判處罰金(可易科罰金),對離職員工的嚇阻效果甚微。因此,一套完整的「雙重訴訟」策略應運而生:
- 刑事訴訟: 主要目的在於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透過檢察官的偵查、起訴以及法院的判刑(如拘役、有期徒刑),給予行為人前科壓力,並利用國家公權力(如搜索、扣押)進行證據蒐集。同時,刑事訴訟也是迫使對方出面和解的強力手段。
- 民事訴訟: 主要目的在於「填補損害」與「防止侵害」。企業可以向離職員工請求「財產上損害」(如業績下滑、商譽受損造成的實際損失)與「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公司法人亦有名譽權)。更重要的是,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禁止對方「繼續散布」這些言論,並要求其在相同群組或指定媒體刊登「道歉啟事」或「判決書全文」,以澄清視聽、回復名譽。
「民事違約」則是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除了侵權行為(侵害名譽權)外,企業還可依據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或「員工行為守則」,主張離職員工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請求其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違約金)。
第二部分:法律攻防——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構成要件與實務操作
2.1 刑事告訴:以「誹謗罪」與「妨害秘密罪」為主軸
2.1.1 刑法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 構成要件:
- 意圖散布於眾: 行為人主觀上想將這些話傳播出去,讓大家知道。
- 指摘或傳述: 具體描述某種事實,而非單純抽象謾罵(若為抽象謾罵,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所傳述的內容,足以降低社會對被害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
- 「公然」的認定: 如前所述,需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為之。
- 免責門檻:「真實性證明」與「善意發表評論」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是一條重要的「免責條款」。- 真偽的舉證: 若離職員工主張自己說的是「真的」,那麼他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他所說的話是「真實的」。例如,他說公司積欠薪水,就必須拿出打卡紀錄、薪轉戶頭證明。如果無法證明,就難以免責。
- 公共利益: 即使他能證明為真實,但如果所討論的內容(例如前主管的私德、個人感情生活)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公司作為法人,其經營狀況、產品品質等,通常被認定與公共利益有關。但若員工攻擊的是主管的個人私德,就比較難用此條免責。
2.1.2 刑法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6條至第318條)
-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這與企業和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高度相關。
- 「工商秘密」的定義: 泛指工業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之秘密,只要非一般人所知悉,且所有人有保密之意,即可認定。客戶名單、進貨成本、研發中產品等,均屬之。
- 違約即可能「無故」: 只要員工違反保密協議的規定,將這些秘密洩漏出去,即構成「無故」。
- 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洩密罪(刑法第318條): 若員工是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如用手機截圖、翻拍公司文件)來洩漏秘密,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2.1.3 刑事告訴實務流程
- 蒐證: 這是成敗關鍵。必須將LINE群組中的對話、圖片、檔案完整截圖,並確保截圖中能顯示發文者ID、頭貼、發文時間與完整內容。最好能透過錄影方式,將整個對話頁面從上到下捲動錄製,以證明對話的連續性與真實性。截圖後應進行「數位證據保全」,例如至公證人處進行公證,或委由第三方鑑識單位進行證據保存。
- 撰寫刑事告訴狀: 委由律師整理事實經過、指出對方觸犯的法條,並附上所有證據,向「行為地」(離職員工所在地)或「結果地」(公司所在地)的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 偵查程序: 檢察官會傳喚雙方到庭說明。在此階段,重點在於說服檢察官對方的言論「非屬真實」或「惡意甚明」。若能達成和解,告訴人可撤回告訴(誹謗罪為告訴乃論)。
- 起訴與審判: 若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會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後,由法官進行審理。
2.2 民事訴訟: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債務不履行」為核心
2.2.1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 構成要件:
- 故意或過失: 離職員工的行為是出於故意。
-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侵害了公司的「名譽權」、「信用權」或「營業秘密」。
- 造成損害: 必須有損害的發生。這裡的「損害」可能是營業額下降、訂單流失,也可能是商譽受損(非財產上損害)。
