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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hreads上以「聽說」開頭的發言是否算誹謗?律師解析傳述行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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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法律 / 網路誹謗

在Threads上以「聽說」開頭的發言是否算誹謗?律師解析傳述行為的責任

在Threads上以「聽說」開頭的發言是否算誹謗?律師解析傳述行為的責任

在社群媒體已成為現代人主要資訊交流平台的時代,每一個按鍵發出的貼文、每一則留言,都可能在法律的天秤上產生輕重不一的效應。其中,Meta公司旗下的新興社群平台「Threads」(俗稱串串),因其與Instagram高度連動、以文字對話為核心的特性,迅速累積大量用戶。用戶在平台上熱烈討論時事、分享生活、甚至揭露所謂「內幕」時,經常以「聽說」、「據傳」、「網友表示」等詞彙作為開場白。然而,這種看似保留、不負責任的「傳述」行為,是否就能夠成為免責的護身符?當所「聽說」的內容涉及對他人名譽的貶損時,是否構成法律上的誹謗?

本文將從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出發,結合實務見解與法院判決,深入剖析在Threads這樣的社群平台上,以「聽說」開頭的發言所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我們將完整詳細地說明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傳述行為在法律上的定位、可能主張的免責抗辯,以及最終可能面臨的民事與刑事責任。透過這篇文章,讀者將能清楚理解網路言論的界線,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能避免誤觸法網。

一、 法律基本概念:什麼是誹謗?—從刑責與侵權行為談起

要判斷「聽說」是否構成誹謗,首先必須釐清法律上對於「誹謗」的定義。在我國法律体系中,誹謗的責任主要分為兩個層面:刑事上的「誹謗罪」與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一) 刑事誹謗罪:以刑罰懲罰惡意散布

我國的刑法中,對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設有處罰規定,主要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

  1. 普通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免責條款(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從上述條文可以歸納出刑事誹謗罪的幾個核心構成要件:

  • 主觀要件:意圖散布於眾。 這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想要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傳播給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悉。在Threads上發文,由於其公開或半公開的特性,貼文一出即可能被眾多追蹤者或公開時間軸上的用戶看見,非常容易被認定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 客觀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指摘」是指直接指控,「傳述」則是指輾轉傳播他人所說的話。無論是直接陳述還是轉述聽來的内容,只要所說的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即符合客觀要件。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是指所陳述或傳述的內容,在社會上對一個人的道德、人格、聲譽可能造成負面評價。例如,指控他人「詐欺」、「外遇」、「學歷造假」、「貪污」等,都屬之。
  • 加重條件:散布文字、圖畫。 刑法特別將以文字或圖畫的方式犯誹謗罪者,規定較重的刑責。因為文字圖畫相較於口頭言語,流傳範圍更廣、留存時間更長,對被害人名譽的殺傷力也更強大。在Threads上發文,正是典型的「文字」誹謗,若構成犯罪,將面臨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度比普通誹謗罪更重。
  • 免責條件:證明為真實+與公共利益相關。 刑法第310條第3項提供了一個抗辯空間。如果行為人能「證明」其所傳述的事情是真實的,且該事件與「公共利益」有關(而非僅涉及他人私德),則可以免除刑罰。反之,如果事情是真實的,但只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仍然可能構成誹謗。例如,證明某人私下感情生活不檢點,但此人並非公眾人物,此事也與公益無關,仍可能成罪。

(二) 民事侵害名譽權:填補損害與回復名譽

除了刑事責任,散布不實或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更常見的是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1. 主要法律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名譽權是法律所保障的人格權,若遭不法侵害,即可依據本條請求賠償。
    •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民事責任的重點:
    • 不以「故意」為限,「過失」亦可成立。 民事侵權行為的成立,不僅限於行為人「故意」要毀損他人名譽,即使僅因「過失」(例如,未盡查證義務就轉述不實謠言)而造成他人名譽受損,也必須負擔賠償責任。這點比刑事誹謗罪(以故意為原則)的標準更寬,門檻相對較低。
    • 賠償方式: 主要包括「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因名譽受損導致的收入損失)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此外,法院還可以判決要求行為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在報紙或社群平台上刊登道歉啟事、判決書等。

了解上述基本法律架構後,我們就可以將焦點放回本文的核心問題:在Threads上說「聽說」,到底算不算「傳述」?算不算誹謗?

