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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對付台灣開放數據:判決書刪除申請技巧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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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紀錄刪除

專門對付台灣開放數據:判決書刪除申請技巧大公開

引言:數位時代的雙面刃——判決書上網的影響

在政府推動司法透明化與開放資料(Open Data)的政策下,大量的司法院判決書被系統性地收錄、整理,並透過如「台灣開放資料(taiwanopendata.com)」等平台,提供給公眾、學術界與商業機構進行檢索與利用。這項政策初衷旨在提升司法透明度,促進法律研究的便利性,並實現全民監督司法的理想。

然而,這把「透明的雙刃劍」卻對案件當事人、關係人造成了深遠且經常是負面的影響。一份可能記載著個人情感糾葛、財務困境、家庭失和、醫療紀錄,甚至是涉及個人名譽案件細節的判決書,將永久性地、無差別地暴露在網際網路上。任何潛在的雇主、合作夥伴、鄰居,甚至是素未謀面的陌生人,僅需透過簡單的關鍵字搜尋,便能窺見個人生命中最不堪的片段。這種「數位烙印」效應,遠超過了判決本身所帶來的法律效果,形成了所謂的「第二種懲罰」,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甚至影響其更生與回歸社會的機會。

「台灣開放資料(taiwanopendata.com)」作為一個彙整政府開放資料的入口網站,其本身雖非判決書的原始產生單位,但它極大地擴散了這些資料的可及性與傳播力。因此,了解如何從此類平台上著手,申請遮蔽或刪除與自身相關的判決書資訊,已成為現代公民保護自身數位足跡與人格權的關鍵課題。本文將深入剖析法律依據、申請流程、談判技巧與救濟途徑,協助您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最大限度地挽回個人隱私與尊嚴。

第一部分:法律基礎篇——您的權利從何而來?

要成功申請刪除或遮蔽判決書,首要之務是確立堅實的法律基礎。您的申請並非「請求恩惠」,而是「行使權利」。以下將分點闡述相關法律依據:

1.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的核心地位

《個人資料保護法》是您最強大、最直接的法律武器。其立法精神在於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 當事人之權利:根據《個資法》第3條,您作為當事人,享有對您個人資料的「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的權利。
  • 「請求停止利用」與「請求刪除」的適用:判決書中含有大量可識別您個人身分的資料,如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出生年月日等,這些都屬於受保護的「個人資料」。當這些資料在開放資料平台上的持續公開,對您而言已超出當初司法公開之必要目的,並對您的權益造成過度侵害時,您即可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向資料控制者提出「停止利用」或「刪除」的請求。
  • 「執行職務所必須」的攻防焦點:對方(如司法院或資料平台)最可能主張的抗辯理由,便是「司法公開」屬於《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稱的「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此時,您的攻防重點在於論證:在您的個案中,「公共利益」已經與「個人隱私權」失去平衡,公開所帶來的隱私侵害已遠大於其公益價值。例如:案件已年代久遠、案件性質屬輕微案件(如小額債務、簡易庭案件)、或公開將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如精神疾病、家庭暴力受害者、更生人求職等)。

2. 司法院自身的相關規定與政策

司法院作為判決書的原始產生單位,也意識到過度公開的問題,因此訂定了內部規範。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司法案件審核終結案件裁判書及案件資料檢索注意事項》:這份內部要點是司法院處理裁判書是否應予遮蔽下架的直接依據。其中明確列舉了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不予提供」或「遮蔽部分資訊」的案件類型。熟悉這份要點,等於掌握了官方的審核標準。關鍵的得聲請遮蔽之事由包括:
    • 涉及《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20條所規定的婚姻、親子、收養等家事事件。
    • 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
    • 涉及性侵害犯罪案件。
    • 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有具體事證足認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者。
    • 其他為保護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業務秘密,認有不提供之必要者。
  • 「案件關係人」權利的擴張:過去實務上較偏重保護「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等),但近年來,愈來愈重視「關係人」(如證人、告訴代理人、鑑定人,甚至是判決書中被提及的第三方)的權益。只要判決書的公開對您的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無論您是當事人或關係人,均有權利提出申請。

