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姓名與犯罪事實綑綁,遮隱能否切割負面標籤?
判決書姓名與犯罪事實綑綁,遮隱能否切割負面標籤?——從數位足跡、更生障礙與資訊倫理談起 引言:一個被Google記住的名字 2023年,台北地方法院一份關於詐欺案件的判決書在網路上被大量轉載。被告是一名年僅二十四歲的年輕人,因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判決書全文公開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任何人都可以輸入他的名字,找到這份判決,看到他被指控的每一個細節。 他服完刑、繳完罰金,試圖重新找工作。但每一次面試,人資主管總會在上網搜尋他的名字後,露出微妙的表情。那份判決書就像一個數位刺青,烙印在他的線上身份之上。他開始思考:如果判決書遮蔽了姓名,這一切會不會不同? 這個問題,正是本文要深入探討的核心:在數位時代,判決書中的姓名與犯罪事實一旦綑綁公開,遮隱姓名是否真的能切割負面標籤?還是說,標籤一旦形成,就注定在網路世界中如影隨形? 這不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更涉及數位人權、更生保護、公共利益與資訊倫理的多重角力。本文將從判決書公開制度的法理基礎出發,逐步分析姓名遮蔽的實效與侷限,並探討在台灣的具體脈絡下,我們該如何看待「被遺忘權」與「更生機會」的未來。 第一章:判決書公開的兩面性——司法透明與人格保護的拉鋸 1.1 為什麼判決書要公開? 判決書公開制度的存在,根源於現代民主社會對「司法透明化」的基本要求。在台灣,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的規定,各級法院的裁判書應以公開為原則,透過司法院建置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供公眾查閱。這項制度的立法目的,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層面: 第一,監督司法權力。 法官的裁判權力若在完全封閉的狀態下行使,容易滋生弊端。公開判決書讓學術界、律師界、媒體以及一般公眾得以檢視法官的論理過程,形成一種外部的、軟性的監督機制。當法官知道自己的判決會被公開檢驗時,裁判品質自然有正向壓力。 第二,促進法律發展。 判決書的累積與公開,是法學研究的重要基礎。無論是學者分析實務趨勢、律師評估訴訟策略,或是立法者檢討修法方向,都高度依賴判決資料庫的完整性。沒有公開的判決書,法律體系將失去自我修正的養分。 第三,實現公眾知的權利。 某些案件具有高度的社會關注度,公眾有權知道司法的處理結果。例如重大貪瀆案件、公共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犯罪等,判決書的公開是公眾問責的重要環節。 第四,犯罪預防與風險警示。 […] …
被炎上告Google?要求搜尋引擎移除誹謗內容的法院判決先例