二、 「聽說」一詞的法律定性:是免責盾牌還是欲蓋彌彰?

許多人在轉述未經證實的消息時,習慣加上「聽說」、「謠傳」、「網路上有人在說」等前綴詞,認為這樣一來,話是別人說的,自己只是轉述,責任不應該在自己身上。然而,在法律實務上,這種「傳述」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誹謗。

(一) 「傳述」本身就是一種散布行為

回顧刑法第310條的定義,其客觀行為包含「指摘」與「傳述」。立法者特意將「傳述」也納入處罰範圍,就是要杜絕「我只是聽說、我也是受害者」的僥倖心態。當你在Threads上發文寫道:「聽說某公眾人物A在外面欠下大筆賭債。」即使你強調這是「聽說」,但你的行為仍然是將這個「傳言」透過你的帳號,散播給你的追蹤者或公開時間軸上的讀者。你就是這個訊息在該平台的「源頭」,是你啟動了這次的散布行為。因此,法律上不會因為你加了「聽說」二字,就認為你沒有散布。

(二) 司法實務見解:轉述謠言亦難辭其咎

台灣各級法院在審理誹謗案件時,對於「聽說」的抗辯,態度通常是否定的。實務見解普遍認為,行為人不能僅以「聽別人說的」作為推託之詞,而必須對其所傳述的內容,負擔最低程度的「查證義務」。如果行為人未經任何查證,就將未經確認的流言轉述出去,導致他人名譽受損,即使主觀上沒有直接惡意,也可能被認定至少有「過失」,進而成立民事侵權責任,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若查證義務的違背情況嚴重,也可能被認定具有刑事上的「真實惡意」。

舉例來說,在一個類似案件中,有人在社群網站上轉述「聽朋友說」某老師有婚外情,並在網路上大肆討論。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行為人並未向當事人或相關人士求證,僅憑傳聞就在網路上散布,足以毀損該老師的名譽,最終判決該行為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說明了「聽說」在法律上,絕非免責的萬靈丹。

(三) 「聽說」可能反映的主觀心態:未必是善意提醒

從「聽說」一詞的使用情境來看,其背後隱含的心態有時也值得玩味。如果行為人真心想要提醒大眾注意某個已確認的風險,通常會明確指出消息來源或提出證據。而使用「聽說」,往往暗示著連行為人自己都無法確定消息的真偽。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選擇將不確定的訊息公諸於世,任由其發酵擴散,這樣的行為在很多法官眼中,即使算不上「直接故意」,也可能被認為具有「間接故意」(即對於可能毀損他人名譽的結果,抱持著「發生也好,不發生也無所謂」的心態)或「重大過失」。這種心態,與法律所要保護的名譽權是相衝突的。

三、 深入剖析:構成誹謗的關鍵要件與「聽說」的對應關係

為了更具體地判斷一則以「聽說」開頭的Threads貼文是否違法,我們需要將法律要件套用到實際的貼文情境中進行檢視。以下是幾個最重要的判斷維度:

(一) 所指涉的對象是否特定或可得特定?

誹謗罪或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有一個名譽受損的「被害人」。如果言論的內容無法讓讀者知悉是在指涉誰,就難以構成對特定人的名譽毀損。

  • 特定對象: 如果貼文明確寫出姓名、暱稱、或是提供足以辨識身分的線索(例如:照片、職業、公司名稱、特殊事蹟等),讓特定多數人可以推知在講誰,就符合「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要件。例如:「聽說XX公司的李總經理在外面養小三。」即使只用「李總經理」代稱,但在該公司脈絡下,大家都知道是誰,就可能構成。
  • 不特定對象: 如果貼文內容非常模糊,例如:「聽說現在很多老闆都很黑心」,這屬於針對群體的抽象批評,並未指涉到特定對象,通常不會構成誹謗。

(二) 傳述的內容是否足以毀損名譽?

