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作為誹謗的辯護:觀點可以構成誹謗嗎?

觀點作為誹謗的辯護:觀點可以構成誹謗嗎?

意見辯護誹謗是一項法律原則,該原則認為以意見形式發表的陳述是受保護的言論,不能作為誹謗索賠的依據。為了成功提出誹謗索賠,被告必須發表有關原告的虛假事實陳述(而不僅僅是意見),從而損害其聲譽。
意見辯護可以保護個人在所發表的言論是意見而非虛假事實陳述的情況下免於承擔誹謗責任。這項辯護依據的是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權,該修正案承認觀點是受保護的言論的一種形式。為了將一個陳述視為一種觀點,它必須是一個既無法證明也無法反駁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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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意見作為誹謗辯護的概念以及它在法律體系中的應用。
目錄
- 誹謗的定義:誹謗與中傷
- 在誹謗索賠中您需要證明哪些要素?
- 意見作為誹謗辯護
- 了解您所在國家的意見要求
誹謗的定義:誹謗與中傷
誹謗是一個法律術語,用於描述向第三方做出的損害另一個人或實體聲譽的虛假陳述。誹謗也可以稱為:
- 誹謗他人品,
- 名譽受損,
- 人身攻擊,
- 訾,
- 誹謗,以及
- 屠殺。
誹謗有哪些不同類型?
誹謗主要有兩種類型:誹謗和中傷。
書面誹謗是一種書面或出版的虛假陳述,損害第三方的聲譽。這可以採用多種形式,包括書面文章、照片或漫畫。
另一方面,口頭誹謗是一種損害第三方聲譽的口頭虛假陳述。誹謗性言論可以是當面發表,也可以是透過電話發表,甚至可以是在廣播或電視節目中發表。
此外,發生在網路上的誹謗被稱為網路誹謗。大多數情況下,網路誹謗屬於誹謗罪。它可能涉及在社交媒體、線上評論網站和其他用戶生成內容平台上發布的虛假陳述。
在誹謗索賠中您需要證明哪些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證明誹謗所需的具體要素可能因提出索賠的司法管轄區而異。
然而,以下要素通常被認為是成功誹謗索賠的基本要素:
- 被告對原告作出了虛假的事實陳述;
- 該聲明已公開發布或已傳達給第三方;
- 被告作出該聲明是出於疏忽或實際惡意;
- 該語句未受特權保護;和
- 該言論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損害。
有效誹謗索賠的必要要素
被告發表虛假事實陳述
在誹謗訴訟中,核心問題是被告是否對原告作出了虛假的事實陳述。虛假陳述可以是事實陳述,也可以是可以證明真實或虛假的斷言。
相反,意見不是事實陳述,也不具有誹謗性,因為它表達了說話者的主觀觀點。然而,如果意見的接受者能夠從邏輯上推斷出該意見是基於事實的,則可能被視為誹謗。
聲明必須“與原告有關”
這意味著該聲明必須明確提及原告,並且第三方能夠理解該聲明是關於原告的。換句話說,誹謗性言論必須針對原告,而不僅僅是針對同名的人或適用於許多人的一般資訊。
傳達給第三方
誹謗訴訟有效的第三個要素是,虛假陳述必須以某種方式傳達給第三方。這意味著該聲明必須公開發表或傳達給原告以外的其他人。
該聲明至少帶有疏忽意圖
疏忽意圖意味著被告在發表聲明之前沒有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來確定聲明的真實性。在某些情況下,原告可能必須證明存在實際惡意。實際惡意是指被告明知陳述是虛假的,或罔顧事實,主動實施陳述的情況。
當原告是公眾人物或涉及公眾關注的問題時,某些司法管轄區會要求更高的標準。
該聲明不具有特權
特權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免於因發表誹謗性言論而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保護。
大多數州承認某種類型的法律特權,包括絕對特權、有條件特權、公平報道特權、中立報道特權或法定特權。
例如,在法庭或其他司法程序中所作的陳述通常受到絕對特權的保護。
聲明損害了原告的聲譽
最後,原告必須證明其聲譽因被告的虛假陳述而受損。這可以透過對原告個人關係造成損害、收入或就業損失、或任何其他可追溯到被告陳述的有形損害的證據來證明。
某種觀點可以被視為誹謗嗎?
