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集體誹謗:為誹謗群體定義界限和法律追索權 – 2024
了解集體誹謗:為誹謗群體定義界限和法律追索權 – 2024
群體誹謗(也稱:集體誹謗)是一個複雜的法律主題,涉及言論自由與保護個人和社區免受有害謠言侵害之間的微妙平衡。
群體誹謗、集體誹謗或群體誹謗是指針對一群人或一類人而不是針對特定個人做出虛假、破壞性言論的行為。一群人或一類人起訴誹謗的能力因司法管轄區而異。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團體誹謗被視為一種獨特的誹謗類別,允許團體針對整個群體並對其成員造成傷害的虛假陳述提起訴訟。然而,在其他國家/地區,只有個人可以證明專門針對他們的虛假陳述才能提起訴訟。
在 WebRto 網路誹謗律師事務所,我們在處理全球及美國各地的誹謗和誹謗法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我們的律師團隊撰寫了超過 26 份針對各國及地區的誹謗法指南。我們也從網路上刪除了 60,000 多條誹謗性內容,並與數千名個人和企業合作保護他們的網路聲譽。
在本文中,我們將深入探討群體誹謗的概念及其對個人和群體的法律影響。
目錄
- 什麼是誹謗?
- 什麼是集體誹謗?
- 提起團體誹謗訴訟
- 針對團體誹謗指控的常見抗辯理由有哪些?
- 我們可以幫助您確定您是否對團體誹謗提出索賠
什麼是誹謗?
誹謗,也稱為品格誹謗,是指對某人做出虛假、破壞性言論並損害其聲譽的行為。誹謗有兩種主要形式: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
書面誹謗是指以書面或出版形式發表的誹謗性言論,例如在報紙、雜誌或線上平台上。另一方面,口頭誹謗涉及口頭誹謗性言論,可能發生在談話、採訪或公開演講中。
網路誹謗是指以電子方式發表的誹謗性言論,例如電子郵件、部落格、論壇以及 Facebook 或 Twitter 等社群媒體平台。鑑於在線上分享和傳播訊息的便利性,與傳統印刷品相比,個人或團體聲譽受損的可能性顯著增加。
您必須在誹謗索賠中證明哪些要素?
雖然誹謗的法律要素因各國/地區而異,但原告通常必須證明以下要素才能在誹謗訴訟中獲勝:
- 虛假陳述:被告對原告作出虛假陳述。
- 發布:該聲明必須已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發布或傳達給第三方。
- 意圖:被告發布虛假資訊是出於疏忽或實際惡意。
- 不受特權保護:誹謗性言論不受特權保護的保護。
- 損害:原告必須證明他們因該聲明而遭受傷害或損害。這可能包括經濟損失、聲譽損害或情緒困擾。
什麼是集體誹謗?
想像一下,有人對您所屬的團體做出虛假陳述,例如說您所在地區的 PTA 中的每個人都密謀掩蓋犯罪行為。您可能想知道這是否會導致可提起訴訟的法律索賠。
群體誹謗是一個複雜的法律領域,旨在解決此類情況,即虛假和破壞性言論針對的是更大的集體而不是個人。
團體誹謗的定義
團體誹謗是指言論或其他形式的交流誹謗任何可定義的群體。從本質上講,它針對並損害的是集體而不是個人的聲譽。
在路易斯安那州等一些司法管轄區,法院承認集體誹謗的訴訟理由。即使沒有明確提及姓名,個人也可以提起誹謗訴訟,只要誹謗性字詞指的是他們所屬的一個小的、可識別的群體。
雖然該團體的規模沒有明確限制,但大多數當局都同意該團體必須由 25 名或 更少的成員組成,原告才能起訴團體誹謗。
如何證明團體誹謗?
如果一份聲明是關於一個大群體的,並且不清楚它是否指的是一個特定的人,那麼它通常不能在法庭上使用。然而,如果陳述或情況中的某些內容明確指向該人,那麼這可能是可能的。
為了證明團體誹謗,該人需要證明:
- 該團體足夠小,聲明可以談論他們,或者
- 該聲明的表達方式清楚地表明它是針對個人的。
例如,如果該團體規模足夠小,足以表明原告是相關人員,則指責市議會所有成員都腐敗的聲明「足以明確構成對該市議會每位成員的誹謗性出版物」。 《侵權法重述》第 564 條,評論 c (1938)。
然而,如果被誹謗的群體是一個大群體,“某些特定情況必須表明原告是被誹謗的人。”例如,所有醫生都是騙子的聲明不會被視為對任何特定醫生的誹謗,除非周圍情況表明他或她就是所指的人。但這些周圍的環境會是什麼樣子呢?
