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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路聲譽管理法律 2025 完整說明

WebRto article cover Online Reputation Management Law-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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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路聲譽管理法律 2025 完整說明

關於「網路聲譽管理法律」的完整說明:

網路聲譽管理法律:完整說明

在數位時代,個人或企業的聲譽極易受到網路言論的影響。負面評價、不實謠言、惡意攻擊等內容一旦在網路上擴散,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網路聲譽管理」成為重要課題,而其核心基礎之一便是理解並善用相關法律規範。

網路聲譽管理法律並非單一法典,而是指一系列可用來保護個人或企業在網路上的名譽、隱私、商譽及其他權益的法律規範與手段。其主要目的在於:

  1. 防止不當言論的散播: 遏止誹謗、侮辱、散布不實資訊等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2. 移除已存在的不當內容: 要求網路平台或內容發布者刪除侵害權益的資訊。
  3. 尋求救濟與損害賠償: 對侵權行為人追究法律責任,請求損害賠償或恢復名譽。
  4. 保護個人資料與隱私: 防止個人敏感資訊被不當揭露或濫用。

以下詳細說明台灣主要的相關法律領域、關鍵條文與實務應用:

一、 核心法律領域

  1. 民法 – 人格權保護 (特別是名譽權、隱私權):
    • 關鍵條文: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保護)、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適用範圍:
      • 名譽權侵害: 網路上的誹謗性言論(陳述不實事實)、公然侮辱(貶損人格的謾罵)導致社會評價降低。
      • 隱私權侵害: 未經同意公開個人私密資料(如身分證號、病歷、私密照片、家庭狀況)、非法竊錄或公開私人活動。
    • 救濟方式: 請求損害賠償(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強制在相同平台刊登澄清聲明或判決書摘要)。
    • 重要性: 是主張網路名譽受損最基礎且最常用的法律依據。
  2. 刑法 –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
    • 關鍵條文:
      •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在公開場合(包括網路公開平台)以言語、文字、圖畫對人謾罵、嘲笑,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告訴乃論。
      •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事項。告訴乃論。 若能證明所言為真(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除外),或善意發表言論(如依適當管道合理查證、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有機會免責。
      •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對企業尤其重要)。非告訴乃論。
      • 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洩漏、利用該竊錄內容。告訴乃論。
      • 第315條之2(加重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行為,或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散布、播送該竊錄內容。非告訴乃論。
      • 第358條至第363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如入侵電腦系統、破壞電磁紀錄、干擾電腦系統等,若駭客入侵導致資料外洩或聲譽受損可能適用。
    • 適用範圍: 針對情節較嚴重、具刑事可罰性的網路名譽侵害、隱私侵害或信用毀損行為。
    • 救濟方式: 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由國家追訴犯罪行為人,使其面臨刑罰(罰金、有期徒刑)。被害人亦可於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請求。
    • 重要性: 刑事責任的威嚇力較高,可促使平台或行為人更積極處理侵權內容。但需注意證據門檻及告訴乃論的時效(六個月)。
  3.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
    • 關鍵條文: 第2條(個人資料定義)、第19、20條(蒐集、處理、利用之合法性基礎與限制)、第29、30條(損害賠償責任)、第11條(當事人請求刪除權)、第3條(當事人權利)。
    • 適用範圍:
      • 當網路上的言論涉及揭露、散布足以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如姓名、照片、地址、電話、病歷、財務狀況等),且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超出原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或無其他法定理由(如為公共利益、契約履行等)時,即可能違反個資法。
      • 例如:肉搜公開他人個資、未經同意張貼含個資的負面評論、企業客戶資料外洩被用於惡意攻擊。
    • 救濟方式:
      • 向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請求行政調查與裁罰(罰鍰)。
      • 向資料蒐集處理的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平台、網站經營者、貼文者)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行使刪除權)。
      • 請求損害賠償
    • 重要性: 特別適用於涉及個人敏感資訊被惡意公開散布的情形,提供要求平台刪除該等內容的明確法律依據(行使刪除權)。
  4. 商標法、公平交易法 (對企業尤其重要):
    • 關鍵條文:
      • 商標法: 第68、95條(侵害商標權之民刑事責任)。
      • 公平交易法: 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第42條(損害賠償)、第29條(請求除去、防止侵害)。
    • 適用範圍:
      • 競爭對手或他人惡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網路上進行負面行銷、散布不實訊息損害企業商譽。
      • 利用關鍵字廣告購買競爭對手商標,引導流量至自身網站或負面內容。
      • 散布不實比較廣告或虛偽不實資訊,影響消費者決定,打擊競爭對手。
    • 救濟方式: 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排除侵害(如下架侵權內容)、請求防止侵害、向公平會檢舉請求行政處分(罰鍰、命改正)。

