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刪除案例:常見失敗原因與解決方案
裁判書刪除案例:常見失敗原因與解決方案

裁判書刪除案例:常見失敗原因與解決方案
在台灣,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公開了絕大多數的裁判書,此舉雖是司法透明化的展現,但對於當事人而言,過往的訴訟紀錄,無論是無罪、不起訴,或是涉及個人隱私、名譽的案件,一旦被公開上網,便可能成為一生揮之不去的數位烙印。求職時被雇主搜尋、人際交往中被朋友查詢,甚至成為媒體報導的素材,這種「數位鞭刑」的效果,對個人的影響既深且遠。
因此,「裁判書請求刪除」或「請求隱匿個資」成為許多當事人亟欲採行的補救措施。然而,實務上,當事人自行提出聲請卻遭到駁回的比例相當高。失敗,並非因為法律不給予救濟管道,而是因為不熟悉聲請的「眉角」與法院的審查標準。本文將以數萬字的篇幅,深入剖析請求刪除裁判書失敗的各大原因,並提供相對應的、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與撰寫技巧,希望能協助讀者在這條艱難的道路上,找到一盞明燈。
第一章:理解根基——為什麼裁判書可以/不可以被刪除?
在探討失敗原因前,必須先理解其法理基礎。裁判書的公開與隱匿,本質上是兩種重要價值的權衡:
- 司法公開與公益價值:司法權的行使必須接受公眾監督,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一致性,並建立司法信賴。判決書的公開,有助於法學研究、律師執業參考,並具備法治教育功能。
- 個人隱私與名譽權:當事人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名譽權,不應因訴訟而受到過度且永久的侵害。特別是對於輕微案件、無罪定讞者,或涉及高度個人私密領域的事項,其個人利益應優先於公眾監督的利益。
目前,台灣關於裁判書刪除與個資隱匿的主要法規依據是《法院組織法》第83條授權訂定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資訊管理要點》。該要點中,與一般民眾最相關的是第17點,其中列舉了得不提供裁判書電子紀錄的情形,例如:少年事件、性侵害案件、依法應保密之案件等。然而,對於不屬於這些明確列舉範圍的案件,當事人則需依賴該要點第18點的概括條款:「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向法院聲請刪除或隱匿。
失敗的根本癥結點就在於:聲請人未能成功說服法院,其「個人隱私與名譽權」的重要性,已經超越了「司法公開」的公共利益。 大多數的聲請狀,僅僅是情緒性的陳述「對我造成困擾」、「影響名譽」,卻未能從法律論證的角度,去建構一個「為什麼我的案件屬於『維護合法權益有必要』」的堅強理由。
第二章:常見失敗原因深度剖析與解決方案
以下,我們將逐一拆解實務上最常見的失敗原因,並提供具體的解決策略。
失敗原因一:聲請人「主體不適格」——誰有資格提出聲請?
- 問題描述:
許多聲請被駁回,是因為提出聲請的人,並非法律上認定的「有權聲請者」。法院認為,只有案件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才具有足夠的利害關係來提出此類聲請。常見的錯誤包括:- 共同被告中,僅有一人聲請,但未獲其他共同被告同意或授權。
- 由當事人的親友(如父母、配偶、子女)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聲請,但未檢附當事人的委任書或同意書。
- 公司員工以個人名義聲請刪除公司為當事人的裁判書。
- 法院見解:
法院通常認為,裁判書所載之內容與當事人關係最為密切,其隱私與名譽所受影響也最直接。因此,非當事人者,原則上無法主張其權利因該裁判書而受有損害。 - 解決方案與聲請技巧:
- 確認聲請人身份:聲請人必須是裁判書上記載的「當事人」(原告、被告、告發人、參加人等)。如果是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 準備身份證明:聲請狀務必明確寫明聲請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案號(年度、字別、案號),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資核對。
- 處理共同當事人情事:若案件涉及多名當事人,理想狀況是全部當事人聯名聲請。若無法取得所有人同意,則應在聲請狀中具體說明:「雖未獲其他當事人同意,但本件裁判書之公開對聲請人造成之侵害尤為嚴重(例如:聲請人為無罪之被告,而他造為有罪之原告),且隱匿聲請人個資並不妨礙公眾對其他當事人行為之監督」,嘗試說服法院進行部分隱匿。
- 使用正式委任:若非當事人本人聲請(例如委任律師或親屬代為處理),必須附上經過當事人親自簽名蓋章的委任書,明確載明授權範圍包含「向法院聲請刪除或隱匿裁判書電子紀錄」。
失敗原因二:聲請「事由不具說服力」——如何建構一個有力的論點?