這是言論內容的「殺傷力」問題。並非所有負面評價都構成誹謗,必須是具體的「事實陳述」,且該事實足以降低當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 構成誹謗的內容: 通常涉及具體行為的指控。例如:「聽說他盜用公司的公款。」、「聽說她靠陪睡換取演出機會。」、「聽說他的論文是抄襲的。」這些都是具體、可驗證真假的事實陳述,對名譽殺傷力極強。
  • 不構成誹謗的內容: 如果是純粹的「意見表達」或「主觀評論」,例如:「我覺得他的管理方式很差勁。」、「這家店的東西有夠難吃。」這屬於個人主觀好惡,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只要不是基於虛構事實而為謾罵,通常不會構成誹謗。但需注意,如果意見表達是基於一個不實的事實陳述,則可能結合而構成誹謗。例如:「聽說他賣假貨(不實事實),真是個黑心無良的奸商(意見評論)。」

(三) 行為人有無盡到合理查證義務?

這是「聽說」類案件中最核心的爭點。法院在審理時,並不會因為你說了「聽說」就免除你的責任,而是會進一步審查,你在說出「聽說」之前,有沒有做過任何查證?你的查證是否「合理」?

「合理查證義務」的標準,會因個案而異,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1. 議題的公益性: 如果討論的對象是「高階公務員」、「政治人物」等公眾人物,或是事件本身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公共安全、食品安全),法院對於查證義務的要求會相對較低,以保障言論自由和監督力量。反之,如果討論的是普通民眾的私人生活,查證義務的要求就會非常高,幾乎不允許有錯誤。
  2. 消息來源的可信度: 行為人的消息來源是什麼?是來自於當事人本人的陳述?還是來自於一個網路上的匿名貼文?如果消息來源本身可信度極低(如網路謠言、匿名黑函),行為人未經查證就直接轉述,被認定未盡查證義務的可能性就極高。
  3. 查證的成本與可能性: 行為人是否有能力或管道進行查證?例如,要查證一個公司的財務狀況可能比較困難,但要查證某人是否在某個時間點出現在某個地點,可能透過簡單的詢問或查看公開行程就能得知。如果查證非常容易,卻怠於為之,就會被認定有過失。
  4. 報導的急迫性: 如果是即時新聞的報導,可能沒有太多時間進行地毯式查證。但在Threads上的一般發文,通常不具備這種新聞即時性,用戶有充足的時間思考與查證。
  5. 所造成的損害程度: 如果言論內容極具毀滅性,對當事人名譽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法院會要求行為人負擔更高的查證義務。

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是,行為人在Threads上看到一則未經證实的八卦,便加上「聽說」後轉發。當被告上法院時,行為人往往主張「我只是轉述我聽到的」。但法官很可能會問:「你轉述之前,有向當事人求證嗎?有看過任何證據嗎?有追查過原始出處嗎?」如果答案都是否定的,法官極有可能認定行為人未盡合理查證義務,縱使沒有誹謗的「直接故意」,也有「過失」,必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 Threads平台特性如何影響誹謗的認定?

Threads作為一個新興的社群媒體平台,有其獨特的傳播生態,這些特性在判斷「聽說」貼文是否構成誹謗時,會產生關鍵影響。

(一) 與Instagram高度連動,實名制與可辨識性高

Threads帳號通常與Instagram連動,而許多人的Instagram使用習慣趨向於「實名制」或「半實名制」,會放上自己的照片、真實姓名,或是連結到現實生活中的親友。這使得在Threads上的發言,很難像過去在一些完全匿名的論壇上一樣,隱藏在虛擬ID背後。一旦發言涉及誹謗,被害人很容易透過帳號資訊鎖定真實身分,進而提告。這大大提高了發言的潛在法律風險。

(二) 擴散速度快,與演算法加成效應

Threads的演算法傾向於推薦內容,加上其文字為主的特性,使得訊息的擴散速度非常快。一則帶有煽動性或八卦性質的「聽說」貼文,可能在短時間內獲得大量轉發、引用和二次創作,形成「雪球效應」。對於被指涉的當事人而言,名譽損害的範圍和程度會迅速擴大,難以控制。這在民事損害賠償的計算上,可能導致賠償金額的提高。