被炎上告Google?要求搜尋引擎移除誹謗內容的法院判決先例——從人格權救濟到被遺忘權的實務全解析 當網路上的攻擊性言論如野火般蔓延,搜尋引擎卻成了那個「永遠記得」的人。本文深入剖析台灣、日本、歐盟等地法院如何處理「要求Google移除誹謗內容」的請求,從法律依據、舉證門檻到實務操作,提供一套完整的權利救濟地圖。 第一章 問題的起點:當搜尋引擎成為名譽的永久檔案櫃 網路時代之前,一個人若被報紙或雜誌錯誤報導,隨著時間流逝,紙本資料會逐漸被遺忘。但在搜尋引擎主導資訊流通的今天,只要輸入一個名字,多年前的負面報導、論壇攻擊、甚至未經查證的指控,都會在一秒之內重新浮現。搜尋引擎不生產內容,卻決定了哪些內容被看見、被記住、被傳播。 這種「永遠的記憶」帶來了嚴峻的法律挑戰:當搜尋結果中出現誹謗性內容,受害者能否直接要求Google移除連結?法院在什麼條件下會支持這樣的請求? 這個問題的複雜性在於,它同時牽動三組相互對立的價值:人格權與言論自由的衝突、平台責任與編輯權限的界定、技術中立與社會責任的平衡。各國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需要在這些價值之間進行精細的權衡。 1.1 「炎上」現象與搜尋引擎的加乘效應 「炎上」一詞源自日語,意指網路上的群體攻擊行為。當一個人因某事件遭到大量負面評論、人身攻擊或未經證實的指控時,這些內容會迅速散布於社群平台、論壇與新聞網站。而搜尋引擎的角色尤為關鍵:它將零散的攻擊性內容聚合、排序、永久化。 舉例而言,一位企業主管因離職糾紛被前員工在論壇上散布不實指控,這些貼文可能只在特定小圈子流傳。但一旦Google將這些內容收錄並置於搜尋結果首頁,任何潛在商業夥伴、雇主或客戶在搜尋其姓名時,都會首先看到這些攻擊性內容。搜尋引擎的排序機制,實際上放大了誹謗內容的傷害範圍與持續時間。 1.2 法律困境的本質:Google是「平台」還是「編輯」? 傳統法律框架下,誹謗責任主要歸屬於內容的「發布者」——無論是作者、媒體或出版機構。但搜尋引擎並未創作或編輯內容,它只是透過演算法自動索引、排序並呈現第三方網頁的連結。這就產生了一個核心問題:Google是否應該為其搜尋結果中的誹謗內容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更具體地說,法院能否命令Google移除特定搜尋結果? 各國法律體系對此問題的回答不盡相同,但大致可以歸納為三種立場: 第一種立場:搜尋引擎僅為技術中介,不承擔編輯責 […] …
判決書公開是必要之惡?平衡公益與隱匿個資的聲請
判決書公開是必要之惡?平衡公益與隱匿個資的聲請 當我們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敲入關鍵字,螢幕上立刻浮現出數以百計的判決書全文。這些文件不僅勾勒出社會糾紛的真實樣貌,也往往不經意地揭露當事人生命中最不願觸碰的瘡疤——婚姻破綻裡的尖銳指控、商業糾紛中的財務隱私、少年事件裡的創傷軌跡。判決書向公眾全面揭露,向來被譽為「陽光司法」的最佳防腐劑;然而,隨著數位時代來臨,一條永久存在於網路上的判決連結,卻可能成為當事人永遠無法擺脫的數位刺青。這就迫使我們必須反覆辯證一道沒有標準答案的難題:判決書公開,是否終究是一種「必要之惡」?如果是,我們又該如何在維繫司法公益的同時,細膩地承接個案當事人隱匿個人資料的聲請,不讓天平過度傾斜?本文將從公益價值、隱私風險、法制演變、聲請實務、案例權衡與數位時代挑戰等面向,進行一次極為深度的探索,試圖在透明與保護的夾縫中,尋找一條更有人性溫度的路徑。 一、陽光司法的基石:判決書公開為何是「必要」 「必要之惡」這個詞,暗示著某種行為雖然會帶來痛苦或損害,卻因為能防止更大的弊病,而被認為必須忍受。判決書公開常被置於這樣的框架下討論,絕非無的放矢。在進入隱私保障的批判之前,我們必須先充分理解,判決書公開所乘載的公共利益究竟有多重,以至於社會願意為此付出代價。 審判權力的馴化——對司法最直接的監督 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核心堡壘。但這份獨立若是躲在黑箱之後,便可能孳生怠惰、偏見甚至濫權。