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刪除案例:律師的實戰手冊
判決書刪除案例:律師的實戰手冊 在數位時代,司法判決書的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的衝突日益凸顯。當事人常因判決書內容永久留存於網路,承受名譽損害、社會歧視、就業困難等二次傷害。作為律師,協助客戶申請判決書刪除(或部分遮蔽)已成為一項重要且細緻的法律業務。本手冊旨在提供一套完整的實戰框架,從法理基礎、實務操作到策略思維,深入剖析判決書刪除的關鍵。 第一部:法理基礎與規範框架——為何可以申請刪除? 判決書刪除並非簡單地「抹去」司法紀錄,而是在「司法公開」與「個人資訊自決權」、「隱私權」、「被遺忘權」等基本權利之間尋求平衡。律師必須深刻理解其背後的憲法與法律基礎,方能提出具說服力的申請。 壹、核心價值的衝突與調和 司法公開是法治社會的基石,旨在實現審判透明、公眾監督、法律統一適用及教育功能。然而,當判決書中載有當事人、關係人(如被害人、未成年子女、非涉案之家屬)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健康狀況、財務細節等個人資料時,其經由網路搜尋引擎無遠弗屆、永久傳播的特性,已遠超原始公開目的。這可能導致「數位烙印」,使個人即使已服刑完畢、達成和解或無罪定讞,仍無法回歸正常生活,實質上構成額外懲罰。 因此,各國法制逐漸承認,在特定條件下,對已公開的判決書進行刪除或遮蔽,是保護個人基本權利之必要手段。其法理依據主要包括: 貳、我國現行法規範體系 目前,我國就判決書刪除(遮蔽)主要依循以下規範,形成一套由當事人發動、法院審查的機制: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這是申請最主要的實體法依據。判決書內容屬於個人資料,其於網際網路上的持續公開,構成「利用」行為。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據此,律師可主張:當初判決公開之「特定目的」(如司法監督、法學研究)雖仍存在,但對「當事人個人」而言,該目的已達,或其持續、無限期公開與該目的已不成比例,且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應予刪除或遮蔽。 二、司法院相關規範司法院作為判決書資料庫的管理者,訂有「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資訊業務作業程序」等內部規則。更重要的是,司法院已建立「線上請求遮蔽裁判書中個人資料」之機制。其審查標準通常考量: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例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