(三) 對話串(串文)形式,使傳述行為層層疊加

Threads的核心功能是「串文」,用戶可以在別人的貼文下留言,形成一長串的對話。這使得「傳述」行為變得更加複雜。

  • 原始發文者: 以「聽說」開第一槍的人,責任最為明確。
  • 留言附和者: 在留言區寫下「我也聽說…」、「這件事是真的,我朋友說…」的人,同樣構成新的「傳述」行為。即使只是轉發或引用原始貼文,如果加上自己的評語或背書,也可能被視為共同參與散布。
  • 單純按讚、轉發(引用)者: 單純按讚,通常被視為對貼文內容的認同或關注,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在實務上較有爭議,但如果按讚的意圖是為了增加貼文能見度,協助散布,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Threads的「轉發」功能(引用別人的貼文為基礎發表自己的貼文),則是另一種形式的散布,轉發者對自己的追蹤者再次傳播了該訊息,當然應對自己的轉發行為負責。

(四) 即時性與對話感,易使人忽略查證義務

Threads的設計鼓勵快速、即時的對話,這種「閒聊感」容易讓用戶放下戒心,在未經深思熟慮的情況下,就將聽來的八卦順手發出。然而,法律的標準並不會因為平台的對話感而降低。在網路上,任何公開的文字記錄,都可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

五、 免責的可能性:在何種情況下,「聽說」可以不罰?

雖然「聽說」不是護身符,但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傳述行為確實可以免責。主要可主張的抗辯事由如下:

(一) 能證明其為真實+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3項)

這是刑事誹謗罪最主要的免責條款。如果你在Threads上說「聽說某官員收受賄賂」,事後你能夠拿出確切的證據(如錄音、文件、判決書等)證明該官員確實收受賄賂,且此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那麼你的「聽說」就可能不罰。

  • 注意:「證明真實」的責任在行為人。 這是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分配。不是你說了算,是你必須拿出證據。而且,證據的證明力必須足夠,不能只是「再聽說」。
  • 「真實」的標準: 不要求達到百分百絕對真實,但必須是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已經盡了合理查證義務,根據查證所得的資料,合理相信自己所傳述的內容為真。

(二) 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如果「聽說」的內容並非單純的「事實陳述」,而是夾雜了個人「意見評論」,且評論的對象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那麼可以主張「合理評論原則」來免責。
例如,你看到某市政府公布了一項新的交通政策,你發文說:「聽說這個新政策會造成大塞車(事實陳述),我覺得市政府的腦袋進水了,想出這種爛主意(意見評論)。」只要你的評論是基於一個真實(或你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的事實,且沒有使用偏激不堪的謾罵字眼,你的評論部分就可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如果你的評論是建立在一個你未經查證的假消息上,這個抗辯就很難成立。

(三) 善意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

如果傳述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在網路上公開指控某人對你進行騷擾,並請求網友協助指認,這種為了自衛而公開部分事實,且未逾越必要範圍的行為,也可能免責。

六、 法律責任的實際後果:從法庭到錢包

如果無法成功免責,在Threads上以「聽說」開頭發表誹謗性言論,將可能面臨以下法律後果:

(一) 刑事責任:前科與罰金

  1. 刑罰: 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雖然多數初次犯案、情節非重大的被告,最終可能獲得易科罰金(以錢代替坐牢)的機會,但「有罪判決」本身就會留下前科紀錄,對個人的良民證、求職、出國簽證都可能造成負面影響。
  2. 訴訟過程: 必須歷經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等程序,耗時費力,心理壓力巨大。

(二) 民事責任:金錢賠償與道歉啟事

  1. 損害賠償: 被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多寡視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情節、損害範圍等因素而定。從數千元到數十萬元都有可能,如果受害者是知名公眾人物或企業,金額可能更高。
  2. 回復名譽: 法院可能判決要求行為人在自己的Threads帳號上,或是其他媒體上,刊登道歉啟事或判決書的摘要,以回復被害人的名譽。這對於發文者來說,也是一種公開的羞辱。

七、 實務案例分析

為了更具體說明,我們可以模擬幾個在Threads上可能發生的情境:

