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社團管理員放任誹謗貼文,有責任嗎?
在 Facebook 社團管理員是否需對放任誹謗貼文承擔責任的問題上,需根據 法律管轄區(如台灣、香港等)的具體規範分析。以下以 台灣法律 為例,從刑事、民事及平台責任三層面詳細說明: 一、 刑事責任:誹謗罪的「間接故意」可能成立 根據台灣《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若管理員對社團內的誹謗貼文有 「明知且放任」 的主觀故意,可能構成共犯或幫助犯。 二、 民事責任:連帶賠償風險 根據《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及第 185 條(共同侵權),管理員若未善盡注意義務,可能需與發文者負 連帶賠償責任。 三、 平台責任:避風港原則的適用限制 依台灣《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10 及《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精神,網路平台通常可援引「避風港原則」免除責任,但 管理員身分可能影響適用: 四、 管理員的自我保護建議 五、 跨國社團的特殊考量 若社團成員涉及多國用戶,可能需同時注意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如歐盟 GDPR 對個資保護的嚴格要求,或美國《通訊端正法》第 230 條對平台責任的豁免),建議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總結 Facebook 社團管理員若 放任已知或顯而易見的誹謗貼文,在台灣法律下可能需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關鍵在於「是否知情」及「是否有能力防止損害擴大」。管理員應積極建立審查機制,以降低法律風險。 立即諮詢 Facebook 誹謗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