判決書全面公開,等於將法官的論理過程、證據取捨、法律解釋全部攤在陽光下,接受律師、學者、公民團體乃至一般民眾的檢視。任何矛盾的說理、違背經驗法則的判斷,都很難躲過無數雙眼睛的反覆閱讀。當法官知道自己寫下的每一個字都將成為公共檔案,那股無形的問責力量,有時比任何考績制度都更有效。這不僅是監督,更是一種深刻馴化——讓權力習於在透明中運作。 法安定性與平等保護的活水 判決書公開累積而成的巨量資料庫,是法律實務工作者預測訴訟風險、擬定策略的根基。律師需要透過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評估舉證方向與和解金額;企業法務透過裁判趨勢,調整內控機制;一般民眾則能從判決中了解,某種行為究竟會招致何種法律後果。沒有足夠的判決書滋養,法律適用就會陷入神秘主義,律師只能靠口耳相傳的「法官心證」辦案,平等保護原則也將因為資訊不對稱而裂解——同樣的案情,有人因為掌握判決趨勢而獲勝, […] …
法庭線「防止賄賂條例」被控報導|廉署調查終結後嘅下架申請
法庭線《防止賄賂條例》被控報導|廉署調查終結後嘅下架申請 一宗本來只係小範圍關注嘅區域法院案件,點解會演變成傳媒倫理、公眾知情權同網絡私隱嘅激烈碰撞?當廉署拉埋閘、控方唔再提證供,一個已經「無罪在身」嘅人,有冇權要求傳媒將當年嘅起訴報導從互聯網上徹底抹走?法庭線企硬拒絕刪文,背後牽涉嘅唔單止係一條《防止賄賂條例》,更加係數碼時代底下,每一個人都可能要面對嘅「永遠記憶」難題。 一、開端:一篇報導,一個要求,一場風波 2022年秋天,專門跟進法庭新聞嘅非牟利媒體「法庭線」刊登咗一篇案件報導,標題大致係一名事務律師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指控佢涉嫌向一名警務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報導按慣例寫明案件編號、提堂日期、被告姓名、代表律師以及控罪詳情,資訊全部來自公開嘅法庭聆訊同司法機構案件列表。呢類報導對法庭線嚟講係日常操作,幾乎每個星期都有幾單。 案件進入法律程序之後,大約過咗半年,廉政公署同律政司經過檢視,決定「終結調查」,最終喺區域法院不提證供起訴,被告獲撤銷所有控罪,法官頒令控方支付訟費。事情去到呢度,法律程序已經畫上句號,但對於被告人——即係嗰位執業律師——嚟講,數碼世界嘅「程序」先啱啱開始。 2023年春天,被告人透過律師行向法庭線發出正式信件,要求將當年嗰篇被控報導下架,即係從網站上完全刪除,並提出若干理由:廉署調查已終結,被告冇被定罪;報導繼續存在令佢承受持續嘅名譽損害,影響職業生涯同心理健康;搜尋引擎只要打佢個名,就會第一時間彈出「被廉署起訴」嘅標題,構成「網絡標籤效應」。信件更暗示,如果法庭線唔主動刪文,或會考慮法律途徑。 法庭線冇妥協。佢哋將事件公開,發出一篇題為〈廉署終止調查後 被控律師要求法庭線下架報道 法庭線:基於公眾記錄 不會刪除〉嘅文章,詳細交代來龍去脈,連同部分信件內容(遮蔽個人資料)一併公開,隨即喺法律界、傳媒界同公眾之間引爆極大迴響。贊成者有之,批評者有之,一場圍繞「被遺忘權 vs 新聞自由」嘅辯論隨即由線上蔓延至法庭、立法會同大學課室。 呢件事嘅獨特之處,係佢觸及咗幾個重疊嘅敏感範疇:《防止賄賂條例》案件嘅特殊公共性、廉政公署調查終結嘅法律含義、傳媒報導刑事案嘅責任,以及香港一直未有明確立法嘅「被遺忘權」。要全面理解呢場風波,就一定要由嗰條「起訴底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開始講起。 二、 […] …
判決書公開侵害名譽,聲請隱匿姓名並求償可能嗎?