- 因果關係: 損害與不法行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請求項目(民法第195條):
- 財產上損害賠償: 例如因為不實言論導致客戶解約的實際損失金額。這部分舉證難度較高,需提出具體的財務報表或客戶往來信函證明。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公司法人雖無肉體痛苦,但名譽遭受侵害時,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會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等來核定金額,一般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是民事訴訟中極具威力的武器。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命離職員工在原本的LINE群組中刊登一則道歉啟事,或在指定的新聞紙(如報紙)上刊登判決書全文或摘要,以正視聽。
2.2.2 依「保密協議」提起債務不履行訴訟
- 契約基礎: 員工在任職時簽署的「保密協議」、「勞動契約」或「員工工作規則」中,通常會載明:員工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均不得洩漏公司的機密資訊,且不得有詆毀公司或同仁名譽的行為。
- 違約金條款: 許多保密協議中設有「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例如:「如有違反,願給付公司新台幣XX萬元作為違約金」。一旦員工的行為被認定違約,公司即可直接依此條款請求給付違約金,無須舉證實際損害金額,對公司極為有利。但違約金若過高,法院仍可依職權酌減。
- 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或第179條(不當得利,若員工因洩密獲利),請求損害賠償。
2.3 「雙重訴訟」的實戰策略整合
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採取「以刑逼民」的策略:
- 同步提出: 第一時間同時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並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 刑事偵查的壓力: 刑事被告在面對檢察官偵訊時,心理壓力極大,擔心留下前科。這會迫使其在民事訴訟中讓步,尋求和解。
- 民事調查的輔助: 在民事訴訟中,可透過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要求LINE公司提供群組成員資訊或對話紀錄(雖實務上困難,但可作為施壓手段),或請求法院命對方提出相關文件。
- 和解談判的籌碼: 在法庭上,律師可以清楚地向對方及其律師分析:若刑事被判有罪(哪怕是易科罰金),前科紀錄將跟隨一生;民事上除了賠償金,還可能被要求登報道歉。雙重壓力下,和解條件(如金錢賠償、書面道歉)往往更能達成。
第三部分:實戰指南——證據蒐集與律師協作
3.1 證據蒐集的黃金法則
在提告前,證據的完整性直接決定了案件的成敗。
- 完整截圖:
- 包含識別資訊: 截圖必須包含發言者的LINE名稱、頭像(即使可能是暱稱,也可作為線索)、發言日期時間。
- 連續畫面: 若對話很長,應連續截圖,確保每張圖之間能接續,證明對話未曾中斷或竄改。
- 備份與錄影: 建議使用另一支手機或螢幕錄影軟體,將瀏覽整個對話紀錄的過程錄製下來,並同時錄製進入該群組的過程,以證明該群組確實存在,且你具有合法權限觀看這些內容。
- 確立證據真實性:
- 公證: 將存有對話紀錄的手機或電腦畫面,帶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由公證人當場見證並製作公證書,證明該數位資料在某一時間點的真實狀態。這是訴訟中最強而有力的證據。
- 保留原始裝置: 不要急著刪除手機或電腦上的對話紀錄,原始裝置是證明證據未被偽造的最佳佐證。
- 比對事實: 針對誹謗內容,公司內部應進行調查。例如,若對方指控公司欠薪,財務部門應調出該員的薪資轉帳記錄,準備好反證。
3.2 如何與律師有效協作
- 完整告知事實: 對律師不要隱瞞。無論是公司是否有任何經營上的瑕疵,或是與該員工的恩怨,都應完整告知。律師需要了解全貌,才能預測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並預先擬定攻防策略。
- 提供書面證據: 除了LINE對話紀錄外,請準備好:
- 該員工的勞動契約、保密協議、競業禁止條款。
- 該員工的任職期間、職稱、職務內容(以證明其接觸機密資訊的權限)。
- 公司針對此事件所受影響的初步說明(如客戶關切電話紀錄、股價波動等,雖不精確,但可做為參考)。
- 設定明確目標: 與律師討論,此次訴訟的目的是什麼?
- 要求高額賠償? (需有堅強損害證據)
- 要求對方登報道歉、澄清謠言? (民事訴訟的重點)
- 給予對方刑事前科,以儆效尤? (刑事告訴的重點)
- 盡快達成和解,息事寧人? (律師可在訴訟中隨時調解)
- 信任專業判斷: 訴訟過程漫長,律師會根據案情發展(例如檢察官的心證、法官的態度)建議調解或繼續訴訟。管理階層應與律師保持密切溝通,信任其專業建議。
第四部分:企業防範於未然——制度建立與內部管理
訴訟是最終的手段,事前的預防遠勝於事後的救濟。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制度,降低此類事件發生的風險。
4.1 合約的縝密設計
- 保密協議(NDA)的優化:
- 定義廣泛的「機密資訊」: 除了傳統的營業秘密,應將「內部管理文件」、「薪資結構」、「未公開的財務數據」、「員工個人資料」等均納入保密範圍。
- 納入「不詆毀條款」(Non-Disparagement Clause): 明文約定員工在離職後,不得以任何口頭或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通訊軟體),對公司、其產品、服務、負責人、主管及同仁,發表任何負面、貶損或不實的言論。此條款是日後提告違約的明確依據。
- 違約金約定: 設定一個明確的、具有警惕效果的違約金數額(例如月薪的24倍或一個固定金額),並載明此為「懲罰性違約金」,不受實際損害多寡影響。
