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惡意:定義、範例及其對誹謗法的重要性
實際惡意:定義、範例及其對誹謗法的重要性
在我們媒體飽和的數位時代,任何公開交流的人都需要了解誹謗法及其潛在責任。最關鍵但最複雜的概念之一是「實際惡意」——高標準的公眾人物必須滿足才能在全球及美國贏得誹謗訴訟。解釋其真實惡意。身為誹謗律師,我們的目標是讓您實際掌握這項重要的法律原則。
目錄
- 誹謗法中實際惡意的定義是什麼?
- 誰需要在誹謗索賠中證明真正的惡意?
- 怎樣才能證明真正的惡意?
- 實際惡意如何幫助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權利?
- 如果您被指控有實際惡意,您該怎麼辦?
- 為什麼理解真正的惡意在當今的媒體環境中至關重要
誹謗法中實際惡意的定義是什麼?
實際惡意是美國誹謗法中的一項法律標準,其大部分國家/地區也適用,要求身為公眾人物的原告證明被告在「明知其虛假或罔顧其是否虛假的情況下」做出了所謂的誹謗性言論。
這個定義來自最高法院 1964 年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法院認為,第一修正案要求公職人員提起誹謗訴訟時必須證明其確實存在惡意,而不僅僅是疏忽或虛假。
實際惡意是主觀標準,重點在於被告在發佈時的心理狀態。它並不像通常所說的「惡意」那樣意味著惡意、仇恨或傷害意圖。相反,它是關於虛假的知識或對真理的魯莽漠視。
實際惡意標準為公眾人物誹謗原告設定了非常高的門檻。他們必須證明被告實際上知道該聲明是錯誤的,或者對其真實性有嚴重懷疑,但無論如何還是發表了它——這不僅僅是無心的錯誤或草率的報告。
實際惡意標準的由來和法律意義是什麼?
真正的惡意規則起源於1964年最高法院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該案涉及《泰晤士報》的整版廣告,批評阿拉巴馬州官員侵犯非裔美國人的公民權利。蒙哥馬利警察局長以誹謗罪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一致為《泰晤士報》作出裁決,認為第一修正案甚至保護有關公職人員的虛假言論,除非是出於真正的惡意。這是對傳統誹謗法的重大轉變,傳統誹謗法要求演講者對虛假陳述承擔嚴格責任,無論其意圖為何。
正如布倫南法官在多數意見中所解釋的那樣:「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該是無拘無束、激烈和公開的,並且……很可能包括對政府和公職人員的激烈、尖刻、有時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銳攻擊。
法院認識到,錯誤言論“在自由辯論中是不可避免的”,必須受到保護,以便為言論自由提供生存所需的“呼吸空間”。布倫南寫道,如果沒有實際的惡意標準,誹謗訴訟的威脅將對媒體對公共事務的報導產生嚴重的「寒蟬效應」。
在後來的案件中,例如柯蒂斯出版公司訴巴茨案(Curtis Publishing v. Butts,1967),法院將實際惡意標準從公職人員擴展到所有“公眾人物”,即那些因特定爭議而聞名或將自己置於公眾聚光燈下的人。這承認了他們巨大的影響力和利用媒體來抵禦誹謗性言論的機會。
誰需要在誹謗索賠中證明真正的惡意?
誹謗原告主要分為三類,他們必須證明確實存在惡意,才能在誹謗或誹謗訴訟中獲勝:
公職人員
這些人是對公共事務負有重大責任的政府僱員,例如民選官員、法官、機構負責人和高級官僚。
例如,市長或參議員將被視為公職人員,必須表現出真正的惡意才能贏得誹謗案。
萬能公眾人物
這些人在社區中享有普遍的聲譽或惡名,以至於他們成為所有話題和背景的公眾人物。
電影明星、著名運動員和知名商界領袖等名人通常是全能的公眾人物。例如,馬斯克或泰勒絲幾乎任何誹謗指控都可能被視為公眾人物。
目的有限的公眾人物
這些人自願加入或捲入特定的公共爭議,成為與該爭議相關的有限問題的公眾人物。
例如,一位科學家將自己捲入有關氣候變遷政策的公開辯論,或一位當地企業主積極推動一項有爭議的投票措施。他們必須證明針對這些特定問題引起的誹謗索賠確實存在惡意。
誹謗原告類型 | 定義 | 過失標準 |
---|---|---|
公職人員 | 對公共事務有重大控制權的政府僱員,例如民選官員、法官、機構負責人 | 實際惡意 |
萬能公眾人物 | 在社會上享有盛名或惡名昭彰的個人,例如知名人士、運動員、商界領袖 | 實際惡意 |
有限目的公眾人物 | 自願投入或捲入特定公眾爭議的個人 | 實際惡意(針對與該爭議相關的主張) |
私人人物 | 非公職人員或公眾人物的個人 | 疏忽 |
怎樣才能證明真正的惡意?