這是聲請失敗最核心、最常見的原因。聲請理由過於空泛、情緒化,無法在法律天平上增加足夠的份量。
- 問題描述:
- 僅陳述主觀感受:僅提及「身心受創」、「名譽受損」、「求職不順」、「鄰里指點」等,這些雖然是事實,但法院視之為公開裁判書的「必然結果」,而非「例外應予刪除」的堅強理由。
- 未區分案件類型:未根據自身案件的性質(如無罪、緩刑、輕罪、民事糾紛等)提出相對應的法律論證。
- 未證明「持續性」與「重大性」:未能證明該裁判書的公開,對其生活造成了「持續且重大」的具體損害,而非一時的不便。
- 解決方案與聲請技巧:
聲請狀的「理由」欄位,必須是一份精準的法律論證書。以下是針對不同案件類型的論證策略:A. 無罪判決案件:- 核心論點:既然國家司法體系已還我清白,繼續公開帶有我個人資訊的裁判書,無異於一種持續的懲罰與污名化,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比例原則。
- 具體撰寫技巧:
- 開門見山強調「本案已經無罪定讞」。
- 論述:「公眾監督司法之利益,在案件確定後已然大幅降低。反之,聲請人蒙受『數位烙痕』之苦,每當他人搜尋聲請人姓名,此一無罪判決仍會引發不當聯想與質疑,彷彿聲請人僅是『法律上無罪』,而非『事實上清白』。此舉已過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格權、名譽權與隱私權。」
- 可引用大法官解釋中關於人格權保障的意旨(如釋字第603號解釋),強化論理基礎。
- 核心論點:國家刑罰制度設計「緩刑」等制度,目的在鼓勵被告自新、回歸社會。持續公開裁判書,與此立法目的背道而馳,阻礙更生。
- 具體撰寫技巧:
- 強調已服完刑期、完成緩起訴條件,或已支付罰金,展現負責任的態度。
- 具體說明回歸社會的努力與困境,例如:「聲請人現已覓得正職工作,惟公司人資部門進行背景調查時,發現此裁判書,導致聲請人晉升受阻,雇主明確表示對其品德有疑慮。」(附上相關證明,如雇主的口頭告知紀錄、郵件等)。
- 論述:「刑罰之目的已達,不應以公開裁判書之方式,施加額外、永久性之『附隨懲罰』。」
- 核心論點:民事糾紛多屬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與公共利益關聯性較低。公開當事人個資,對於司法監督助益甚微,卻對當事人隱私造成巨大侵害。
- 具體撰寫技巧:
- 區分案件性質:若是親屬間財產糾紛、婚姻訴訟,應強調其「高度私密性」。
- 若是單純債務糾紛,可主張:「本案僅為單純金錢給付之爭議,所涉法律關係單純,判決結果對於社會大眾或法律發展並無重大指導意義。公開聲請人之姓名、住址等個資,僅滿足他人窺探隱私之好奇心,並無實質公益價值。」
- 若案件已和解,務必檢附和解書,證明紛爭已圓滿解決,公開裁判書已無任何實益,反而可能破壞和解的和諧關係。
- 核心論點:裁判書內容記載了與本案核心事實關聯性低,但極度敏感的個人資訊(如身心健康狀況、財務細節、家庭隱私、住址等)。
- 具體撰寫技巧:
- 具體指出裁判書中第幾頁、第幾行,記載了何種敏感資訊。
- 論證這些資訊的公開,與司法公正性的監督無關。例如:在一個車禍損賠案件中,卻詳細記載了當事人過往的病史;或在一個詐欺案件中,記載了當事人家屬的個人資料。這些都屬於「過度揭露」,應予隱匿。
失敗原因三:忽略「利益衡量」的論證——法院究竟在想什麼?