  • 情境一:A女在Threads上發文「聽說B男是渣男,同時劈腿好幾個人」,並未提供任何具體事證,也未向B男或其身邊友人查證。
    • 法律分析: A女傳述「渣男劈腿」之事,足以毀損B男名譽。她未盡查證義務,僅憑傳聞就公開散布,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責任,成立的風險極高。縱使B男真的有劈腿,只要此事僅涉及其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除非B男是公眾人物,且其感情生活影響其公益角色),A女仍需負擔責任。
  • 情境二:C網友看到一則新聞報導某知名餐廳使用過期原料,於是在Threads上轉發新聞連結並評論「天啊,我聽說這家餐廳的老闆本來就很黑心,果然不意外」。
    • 法律分析: C網友的評論是基於「新聞報導」這個有相當可信度的消息來源。其「黑心」評論是對於已報導事實的主觀評價,且餐廳食品安全涉及公共利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在此情況下,C網友的行為較可能受到合理評論原則的保障。
  • 情境三:D在一個討論某明星的Threads串文底下,留言回覆「我也聽說他耍大牌,在片場都不理人」。
    • 法律分析: D的留言構成新的傳述行為。「耍大牌」雖非具體事實,但「在片場不理人」屬於具體的行為描述,足以影響該明星的職業形象。若D無法提出消息來源或證明其為真實,且未經查證,同樣可能構成誹謗。串文中的每一個層級的傳述者,都必須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八、 給Threads用戶的實用建議:如何在分享「聽說」時自保?

基於以上分析,要在Threads上安全地討論,避免觸法,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 黃金法則:先查證,後發文。 這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則。在按下發送鍵之前,花幾分鐘思考並求證。你可以用搜尋引擎查詢關鍵字、查看原始消息來源、甚至禮貌地私訊詢問當事人。哪怕只做了一點點查證動作,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你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的重要依據。
  2. 區分「事實」與「評論」: 清楚意識到自己是在陳述一個「事實」,還是在發表「評論」。對於事實陳述,必須力求真實;對於評論,則必須基於事實,且避免淪為單純的情緒性謾罵或人身攻擊。
  3. 確認議題的公益性: 如果討論的內容涉及公眾人物或公共利益,法律空間相對較大,但仍需有相當事實依據。如果討論的是普通人的私事,尤其是感情生活、家庭糾紛等,最好完全避免,因為這類議題不僅容易被告,而且勝訴機率極低。
  4. 避免轉發匿名消息或未經證實的截圖: 對於來路不明的爆料、匿名社團的文章,應抱持高度懷疑的態度。轉發這類訊息,等於是替匿名者的言論背書,風險由自己承擔。
  5. 保留查證紀錄: 如果你真的有進行查證,例如看了某篇報導、詢問了某個可信的來源,可以將這些過程截圖或留存紀錄。萬一將來涉訟,這些都是對你有利的證據。
  6. 謹慎使用轉發功能: 轉發別人的貼文,意味著你同意並再次傳播該內容。在按下轉發前,應視同自己要發表這則貼文一樣,進行同樣嚴格的檢視。
  7. 損害控管: 如果你已經發出了一則可能有問題的「聽說」貼文,事後發現內容可能有誤,應立即刪文,並考慮發布澄清或道歉聲明。雖然這不能完全免除責任,但可以展現你的善意,有助於降低賠償金額,甚至在訴訟中作為有利的量刑參考。

九、 平台責任與網路治理的未來

除了使用者本身的責任,平台(Meta)在管理這類「聽說」謠言上也扮演著關鍵角色。雖然我國的《數位中介服務法》仍在討論階段,尚未完全定案,但根據現行的法律,平台在收到使用者檢舉侵權內容後,若未及時處理,也可能面臨相關的法律風險。

未來,隨著生成式AI的發展,製造和散布謠言可能變得更加容易。這也對司法實務提出了新的挑戰,如何認定AI生成內容的責任歸屬,如何界定合理查證義務在AI時代的新標準,都將是法律人必須面對的課題。

結論: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平衡

總結來說,在Threads上以「聽說」開頭的發言,絕對不是法律免責的萬靈丹。這種行為本質上就是一種「傳述」,是法律所欲規範的對象。是否構成誹謗,最終仍取決於言論的內容、所指涉的對象、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以及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

網路世界賦予了每個人發聲的權力,但權力的背後伴隨著責任。言論自由的界限,就在於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最核心的人格權——名譽。當我們享受著Threads帶來的即時對話與資訊交流的樂趣時,更應保持一份對法律的敬畏與對他人權利的尊重。在轉述任何「聽說」的訊息前,多一份查證、多一份思考,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建立一個更健康、更理性的網路對話環境的基礎。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在暢所欲言的同時,避免因一時的「聽說」,而換來法庭上的「聽說」——聽說你被告了,聽說你要賠錢了。這門網路時代的必修課,值得每一位社群使用者深思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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