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誹謗與書面誹謗:了解兩種類型的誹謗
當虛假陳述損害您的聲譽時,了解您的合法權利至關重要。誹謗的兩種主要類型是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雖然這些術語經常互換使用,但它們之間存在一些重要的區別,會影響您的案例。在本文中,我們將解釋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之間的主要區別,打破法律標準,並分享保護自己免受誹謗攻擊的技巧。 目錄 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有什麼區別? 書面誹謗和口頭誹謗是誹謗的兩種類型——損害個人聲譽的虛假陳述。主要區別在於媒材: 換句話說,書面誹謗是虛假的書面陳述,而口頭誹謗是虛假的口頭陳述。如果損害某人的聲譽,兩者都可能導致法律訴訟。 什麼是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清晰的定義和範例 書面誹謗定義和範例 書面誹謗是指撰寫或發表的虛假陳述,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這可以包括報紙或雜誌等印刷出版物中的聲明,以及社交媒體貼文、部落格或線上評論等數位內容。 書面誹謗的例子: 口頭誹謗的定義和例子 另一方面,口頭誹謗是有聲、聲音誹謗。它涉及向第三方口頭作出虛假陳述,損害主體的聲譽。 口頭誹謗的例子: 書面誹謗和口頭誹謗都會為被誹謗者帶來嚴重後果。虛假指控可能導致商業機會喪失、關係受損和公開羞辱。在某些情況下,情緒困擾和聲譽損害甚至會影響被誹謗者的身心健康。 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的法律景觀:簡史 誹謗法起源於英國普通法,最初被視為刑事犯罪。理由是虛假陳述可能導致決鬥或其他破壞和平的行為。隨著侵權行為的發展,它變成了一個民事問題,重點是向受害方提供損害賠償。 在美國,誹謗法主要受州法律管轄,儘管有一些重要的憲法限制。 1964 年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認為,公職人員必須證明「真正的惡意」才能贏得誹謗訴訟。這意味著表明被告知道該陳述是虛假的或魯莽地無視事實。 後來的案件將這一更高的標準擴展到了公眾人物,他們可以更多地利用媒體平台來抵制虛假指控。私人人物通常只能證明疏忽,這意味著被告未能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來核實陳述。 另一個關鍵差異出現在 1974 年Gertz v. Robert Welch, Inc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雖然公眾人物必須證明存在實際惡意才能獲得任何損害賠償,但私人人物可以因任何形式的過錯而造成實際傷害獲得補償性損害賠償。然而,如果沒有表現出實際的惡意,私人人物無法獲得懲罰性或推定的損害賠償。 您需要在口頭誹謗或書面誹謗索賠中證明什麼? 為了贏得誹謗訴訟,無論是口頭誹謗還是書面誹謗,原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