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群組轉傳誹謗訊息,轉傳者也有事嗎?
在當今數位化社會中,LINE已成為台灣民眾最廣泛使用的即時通訊軟體之一。無論是家庭群組、朋友群組還是工作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億計的訊息在流傳。然而,隨著這種便利而來的是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在LINE群組中轉傳可能涉及誹謗的訊息,轉傳者是否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問題不僅關乎法律解釋,更涉及數位時代的公民責任與道德判斷。本文將從法律、社會、心理和實務等多個面向,深入探討這個與每個LINE使用者息息相關的重要議題。 壹、法律基礎:誹謗罪與相關法條的深入解析 要理解轉傳誹謗訊息的法律責任,首先必須了解我國刑法中的誹謗罪相關規定。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有幾個關鍵要素需要特別注意:「意圖散布於眾」是指行為人有將訊息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的意圖;「指摘或傳述」包括主動指控和被動轉傳兩種行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則是指內容會降低社會對被害人的評價。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310條第2項特別針對「散布文字、圖畫」的行為加重處罰,這正是因為文字和圖畫的傳播範圍更廣,影響更深遠。在LINE群組中轉傳訊息,正是屬於「散布文字、圖畫」的範疇。 此外,刑法第311條規定了誹謗罪的免責條件,包括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載述者。這些免責條件在實務上的認定相當嚴格,並非隨意可以引用。 除了刑法之外,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也與此密切相關:「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換言之,轉傳誹謗訊息者,除了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外,還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貳、轉傳行為在法律上的定位:從「單純傳播」到「共同侵權」 許多人誤以為,自己只是「轉傳」訊息而非原創者,應該不需要負擔法律責任。這種觀念在法律上是完全錯誤的。在司法實務中,轉傳誹謗訊息的行為通常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或「幫助犯」。 從刑法角度來看,轉傳者與原始發送者可能構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如果轉傳者與原始發送者有共同的犯意聯絡,即明知訊息為誹謗內容仍故意轉傳,則可能被認定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