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vs.刑事判決書:企業判決書刪除申請的差異比較
民事vs.刑事判決書:企業判決書刪除申請的差異比較

民事 vs. 刑事判決書:企業判決書刪除申請的差異比較 完整說明
在數位時代,企業的聲譽與信用是無形的核心資產。當企業名稱出現在司法院的判決書查詢系統中,無論是作為原告、被告還是關係人,都可能對其商譽、融資、投標資格及客戶信任度造成負面影響。因此,「能否將判決書從公開網站上移除?」成為許多企業主與法務部門迫切關心的問題。
然而,這個問題的答案並非一成不變,其核心關鍵在於該判決書是「民事」還是「刑事」性質。兩者在法律目的、公開原則、隱私權衡以及刪除(或稱不公開)的申請要件上,存在著根本性的巨大差異。本文將為您進行最深入、最全面的比較分析,協助企業在面對不同情況時,能制定最適切的因應策略。
第一部分:基礎概念釐清——什麼是判決書公開與刪除?
在深入比較差異之前,必須先理解我國判決書公開的制度本旨。
1. 判決書公開的原則與目的:
司法院將判決書上網公開,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憲法與法律層次的重要原則:
- 司法透明與公眾監督: 這是民主法治國的基石。公開審判與判決書能使司法程序攤在陽光下,接受社會大眾、媒體與學界的檢視,避免「黑箱作業」,促進司法公正與品質提升。
- 法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 透過查閱過往判決,人民與律師可以了解法院對特定法律問題的見解,從而預測自身行為的法律效果,有助於法律秩序的穩定。
- 法學教育與研究: 大量的判決書是法學教育、學術研究與實務工作不可或缺的素材。
2. 「刪除」的實際法律意涵:
企業常說的「刪除判決書」,在法律上精確來說,並非將該判決書從法院的案卷中徹底銷毀,而是指向「司法院的判決書公開查詢系統」中,將該筆紀錄「不再對外提供查詢」。也就是說,判決書依然存在於法院的原始檔案中,但一般公眾無法透過網路關鍵字搜尋到它。這個過程在法律上用語多為「不予公開」、「停止公開」或「遮蔽部分個人資料」。
申請的主軸,是企業必須說服法院,其「要求不公開的利益」大於「司法公開的利益」。而民事與刑事案件,法院在天平的兩端所放置的砝碼是截然不同的。
第二部分:民事判決書之企業刪除申請分析
民事訴訟的核心在於解決私人間的權利義務糾紛,例如:債務不履行、買賣契約糾紛、股東權益爭執、損害賠償等。
一、民事判決書公開的基本原則
民事判決書的公開,主要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其公開性相對於刑事判決較為限縮,更注重當事人的「隱私權」與「營業秘密」。
二、企業申請不公開/刪除之法律依據與核心關鍵
企業欲申請將民事判決書從公開查詢系統中移除,最主要的法律依據及論述核心如下:
1. 涉及「營業秘密」:
這是企業最有力、也最常見的申請理由。
- 法律依據: 《營業秘密法》第2條對營業秘密有明確定義,需具備「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合理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3項也規定,有妨害營業秘密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提供。
- 如何主張: 企業必須具體指出判決書中哪些內容屬於營業秘密。例如:
- 產品製程、配方、設計圖。
- 客戶名單、供應鏈資料、採購價格。
- 行銷策略、成本結構、損益分析。
- 專門技術(Know-how)或研發資料。
- 申請程序: 在訴訟程序中,企業就應適時向法院聲請將該部分內容「限制閱覽」或「不予公開」。若判決已確定且上網公開,則需向原裁判法院提出聲請,主張該判決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請求停止公開,並應詳細說明為何該資訊符合營業秘密的三要件,以及公開將對企業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
2. 涉及「個人資料保護」:
判決書中若載有企業內部自然人的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等),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裁判書類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要點》申請遮蔽。
