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院網站判決書遮隱規則

台灣司法院網站判決書遮隱規則

台灣司法院網站判決書遮隱規則完整說明
一、目的與法律依據
司法院推動「裁判書類公開」政策,旨在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公眾對司法的理解與監督,同時也為法律學術研究提供寶貴資源。然而,公開判決書可能涉及當事人、關係人的隱私權、個資安全,甚至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如家暴被害人、性侵被害人、證人等)。為平衡「司法公開」與「個人權利保護」這兩項重要價值,司法院制定了嚴謹的判決書遮隱規則。
主要法律依據包括:
- 《法院組織法》第83條: 明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公開時得「除去」自然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範公務機關(法院)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確保資料之安全。公開判決書屬「利用」行為,需符合該法規定,特別是涉及特種個人資料(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時,原則上更應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如法律明文規定)。
- 司法院訂定之相關要點與技術規範: 司法院據此發布具體操作規範,如《法院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其中均有關於裁判書公開前應遮隱事項的規定。同時也訂定技術規範,確保電子檔上網前能有效執行遮隱。
二、遮隱(去識別化)之對象與範圍
遮隱的核心目標是「去識別化」,即透過遮蔽或刪除特定資訊,使公眾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出判決書中涉及的特定個人。主要遮隱對象與範圍如下:
- 當事人與關係人:
- 姓名:
- 原則: 自然人(個人)的姓名原則上應予遮隱。
- 例外:
- 公務員、公職人員: 如其職務行為為該訴訟之標的(如貪污案被告、行政訴訟被告機關的公務員),其姓名通常不予遮隱。
- 公司行號負責人: 若該負責人係以「公司代表人」身分參與訴訟,且其行為即為公司行為,其姓名有時可能保留(但實務上仍常遮隱)。
- 已死亡者: 如其隱私保護需求降低,且公開有公益上必要(如著名歷史人物),有時不遮隱。
- 當事人同意公開: 但實務上較少見。
- 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絕對遮隱。 此為最關鍵的個人識別碼。
- 出生年月日: 原則遮隱。 常保留年份或僅顯示年齡範圍(如「00年次」、「70餘歲」),避免結合其他資訊識別個人。
- 住居所、戶籍地址、通訊地址: 原則遮隱。 通常只顯示到「縣市」或「鄉鎮市區」層級,例如「臺北市」、「新北市○○區」。精確地址、路名、門牌號碼一律刪除。
- 其他足資識別之個人資料: 如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銀行帳號(完整帳號)、信用卡號、車牌號碼(非案件關鍵時)、病歷號碼、指紋、DNA資料等。原則遮隱。
- 姓名:
- 特殊案件類型之當事人/被害人: 此類案件基於保護弱勢及鼓勵報案,遮隱標準更嚴格:
- 性侵害犯罪案件: 被害人(及告訴人、告發人)的姓名、年籍資料、住址等全部嚴格遮隱。被告姓名原則遮隱(避免反向識別被害人),但若案件已廣為人知(如知名人士涉案)或基於重大公益考量,有時例外。
- 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家暴案件): 被害人(含目睹兒少)的姓名、年籍資料、住址等全部嚴格遮隱。相對人(加害人)的姓名原則遮隱。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兒少案件): 涉及兒少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需保護安置者時,其身分資訊(姓名、年籍、住址、就讀學校等)全部嚴格遮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資訊也常一併遮隱。
- 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 被害人資訊嚴格遮隱。
- 證人、鑑定人、檢舉人、告訴人、告發人: 其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資訊原則遮隱,特別是在刑事案件或可能對其造成安全威脅或困擾的案件中。常以代號表示,如「證人A」、「鑑定人B」。
- 少年事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不得公開任何足以識別少年身分的資訊(包括姓名、照片、影像、聲音、住址、就讀學校等)。因此,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的判決書不會上網公開於一般查詢系統(僅依法令提供予特定機關或人員)。
- 國家安全、營業秘密等: 若判決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資料),相關內容不得公開或需經特殊處理後公開。
三、遮隱方式(去識別化技術)
司法院主要採用以下技術進行遮隱:
- 取代: 將需遮隱的資訊(如姓名、地址)以代號(如「甲○○」、「A男」、「B公司」)或通用描述(如「台北市某區」、「00年次」、「某科技公司」)取代。
- 刪除: 直接將需遮隱的敏感欄位資訊移除。
- 部分遮蔽: 保留部分非關鍵資訊,遮蔽其餘足以識別的部分。例如:
- 身分證字號:僅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後用「*」遮蔽(如 A********)。
- 地址:保留縣市或區,刪除詳細路名門牌(如「台北市大安區****」)。
- 出生年月日:僅保留年份或顯示年齡(如「民國70年」、「約40歲」)。
- 公司名稱:若非知名公眾公司或與案情無直接重大關聯,可能以「○○有限公司」、「某建設公司」等代替。