3. 憲法層次的基本權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其中所保障的「隱私權」與《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是您所有主張的最高指導原則。在撰寫申請書時,若能將您的訴求提升至憲法保障基本權的高度,將能強化論述的力道,展現您對問題的嚴肅態度。

第二部分:實戰操作篇——從診斷到遞交申請的完整流程

了解法律基礎後,接下來是具體的行動步驟。一個成功的申請,來自於周詳的準備與精準的執行。

步驟一:前期診斷與資料盤點

  1. 確認您的「身分」與「動機」
    • 您是案件的「當事人」還是「關係人」?這會影響後續申請書的撰寫重點與所需檢附的證明文件。
    • 明確界定您為何希望刪除/遮蔽該判決書。是為了求職?保護家庭名譽?避免過往的錯誤被持續放大?具體的動機將有助於您在申請書中陳述「隱私受侵害之程度」。
  2. 全面搜尋與記錄
    • 使用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部分遮罩)、案號等關鍵字,在「台灣開放資料(taiwanopendata.com)」、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及其他可能轉載的民間法律網站(如法源、植根等)進行地毯式搜尋。
    • 詳細記錄下每一筆資料的「來源網址」、「網站名稱」、「判決字號」、「公開日期」。製作一份清查表格,這將是您後續追蹤管理的重要依據。
  3. 評估判決書內容的敏感度
    • 仔細閱讀判決書內容,標記出所有對您不利的敏感資訊。除了基本的個人資料外,更要注意:
      • 健康醫療資訊(如精神狀態、疾病史)。
      • 財務狀況(如債務、破產、薪資收入)。
      • 家庭私密細節(如外遇、親子關係鑑定、家庭暴力過程)。
      • 涉及個人名譽的指控(即使未被法院採信)。
    • 判斷案件類型是否屬於司法院注意事項中明訂應予保護的類型(如家事、少年、性侵案件)。如果是,您的申請成功率將大幅提升。

步驟二:鎖定正確的申請對象——「資料來源機關」優先原則

這是至關重要的一步。許多申請者會誤以為直接向「台灣開放資料(taiwanopendata.com)」提出申請最有效,但事實並非如此。

  • 根本解決之道:從源頭著手
    「台灣開放資料(taiwanopendata.com」是一個「資料彙整平台」,其資料來源是「司法院」的開放資料介接。因此,最有效、最根本的做法是直接向「資料的原始產生機關」——也就是做出該判決的「法院」——提出申請。
  • 為何要從源頭申請?
    1. 權責所在:只有原始法院有權力決定其產出的判決書是否應該被遮蔽或下架。taiwanopendata.com只是資料的利用者,它必須依據來源機關的指示行事。
    2. 效率最高:一旦源頭法院核准您的申請,並在其資料庫中將該筆判決書進行遮蔽,理論上,透過介接方式取得資料的下游平台(包括taiwanopendata.com),在下次資料同步時,理論上也會同步更新為遮蔽後的版本。
    3. 一勞永逸:您不需要一個一個去對付無數個轉載的民間網站。從源頭處理,能達到最大範圍的擴散效果。
  • 如何找到正確的管轄法院?
    • 根據判決書字號即可判斷。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的管轄機關就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申請對象應為該法院的「書記官」或「資料科」。
  • 何時需要向taiwanopendata.com提出申請?
    • 當您已成功說服源頭法院進行遮蔽,但taiwanopendata.com上的資料卻遲未更新時。
    • 當您發現該平台在資料處理上有技術性錯誤(例如不應公開的資料被錯誤公開)。
    • 此時,您的申請依據將是《個資法》第11條,要求其「停止利用」或「刪除」已無特定目的且侵害您權益的資料。