判決書公開,是現代司法透明化的重要基石。但當您的姓名、地址與人生中最不堪的過往,赤裸裸地掛在網路上任由點閱、轉載,甚至被搜尋引擎永久留檔時,這份透明,也可能成為比刑罰更難擺脫的烙印。本文將深入剖析,若您因判決書公開而名譽受損,在法律上有哪些救濟途徑──能不能請求法院將您的姓名隱匿?隱匿的聲請該怎麼寫、何時提?以及,更實際的問題,能因此向國家請求賠償嗎? 從一場惡夢說起──當「無罪」依然在網路上公審 幾年前,我曾協助一位年輕的餐飲創業者,我們姑且叫他阿凱。阿凱被合夥人控告業務侵占,歷經兩年訴訟,最終獲判無罪。他本以為能回歸平靜,但每當有新合作夥伴、甚至交往對象在 Google 搜尋他的名字,第一頁跳出的就是那則標題聳動的司法新聞,以及法院公開的判決書PDF。新聞內容詳載他被指控的金額與過程,判決書裡更有他的完整姓名與部分住址。即便內文最後寫著「無罪」,多數人仍只看標題和前半段的指控。他一次次被婉拒合作,一次次被貼上「有案底」的標籤。阿凱問:「我不是無罪嗎?為什麼國家還要繼續懲罰我?」 這不是特例。在全面公開判決書的時代,透明與名譽的拉鋸,正是現代法律最尖銳的課題之一。 第一章 判決書公開的法律基礎與界限──透明的正當性與不能說的秘密 要討論「能否聲請隱匿姓名」,必須先理解判決書為什麼要公開,以及法律為保護個人,畫下了哪些界線。 1-1 判決書上網的憲法與法律依據 台灣的判決書全面上網,主要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該條第1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公開裁判書。實務上,司法院自2010年起逐步將各級法院裁判書全文上傳至「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供公眾查詢,這是實踐「審判公開」與「人民知的權利」的具體措施。 公開裁判書的正當性,來自以下核心價值: 然而,全面公開必然與個人隱私、名譽權發生碰撞。《憲法》第22條保障隱私權,大法官釋字第585、603號解釋更確立了「資訊隱私權」──個人有決定是否揭露、及在何種範圍內公開其個人資料的控制權。裁判書裡記載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犯罪事實、私密關係等,無疑是敏感個資。公開判決書,本質上就是國家以「法律」限制人民資訊隱私權的合憲性問題。 1-2 法院組織法第83條的遮隱機制──原則公開,例外隱匿 立法者並非毫無權衡。2019年修正的《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明定了遮隱(隱匿)的例外: 裁判書之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予公開或 […] …
如何讓判決書搜不到?向法院聲請姓名隱匿與Google移除
你有沒有在 Google 搜尋過自己的名字,然後一筆判決書的連結硬生生掛在第一頁?當事人那一欄,清清楚楚寫著你的姓名、涉及的案件,甚至是已經塵封多年的少年輕狂,或是早就清償完畢的債務糾紛。即便法律程序早已走完,數位烙印卻彷彿刺青般洗不掉。找工作被婉拒、談合作被對方起底、子女在校被側目……你可以原諒年輕時犯的錯,社會卻不願忘記——或者說,是搜尋引擎不願忘記。 很多人問:「難道不能讓判決書從 Google 消失嗎?」答案不是單純的「能」或「不能」,而是一整套必須非常有耐心、有策略的操作。它包含兩條完全可以同時進行,且相輔相成的路徑: 第一,向法院聲請將判決書上的姓名隱匿(或部分遮蔽)。第二,向 Google 提出「法律問題移除要求」,將特定搜尋結果連結刪除。 這兩件事並不互斥,也不是做完一件就保證另一件自動生效,它們的審查標準、處理對象、法律依據都不相同。以下,我會以執業律師的角度,帶你地毯式拆解完整流程,包含法律依據、書狀怎麼寫、要遞給誰、會被用什麼理由打槍、被駁回如何救濟,也會告訴你一些實務上提高成功率的策略。文章很長,但如果你真心想讓判決書在網路上「被忘記」,這會是你能找到最完整的說明。檢察官不同意刪除判決書怎麼辦? 一、為什麼你的名字會出現在判決書的 Google 搜尋結果裡? 