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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已經公開的判決書還能申請隱匿嗎?談「補救措施」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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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紀錄刪除

網路上已經公開的判決書還能申請隱匿嗎?談「補救措施」的困難

網路上已經公開的判決書還能申請隱匿嗎?談「補救措施」的困難與實務操作全指南

在一個數位痕跡難以抹滅的時代,個資保護與司法透明的天平該如何取得平衡?許多當事人在訴訟結束後才驚覺,一份載有自己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甚至財務狀況的判決書,早已被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公開上網,供任何人檢索瀏覽。這份判決書可能成為求職時的障礙、信貸被拒的理由,或是個人名譽上難以抹去的烙印。

於是,一個迫切且常見的問題浮現:「判決書已經上網公開了,還有辦法申請隱匿(去識別化)嗎?」

答案是:「極其困難,但並非完全不可能。」本文將深入剖析背後的法律依據、實務運作的困境、可行的補救措施,以及對未來制度的反思。


第一章:基礎概念篇 — 為什麼判決書要公開?又為什麼要隱匿?

在探討「補救」之前,必須先理解判決書公開與隱匿的立法初衷與法律基礎。

1. 司法透明的價值:公開原則(Publicity Principle)

  • 民主監督: 判決書公開是司法權接受人民監督的基石。透過公開,社會大眾可以檢視法官的論理過程、法律見解是否妥適,避免司法黑箱作業,維持公眾對司法的信任。
  • 法之預見性與統一性: 律師、學者、其他法官可以透過查詢過往判決,預測法院見解,並促使法律見解趨於一致,形成所謂的「判例法」效應。
  • 法治教育: 公開的判決書是活生生的法律教材,讓民眾了解法律如何實際運作於具體個案中。

2. 個人資料保護的價值:隱匿原則(Anonymization Principle)

  • 隱私權保障: 《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訴訟當事人、關係人(如證人、被害人)的個人資訊,如詳細住址、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健康狀況等,屬於敏感個人資料,不應無限制地暴露於公眾領域。
  • 無罪推定與更生保護: 對於獲判無罪的被告,或是已服刑完畢、改過自新的更生人,過往的訴訟紀錄若輕易可查,將對其回歸社會造成嚴重阻礙,形同額外的「數位懲罰」(Digital Punishment)。
  • 避免二次傷害: 對性侵害被害人、家暴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等弱勢群體,曝光其身分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二次心理傷害。

3. 現行法律如何平衡? — 《法院組織法》第83條與《個資法》的交錯
我國規範判決書公開的核心法律是《法院組織法》第83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公開裁判書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或其他法律規定不予公開者,不予公開。裁判書之公開,得依聲請刪除個人資料,其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此條文但書及後段授權司法院訂定刪除個人資料的辦法,據此產生了《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公開要點》)。這個要點,正是我們討論「能否申請隱匿」的最直接依據。


第二章:關鍵規範解析 —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處理要點》

《公開要點》具體規定了哪些判決書不應公開、哪些資料應主動隱匿,以及「事後申請隱匿」的條件。

1. 依法「不得公開」的判決類型(《公開要點》第2點)
下列案件,法院原則上「不公開」其裁判書:

  •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案件。
  • 涉及《家事事件法》規定的婚姻、親子、繼承等家事事件。
  • 依法應保密之案件(如國家機密、營業秘密)。
  •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公開者。

2. 依法「應隱匿」的個人資料範圍(《公開要點》第4點)
對於「可以公開」的判決書,在公開前,書記官應主動將以下個人資料予以隱匿(去識別化):

  • 自然人之姓名: 但原則上僅隱匿「非當事人」(如證人、告訴代理人)。「當事人的姓名」原則上不予隱匿,僅在例外情況(如下述第3點)才可聲請隱匿。
  • 身分證統一編號: 全部隱匿
  • 住居所: 僅顯示至街、路、段、里,其餘詳細門牌號碼、樓層等隱匿。
  • 出生年月日: 僅顯示年份,月日隱匿。
  • 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如護照號碼、銀行帳號、信用卡號、車牌號碼、病歷號等。

重點來了:根據現行規定,「當事人姓名」的公開是原則,隱匿是極其特殊的例外。

3. 「事後」聲請隱匿個人資料的條件(《公開要點》第7點)
這是最關鍵的條文,規範了判決書「已經公開」後,當事人如何申請補救。

裁判書已經公開於司法院網站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書面向辦理該案件之法院聲請刪除(即隱匿)已公開裁判書之個人資料。
前項聲請,應釋明有刪除之必要及理由。

而哪些理由可能被接受?《公開要點》並未明確定義,但實務上通常參考其第3點關於「是否公開」的裁量基準:

  • 公開是否有危害當事人安全、健康、自由或財產之虞?
  • 公開是否對當事人現況生活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 案件性質是否涉及極度私密領域之事項?
  • 當事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正當利益(如更生人回歸社會)?