- 適用範圍: 此點主要用於保護「自然人」,但企業可以主張其員工或負責人的個人資料不應被過度公開,連帶影響企業營運。然而,對於公司名稱、統一編號等「法人資料」,保護強度較弱,因為法人本身即為法律創設的實體,其基本資訊本具一定公開性。
3. 其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此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上認定嚴格。企業很難僅因判決結果對商譽有負面影響就主張符合此要件。通常須涉及極端情況,如公開內容可能引發社會騷亂、歧視或嚴重不公等,但此情況在商業糾紛中極為罕見。
三、申請成功的關鍵與實務挑戰
- 舉證責任在企業: 企業必須主動、具體地舉證為何其資訊屬於營業秘密,而非空泛地主張「影響商譽」。
- 「部分遮蔽」優於「全部不下架」: 法院即使認可部分內容涉及營業秘密,也更傾向於將判決書中特定段落、數字或名稱以「○」或「XX公司」等方式遮蔽,而非將整份判決書從查詢系統中移除。企業應接受「部分公開、部分隱藏」的折衷方案。
- 時機點至關重要: 最好的時機是在「訴訟進行中」就主動向法院提出聲請,預先防止敏感資訊被寫入判決書並公開。事後補救的難度較高。
第三部分:刑事判決書之企業刪除申請分析
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追訴犯罪、處罰罪犯,以維護國家社會安全與公共利益,其公益性遠高於民事訴訟。
一、刑事判決書公開的基本原則
刑事判決書的公開性遠高於民事判決。其法理基礎在於:
- 公共利益優先: 社會大眾有權知道誰被定罪、犯了何罪、以及司法系統如何運作。特別是對於公眾人物、重大經濟犯罪或食品安全犯罪等,公開判決具有高度的社會警示與教育意義。
- 落實「無罪推定」與「判決確定力」的公開: 不僅有罪判決,無罪判決的公開同樣重要,它能昭示司法對被告的清白認證,洗刷嫌疑。
二、企業在刑事判決中的角色與刪除申請之極高難度
企業在刑事案件中可能以三種身分出現:「被告」(例如公司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貪污治罪條例》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被害人」或「關係人(證人)」。
1. 企業作為「被告」(即法人犯罪):
當企業本身因犯罪被起訴、審判時,欲申請將判決書不公開,難度極高,幾乎可以說是不可能的任務。
- 法律依據的匱乏: 刑事判決的公開被視為司法權正當行使的一環,現行法規並未提供一個類似民事「營業秘密」的強力例外規定。
- 公益性無可撼動: 法院會認為,企業犯罪的判決結果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例如,一家公司因環保犯罪被判刑,社會大眾、投資人、上下游廠商均有知的權利。此時,「司法公開」與「公眾監督」的砝碼遠重於該企業的「商譽利益」。
- 「無罪判決」也難以刪除: 即便企業最終獲得無罪判決,法院仍會認為公開無罪判決有助於澄清事實,恢復名譽(雖然實務上標籤效應難以去除),因此同樣傾向於繼續公開。
2. 企業作為「被害人」:
若企業是犯罪被害人(如被詐騙、竊取營業秘密),其處境較為特殊。
- 申請遮蔽自身資訊: 此時,企業可以強力主張判決書內容涉及被竊取的「營業秘密」。與民事程序類似,企業可以向法院聲請,在公開的判決書中,將涉及核心營業秘密的具體內容予以遮蔽,以避免二次傷害。
- 申請完全不下架仍困難: 雖然可以申請遮蔽敏感內容,但要將整份判決書完全從查詢系統中移除,依然非常困難,因為該刑事判決本身的事實與法律適用,仍被認為具有公共利益。
3. 企業作為「關係人(證人)」:
若企業僅是因案情需要而被傳喚作證,其名稱出現在判決書中,申請移除或遮蔽的可能性相對較高。企業可以主張其與犯罪行為無關,判決書的公開對其造成不公平的聲譽損害,且其角色對於公眾了解案情並非核心。然而,成功與否仍取決於承辦法官的裁量權。
三、特殊救濟途徑:大法官釋字與「有限度的補救」
對於刑事判決書的公開,企業並非完全絕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6號解釋提供了某種程度的思考方向。該解釋雖主要針對受刑人,但其闡釋的「資訊自決權」與「比例原則」精神,可延伸論述。
企業可以主張,在案件判決確定經過相當時間後,該紀錄的持續公開對於企業更生、回歸社會造成過度妨礙,且其當初的犯罪情節輕微,已無持續公開的迫切公共利益。然而,這在現行實務上仍屬前沿論點,成功案例罕見。
目前最務實的做法,依然是針對判決書中「具體的營業秘密內容」或「員工個人資料」申請「部分遮蔽」,而非要求整份判決書下架。
