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惡意:定義、範例及其對誹謗法的重要性
在我們媒體飽和的數位時代,任何公開交流的人都需要了解誹謗法及其潛在責任。最關鍵但最複雜的概念之一是「實際惡意」——高標準的公眾人物必須滿足才能在全球及美國贏得誹謗訴訟。解釋其真實惡意。身為誹謗律師,我們的目標是讓您實際掌握這項重要的法律原則。 目錄 誹謗法中實際惡意的定義是什麼? 實際惡意是美國誹謗法中的一項法律標準,其大部分國家/地區也適用,要求身為公眾人物的原告證明被告在「明知其虛假或罔顧其是否虛假的情況下」做出了所謂的誹謗性言論。 這個定義來自最高法院 1964 年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法院認為,第一修正案要求公職人員提起誹謗訴訟時必須證明其確實存在惡意,而不僅僅是疏忽或虛假。 實際惡意是主觀標準,重點在於被告在發佈時的心理狀態。它並不像通常所說的「惡意」那樣意味著惡意、仇恨或傷害意圖。相反,它是關於虛假的知識或對真理的魯莽漠視。 實際惡意標準為公眾人物誹謗原告設定了非常高的門檻。他們必須證明被告實際上知道該聲明是錯誤的,或者對其真實性有嚴重懷疑,但無論如何還是發表了它——這不僅僅是無心的錯誤或草率的報告。 實際惡意標準的由來和法律意義是什麼? 真正的惡意規則起源於1964年最高法院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該案涉及《泰晤士報》的整版廣告,批評阿拉巴馬州官員侵犯非裔美國人的公民權利。蒙哥馬利警察局長以誹謗罪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一致為《泰晤士報》作出裁決,認為第一修正案甚至保護有關公職人員的虛假言論,除非是出於真正的惡意。這是對傳統誹謗法的重大轉變,傳統誹謗法要求演講者對虛假陳述承擔嚴格責任,無論其意圖為何。 正如布倫南法官在多數意見中所解釋的那樣:「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該是無拘無束、激烈和公開的,並且……很可能包括對政府和公職人員的激烈、尖刻、有時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銳攻擊。 法院認識到,錯誤言論“在自由辯論中是不可避免的”,必須受到保護,以便為言論自由提供生存所需的“呼吸空間”。布倫南寫道,如果沒有實際的惡意標準,誹謗訴訟的威脅將對媒體對公共事務的報導產生嚴重的「寒蟬效應」。 在後來的案件中,例如柯蒂斯出版公司訴巴茨案(Curtis Publishing v. Butts,1967),法院將實際惡意標準從公職人員擴展到所有“公眾人物”,即那些因特定爭議而聞名或將自己置於公眾聚光燈下的人。這承認了他們巨大的影響力和利用媒體來抵禦誹謗性言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