二、 關鍵法律工具與實務應用

  1. 存證與蒐證:
    • 重要性: 任何法律行動的基礎。網路內容易被刪改,第一時間保存證據至關重要。
    • 方法:
      • 網頁截圖: 完整截取包含網址、日期時間、發布者帳號、侵權內容的畫面。
      • 錄影: 錄下瀏覽網頁的過程,證明內容存在。
      • 公證: 將侵權網頁送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進行網頁證據保全,具最高證據力。
      • Whois查詢: 記錄侵權網站或網域的註冊資訊。
      • 紀錄來源: 記下發現侵權內容的連結、平台、社群媒體帳號、發布時間。
  2. 通知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下架 (Notice & Takedown):
    • 法律依據:
      • 主要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當事人刪除權)及第20條(處理利用之限制)。
      • 民法侵權行為亦可作為請求基礎。
      • 平台通常也訂有《社群守則》或《服務條款》,禁止誹謗、騷擾、侵害隱私等行為。
    • 實務操作:
      • 查找平台申訴管道: 各平台(如Facebook, Google, YouTube, PTT, Dcard, 新聞網站留言區等)均有提供著作權或內容檢舉機制(常標示為「檢舉」、「回報」)。
      • 提出正式侵權通知: 清楚說明侵權內容的具體位置(網址連結)侵權事由(例如:誹謗、侮辱、侵害隱私、違反個資法)、權利證明(如涉及個資,說明當事人身分)、請求採取的行動(刪除、下架、屏蔽)。保持冷靜、理性、專業。
      • 追蹤與回應: 平台處理需要時間,需耐心追蹤。若平台拒絕,了解原因並補充資訊或考慮其他法律途徑。
    • 重要性: 通常是最快、成本最低的移除侵權內容方式。平台基於自身政策或避險考量,在收到有效通知後,常會配合移除。
  3. 寄發存證信函:
    • 目的: 正式告知侵權行為人(發文者)其行為已違法,要求限期刪除侵權內容公開道歉賠償損失。具有證據保存中斷時效(如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六個月時效)及預示可能採取法律行動的警示作用。
    • 內容要點: 明確指稱侵權內容、說明侵害何種法律權利、具體要求、履行期限、表明逾期將依法追究。
    • 對象: 若能明確找到內容發布者本人最有效。若找不到,有時會寄給平台(但平台通常非直接行為人,效果有限)。
  4. 提起民事訴訟:
    • 目的: 主要請求損害賠償(財產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如命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或判決書)。
    • 優點: 可獲得實質賠償,法院判決具強制力。
    • 缺點: 耗時較長(數月至數年)、程序複雜、需負擔訴訟費用(裁判費、律師費)、需負舉證責任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
    • 關鍵: 充足的證據、明確的訴之聲明(具體要求)、專業法律協助。
  5. 提出刑事告訴:
    • 目的: 讓檢警介入調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公然侮辱、誹謗、妨害秘密)。若成立犯罪,行為人可能被判刑(如罰金、拘役或有期徒刑)。
    • 優點: 國家公權力介入偵查(檢警有調查權),對行為人威嚇力大。可於偵查或審判中請求調解或附帶民事賠償。
    • 缺點: 需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如誹謗需證明「不實」)、告訴乃論罪有六個月告訴期限、被害人需配合偵查(如出庭)、即使判刑也不一定能完全移除網路上的內容(但判決書本身可作為澄清依據)。
    • 流程: 向案發地或被告住所地的警察局、地檢署提出告訴狀(可委任律師)。

三、 重要原則與注意事項

  1. 言論自由 vs. 名譽權/隱私權的平衡: 法律並非禁止所有負面言論。真實陳述、善意發表之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即使尖銳批評),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不構成誹謗或侵權。主張權利時需注意此界線。
  2. 舉證責任: 原則上「誰主張,誰舉證」。主張權利受侵害者(原告/告訴人)需負擔證明侵權行為存在、損害發生及因果關係的責任。在誹謗罪中,被告若能證明所言為真且與公共利益相關,或屬善意評論,可免責。
  3. 行為人身份確認困難: 網路匿名性高,常需透過IP位址查詢(需透過司法程序向平台或電信業者調閱)才能確認實際行為人,增加追訴難度。
  4. 跨國平台與管轄權: 若侵權內容位於國外平台(如Facebook總部在美國),下架請求或訴訟可能涉及複雜的國際管轄權、法律適用與執行問題。
  5. 成本效益評估: 法律行動耗時費力花錢。啟動前應評估侵權的嚴重性、擴散範圍、對個人/企業的實際影響、蒐證難度、找到行為人的可能性、潛在的訴訟成本與時間,權衡是否值得採取法律手段,或優先以其他聲譽管理策略(如SEO、發布正面內容)應對。
  6. 尋求專業協助: 網路聲譽管理法律問題複雜,涉及多種法領域。強烈建議諮詢熟悉網路法、媒體法、個資法或智慧財產權的專業律師,獲取精準的法律意見、策略規劃及代理服務。

四、 總結

網路聲譽管理法律提供了一套重要的防禦與救濟工具,用以對抗網路上不實、惡意或侵害隱私的言論。其核心在於運用民法(人格權)、刑法(妨害名譽信用)、個資法(刪除權)等規範,透過存證、平台檢舉、存證信函、民事訴訟、刑事告訴等方式,達到移除內容、賠償損害、回復名譽甚至懲罰行為人的目的。

然而,法律行動並非萬靈丹,有其限制與成本。成功的網路聲譽管理需要法律手段非法律策略(如積極溝通、內容優化、危機公關)並行。理解自身權利與法律界線,在遭遇網路聲譽危機時,保持冷靜、迅速蒐證、評估選項,並適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才能最有效地維護自身或企業的數位形象與權益。

附錄:相關資源(台灣)

  • 各網路平台檢舉/申訴機制: (請自行搜尋該平台相關頁面,如:Facebook 支援社群、Google 檢舉內容、YouTube 檢舉管道等)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提供法律查詢、便民服務等。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提供訴訟程序資訊、書狀範例、裁判書查詢等。
  •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國家發展委員會): 提供個資法相關法規、解釋、指引。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提供符合資格者法律諮詢及扶助。
  • 消費者保護相關管道 (行政院消保會): 處理涉及消費爭議的網路不實訊息。

請注意,法律會隨時間修訂,且個案情況千差萬別,本文僅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操作時務必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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