法院在審核聲請時,心中都在進行一把尺的衡量:一邊是「公益」,一邊是「私益」。失敗的聲請狀,往往只顧著陳述自己的私益,卻沒有去「攻擊」或「削弱」公益那一端的重要性。
- 問題描述:
聲請狀完全聚焦於自身困境,但對於「為什麼公開這份裁判書不那麼重要」卻隻字未提。 - 解決方案與聲請技巧:
- 貶低本案的公益性:
- 強調案件普遍性:主張本案事實單純,法律適用並無爭議,類似的判決所在多有,無公開「以昭炯戒」之必要。
- 強調時間久遠:若案件是多年前的舊案,可以主張:「本案發生於十餘年前,當時社會環境與法律見解已有不同,繼續公開此陳舊紀錄,對於現今司法監督之公益目的助益極微。」
- 強調非公眾人物:明確指出「聲請人並非公眾人物、政府官員或社會賢達,其個人行為本不具備高度公共性,公眾對其隱私之興趣,遠低於對公共事務之知情權。」
- 升高自身的私益受損程度:
- 提供具體證據:這至關重要。與其空泛地說「求職不順」,不如附上幾封求職被拒的感謝函,或在合乎個資法前提下,描述面試時被詢問此案件的具體經歷。若有因此罹患憂鬱症、焦慮症,應附上診斷證明。
- 描述對家庭的影響:說明裁判書的公開,連帶影響家人(如年邁父母、年幼子女)在社區、學校中遭受異樣眼光,將損害從個人擴及家庭。
- 貶低本案的公益性:
失敗原因四:程序與技術性錯誤——細節決定成敗
即使理由再充分,若在程序上出現瑕疵,法院仍可能以程序不符為由駁回。
- 問題描述:
- 遞錯機關:向一個早已被整併或無管轄權的法院聲請。
- 聲請標的錯誤:分不清「刪除」與「隱匿」的區別。
- 未使用正確書狀:僅以普通信件或陳情書方式表達,未使用正式的「聲請狀」。
- 未附必要文件:未檢附判決書影本、身分證明文件等。
- 解決方案與聲請技巧:
- 向「管轄法院」聲請:原則上,應向作成該裁判書的「原法院」 提出聲請。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就向臺北地院聲請。不確定時,可先電詢該法院的書記官。
- 明確聲請標的:
- 「刪除」:意指將整份裁判書從公開查詢系統中移除。這是最徹底但最難獲准的方式,通常僅限於依法不得公開的案件(如少年事件)。
- 「隱匿」或「去識別化」:這是實務上較易獲准的選項。即保留裁判書本文,但將聲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生日等個人識別資訊以代號(如A男、B公司)或遮蔽方式處理。
- 聲請策略:建議可以「請求隱匿個人資料」為主要訴求,並在理由中說明「若鈞院認全部隱匿為過當,亦懇請准予部分隱匿(去識別化)」,為自己保留彈性空間。
- 使用正式書狀格式:務必使用司法院網站提供的「聲請狀」格式,案由欄可寫「聲請隱匿裁判書個人資料事件」。狀頭明確寫明致送之法院,並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 檢附完整文件:
- 聲請狀正本。
- 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系爭裁判書全文影本(請在欲隱匿之處以螢光筆標示)。
- 所有有利的證據資料(如無罪判決書、緩刑期滿證明、和解書、診斷證明、求職遭拒證明等)。
失敗原因五:未善用「分階段、部分隱匿」的策略
許多聲請人抱持著「全有或全無」的心態,要求法院直接「刪除」整份判決,但這在非法定應保密案件中極其困難。一次要求太多,反而導致全盤皆輸。
- 解決方案與聲請技巧:
採取「蠶食策略」,由小而大,逐步爭取。- 第一階段:優先聲請隱匿「身分證字號」、「完整住址」、「生日」、「護照號碼」等最核心的個人識別資訊。這部分通常爭議最小,較易獲准。
- 第二階段:聲請隱匿「姓名」。這是攻防重點,需要運用前述的所有論證技巧,說明為何連姓名都需要被隱藏。
- 第三階段:在極端案例中,才聲請刪除整份文書,或隱匿到無法辨識當事人的程度。
第三章:成功聲請狀範例與關鍵字句
以下提供一個針對「無罪定讞案件」的聲請狀理由欄位範例,展示如何將上述技巧融會貫通:
