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LINE投資群組散布不實消息誹謗某公司,律師的證券交易法連結訴訟

透過LINE投資群組散布不實消息誹謗某公司:律師解析證券交易法連結訴訟與法律責任全攻略
在數位通訊軟體高度普及的今日,LINE群組已成為許多人獲取投資資訊、交流股市動態的主要管道。然而,這種看似便捷的資訊交換平台,也淪為不法分子散布謠言、操縱市場的溫床。當有心人士在LINE投資群組內惡意散布關於某上市公司的不實消息,不僅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更可能嚴重觸犯證券交易法,引發一連串複雜且刑責重大的法律訴訟。
本文將從律師的專業視角,為您全面剖析此類案件的完整面貌。我們將深入探討在LINE群組散布不實訊息如何與證券交易法產生連結,詳細說明相關的法律構成要件、刑事與民事訴訟的進行流程、證據如何蒐集與保存、以及行為人可能面臨的答辯策略與法律風險。透過完整詳細的說明,協助投資人、公司經營者乃至於一般民眾,全面理解此新興法律戰場的關鍵所在。
一、 前言:當LINE群組成為金融犯罪的溫床
隨著社群媒體與即時通訊軟體的興起,資訊傳播的速度與廣度已不可同日而語。在金融市場中,消息即是力量,任何一則關於上市櫃公司的正面或負面消息,都可能在其股價上掀起波瀾。LINE群組因其封閉性、即時性與高信任度的特性,成為許多投資人社群的核心。但這也讓心術不正者有機可乘,他們可能為了牟取暴利、打壓競爭對手,或單純出於惡意,在群組內捏造並散布關於特定公司的「內幕」、「地雷」或「醜聞」。
這些不實訊息,例如「公司董事長掏空資產」、「主力已經倒貨完畢」、「即將被搜索下市」等,一旦在眾多投資人社群中擴散,極易引發恐慌性賣壓,導致公司股價在短期內劇烈下跌。對於被攻擊的公司而言,不僅市值瞬間蒸發,商譽也受到難以彌補的傷害。對於根據這些消息進行交易的投資人,更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
過去,這類行為可能僅被視為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或刑事上的誹謗罪,但由於其對金融市場秩序的破壞力巨大,我國司法實務與證券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稱金管會證期局)已開始積極運用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對這類行為進行更嚴厲的制裁。這就形成了所謂的「證券交易法連結訴訟」,即對一個散布謠言的行為,同時追究其刑事誹謗與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責任,後者的刑度遠高於前者,這也成為律師在為被告辯護或為被害人主張權利時,必須審慎評估的核心戰場。
二、 法律構成要件解析:從誹謗到操縱市場的跨界
要理解此類訴訟的複雜性,首先必須釐清散布不實消息的行為,分別觸犯了哪些法律條文,以及這些條文之間如何連結。
(一) 刑法誹謗罪(第310條)
這是最基本的法律責任。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即構成誹謗罪。在LINE群組中散布關於某公司的不實消息,若該消息足以損害該公司的名譽或商業信譽,且行為人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在群組內發送即符合),就可能成立本罪。然而,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須由公司提出告訴),且刑度相對較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對於情節重大的金融市場犯罪,嚇阻效果有限。
(二) 證券交易法的核心規範:操縱市場與散布流言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明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其中,同條項第1款則更具體地規定:「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這正是將LINE群組誹謗行為連結至證券交易法的關鍵條文。
- 主觀要件:「意圖影響股票價格」
這是訴訟中最核心、也最難證明的一點。行為人必須是「意圖」藉由散布流言來影響某支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的價格。換句話說,檢察官或原告律師必須證明,行為人散播謠言的目的,不只是要讓公司難堪,而是想要藉此拉抬或打壓股價。這種意圖可以透過多種間接證據來推斷,例如:- 行為人自身的持股狀況:若在散布不實消息前,行為人大量放空該公司股票,則其藉由謠言打壓股價、從中獲利的意圖就非常明顯。
- 散布的時機與內容:在股價敏感時期(如財報發布前、增資前),散布具有明確價格影響性的謠言,更容易被推定具有操縱意圖。
- 與其他共犯的聯繫:若群組成員間有約定同時買賣、或分工散布消息的對話紀錄,亦可作為意圖的佐證。
- 消息的虛偽程度:消息內容越是憑空捏造、背離事實,行為人越難辯稱其只是分享「聽來的消息」或進行「合理評論」。
- 客觀要件:「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行為人必須有散布的行為,且散布的內容必須是流言或不實資料。在LINE群組中發送訊息,就是一種典型的散布行為。至於消息是否為「不實」,則需由主張權利的一方(通常是公司或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他們必須證明該訊息的核心陳述是虛假的,與客觀事實不符。例如,若謠言是「公司董事長因涉內線交易遭羈押」,則需證明董事長實際上並未被羈押,甚至根本沒有被調查。 - 對市場的影響:「影響交易價格」?