第四部分:民事與刑事判決書刪除申請之綜合比較表
為使差異一目了然,茲整理以下比較表:
| 比較維度 | 民事判決書 | 刑事判決書 |
|---|---|---|
| 核心法律性質 | 私權紛爭 | 國家刑罰權之行使 |
| 公開原則之強度 | 相對較弱,側重當事人隱私與秘密 | 非常強烈,以公共利益與公眾監督為核心 |
| 企業申請不公開之主要法律依據 | 1. 《營業秘密法》 2. 《個資法》 3. 《法院組織法》第83條(妨害公序良俗) | 1. 《個資法》(用於遮蔽個人資料) 2. 《營業秘密法》(用於遮蔽特定內容,非全文下架) 3. 大法官釋字精神(比例原則、資訊自決權) |
| 申請成功之可能性 | 中等至困難(取決於營業秘密主張是否具體有力) | 極度困難至幾乎不可能(特別是企業作為被告時) |
| 最可能之結果 | 「部分遮蔽」敏感段落、數字、技術細節 | 「部分遮蔽」個人資料或極度敏感的營業秘密內容;極難「全文下架」 |
| 公益性與私益性之權衡 | 法院較願意傾向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與隱私 | 法院絕對傾向維護司法公開與公共利益 |
| 對企業聲譽之潛在影響 | 較大,但可透過主張營業秘密降低 | 巨大且難以消除,因公益性高,媒體與公眾關注度也高 |
| 最佳申請時機 | 訴訟程序中預先聲請限制閱覽 | 訴訟程序中即聲請遮蔽特定資料;判決確定後難度倍增 |
第五部分:企業實務操作策略與建議
了解理論差異後,企業應如何化知識為行動?以下提供具體策略建議:
1. 預防勝於治療:訴訟前的佈局
- 完善保密措施: 建立嚴格的內部保密制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NDA)。這些文件是未來主張「營業秘密」時,證明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關鍵證據。
- 合約中加入保密條款: 在與合作夥伴的契約中,明定糾紛解決過程中,雙方有義務對訴訟資料及判決內容中涉及的營業秘密聲請法院不公開。
2. 訴訟進行中的積極作為
- 民事案件: 開庭初期即向法院提出「聲請限制閱覽卷宗」或「聲請不公開審理」,並陳明理由。提交給法院的書狀中,應將敏感資訊列為「機密附件」,並請求法院准予封存或於判決書中遮蔽。
- 刑事案件(企業為被害人): 若營業秘密被員工竊取,在告訴階段就應向檢警單位表明相關資料之機密性,並於審判中聲請對該部分證據進行「秘密審理」及在未來判決書中「遮蔽關鍵內容」。
3. 判決確定後的補救措施
- 撰寫具說服力的聲請狀: 無論民事或刑事,事後聲請都需提交一份理由詳實的書狀。內容應包括:
- 明確指出欲遮蔽或不公開的具體範圍(第幾頁第幾行至第幾行)。
- 詳細論證該內容為何符合「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的法定要件。
- 分析公開該資訊對企業將造成的具體且重大之損害(如:市占率流失、研發成果被盜用、客戶信任破裂)。
- 論證不公開該部分內容,並不影響公眾對判決主旨與法律見解的理解,以兼顧司法透明原則。
- 考慮專業法律協助: 判決書下架或遮蔽的聲請,是一項高度專業的法律技術工作。強烈建議尋求熟悉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法及訴訟程序的專業律師協助,以制定最佳策略、撰寫高品質的聲請文件。
4. 聲譽管理配套方案
- 主動進行公關說明: 若判決書無法移除,企業應準備好對內對外的統一說帖,主動說明事件原委、公司立場及後續改善措施,爭取社會理解。
- 強化ESG與企業形象: 長期而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G)、履行社會責任(S),能積累足夠的信用資本,在面臨危機時提供緩衝。
結論
總結而論,企業欲申請判決書刪除或不下架,必須清晰地認識到民事與刑事領域間存在的巨大鴻溝。民事領域尚存有「營業秘密」此一強而有力的盾牌,只要策略得當、舉證充分,仍有相當機會能保護核心機密不外流;然而在刑事領域,面對國家強大的公益追求,企業能做的更多是「損害控管」,透過申請部分遮蔽來保護最敏感的資訊,而非期待判決書完全消失。
這個議題完美體現了現代社會中「透明監督」、「公共利益」與「隱私權」、「營業自由」之間的持續對話與動態平衡。對於企業經營者與法務人員而言,理解這些差異不僅是法律知識的具備,更是現代企業風險管理與聲譽維繫的必修課。與其事後補救,不如事前預防,將法律合規與保密文化深植於企業營運的每一個環節,方為治本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