要徹底解決問題,得先搞懂源頭:你的名字是怎麼從法庭筆錄一路跑到 Google 的搜尋結果頁面上的。 1.1 判決書上網,有法律明文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1 項寫得非常直接: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 「其他適當方式」後來以司法院架設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實現,各級法院的判決書,原則上都會全文上網公開。這個公開的目的,在於滿足人民「知的權利」,讓司法透明、可受公評,避免黑箱裁判。 也就是說,判決書上網本身,是法院依法在做事。不是誤傳,不是洩漏,是「法律要求的公開」。 1.2 為什麼連名字都一起公開? 司法院訂有《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及遮蔽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遮蔽要點」),規定判決書上網前必須進行「遮蔽」處理,主要是把「足以辨識個人」的資料隱藏,例如: 但——當事人(被告、原告、聲請人、相對人)的姓名,原則上「不遮蔽」。 理由在於司法透明,公眾必須知道「誰與誰之間發生了什麼事」,才知道判決有沒有偏頗,這是現代民主社會對司法權的監 […] …
判決書姓名被公開如何申請刪除?律師教你隱匿個資自救
判決書姓名被公開如何申請刪除?律師教你隱匿個資自救 你有沒有在Google搜尋自己的名字,第一個跳出來的就是法院判決書,上頭清清楚楚寫著你的本名、住址,甚至你曾經犯下的錯事,或你根本不願再提起的民事糾紛。那一瞬間,羞恥、驚慌、憤怒全部湧上心頭,彷彿自己被赤裸裸地釘在網路上,永遠無法翻身。 很多人問我:「王律師,為什麼我的名字會被公布在判決書上?那個案件早就結束了,我已經付出代價了,為什麼還要讓全世界知道?」更有人哭著對我說,因為判決書上寫著他的地址,他不斷收到騷擾信件,孩子也被同學霸凌,連工作都丟了。 這不是危言聳聽。判決書公開的本意是實現司法透明,接受人民檢驗,但當「公開」跨越了比例原則的界線,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恐怕遠大於它追求的公共利益。如果你正面對這樣的困境,這篇文章就是要告訴你,從法律層面、實務操作,到如何一步步自救,把已經曝光的個資隱匿、刪除,或者至少讓它不再被輕易搜到。 這是一篇非常完整的自救指南,請你耐心看完,因為這攸關你與家人的名譽、隱私,以及重新開始的機會。 一、你的名字是怎麼跑到判決書上的?——判決公開的法律基礎 要解決問題,得先搞懂遊戲規則。判決書為什麼會上網公開?為什麼法院非要把你的名字寫上去不可? 1. 公開審判原則與人民的監督權 《中華民國憲法》沒有明文寫到「公開審判」四個字,但大法官釋字第582號、第737號解釋都強調,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中的公開審理規定,是為了保障人民對司法權的監督,避免黑箱作業。既然審判過程原則上公開,判決書作為審判的結論,自然也應該讓社會大眾得以查閱。 2. 法院組織法與公布義務 《法院組織法》第83條是最核心的依據,條文規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這條文賦予法院公開裁判書的義務。早期是出版紙本公報,現在則全面上網,任何人都可以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到各級法院的判決書。 3. 裁判書公開的範圍與「去識別化」的漏洞 為了兼顧隱私,《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但書及相關辦法也要求「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其餘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得不予公開」。也就是說,原則上姓名是公開的,但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等可以隱匿。 但實務運作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常常出現以下狀況: 也就是說,單單「姓名公開」本身就是法律容許的,甚至被法院視為理所當然,這才 […] …