雖然觀點一般受《第一修正案》保護且不被視為誹謗,但如果觀點暗示存在未公開的誹謗事實,則該觀點可能構成誹謗。
例如,如果被告說“前幾天晚上我看到了約翰,我認為約翰是個小偷”,如果接收者可以合理地推斷該觀點是基於未公開的事實,那麼這可能被視為誹謗。
還需要注意的是,僅僅將一個陳述表述為一種觀點,例如“我認為約翰是個小偷”,並不會自動使其成為一種觀點。法院將審查整個陳述,包括陳述的背景,以確定其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
意見作為誹謗辯護
了解誹謗背景下事實和觀點之間的區別至關重要。事實是可以透過證據證明其真實或虛假的資訊。
例如,「John Doe 有犯罪記錄」這樣的陳述可以透過官方記錄證明是真是假。如果該陳述是虛假的並且對 John Doe 的聲譽造成損害,則可被視為誹謗。
另一方面,意見陳述是一種無法證明其真假的個人信念或觀點。觀點是主觀的,通常反映一個人對某一特定主題的感受或態度。例如,「John Doe 是個可怕的人」這樣的說法是一種無法證明或反駁的觀點。
觀點的定義是什麼?
觀點是對某一特定主題的個人信念或觀點。它反映了一個人對該主題的感受,但不一定是基於事實或證據。由於意見本質上是主觀的,因此無法證明。
在 Milkovich v. Lorain Journal Co. 案中 ,479 US 1,最高法院 1990 年, 1 最高法院將意見定義為「一種觀點的表達,可能有理由或證據支持,但無法證明其真實或虛假」。該案涉及對一家報紙的誹謗訴訟,法院裁定,意見陳述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除非其暗示虛假的事實陳述。
許多州遵循了米爾科維奇案的裁決,而其他州則選擇不採納。儘管一些州在其州憲法中內建了與意見言論相關的程序保護,其力度比美國憲法或美國最高法院判例規定的更為嚴厲。需要由知識淵博的律師進行深入分析,以了解誹謗法的複雜情況並確定最佳行動方案。
作為辯護,意見與真相有何不同?
在誹謗的脈絡中,觀點和事實是兩種不同的辯護。意見陳述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因為它反映了無法證明真假的個人信念。另一方面,事實是誹謗的絕對辯護,因為真實的陳述不會構成誹謗。
如何判斷某個陳述是否為觀點?
確定某個陳述是否屬於意見是提出可行的誹謗索賠的關鍵因素。最高法院為這一決定建立了一個簡單的測試:該陳述是否「足以證明其真實性或虛假性」。
然而,為了確定一個陳述是否是一種意見,大多數州使用多因素測試,其中考慮了幾個相關因素和情況。例如,在俄亥俄州(以及其他幾個州),法院會考慮四個(或五個)關鍵因素,包括分析:
- 被告所使用的確切措辭,
- 該聲明的可驗證性,
- 發表聲明的一般背景,以及
- 它出現的更廣泛的背景。
因素 1:使用特定語言
被告的具體語言是判斷陳述是意見還是事實的關鍵因素。法院將審查所使用的詞語,並重點關注普通讀者賦予這些詞語的通常含義。此外,法院也將確定所使用的語言是否具有清晰易懂的含義或是否含糊不清。
例如,在1974 年最高法院審理的「郵差訴奧斯汀」 案中 ,2 法院考慮了工會通訊中使用的語言,該通訊在「工賊名單」標題下公佈了原告的姓名,並將「工賊」定義為「叛徒」。儘管使用了「叛徒」一詞,但法院認為,考慮到該聲明是在工會通訊上發表的更廣泛背景,該詞是比喻性的,並不意味著員工犯了「叛國罪」。
因素 2:該陳述是否可以驗證為真或假
俄亥俄州法院在確定某個陳述是意見還是事實時考慮的第二個因素是該陳述的可驗證性。如果涉嫌誹謗的言論缺乏驗證方法,那麼理性的讀者就不太可能相信其具有具體的事實內容。
例如,在米爾科維奇一案中,報紙專欄刊登聲明,聲稱原告在宣誓時撒了謊。該陳述的真假很容易被驗證,因為它指的是一個可以調查的具體事實事件。
因素 3:該聲明的整體背景是什麼?
