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遮隱」是什麼?與刪除有何不同?法律專家解析

「判決書遮隱」是什麼?與刪除有何不同?法律專家解析

「判決書遮隱」是什麼?與刪除有何不同?法律專家解析
在資訊高度透明的數位時代,司法文書的公開與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形成了天平的兩端。當一份記載著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敏感資訊的判決書被毫無保留地公諸於世,其所帶來的「數位烙印」效果可能遠比法庭上的判決本身更加深遠。因此,如何平衡「公眾知情權」、「司法透明度」與「個人隱私權」,便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課題。在此背景下,「判決書遮隱」制度應運而生。
本文將從法律專家的角度,深度解析「判決書遮隱」的核心概念、法律依據、實務操作,並釐清其與一般人所理解的「刪除」之間關鍵且根本性的不同。
第一部分:核心概念解析——什麼是「判決書遮隱」?
「判決書遮隱」(Redaction of Court Judgments),在我國司法實務上亦常稱為「去識別化處理」或「部分隱匿」,指的是法院在將判決書公開於網路平台(如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前,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聲請,運用技術手段將文中涉及個人隱私、營業秘密、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資訊「覆蓋」或「隱藏」起來的法定程序。
其核心目的並非讓文件消失,而是「選擇性地不公開」 特定敏感內容,同時最大限度地保留判決書的法律見解、事實認定與推理過程,以維護司法核心價值——透明度與可受公評性。
主要遮隱的內容通常包括:
- 自然人之個人資料: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住址、生日、電子郵件帳號、聯絡電話、金融帳戶資料、健康紀錄等。實務上常以「甲○○」、「A男」等代號替代。
- 法人或團體之敏感資訊: 統一編號、營業秘密、財務狀況、客戶名單、專利技術等,可能以「B公司」、「C機構」代稱。
- 其他依法應保護之資訊: 性犯罪被害人之身分、少年事件之當事人、家事事件之相關細節、證人之身分(若有不安全之虞)、國家安全相關資訊等。
第二部分:法律依據為何?——權力的來源與界限
「判決書遮隱」並非法院的恣意行為,其有明確的法律授權與規範框架,主要目的即在於調和《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間的潛在衝突。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與第20條:
- 公務機關(包括法院)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公開判決書雖屬司法透明之一環,但若過度揭露當事人個資,可能逾越「必要範圍」。因此,遮隱成為一種「比例原則」的實踐,在達成司法公開目的之同時,將對個人隱私的侵害降到最低。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 明確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其中與判決書遮隱最相關的就是第(六)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此條文賦予了機關遮隱資訊的法源依據。
- 各級法院的內部規範:
- 司法院會訂定「裁判書類公開處理原則」等內部行政規則,具體規範哪些類型的案件(如少年、家事、性侵案件)應強制遮隱,哪些資訊應主動隱匿,以及當事人聲請遮隱的程序與標準。這些規則是前開法律精神的具體化。
第三部分:關鍵區別——「遮隱」與「刪除」的本質性差異
這是本文的核心重點。普通大眾很容易將「遮隱」誤解為某種形式的「刪除」,但兩者在法律上、技術上與效果上存在根本性的不同。以下透過詳細說明進行解析:
核心本質:選擇性隱藏 vs. 徹底移除
- 判決書遮隱 (Redaction): 其本質是「選擇性隱藏」。它像是在一份公開文件上貼上便條紙或黑色膠帶,只有貼住的地方看不到,但被遮蓋的原始資訊仍然完好無損地存在於下方的文件上。技術上,是使用黑色墨塊、馬賽克、或替代符號(如A男、甲○○)覆蓋於原始資訊之上。關鍵在於,原始資訊從未被移除,它仍然存在於法院的原始檔案和卷宗中。
- 刪除 (Deletion/Erasure): 其本質是「徹底移除」。它像是使用立可白塗掉文字或用碎紙機銷毀文件,目標是讓資訊從載體上永久消失,無法被復原。技術上,是將資料從儲存媒介上徹底抹除。
法律效果:創建兩個版本 vs. 僅存一個版本(或不存)
- 判決書遮隱: 會創造出兩個不同版本的判決書。
- 對內版本(完整版): 存於法院卷宗的正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以及後續審理相關案件(如上訴、再審)的法官,在依法聲請閱卷後,看到的仍然是未經遮隱的完整內容。這確保了司法程序的連續性和卷宗的完整性。
- 對外版本(公開版): 經遮隱後的版本,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等網路平台,供一般公眾、學者、律師查詢研究。
- 最重要的是,遮隱完全不改變判決的實質內容,包括事實認定、理由論述與判決主文。它只控制特定資訊的「可見範圍」。
- 刪除: 則只有一種結果。
- 該資訊被永久消除: 一旦刪除,資訊便不復存在。無論是對內還是對外,都無法再取得該資訊。
- 根本性改變內容: 如果從判決書中「刪除」一段關於當事人住址的敘述,可能會導致事實描述出現斷裂或不完整,甚至影響對判決理由的理解,嚴重破壞司法文書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目的與功能:平衡公益私益 vs. 終結資訊存在
- 判決書遮隱: 其目的是「平衡」公共利益(司法公開、法學研究、公眾監督)與私人利益(隱私權、營業秘密保護)。它是一種精細的調控工具,旨在控制敏感資訊流通的範圍與對象,而非讓資訊徹底消失。
- 刪除: 其目的是「終結」資訊的存在與後續的所有流通。通常是為了更正錯誤、履行「被遺忘權」或於法定保存期限屆滿後進行檔案銷毀。
可逆性:可逆 vs. 不可逆
- 判決書遮隱: 是可逆的。對於擁有權限的人(如本案法官、書記官)或依法聲請閱卷並獲得許可者,那層「黑色墨塊」是可以被穿透的,他們仍然可以看到原始檔案中的完整資訊。
- 刪除: 在理想情況下應該是不可逆的。真正的刪除意味著資訊從物理或數位層面上被永久摧毀,無法復原。
適用情境:標準程序 vs. 補救與銷毀
- 判決書遮隱:
- 判決書上網前的標準作業程序(SOP)。
- 當事人事後聲請保護隱私或營業秘密。
- 處理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的標準手段。
- 刪除:
- 一種補救措施:例如,當不應公開的資訊被「錯誤地」公開在網路上時,正確的做法是要求將其「下架刪除」。
- 檔案管理:超過法定檔案保存年限之卷宗的銷毀。
- 履行個資權:當事人行使《個資法》第11條之「刪除權」,且其請求經審查有理由時,資料控制者負有刪除義務。
法律專家深度解析:為什麼法院傾向「遮隱」而非「刪除」?