- 系統化處理: 司法院建置的「裁判書查詢系統」具備自動化或半自動化的遮隱功能,承辦人員在將判決書上傳公開前,需依據規則在系統中標示應遮隱範圍,系統再據此產生公開版本。
四、遮隱作業流程
- 判決確定: 案件判決確定(無上訴權或上訴期限屆滿、上訴遭駁回確定)後,才會進行公開作業。
- 承辦人員處理: 承辦書記官或法官助理依據相關法令及司法院規範,在判決書電子檔上標示應遮隱的範圍與內容。
- (部分法院設有審核機制): 較敏感或複雜案件,可能由法官或專人覆核遮隱是否適當、完備。
- 系統上傳: 將完成遮隱處理的判決書電子檔上傳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公開。
- 定期檢視: 司法院會視社會情狀、技術發展及法律修正,定期檢討遮隱規則的妥適性。
五、重要原則與考量
- 比例原則: 遮隱的程度應與保護個人隱私、安全的需求成比例。過度遮隱可能損及裁判書的參考價值與司法公開目的;遮隱不足則無法有效保護當事人權益。
- 一致性: 力求遮隱標準一致,避免相同類型的個資在不同判決書中有不同處理方式。
- 技術可行性與成本: 需考量法院作業負擔與技術可行性,確保規則能有效執行。
- 公益考量: 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公眾人物貪瀆、重大食安事件)時,公開身分資訊的必要性可能提高,但仍需謹慎權衡。
六、舉例說明
- 例一:普通民事損害賠償(車禍)事件
- 原始判決書內容:「原告 張大明(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住: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100號5樓)… 被告 李小花(身分證字號:F234567890,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200號)… 」
- 公開遮隱後:「原告 甲○○(身分證字號:A,住:台北市大安區****)… 被告 乙○○(身分證字號:F,住:新北市板橋區****)… 」
- 例二:刑事竊盜案件(非少年)
- 原始判決書內容:「證人 王小明(身分證字號:B135791357,住:台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二段300號,電話:0910123456)證稱… 」
- 公開遮隱後:「證人 A○○(身分證字號:B*********,住:台中市西屯區****)證稱… 」 (電話號碼通常直接刪除不顯示)
- 例三:性侵害犯罪案件
- 原始判決書內容:「被害人 陳小美(女,民國85年5月10日生,身分證字號:G222333444,住: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50號,就讀○○高中)… 被告 趙大雄(男,民國70年1月1日生,身分證字號:D111222333,住: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100號)… 」
- 公開遮隱後:「被害人 B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 甲○○(身分證字號:D*********,住:高雄市前鎮區****)… 」 (被害人資訊幾乎完全隱去,被告姓名通常亦遮隱,住址僅留區)
- 例四:少年事件
- 原始判決書內容:「少年 林○○(民國95年8月15日生,身分證字號:J987654321,住: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150號,就讀○○國中)… 」
- 公開情況:該判決書依法不會上傳至司法院公開查詢系統。
- 例五:涉及公務員之貪污案件
- 原始判決書內容:「被告 錢國華(時任○○縣政府建設局局長,身分證字號:C123123123,住:○○縣○○市○○路80號)… 」
- 公開遮隱後:「被告 錢國華(時任○○縣政府建設局局長,身分證字號:C*********,住:○○縣○○市****)… 」 (因職務行為為標的,姓名通常保留,但身分證字號、詳細地址仍遮隱)
七、查詢與例外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公眾可免費查詢經遮隱處理後的裁判書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
- 學術研究需求: 研究人員如需取得較少遮隱或未遮隱之判決書(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規定),需依司法院訂定之程序(如提出申請書、研究計畫書、切結書等)向相關法院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提供,並負保密義務。
- 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判決書正本或影本,此版本原則上不會進行上述針對公開目的之遮隱(但仍可能涉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事項)。
八、挑戰與持續精進
- 技術挑戰: 如何更精準、有效率地自動識別並遮蔽各種形式的個資,避免人工疏漏。
- 平衡難題: 如何在快速變遷的社會與科技環境下(如大數據分析可能增加再識別風險),持續動態調整遮隱標準,精準拿捏「公開」與「保護」的天平。
- 標準明確性: 部分遮隱標準(如「其他足資識別之資料」)仍有一定模糊性,需靠實務經驗累積與更細緻的指引。
- 一致性落實: 確保各法院、各承辦人員對規則的理解與執行能高度一致。
結論:
台灣司法院的判決書遮隱規則,是基於《法院組織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授權,並經由司法院制定詳細規範所建構的一套細緻化操作標準。其核心精神在於衡平「司法透明」與「個人隱私及安全保護」兩大價值。透過系統化的去識別化技術(如代號、部分遮蔽、刪除),針對當事人、關係人(尤其是性侵、家暴、兒少被害人等弱勢族群)、證人等的敏感個資進行必要遮隱,同時也規範了少年事件判決書不予公開的原則。這些規則與技術不斷接受檢視與修正,力求在保障人民權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實現司法文書公開的公共目的。公眾查詢到的判決書,即是經過此嚴謹程序處理後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