雖然法條文字是「意圖影響」,而非「實際上已經影響」,亦即本罪屬於「行為犯」,不待股價果真發生變動即構成犯罪。但在實務上,股價的實際波動往往是證明行為人意圖,以及計算民事損害賠償的重要依據。若股價在謠言散布後確實發生急遽且不尋常的下跌,這將是對檢方非常有利的證據。
(三)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與刑法誹謗罪的連結與區別
- 保護法益不同:刑法誹謗罪主要保護的是個人的名譽法益(即公司商譽)。而證券交易法保護的是「社會法益」,即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與公平性,以及全體投資人的信心。因此,在LINE群組散布謠言,既是侵害公司名譽,更是破壞了市場的健全運作。
- 刑度天差地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違反第155條操縱市場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這與刑法誹謗罪最高一年的刑期相比,嚴厲程度不可同日而語。這就是為何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極度重視證券交易法連結訴訟的風險。
- 訴訟程序的差異:刑法誹謗罪為告訴乃論,公司若未在六個月內提告,檢察官不得偵辦。但違反證券交易法是「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一旦檢調機關(如調查局、金管會)發現有此情事,依法即可主動偵查、起訴,即使公司不願追究,也無法撤告。
三、 律師的訴訟實戰:從被害人(公司)到被告的全面攻防
當「LINE群組誹謗」事件發生,律師的角色至關重要。無論是代表受害公司提出告訴,還是為被指控散布謠言的被告進行辯護,都必須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個層面展開全方位的法律攻防。
(一) 被害公司(提告方)的律師訴訟策略
對於遭受不實謠言攻擊的公司而言,時間就是金錢,商譽就是生命。律師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緊急應變與證據保全
- 截圖與公證:第一時間將LINE群組內的誹謗言論、發布者ID、發布時間、討論內容等,進行全面性的截圖。為避免對方刪除訊息,建議立即進行數位證據的公證,由公證人出具公證書,以確保證據的證據力與真實性。
- 保存股價與交易量資料:從證券交易所或公開資訊觀測站,調閱事發前後該公司股票的每日收盤價、漲跌幅、成交量等數據,以建立股價異常波動與謠言散布間的時序關聯性。
- 蒐集市場反應:留意各大媒體、財經論壇、社群網站是否有跟進報導或討論,將這些市場恐慌或負面反應一併記錄下來,作為商譽受損的佐證。
- 刑事告訴狀的撰寫與提告
- 連結證券交易法: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告訴狀不能只寫刑法誹謗,必須將重點放在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的「意圖影響股價而散布流言」。律師必須在狀紙中詳細論述:
- 主觀意圖的推論:結合被告的持股變化(可透過向券商調閱資料)、買賣時點、與他人的對話紀錄等,建構其操縱股價的意圖。
- 不實消息的證明:附上公司聲明、財務報表、官方新聞稿等,證明散布內容的虛假性。
- 對市場秩序的危害:論述此行為已嚴重擾亂交易秩序,影響廣大不特定投資人,符合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目的。
- 向管轄機關提告:可同時向「台灣高等檢察署」或公司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由於涉及證券市場,檢察官通常會與法務部調查局或金管會證期局聯手偵辦。
- 連結證券交易法: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告訴狀不能只寫刑法誹謗,必須將重點放在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的「意圖影響股價而散布流言」。律師必須在狀紙中詳細論述:
- 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請求權基礎:可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名譽權受侵害),向散布謠言者請求損害賠償。若群組管理者知情而未制止,甚至共同參與,亦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 損害賠償的計算:
- 商譽損失:這是最難計算的部分。法院通常會參考公司遭誹謗前後的營業狀況、媒體報導、市場評價變化,並可能委由會計師或鑑定機構估算商譽減損的金額。
- 股價下跌的損失:若股價確實因謠言下跌,公司可以「公司庫藏股購買成本增加」或「公司整體市值蒸發」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但須精確扣除其他市場因素(如大盤下跌、產業景氣循環)所造成的影響。
- 訴訟費用與律師費:亦可一併請求。
- 請求回復名譽:依據民法第195條,可請求法院命行為人在原散布謠言之LINE群組、或指定之媒體版面,刊登道歉啟事或判決書內容,以回復公司名譽。
(二) 被告(被控散布謠言者)的律師辯護策略
對於被指控的群組成員而言,面對的是可能高達十年以上的重罪,辯護工作必須謹慎細膩。
- 否認犯罪意圖
- 主張善意分享:辯稱自己只是在群組內「分享」從其他管道(如朋友、其他群組、網路論壇)聽來的消息,並非自己捏造,也沒有藉此影響股價的「意圖」。這是典型的抗辯,但效力有限,因為「散布」本身就包含轉述不實消息。