步驟三:撰寫一份無可駁回的申請書(範本與核心要素解析)

申請書的品質直接決定成敗。一份有力的申請書,應兼具法律邏輯與人性關懷。

核心結構與撰寫技巧:

  1. 標題:明確寫明「請求遮蔽/刪除OO法院OO年度OO字第OO號判決書申請書」。
  2. 申請人資料: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若為關係人,請一併說明您在案件中的身分。
  3. 申請事項:開門見山,具體請求。例如:「請求鈞院依法將旨揭判決書中,關於申請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予以全面遮蔽,並停止提供於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及所有下游開放資料平台(如台灣開放資料taiwanopendata.com)。」
  4. 事實與理由(這是申請書的靈魂所在)
    • 第一部分:案件簡述與身分說明:簡要說明該判決書涉及的案件事實,並再次強調您的當事人或關係人身分。
    • 第二部分:法律依據:條列式引用前述的法律基礎。包括: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11條第3項。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司法案件審核終結案件裁判書及案件資料檢索注意事項》第X點第X款(請根據您的案件類型,找到最貼近的條款)。
      • 《憲法》對隱私權與人格權之保障。
    • 第三部分:核心論證——「利益權衡分析」:這是說服承辦人的關鍵。您必須有力地論證,在您的個案中,「個人隱私利益」遠大於「司法公開利益」。可以從以下角度切入:
      • 時間的久遠性:案件已發生多年,當事人已回歸正常生活,持續公開已不具備監督司法之現實意義。
      • 案件的輕微性:若案件僅是微罪、小額民事糾紛或不起訴處分,其公開所造成的隱私侵害與公共利益完全不成比例。
      • 內容的極度敏感性:詳細描述判決書中記載的何種敏感內容(如醫療紀錄、家庭隱私、財務秘密)對您造成了何種具體且重大的傷害。請盡量具體化,例如:「因判決書公開,導致本人求職時多次遭雇主婉拒,有電子郵件為證」、「判決書中提及本人過往之精神疾病史,導致鄰里關係緊張,本人深感痛苦」。
      • 對更生與社會回歸的阻礙:強調您已深切反省,並努力回歸社會,但判決書的數位烙印讓您背負終身標籤,這與鼓勵更生的社會政策背道而馳。
      • 對無辜關係人的影響:如果您是關係人(如證人、子女),更要強調您的無辜性,以及公開對您的人生所造成的連帶傷害。
    • 第四部分:具體遮蔽範圍建議:為了展現您的誠意與合理性,可以主動提出具體的遮蔽方案。例如:「建議至少遮蔽申請人之姓名(以OOO取代)、身分證統一編號(全部遮蔽)、住址(僅顯示至行政區)」。
  5. 檢附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該判決書全文影本(並將您認為敏感的部分劃線標示)。
    • 其他有利證明文件:如求職被拒的證明、診斷證明書(若因公開導致身心受創)、更生證明、良民證等。

步驟四:遞交申請與後續追蹤

  1. 遞交方式:優先使用「掛號郵寄」至該法院的「書記官」或「資料科」,並保留掛號執據。這能確保有正式的收文紀錄。亦可考慮親自遞交至法院收發室,並索取收文章。
  2. 建立溝通窗口:在申請書中留下最可靠的聯絡方式(建議是電子郵件與手機),並耐心等待。法院處理此類申請可能需要數週至數個月。
  3. 主動追蹤:若超過一個月未獲回應,可去電該法院的書記官室,禮貌地詢問承辦人員與進度。
  4. 解讀回覆與因應
    • 若獲准許:務必取得法院正式的核准公文。收到公文後,定期檢查taiwanopendata.com等平台是否已更新。若未更新,即可將該核准公文作為正式依據,向taiwanopendata.com提出下架要求。
    • 若遭駁回:仔細閱讀駁回理由。通常駁回理由會制式化地引用「公共利益」或「司法公開原則」。此時,您需要進行下一步。

第三部分:進階策略篇——當申請被駁回時,如何持續推進?