被誤植判決書害慘名譽,申訴TaiLexi AI移除還我公道
被誤植判決書,名譽掃地怎麼辦?完整申訴TaiLexi AI移除,一步步還你清白與數位人權 作者簡介王大明(筆名)|數位權利與法律科技觀察家長期關注個人資料保護、網路名譽管理與新興法律科技應用。致力於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協助大眾理解複雜的法律科技議題,並在數位時代中保護自身權益。曾任職於法律科技新創,現為自由撰稿人與顧問。 引言:一個誤植,人生變調 想像一下:某天,你的朋友、同事或商業夥伴在網路上搜尋你的名字,跳出來的第一個結果,竟是一份法院判決書。你成了詐欺犯、背信罪被告,甚至更不堪的罪名。但你根本不是當事人!你的人生從未踏入法庭,卻因為判決書中身分證字號的一碼之差、姓名的一個同音異字,被司法系統「標記」了。 這不是電影情節,而是真實發生在你我身邊的數位冤案。判決書公開雖是司法透明的一環,但當資料誤植發生,它就成了最難洗刷的數位刺青。你的名譽、求職機會、人際關係,都在搜尋引擎的幾毫秒內被摧毀。 科技工具,可以是傷害的放大器,也可以是療傷的手術刀。 當我們求助無門時,像 TaiLexi AI 這樣專精法律資料的科技平台,能否成為移除這些錯誤資訊的關鍵鑰匙?這篇文章將深入剖析誤植判決書的傷害、你擁有的法律武器,以及如何一步步向 TaiLexi AI 等平台展開申訴,打贏這場名譽保衛戰。 第一章:數位時代的「司法烙印」——為何誤植判決書如此致命? 1.1 判決書公開的兩面刃 台灣自《法院組織法》修法後,為促進司法透明,絕大多數判決書會在遮蔽部分個資後上網公開。這讓陽光照進法庭,卻也讓判決書成為一種永久、可輕易搜尋的公開記錄。 表1:判決書公開的優點與風險 面向 優點(陽光) 風險(烙印) 社會 促進司法透明、接受公評、預防犯罪 創造永久的數位前科,不利更生人回歸 個人 可查詢司法進度、了解類似案件 名譽受損、社會性死亡、遭演算法無限放大 資料 成為法學研究、AI訓練的重要基礎 錯誤資訊一旦流出,更正極為困難,形成「污染源」 1.2 誤植的類型:一字之差,天堂地獄 誤植並非罕見,常見類型包括: 這些錯誤發生在司法流程的任何環節:書記官繕打、系統匯出、資料上傳。一旦在 TaiLexi AI 等法律資料庫中被索引,錯誤資訊就會被結構化、關聯化,使傷害更深。 1.3 搜尋引擎的共謀:演算法如何放大傷害 當你的名字與「詐欺」、「侵佔」等負面詞彙在判決書中反覆出現,搜尋引擎會將其建立 […] …
求助!TaiLexi AI判決書曝露在網上,緊急刪除自救方法
TaiLexi AI判決書曝露在網上:緊急刪除自救完全指南 如果你現在正因為自己的判決書出現在網路上而恐慌,請先深呼吸。這篇文章會一步步帶著你,把傷害降到最低,並告訴你每個階段可以做什麼、怎麼做,以及有哪些法律力量可以幫你。 這一切要從 2025 年底開始引發討論的「TaiLexi AI」說起。一個原本立意良善的法律科技工具,卻因為隱私保護的設計瑕疵,導致部分由 AI 生成的判決書內容被意外索引、公開在搜尋引擎上。所謂「判決書曝露」,不單只是文字外流而已,而是連同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家庭關係、財務狀況,甚至未成年子女的資訊,都可能一覽無遺。 那不只是一個人的法律紀錄被看見,而是一整個家庭的隱私,被赤裸裸地攤在陽光下。 接下來的幾小時、幾天,會是你拿回主導權的關鍵期。這篇文章將告訴你: 我們也會整理出一個「八天自救時間表」,以及超過 15 個你一定會問的問題。即使你現在還未受害,也請把這篇存起來,因為在這個數位時代,任何一個人的判決書都可能突然成為公開檔案。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正在發生的事。