俄亥俄州法院在確定某個陳述是意見還是事實時考慮的第三個因素是該陳述的一般背景。這是指一般讀者對文字的反應以及它們在整個出版物中的出現方式。
例如,法院會考慮文學類型及其對一般讀者的影響。在Loeb v. Globe Newspaper Co. 一案中 ,3 法院裁定,原告從未支持過總統選舉獲勝者的聲明作為意見受到保護,因為該聲明發表在報紙的評論版而不是報道新聞的頭版。
因素 4:該聲明的更廣泛背景是什麼?
在確定誹謗索賠的可行性時,俄亥俄州法院將考慮相關陳述的更廣泛背景。這是指一般讀者對該陳述的感知。法院會從讀者的角度來審查該陳述,看讀者將其理解為事實或觀點是否合理。
例如,在「郵差訴奧斯汀」一案中, 「工賊」一詞被置於一場備受矚目的勞資糾紛的背景下。 2 法院發現,在此類糾紛中,使用這種誇張的語言很常見,一般讀者會將其理解為一種觀點,而不是犯罪行為的主張。
簡單意見陳述和混合意見陳述有何區別?
簡單意見表達是在陳述意見所依據的事實之後做出的陳述。另一方面,混合的意見表達沒有事實依據,可能是說話者暗示的,也可能是接收交流的人假定的。在決定某項言論是否可以作為誹謗訴訟的依據時,兩者之間的差異非常重要。
如果意見陳述是基於已揭露的、非誹謗性的事實,那麼無論該意見多麼不合理或有損於名譽,它都不能成為誹謗訴訟的依據。
然而,如果意見的表達是基於未公開或隱含的事實,則接收者對該聲明的理解就變得相關。如果接收者合理地相信未揭露或暗示的誹謗事實的真實性,則發表者可能被追究責任。
有哪些意見可以作為辯護的例子?
美國最高法院在米爾科維奇案中確立了意見陳述的法律標準。根據米爾科維奇標準,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觀點有兩大類:
- 無法「證明為假」的陳述,即無法透過客觀證據證明其真實或虛假。它們包括基於披露的真實事實的主觀信念。例如,米爾科維奇法庭稱以下聲明將被視為意見:“在我看來,瓊斯市長接受馬克思和列寧的教導,顯示出他極其無知。”
- “不能合理地解釋為陳述實際事實”的陳述,意味著它們使用“鬆散、比喻或誇張的語言”,或者作品的總體基調否定了所主張實際事實的印象。
最近,法院裁定意見辯護保護以下方面的陳述:
- 美國的穆斯林恐怖主義融資, 請參閱 Mar-Jac Poultry, Inc. v. Katz。 4
- 採用種族主義招聘政策的全包度假村經營者, 請參閱 Sandals Resorts Int’l Ltd. v. Google, Inc. 5
- 當地市長向該市年輕居民發送調查問卷的理由, 請參閱 Bentkowski v. Scene Magazine 一案。 6
然而,法院認為剽竊調查期間所發表的言論 不屬於受保護的觀點,該調查部分認定大學教員應對學生的大規模抄襲行為負責。 7
評估某個陳述是否構成意見或事實陳述,需要考慮該陳述所處的一般和更廣泛的背景。這在網路誹謗索賠的背景下尤其重要,因為網路通訊文化的特點是「鼓勵一種隨心所欲、為所欲為的氛圍」。 Sandals Resorts Int’l Ltd. v. Google, Inc., 引用 Cheverud, Comment, Cohen v. Google, Inc., 55 NY L Sch L Rev 333,335 (2010/2011)。 8
發表傷害他人感情的觀點會構成誹謗嗎?
一般規則是沒有的。某個言論刻薄或傷人,並不代表它具有誹謗性。例如,如果一位作者發現他們的書的評論聲稱“這是我今年讀過的最糟糕的書!”該評論不太可能被視為誹謗。這只是一種無法證實也無法反駁的觀點。
事實上,在發表聲明之前說「這只是我的觀點」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保護你免於被誹謗起訴。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參閱我們關於如何提起誹謗訴訟的綜合指南。
了解您所在國家的意見要求
每個國家對於誹謗都有不同的法律和判例。因此,在提出誹謗索賠之前,請務必考慮您所在國家的法律和誹謗辯護。
我可以在哪裡找到我所在國家關於意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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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以仔細閱讀我們的指南,以了解如何找到您所在國家的誹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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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麥斯
2022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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