在 Ryckman v Delavan(25 Wend 186, 199-202,同上)一案中,法院強調,如果任何合理應用的陳述 「…根據某種一般性描述或一般性名稱對若干個人提出指控,則原告有權繼續受審。”
這項法律原則在《侵權法重述(第二)》第 564A 條 (1977 年) 中得到概述,並得到 Weatherhead v. Globe Internatl., Inc., 832 F.2d 1226, 1228 (10th Cir.1987 ) 案件的支持。
溝通的意義是什麼?
重要的是要理解,聲明的發布方式或接收者理解的方式將決定索賠。法院將使用「合理的讀者標準」來評估聲明的含義。即使接收者的理解不正確,如果他們的解釋是合理的, 則被認為是訊息的含義。
一般來說,單字是根據接收者賦予它們的普通意義來理解的。否則,原告為了逃避責任,可以聲稱他們「本意」是無辜的。
同樣,接收者的理解決定了訊息的對象是誰。對於誹謗索賠,訊息必須提及原告,但這種提及是由收件人的理解決定的,而不是誹謗者的意圖。
在確定訊息的含義時,考慮訊息的完整上下文非常重要。根據上下文,兩個相同的陳述可能有不同的意義。例如,報紙標題可能與文章本身有不同的上下文,因為許多人只閱讀標題。
一個人接收訊息的環境也會影響其意義和接收者的理解。如果在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會認真對待的情況下,將看似誹謗性的言論作為玩笑發表,則不會被視為誹謗性。
提起團體誹謗訴訟
應對集體誹謗指控可能具有挑戰性。本節將提供有關如何提起團體誹謗訴訟的指導,並闡明一些需要考慮的最重要的方面。
團體什麼時候可以告誹謗?
一般來說,一群人或一類人不能因誹謗而提起訴訟。然而,如果誹謗性言論針對的是足夠小的群體,或者是以可以被理解為指該群體中的特定個人的方式呈現的,那麼這些個人可能有有效的主張。
接收者對聲明的理解決定了誹謗性聲明是否 識別特定的個人或公司。儘管普通法沒有規定具體的團體規模,但當團體由 25 人或更少的人組成時,原告通常能成功獲得損害賠償。陳述的呈現方式對於此類主張的成功起著重要作用。
例如,聲稱 25 人團體的「大多數成員」犯有不良行為的誹謗性聲明可能會誹謗該團體的成員,但指控該 團體的「一名成員」犯有該行為的同一份聲明可能不會誹謗該團體的成員。被視為誹謗。
原告可以在團體誹謗索賠中獲得損害賠償嗎?
原告能否在團體誹謗索賠中獲得損害賠償取決於團體的規模。
對於小團體,如果該團體足夠小,可以合理地理解該事項涉及該成員,或者如果出版物的情況合理地表明了具體的內容,則發布有關該團體的誹謗性內容的人可能需要對個別成員承擔責任。參考該成員。 《侵權法重述 2d》,第 564A 條。
對於大型團體,一般規則是不能對誹謗採取法律行動。該團體本身不能提起訴訟,任何個人成員都無法因如此廣泛和籠統的聲明而獲得賠償。這是因為,根據《侵權法重述 2d》第 564A 條評論 a,除非特定情況允許,否則相關聲明不能被合理地理解為對任何個人具有個人適用性。
原告可以在團體誹謗索賠中獲得哪些損害賠償?
在集體誹謗索賠中,原告可以就因涉嫌虛假陳述而遭受的傷害尋求損害賠償(通常是金錢賠償)。受害者能夠獲得的主要損害賠償類型是補償性損害賠償。補償性損害包括 因出版物造成的已證明損害而造成的實際損害。 7
如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418 US at 350 中所強調的那樣,要主張實際損害賠償,原告必須提供有關傷害的有力證據 。當聲稱名譽受損時,有關誹謗性出版物的發行量和內容的證據可以支持這樣的推論:該出版物 已被其預期收件人閱讀並導致原告名譽受損。
此外,誹謗訴訟中的原告還可以提供有關其名譽損失的證詞, 如 Wilson v. Benjamin, 332 Pa. Super 所述。 211, 481 A.2d 328, 333 (賓州超級. 1984), 並在Joseph v. Scranton Times LP, 2008 PA Super 217, 959 A.2d 322 中引用 。
如果某人沒有提及任何人的名字,他會因集體誹謗而被起訴嗎?