立即刪除判決書 一、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認識 TaiLexi AI 與判決書曝露的本質 「TaiLexi」是台灣一個基於大型語言模型的法律文件生成平台,最早託管在 twlawbot.com 這個網站上。它的原始設想,是讓一般民眾可以輸入案件概要,快速得到一份接近裁判書格式的草稿,以利與律師溝通或自我學習。然而,在平台某次功能更新中,因為索引權限設定錯誤,導致一部分由使用者生成、甚至包含真實個人資料的「模擬判決書」,能被 Google 等搜尋引擎直接爬取。 換句話說,你可能只是在幾年前為了瞭解訴訟流程,用自己真實的離婚、車禍、遺產分割事件當作練習素材,輸入了姓名、地址、案情。結果,這份本來不該曝光的「AI裁判書」,現在出現在 Google 搜尋你名字的第一頁。 這些「AI判決書」有什麼特性? 正因為它看起來非常「正式」,一個人在網路上搜尋你的名字時,這份文件會帶來極強的誤導性,以為你真的有某個案件被判決確定。這種傷害不只是名譽,更可能延伸至求職、借貸、商業合作,甚至被不肖人士拿來進行詐騙。 二、判決書曝露帶來的具體風險——為什麼你該現在就採取行動 在開始刪除之前,你需要理解對手是什麼。以下風險並非遠在天邊,實際上,在我們協助處理的真實個案中,每一項都發生 […] …
被遺忘權 – 您需要了解的一切,如何刪除負面內容
幾乎每個人都聽說過歐盟的 GDPR(《通用資料保護條例》),因為它在 2018 年生效之前作為一項擬議法規經常出現在頭條新聞中。 GDPR 適用於所有歐盟成員國,並制定了有關資料收集、資料保護以及資料控制者和個人權利的法規。 被遺忘權是 GDPR 第 17 條,它賦予人們在某些情況下控制自己資料的權利。 讓我們仔細看看被遺忘權、它是如何運作的,以及為什麼這項歐洲資料保護法會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影響每個人。 什麼是被遺忘權? 被遺忘權是個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要求從網路搜尋引擎和其他線上目錄中刪除資訊的人權。 自 2006 年以來,歐盟一直存在某種形式的被遺忘權,圍繞著表達自由權和言論自由權與人們對自己資料和資料保護的權利之間的必要謹慎平衡進行了長期討論。 被遺忘權的歷史 作為一個概念,被遺忘權多年來一直在菲律賓、阿根廷和歐盟等多個司法管轄區討論並付諸實踐。 被遺忘權的整個想法源於人們希望對其數據擁有自主權,而不是在未來被用來羞辱他們。換句話說,人們希望從網路上刪除他們過去行為的權利 – 或只是關於他們的不正確的歷史資訊 – 以便第三方無法利用它來對抗。 刑事定罪是可能對資料主體產生不利影響的資料使用類型的明顯例子。 反對被遺忘權的常見論點 爭議圍繞著個人被遺忘權和從搜尋引擎中刪除資料的能力的概念。 那些在資料保護方面反對被遺忘權的人質疑將這種權利視為一項可採取行動的國際人權的實用性。 關於其實施的模糊和不同的規定以及不同的裁決導致了在實際應用中將其作為人權的模糊性。 這種權利對其他權利的潛在影響也會引起爭議。例如,如何才能將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權結合?此外,它與隱私權如何運作?被遺忘權的實施是否會導致搜尋功能品質下降? 然而,那些主張被遺忘權的人將復仇色情及其對人們造成的傷害等情況作為其存在的明確理由。同樣支持的論點包括搜尋結果顯示某人過去的犯罪記錄或個人識別資訊的例子。 從概念到實作-刪除個人資料的權利 這一切都取決於網路聲譽及其對個人生活和企業功能的至關重要性。 歐盟先前的資料保護法也旨在確保有關人員的資訊不應該被用來損害他們。然而,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刪除權為基礎的,而刪除權並不是包羅萬象的。 在英國,人們長期以來一直認為,有關個人的某些資訊(包括刑事定罪)應在指定時間段後「使用」。這可以從 1974 年實施的《罪犯改造法》看出。 法國政府也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