聲請狀(理由欄位範例)
為聲請隱匿裁判書個人資料事: 一、 查本院OO年度OO字第OO號刑事判決,業已於OO年OO月OO日無罪確定在案,足證聲請人於該案中確屬清白,並未觸犯任何刑責。 二、 惟該無罪判決書至今仍於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中公開顯示聲請人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等個人資料,已對聲請人造成嚴重且持續之侵害: (一) 聲請人近期求職於多家科技公司,於最終面試階段,人資主管均因網路搜尋到此份判決書而對聲請人過往涉案經歷提出質疑,雖經聲請人極力解釋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然最終仍均未獲錄用(附件一:求職往來郵件紀錄)。此舉已實質阻礙聲請人回歸社會、重啟新生之機會,與國家對無罪者應保障其人格發展之意旨相悖。 (二) 本案純屬私人間糾紛,案情單純,法律適用亦無創見,對於司法實務與學術研究之公益性甚低。聲請人並非公眾人物,持續公開其個人資料,僅是滿足特定人士窺探隱私之好奇心,對於司法透明與監督幾無助益。 (三) 憲法保障人民之隱私權與名譽權,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闡釋甚明。國家對聲請人發動刑事追訴,既已還其清白,即不應使聲請人背負此一永久性之數位烙印。現況無異於對無罪者施加額外之懲罰,違反比例原則。 三、 綜上所述,為維護聲請人之合法權益,避免其因一份已證明清白之判決而持續遭受不公平之待遇,懇請 鈞院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資訊管理要點》第18點規定,惠准隱匿該判決書中聲請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等個人識別資料,以資救濟。 四、 隨文檢附確定判決書影本、聲請人身份證影本及求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 鈞院審核。
第四章:當聲請被駁回後,該怎麼辦?
如果不幸地,一審的聲請被法院以裁定駁回,這並非終點。您仍有救濟途徑:
- 提出抗告:
- 對於法院駁回的裁定,您可以於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
- 抗告狀的重點在於針對原裁定駁回的理由,進行「反駁」。例如,若原裁定認為「公益性大於私益」,您就要在抗告狀中更具體、更強烈地論證為何在本案中「私益應大於公益」。
- 抗告狀會由原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例如:地方法院的裁定,抗告到高等法院)。
- 聲請再審或重新聲請:
- 如果有新的、更強而有力的證據(例如:新取得的診斷證明、一份明確因裁判書而開除您的公文),可以據此「重新聲請」或於抗告中提出。
- 原則上,情況沒有重大變化,重複聲請較難成功,但若有新事證,則值得一試。
結論:一場為自己名譽而戰的法律論證
請求刪除或隱匿裁判書,是一場需要策略、耐心與精準法律論證的戰鬥。它不是在乞求法院的憐憫,而是在進行一場「利益衡量」的辯論。成功的關鍵,在於將個人所承受的具體苦痛,轉化為法律上能夠認可的「合法權益」,並同時巧妙地說服法院,公開您這份特定裁判書的「公共利益」其實相當有限。
這條路或許艱辛,但絕非毫無希望。透過本文所剖析的失敗原因與提供的解決方案,希望能賦予您足夠的知識與工具,撰寫出一份理由充實、證據有力、程序完備的聲請狀,為自己的數位人生,爭取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請記住,您的權利,需要由您主動、積極且專業地來爭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