證明真正的惡意對於誹謗原告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需要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被告對陳述的真實性有嚴重懷疑:
在誹謗案件中,原告必須表明被告在發布資訊時的心理狀態。這意味著被告在發表聲明時「高度意識到」其可能的虛假性。
真正的惡意不僅僅是疏忽或未能調查。即使「極端背離」新聞專業標準,也不一定會造成對真相的魯莽漠視。
一些可能表明存在實際惡意的證據範例:
- 被告捏造故事或依賴已知完全不可靠的消息來源
- 涉嫌誹謗的言論本質上不可能或與眾所周知的事實相矛盾
- 被告忽視了資訊虛假的明顯跡像或有明顯理由懷疑其準確性
另一方面,無心的錯誤、草率的研究或輕微的錯誤本身並不足以證明真正的惡意。糟糕的新聞實踐可能會表現出疏忽,但不會上升到魯莽漠視的程度。
用最高法院的話來說:“僅僅證明沒有進行調查,沒有更多證據,並不能證明對事實的魯莽漠視……相反,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實際上對可能的虛假信息有高度的認識。”
這是一個比大多數民事案件中使用的「優勢證據」(更有可能)更嚴格的標準。明確且令人信服的實際惡意證據需要堅信被告知道該陳述是錯誤的或魯莽地無視事實。
實際惡意如何幫助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權利?
實際惡意標準是美國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基石。它為誹謗責任設定了很高的門檻,使得公眾人物很難成功起訴批評者。
最高法院要求公眾人物證明確實存在惡意,旨在防止誹謗訴訟被用作審查或壓制公眾關注問題的報道的武器。法院意識到,如果出版商因任何虛假陳述而面臨嚴格責任,他們就會不願意報道重要但有爭議的問題。
實際的惡意規則為媒體提供了“喘息空間”,可以進行調查性新聞報導並報道具有新聞價值的事件,而不必過度擔心法律責任。它允許對公職人員和人物進行激烈的辯論和尖銳的批評,這對於民主國家的自治至關重要。
同時,實際的惡意標準仍然要求媒體對故意或魯莽地發布虛假和破壞性言論負責。它在防止自我審查和阻止故意謊言或完全無視真相之間取得了平衡。
如果您被指控有實際惡意,您該怎麼辦?
面臨誹謗訴訟或實際惡意指控是一件嚴重的事情,需要迅速和仔細的關注:
- 如果您因發表帶有實際惡意的涉嫌誹謗性言論而被起訴,請不要忽視它或嘗試自行處理。立即通知您的保險公司和/或法律部門。
- 盡快諮詢經驗豐富的誹謗律師,評估索賠並制定應對策略。迅速採取行動對於保護您的權利和滿足法庭期限至關重要。
- 向您的律師坦誠地了解有關該聲明的事實和情況。
- 分享任何有助於確定您出版時的心態和勤勉程度的相關資訊、文件或通訊。您的律師需要建立盡可能最強的辯護。
- 在沒有諮詢律師的情況下公開評論或就相關言論道歉時要謹慎。儘管本意是善意的,但此類陳述可能會被視為對您的過失的承認。
- 如果您是專業媒體出版商,請確保您的員工接受過誹謗法、新聞道德和事實查核程序的良好培訓。維持高報告標準有助於避免實際的惡意索賠。
為什麼理解真正的惡意在當今的媒體環境中至關重要
在我們快速發展的媒體生態系統中,出版商和個人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重要的是了解實際的惡意標準及其如何影響全球及美國的誹謗法
儘管實際惡意規則最近面臨一些審查,但它仍然是第一修正案法律的基本原則。在最高法院沒有做出重大轉變的情況下,任何在全球及美國公開交流的人——從記者到部落客再到社群媒體用戶——都應該對該原則有一個基本的掌握。
實際的惡意標準在應用中無疑是複雜和微妙的,但通過及時了解誹謗法的發展、嚴格對出版物進行事實核查以及在需要時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傳播者可以減輕其法律風險,並為激烈的公開辯論鋪平道路。
如果您對實際惡意如何適用於您的情況還有其他疑問,WebRto 的誹謗律師隨時為您提供協助。我們全球及美國認可的團隊擁有豐富的經驗,可以幫助客戶免受誹謗索賠,並積極就內容相關的責任問題提供建議。如欲討論您的具體需求和疑慮,請在線聯絡我們進行保密諮詢,或填寫我們的線上聯絡表安排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