聲請的結果可能是:

  • 准予隱匿「部分」個人資料(如詳細地址、身分證字號,但姓名保留)。
  • 准予隱匿「全部」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即判決書完全匿名化)。
  • 駁回聲請。

第三章:實務上的巨大困難 — 為什麼「補救」如此之難?

理論上存在申請管道,但實務上成功率極低,原因如下:

1. 「司法透明」與「個資保護」的權衡天平嚴重傾向前者
法院在審酌是否准許事後隱匿時,內心那把尺會極度傾向維護司法公開的公共利益。除非申請人能提出「極其強烈且具體」的證據,證明公開姓名對其造成的損害遠大於司法透明的利益,否則難以動搖法官的決定。單純的「觀感不佳」、「不好意思」、「怕被親友知道」等理由,幾乎必然會被駁回。

2. 舉證責任的沉重負擔 — 「釋明有刪除之必要」
聲請人必須自行負擔舉證責任,向法院「釋明」其困境。這需要提供具體事證,例如:

  • 求職困難: 提供多次被公司拒絕的錄取通知或email,且明確指出是因網路搜尋到判決書所致。
  • 騷擾與霸凌: 提供被網路肉搜、恐嚇、騷擾的記錄(如截圖、報案三聯單)。
  • 心理健康損害: 提供醫師診斷證明,證明因判決書公開導致焦慮、憂鬱等症狀。
  • 經濟損失: 證明客戶因判決書而拒絕往來、合作破局,造成具體財損。

蒐集這些證據本身就已非常困難,且要建立起與「判決書公開」的直接因果關係,門檻極高。

3. 程序繁瑣與時間成本

  • 管轄法院: 必須向「原判決法院」提出聲請,若案件經過三審,理論上需分別向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提出,過程耗時費力。
  • 審理時間: 法院處理此類聲請並非優先事項,從遞狀到收到裁定,可能長達數月甚至更久。
  • 無專業協助: 此類聲請通常無法申請法律扶助,當事人需自行撰寫書狀、整理證據,對一般人門檻很高。

4. 技術層面的現實 — 「下架」而非「抹除」
即使法院罕見地裁定准予隱匿,其執行方式也是在裁判書查詢系統中,將「原判決書」下架,並重新上傳一份「已隱匿個人資料」的新版本判決書。
然而,最大的漏洞在於:

在法院下架之前,早已有無數個第三方網站(如法源法律網、Lawphone網站、民間自行建置的判決書資料庫)已經抓取、備份、儲存了原始的判決書。

法院的裁定對這些民間網站毫無拘束力。當事人必須自行逐一向這些網站申請下架,而這些網站基於其自身營利目的或資料庫完整性考量,幾乎不可能配合下架。這導致「官方隱匿,民間滿天飛」的荒謬局面,讓法院的隱匿裁定效果大打折扣。

5. 溯及既往的系統性問題
司法院的裁判書系統是在2000年後才逐步建置完善,並將大量過往判決書數位化後上網。對於在系統建置前就已確定的判決,當事人根本無從預見多年後自己的個資會被全面公開,此時要求他們承擔舉證責任,顯失公平。


第四章:特殊案例與可能成功的情況

儘管困難,但在某些極端情況下,還是有機會成功聲請隱匿:

  • 案件類型特殊: 雖非法定應不公開的案件,但性質極度隱私,例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分割遺產中揭露非婚生子女、某些醫療糾紛揭露病歷細節等。
  • 當事人身分特殊:
    • 性犯罪被害人: 若在非性侵案件中(如民事賠償),不小心曝光了其為性侵被害人的身分。
    • 無辜的第三人: 例如被捲入貪污案最後獲判無罪的公務員、被冒名開戶的銀行帳戶持有人等,其名譽受損程度極高。
    • 更生人: 已服刑完畢,努力回歸社會多年,卻因判決書公開導致工作機會盡失,並能提出具體證明。
  • 有明確且急迫的危害: 例如當事人因案件曝光,已收到明確的生命威脅,或家庭住址被公開後導致持續被騷擾。

成功案例關鍵: 在聲請狀中,必須將「個人困境」提升到「公共利益」的層次來說服法官。例如:「准予隱匿有助於鼓勵更生人回歸社會,減少再犯,此一公共利益大於本案的司法公開利益。」


