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同一件事被多家媒體報導該怎麼辦?可以要求下架嗎?

在台灣,同一件事被多家媒體報導該怎麼辦?可以要求下架嗎?

當同一事件被多家媒體報導時,能否要求全面下架取決於內容「合法性」而非「數量」。在台灣,除非報導明確違法,否則強制下架可能性極低。以下是務實處理策略與法律行動指南:
一、先判斷「有無下架可能」:僅限3種法定條件
可要求下架的情況 | 法律依據 | 實務難度 |
---|---|---|
1. 內容虛構且具惡意 |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需證明「完全虛假」+「故意損害」 |
2. 嚴重侵害個資 | 《個資法》第20條 | 需揭露非公開資訊(如病歷、住址) |
3. 違反偵查不公開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 需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且媒體揭露偵查內容 |
⚠️ 無法下架的常態:
- 若報導屬「事實陳述」或「合理評論」(如家屬指控、專家質疑)
- 媒體依《憲法》第11條享有新聞自由,法院普遍採「實質惡意原則」保護報導權
二、法律行動流程圖:依目標分層處理

三、具體操作策略(依情境選擇)
情境1:報導內容「部分失實」但未達違法
✅ 優先策略:爭取「平衡報導權」
- 製作「標準澄清聲明」:
- 含第三方公正單位報告(如醫策會鑑定、學術機構背書)
- 附圖表與時間軸(反駁關鍵爭點)
- 同步發送至所有媒體:
- 引用《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5條:「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免費刊登答辯」
- 書面要求格式:[依據法條]:衛廣法第45條 [請求事項]:於貴媒體相同版面/時段刊登澄清聲明 [聲明標題]:關於〈XXX事件〉之事實補充(請勿修改標題) [字數限制]:與原文相當(附排版建議) [期限]:收件後48小時內刊登
- 未回應的升級處理:
- 向NCC申訴(線上表單)
- 向新聞自律組織投訴(如:台北市報業公會)
情境2:報導明顯違法(如偽造病歷)
✅ 策略:法律戰「擒賊先擒王」
- 鎖定「流量最高」或「最先報導」的媒體提告:
- 刑事: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 民事:請求下架+賠償(《民法》第184、195條)
- 勝訴後擴及其他媒體:
- 持判決書要求同集團媒體下架(例:聯合報系旗下各報)
- 對獨立媒體寄發《律師存證信函》警告法律風險
- 強制執行工具:
- 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轉載/下架)
- 檢方偵查中可命「限制報導」(《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
四、無法下架時的「損害控制系統」
(1) SEO負面新聞壓制
手段 | 操作方式 | 成本與時效 |
---|---|---|
權威平台聲明 | 在官網/政府機關網站發布聲明(.gov.tw域名權重高) | 免費,3天見效 |
新聞稿反向操作 | 購買PChome新聞等平台刊登澄清報導 | NT$8,000/篇 |
Google Ads關鍵字攔截 | 競價「事件名稱+爭議」等詞,導流至澄清頁面 | NT$50,000/月 |
(2) 社群主動導輿論
- 成立真相專區:在FB/IG建立「事件名_事實查核」帳號,用懶人包反擊
- 製作短片擴散:60秒澄清短片(TikTok/YouTube Shorts演算法利於快速傳播)
- KOL合作消毒:找領域權威背書(例:醫療糾紛洽醫改會)
五、高風險行為預警
地雷行為 | 法律風險 | 替代方案 |
---|---|---|
發存證信函威脅媒體 | 可能反被告「恐嚇危害安全罪」 | 委請律師發「協商邀請函」 |
購買網軍洗負評 | 違反《社維法》第63條 | 鼓勵真實用戶留下理性評論 |
隱匿關鍵證據 | 若後續曝光將徹底失信 | 主動釋出「部分有利證據」建立公信力 |
六、法律資源支援
- 免費法律諮詢:
- 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約專線:412-8518)
- 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
- 媒體糾紛調解:
- 新聞評議委員會(電話:02-2357-8612)
- 個資侵害救濟: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申訴專線:02-2192-7111)
✦ 關鍵結論:
多家報導時,全面下架不可行亦不建議,
應採取「精準訴訟 + 聲量覆蓋 + 制度化澄清」三軌策略:
- 對「惡意源頭媒體」集中法律火力
- 運用《衛廣法》第45條爭取平衡報導
- 投資SEO壓制降低搜尋能見度
記住:輿論戰場的勝負在於「事實版本的主導權」,而非內容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