一般來說,如果某人沒有提及任何人的名字,則不能因群體誹謗而被起訴,除非(a) 該群體足夠小,足以合理地推斷該聲明是關於個人的,或者(b) 該聲明的發布方式使其成為可能明確該陳述是關於個人的。
紐約法院表示,根據團體誹謗原則,如果涉嫌誹謗性言論 僅將原告視為團體成員,則原告的主張可能不充分。
法院表示,針對某一團體的誹謗性言論通常不會引起個別團體成員的訴訟理由。因此,如果原告作為更大群體的一部分而受到誹謗,則「屬於且有關」的 要求可能無法得到適當的抗辯。
為了克服團體誹謗原則,原告必須證明圍繞出版物的情況合理地得出結論,即具體提及該成員,如《侵權法重述(第二)》第 564A(b) 條所述。
公司或組織可以提起誹謗訴訟嗎?
一般規則是,公司、組織、非營利組織或合夥企業提出的誹謗索賠與個人提出的索賠相同。如果該聲明是虛假的,發布給第三方,具有必要的意圖,並造成損害,那麼公司或組織,就像個人一樣,可以提出有效的誹謗索賠。
如果發布的有關公司的資訊對其行業地位產生負面影響,則該公司可能會被誹謗。影響公眾對公司財務穩定性或管理誠信的看法的言論通常被視為誹謗性的。如果此類言論可能阻止其他人與其開展業務,公司可以提起誹謗訴訟。
同樣,合夥企業也可能像公司一樣受到誹謗——透過發布對合夥企業開展業務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的資料。合夥企業的商業聲譽可能會受到公眾對其財務穩定性、管理誠信以及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能力的看法的影響。
如果非營利組織依賴公眾的財政支持,並且發布的資料對公司造成損害,例如損害非營利組織向公眾籌集資金的能力,則也可以提起誹謗訴訟。
針對團體誹謗指控的常見抗辯理由有哪些?
在集體誹謗訴訟中,被告可以使用多種誹謗辯護來保護自己免受責任,包括:
- 真相,
- 觀點,
- 特權,
- 同意,
- 訴訟時效,
- 法定抗辯,或
- 其他鮮為人知的防禦措施。
真理作為辯護
如果被告能夠證明他們的陳述是真實的或基本上真實的,那麼事實可以作為對誹謗索賠的完整辯護。
意見辯護
被告可以透過證明所指控的誹謗性言論是個人觀點而不是事實主張來進行意見辯護。
如果該陳述被明確認定為意見而非事實陳述,則受第一修正案保護,不能被視為誹謗。
特權:受保護的語句
當發言者在受到法律保護的情況下發表聲明時,特權的捍衛適用。特權可以是絕對的,例如立法者在立法會議期間發表的聲明,也可以是有條件的,例如公平報告公共事件。
如果該聲明屬於受保護類別,即使該聲明是虛假的或損害了團體的聲譽,被告也可能不承擔誹謗責任。
同意作為誹謗辯護
如果某團體的成員或其代表允許被告發表涉嫌誹謗性的言論,被告可以主張同意抗辯。
超出訴訟時效的索賠
被告也可以辯稱法律允許提起誹謗訴訟的期限(稱為訴訟時效)已過期。每個州都有自己特定的訴訟時效,通常為一到三年。
法定抗辯
被告也可以使用反 SLAPP 法等法定辯護來保護其言論自由權。反 SLAPP(反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法律旨在防止原告提起訴訟以壓製或恐嚇批評者。
這種抗辯可能會導致案件提前駁回,如果法院認為訴訟沒有依據,甚至可能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的律師費。
其他鮮為人知的防禦措施
被告也可以使用鮮為人知且不常使用的辯護,例如防誹謗原告原則。誹謗證明原告原則的基礎是,原告的聲譽已經受到嚴重損害,以至於所謂的誹謗性言論不會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換句話說,原告的聲譽被認為是“不受誹謗的”,因為它不能被進一步損害。
有關辯護的更多信息,請查看我們的綜合指南“最常見的誹謗辯護”。
我們可以幫助您確定您是否對團體誹謗提出索賠
提出與團體或集體中的個人成員相關的誹謗索賠可能會令人困惑。在 WebRto 網路律師事務所,我們擁有與個人和企業合作以確定他們是否有有效的誹謗索賠的豐富經驗。
我們了解全球及美國和各地區誹謗法的來龍去脈,不僅可以幫助您代表您提起誹謗訴訟,還可以刪除在線誹謗內容,識別匿名誹謗者,並杜絕惡意在線攻擊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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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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