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刪除案例:10個常見誤解澄清
判決書刪除案例:10個常見誤解澄清 在當今資訊高度透明的數位時代,司法判決書的上網公開已成為法治社會的常態。這項措施旨在促進司法透明、公眾監督與法學研究。然而,對於判決書中的當事人——尤其是敗訴方、刑事被告或雖勝訴但隱私遭曝光的個人而言,那份永久存在於網路上的法律文件,可能意味著個人名譽、隱私乃至未來生活的長期負面影響。因此,「判決書刪除」或「下架」的需求日益增多,相關法律諮詢也成為熱門話題。 然而,圍繞著「判決書能否刪除」這一問題,社會大眾存在著諸多根深蒂固的誤解。這些誤解可能源於對法律的一知半解、網路傳言,或是將其他領域的規定(如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被遺忘權」)過度套用於司法領域。本文將深入剖析十個最常見的誤解,並以臺灣現行法律體系為基礎,提供完整且詳細的說明,旨在釐清觀念,指引正確的法律途徑。 誤解一:只要我敗訴或不喜歡判決內容,就可以要求法院或司法院將判決書從「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刪除。 這是關於判決書刪除最經典也最普遍的誤解。許多當事人認為,判決書是關於自己的「負面記錄」,既然自己是案件的一方,就有權要求將其從公開平台移除。 澄清與深度解析:司法判決書的公開,其法理基礎遠高於個人喜好或情感感受。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此外,《政府資訊公開法》也強調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司法院建置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正是履行此一法定職責的具體作為。 判決書公開的核心價值在於: 因此,法院或司法院對於下架判決書的態度極為謹慎。單純因為「敗訴」、「內容不光彩」、「對個人形象不利」或「不喜歡判決理由」等原因提出申請,幾乎百分之百會被駁回。行政機關或法院不會僅因當事人的主觀不適,就動搖司法公開的根本原則。申請刪除必須具備明確、具體且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事由。 誤解二: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中的「被遺忘權」或「刪除權」可以直接用來要求下架判決書。 隨著個資法修正及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影響,「被遺忘權」的概念廣為人知。許多人認為,判決書中包含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個人資料,時間久遠後已無公開必要,應可依個資法行使權利請求刪除。 澄清與深度解析:這是法律適用領域的嚴重混淆。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