-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 將上述保密及不詆毀義務,以及違反後的懲處(如追回獎金、民事求償)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並確保員工確實簽收。
4.2 離職面談的關鍵角色
離職面談不是走過場,而是風險控管的最後一道防線。
- 緩和情緒: 多數誹謗源於不滿。透過真誠的離職面談,了解員工的真實想法,對於誤會進行澄清,對於合理的抱怨給予回應,有助於化解其心中的怨氣。
- 重申法律義務: 在離職面談中,應由人資或法務人員明確、溫和地提醒離職員工,其簽署的保密及不詆毀條款在離職後仍然有效。並告知若違反,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這是一個重要的「預防性告知」。
- 發放離職證明與結清費用: 確保所有薪資、獎金、遣散費依法結清,避免因財務糾紛埋下未來的導火線。
4.3 監控與應變機制
- 定期網路巡邏: 可以定期搜尋公司名稱、產品名稱、關鍵主管姓名,了解網路上是否有不實言論。
- 員工教育訓練: 定期對在職員工進行教育訓練,強調保密義務的重要性,並提醒他們在社群媒體上的言行應符合公司規範,尤其要避免加入或成立專門討論前公司是非的群組,以免自身觸法或成為不實言論的傳播者。
- 快速反應小組: 一旦發現有離職員工散布謠言,應立即啟動應變機制。由法務/人資/公關組成小組,評估影響範圍,並迅速與律師討論是否發出律師函、提告或採取其他澄清措施。
第五部分:實務案例解析與未來趨勢
5.1 模擬案例一:LINE群組誹謗案
- 背景: A公司研發部離職員工B,因不滿考績被打低分而離職。離職後,在一個包含20名現任及離職同事的LINE群組中,多次發言指控A公司主管C「收受廠商回扣」、「公司產品有嚴重瑕疵還隱瞞不報」。
- 證據: A公司蒐集了所有LINE對話截圖並經公證。財務部門清查後,確認主管C並無收受回扣之事;品管部門也提出產品檢驗合格報告,證明B的指控不實。
- 訴訟策略:
- 刑事: 對B提出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告訴(因以文字方式誹謗)。檢察官傳喚群組成員作證,證實確有看到該言論。B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被檢察官起訴,最終法院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 民事: 同時提出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及195條,請求B賠償公司商譽損失50萬元,並請求法院命B在該LINE群組中刊登一則道歉啟事,說明先前言論係屬捏造,向公司及主管C道歉。
- 結果: B在刑事被判刑後,深知留有前科對未來求職不利,主動尋求和解。最終,B同意支付公司30萬元和解金,並在律師見證下,於該LINE群組發表道歉聲明,公司則撤回民事訴訟,並同意給予刑事緩刑條件(如捐款給公益團體)。
5.2 模擬案例二:違反保密協議洩密案
- 背景: D公司業務經理E離職後,加入競爭對手F公司。不久後,D公司發現一個離職員工群組中,有人貼出D公司明年的重點客戶名單與最新報價策略。經查,發文者正是E。
- 證據: E的保密協議中明確將「客戶名單」與「報價策略」定義為機密資訊,且約定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洩漏。D公司將群組中的文件截圖與E任職期間經手的電子檔案進行比對,發現文件格式、錯誤符號都一模一樣,證明是E任職期間持有的檔案。
- 訴訟策略:
- 刑事: 對E提出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告訴。同時,因涉及競爭對手,可能還涉及背信罪。
- 民事: 主要依據「保密協議」提起債務不履行訴訟,請求E給付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200萬元,並請求禁止E繼續使用或洩漏該機密資訊。
- 結果: 由於證據確鑿,且保密協議條款清楚,法院民事庭很快判決E應給付違約金200萬元。刑事部分,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考量E的行為已對D公司造成實質商業損害,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且未給予緩刑。E不僅需支付高額違約金,還留下刑事前科,職業生涯遭受重創。
5.3 未來趨勢與挑戰
- 匿名帳號的追查難度: 若離職員工使用假名、綽號在LINE群組中發言,或是在其他更封閉的社群平台(如Discord、Telegram私密頻道)活動,要追查其真實身分將更為困難。需仰賴IP追查或其他數位足跡,甚至需要跨國司法互助。
- 證據數位化的挑戰: 深偽技術(Deepfake)的出現,使得偽造對話紀錄、圖片甚至影片成為可能。未來法庭上對數位證據的真偽鑑定將更為重要。
- 員工意識抬頭: 勞工權益意識高漲,員工在發言時可能會更小心地包裝,以「合理評論」或「公益舉報」為由進行抗辯。企業在提告時,必須更精準地區分「惡意誹謗」與「善意評論」的界線,避免被法院認定為利用訴訟打壓員工言論自由。
結語
員工離職後在LINE群組誹謗前公司,看似是個人情緒的小規模宣洩,實則可能對企業的商譽、團隊士氣乃至商業利益造成深遠的負面影響。面對此類行為,企業不應消極以對,而應果斷採取法律行動。
透過律師精心策劃的「雙重訴訟」——刑事告訴以追究其個人責任、施加心理壓力,民事求償以填補公司損害、回復名譽——不僅能有效懲罰不法行為人,更能對其他在職或離職員工產生強大的警示效果,形塑「網路發言仍須負法律責任」的企業文化。
然而,訴訟終究是手段而非目的。企業更應回歸根本,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簽署完備的保密與不詆毀合約,並以真誠的態度進行員工關係管理。唯有如此,才能在這個資訊快速流竄的時代,築起一道保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堅固城牆,將爭議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讓企業能專注於本業的發展與創新。當法律戰無法避免時,充分的準備、完整的證據與專業的法律團隊,將是企業在法庭上贏得勝利的堅實後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