- 維護司法文書的完整性與權威性:
判決書是國家行使司法權的最終產物,是嚴肅的歷史紀錄。其內容(包括當事人身分)是案件事實的一部分。任意「刪除」內容會破壞文書的原始樣貌與連貫性,可能引發對司法公正性與透明度的質疑。遮隱則是在不撼動原始文件真實性的前提下,對公開方式施加的必要限制。 - 滿足法定卷宗保存義務:
《檔案法》及相關法規對法院訴訟卷宗有嚴格的保存年限規定。在這期間內,卷宗必須保持絕對完整,以備上訴、再審、非常上訴或其他司法救濟程序之需。將卷宗內的判決書「刪除」部分內容是違法行為。遮隱則完全不觸及原始卷宗,完美解決了這個難題。 - 「被遺忘權」與「司法公開」的衝突與調和:
「被遺忘權」意指個人在某些條件下有權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然而,此權利在與強大的司法公開原則碰撞時,往往會產生限制。歐洲法院的實踐也表明,公眾對司法資訊的合法興趣(Legitimate Public Interest)通常會優先於個人的被遺忘請求。因此,對於已公開的判決書,更常見的做法是要求Google等搜尋引擎「刪除」其索引連結(讓公眾較難透過搜尋姓名找到該判決),而非要求法院從官方資料庫中「刪除」該判決書本身。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其公開判決書的行為被視為「基於法定職務之目的」,通常豁免於個資法中的刪除請求,取而代之的就是更完善、更標準化的「遮隱」措施。 - 技術與實務的可行性與一致性:
對法院系統而言,建立一套標準化的遮隱流程(何時遮、如何遮、遮什麼)遠比逐案審查是否要「刪除」某份判決書來得可行、公平且有效率。遮隱提供了一個清晰、一致且可預測的操作標準,確保了法律適用的公平性。
第四部分:實務操作——如何聲請判決書遮隱?
當事人若發現法院公開的判決書中,有應遮隱而未遮隱的個人敏感資訊,應如何救濟?
- 聲請人資格: 通常為該判決書所載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關係人(如資訊被提及的第三人)。
- 聲請對象: 向作出該判決之法院的書記官提出聲請。
- 聲請方式: 應以書狀形式(如「聲請狀」)明確陳明:
- 案號、股別、案由。
- 應遮隱的具體資訊位置(如:第X頁第Y行的身分證字號、第Z頁的住址)。
- 請求遮隱的理由及法律依據(如:該資訊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敏感個人資料,公開將對聲請人之隱私權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
- 法院審查: 承辦書記官會將聲請狀陳報法官審酌。法官會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權衡公益與私益,判斷聲請人的請求是否合理、有無理由。若認有理由,會裁定准予遮隱,並由書記官執行技術操作,將網路上的版本更新為遮隱後的新版本。
- 注意時效與擴散: 雖然無嚴格法定時效,但發現後應儘速提出聲請,以減少資訊被搜尋引擎擷取(Index)或在網路上擴散的範圍與時間,降低損害。
結論
「判決書遮隱」是一項精巧而必要的法律設計,是現代法治社會在數位洪流中試圖穩住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天平的重要工具。它絕非簡單的「刪除」或「塗掉」,而是一種兼具技術性、法律性與價值判斷的平衡藝術。
它承認一個核心事實:司法必須透明,但透明不應意味著毫無節制地曝光個人的一切隱私。它保障了公眾、學者、律師依然能夠檢視法官的心證過程、學習法律見解、監督司法權的運作,同時也為案件中的個人留下了一方保護隱私的空間,避免他們因一次訴訟而在網路上留下永久的、可被任意搜尋的負面標籤。這項制度真正體現了法律不僅追求形式上的正義,也理應蘊含對人性尊嚴的尊重與保護的深層價值。
理解「遮隱」與「刪除」的區別,不僅是法律專業知識的體現,更是作為一個現代公民理解資訊社會如何運作、權利如何被細緻權衡與保障的重要一課。這背後所反映的,正是法治社會從粗放走向精緻,從單純追求正義走向兼顧包容與溫度的進化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