第五章:現行補救措施的實踐步驟與替代方案

若您仍想嘗試申請,以下是具體步驟與其他可考慮的替代方案:

1. 事後聲請隱匿標準流程

  • 步驟一:確認案號與管轄法院。 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得您的判決案號。
  • 步驟二:撰寫「聲請隱匿個人資料狀」。 書狀應載明:
    • 聲請人基本資料。
    • 案號及案由。
    • 聲請理由(最重要部分): 具體陳述判決書公開對您造成了何種「具體且重大」的損害,並附上所有證據(如求職拒絕信、診斷證明、騷擾訊息截圖)。
    • 請求隱匿的具體範圍(例如:請求隱匿聲請人姓名,改以代號稱之)。
  • 步驟三:遞狀至法院訴訟輔導科。 將書狀遞交給「辦理該案件之法院」的收狀處。
  • 步驟四:等待法院裁定。 耐心等待,法院可能會要求補件或開庭陳述意見。
  • 步驟五:依裁定結果執行。 若獲准,等待法院更新系統;若被駁回,可試著提出抗告。

2. 替代方案與損害控制(Damage Control)
考慮到申請成功的難度,您可以同步進行以下「損害控制」:

  • SEO 排名壓制(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 Suppression): 這是最實際且有效的民間自救方式。透過積極建立正面或中性的網路內容(如個人專業部落格、LinkedIn個人檔案、新聞稿、Facebook專頁等),並進行SEO優化,讓這些正面內容在搜尋引擎結果頁(SERP)上排名高於那筆判決書連結,從而降低其可見度。這需要時間與技術,或可聘請專業的聲譽管理公司處理。
  • 向民間網站申請下架: 雖然成功率低,但仍可嘗試寫信給法源、Lawphone等網站,禮貌地說明情況並請求下架,或許有一線希望。
  • 正面面對與解釋: 若判決書內容是對您有利的(如獲判無罪),或事件已事過境遷,可以在個人履歷或面試時主動、簡潔地說明情況,將其轉化為展現負責、誠實態度的機會。

第六章:比較法視野 — 其他國家怎麼做?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看看其他法治國家如何處理此難題:

  • 歐盟(EU): 基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概念,許多歐洲國家(如西班牙、法國)的法院更傾向於允許當事人要求搜尋引擎刪除指向判決書的連結,尤其是在案件久遠、資料已過時不相關的情況下。
  • 加拿大: 採分級查詢制度,一般公眾僅能查詢到當事人姓名經隱匿的判決書,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則可憑帳號密碼查詢完整版,兼顧司法透明與個資保護。
  • 美國: 與台灣類似,司法公開原則非常強勢(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事後刪除極為困難。但美國聯邦法院的「PACER」系統是收費系統,某種程度上設下了查閱門檻。

第七章:結論與反思 — 數位時代下司法文明的再進化

網路上已公開的判決書事後申請隱匿,是一條佈滿荊棘的道路。現行制度在「司法透明」的大旗下,對個人資料的補救措施顯得杯水車薪、困難重重。其困境不僅在於法律標準嚴苛,更在於技術現實中第三方網站的無法可管。

與其鼓勵個人耗費巨大成本進行成功率極低的事後救濟,我們更應該推動制度性的預防改革

  1. 從「原則公開姓名」轉向「原則隱匿姓名」: 借鏡加拿大模式,考慮對一般公眾查詢系統預設隱匿所有當事人姓名,僅以代號顯示。讓司法透明的監督權回歸給法律專業社群(律師、學者、記者),而非無差別地暴露給所有網路使用者。
  2. 建立「自動下架」機制: 對於特定類型案件(如所有經判決無罪確定者、輕微案件經過一定年限者),系統應自動下架或隱匿其判決書,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負擔。
  3. 強化對第三方資料庫的規範: 立法要求抓取判決書的民間網站必須建立與官方同步的隱匿機制,當官方下架或更新後,民間網站也應在一定期限內跟進處理,否則應負擔法律責任。
  4. 提升法官與書記官的個資敏感度: 在判決書撰寫與公開前的處理階段,就應更積極地運用《公開要點》的裁量權,主動為當事人權益把關。

判決書的公開,不應成為當事人一輩子的數位烙印。一個進步的司法制度,不僅要實現公平正義,也應具備憐憫與修復的力量。在數位時代,如何讓司法文明與時俱進,兼顧透明度與人性尊嚴,是我們必須持續思考與改革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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