初次申請被駁回並非世界末日,這只是攻防的開始。

1. 提出覆議或申覆

  •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司法案件審核終結案件裁判書及案件資料檢索注意事項》,對於不予提供或遮蔽之決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
  • 覆議書的撰寫重點:必須針對駁回理由進行「點對點的反駁」。如果法院認為公共利益大於個人利益,您就要用更強烈的論述,證明在您的個案中情況恰恰相反。可以補充更多具體事證,例如提供更多求職不順的證明、心理師的評估報告等,將「抽象侵害」具體化為「具體損害」。

2. 尋求外部救濟途徑

  • 向監察院陳情:主張司法機關的行政行為(決定公開判決書)有侵害人權之虞,請求監察院進行調查與糾正。
  • 提起行政訴訟:這是法律上的最終救濟手段。您可以主張法院拒絕遮蔽的行政處分違法,侵害您的隱私權,請求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並命法院應作成准予遮蔽的處分。此途徑門檻較高,耗時較長,且需要專業律師的協助,但卻是徹底解決問題的終極方法。

3. 與民間網站(如taiwanopendata.com)的溝通策略

如果源頭救濟不順,或下游平台更新緩慢,您仍需直接與平台溝通。

  • 溝通要點
    • 明確指出其平台上特定網址的判決書,已違反《個資法》。
    • 附上您向法院申請的紀錄(即使是駁回決定,也能證明您已盡力從源頭處理)。
    • 強力主張,在源頭法院未提供遮蔽版本前,平台持續公開該資料,已無正當特定目的,且對您造成重大侵害,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您有權要求其「停止利用」。
    • 保留法律追訴權,表明若平台置之不理,您將考慮向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作為開放資料政策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個資保護主管機關)進行申訴。

第四部分:特殊案件類型與預防性措施

1. 家事案件、少年事件、性侵害案件的絕對優勢

如前所述,這類案件受到法律特別保護,申請遮蔽的成功率極高。在申請書中,應將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9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置於最顯著的位置,這幾乎是「通關密語」。

2. 預防勝於治療——審理中的案件

如果您正在進行訴訟,且預判判決結果可能對您不利,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就提前動作。

  • 向承審法官聲請「不公開裁判書」或「遮蔽部分資訊」: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向法官表明,本案因涉及個人隱私、業務秘密等,請求於判決時即依職權裁定不公開或部分公開。若能獲得法官諭知在判決主文中,書記官在進行後端資料處理時就必須遵守。

3. 對於「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

這類文書的公開對當事人尤其不公。您的核心論點在於:「既然國家司法體系已還我清白,為何還要讓這份記錄在網路上持續懲罰我?」強調公開一個證明您無罪的文書,同樣會讓社會大眾對您產生誤解與標籤化,其公共利益極低,但個人傷害極大。

結論:以決心與智慧,贏回您的數位自主權

申請刪除或遮蔽判決書是一場漫長且需要耐心的戰役。它考驗的不僅是您對法律程序的理解,更是您對自身權益的堅持與論述能力。請記住以下幾個核心心法:

  • 知識就是力量:充分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是一切行動的基礎。
  • 策略重於蠻幹:鎖定源頭法院,撰寫一份情理法兼備的申請書,遠比漫無目的地向所有網站投訴來得有效。
  • 證據是王:將您所受的侵害具體化、文件化,才能打破公務機關「依法行政」的僵化思維。
  • 耐心與毅力:這是一個典型的「滾石上山」過程,可能會經歷多次的駁回與溝通,唯有堅持到底,才有機會成功。

在數位時代,個人資訊自主權是人格尊嚴的最後一道防線。判決書的公開不應成為一個永無止境的公開處刑。透過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與實戰技巧,希望您能更有信心、更有方法地採取行動,在法律架構下,為自己爭取一個擺脫數位烙印、重獲寧靜生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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