- 主張合理評論:若言論涉及對公司經營策略、財報數字的評論,可主張這是基於個人分析判斷的「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意見表達即使尖銳苛刻,只要是基於一定事實,仍在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不構成誹謗或散布流言。
- 切割自身與股價關聯:證明自己在散布消息前後,並無任何買賣該公司股票的行為,也無任何放空或作多的交易紀錄,以動搖檢方對於「操縱意圖」的指控。這是最有力的抗辯之一。
- 挑戰證據的真實性與關聯性
- 質疑截圖證據:LINE截圖容易被竄改,律師可主張檢方提出的截圖未經公證,真實性有疑慮,或要求傳喚證人、調閱伺服器紀錄來驗證。
- 挑戰股價因果關係:主張股價下跌是市場整體因素所致(如國際股市動盪、產業利空),與其散布的消息無必然因果關係。可以提出同期間大盤指數、同類股股價走勢圖等資料作為佐證。
- 爭取減輕其刑
- 自白與和解:若證據確鑿,建議被告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受害公司達成和解,賠償部分損失,請求公司撤回民事告訴,並在刑事部分向法官請求從輕量刑。雖然證券交易法是公訴罪無法撤回,但被害公司的態度是法官量刑的重要參考。
- 主張從犯或幫助犯:若被告只是跟風轉發,並非謠言的源頭或主要策劃者,可主張其在犯罪中的地位較低,屬於幫助犯或從犯,依法得減輕其刑。
四、 訴訟流程全覽:從偵查到判決的完整路徑
了解訴訟流程,能幫助當事人做好心理準備,並在每個階段做出最有利的決策。
- 第一階段:偵查(檢察官主導)
- 發動:由被害公司提出告訴、或由檢調機關(調查局)主動簽分、或由金管會移送。
- 調查:檢察官會指揮調查局或警察,進行以下調查:
- 傳喚被告、告訴人、相關證人到庭說明。
- 向LINE公司調閱涉案帳號的註冊資料、IP位置,鎖定真實身分。
- 向證交所、櫃買中心調閱股價、交易量變化資料。
- 向金融機構及券商調閱被告及其關係人的證券帳戶、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追查金流與持股變化。
- 勘驗扣案的手機、電腦,還原已刪除的對話紀錄。
- 處分:調查完畢後,檢察官可能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 第二階段:審判(法院主導)
- 起訴後分案:案件移審法院,由法官組成審判庭。
- 準備程序:法官整理雙方爭點,確認要調查的證據,並可能進行調解。
- 審判期日:進行交互詰問,檢辯雙方針對證據能力、法律適用進行激烈攻防。法官也可能傳喚金管會人員或證券專家作為鑑定證人,說明謠言對市場的影響。
- 判決:辯論終結後,法官定期宣判。被告若被判有罪,將面臨證券交易法的重刑。同時,法院在刑事判決中,也會一併處理被害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 第三階段:民事求償(獨立或附帶進行)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常見的做法。在刑事庭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可向同一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可節省裁判費。
- 獨立民事訴訟:亦可單獨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對於證券交易法案件,未來可能適用「團體訴訟」,由投資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協助眾多受害投資人,集體向不法行為人求償。
五、 證據蒐集的關鍵技巧與實務挑戰
在數位時代,證據的蒐集與呈現是訴訟成敗的關鍵。
- 數位證據的蒐集
- 即時截圖:第一時間對所有相關對話進行截圖,確保包含發布者名稱、頭像、發布時間、完整對話內容。
- 螢幕錄影:為了證明對話是真實存在的,而非靜態圖片拼湊,可以進行螢幕錄影,從進入群組開始,滑動瀏覽所有對話,完整記錄動態過程。
- 連結與備份:將所有證據備份至雲端或隨身碟,並做好備份管理。
- 數位鑑識:對於已經刪除的對話,可委請專業的數位鑑識公司,從手機或電腦的儲存媒體中嘗試還原資料。
- 公證的重要性
- 數位證據易於偽造、篡改,其證據力在法庭上常遭質疑。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將證據(如LINE截圖)送往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進行「體驗公證」。公證人會親自操作手機,確認截圖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並出具公證書。經公證的證據,在法庭上具有高度證據力,可節省大量爭執證據真偽的時間。
- 實務挑戰:真實身分的確認
- LINE群組中,許多人使用暱稱或假帳號。要將這些虛擬身分與現實世界的個人連結起來,是檢警的首要挑戰。他們必須向LINE臺灣分公司或總公司發文,要求提供涉案帳號的註冊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以及連線IP紀錄。再根據IP,向電信業者調閱該IP在特定時間的租用人資料,逐步追查出真實世界的身分。
六、 常見的答辯理由與法院的認定標準
被告及其律師經常提出哪些抗辯?法院又是如何看待這些說法的?
- 抗辯一:「我只是轉傳,不是我寫的。」
- 法院見解:轉傳也是散布行為的一種。法律處罰的就是「散布」流言的行為,不論你是原創者還是轉傳者。只要你知道或可以知道消息來源不可靠、內容不實,卻仍將其擴散出去,就可能構成犯罪。如果你在轉傳時還加上「驚爆!」「快逃!」等煽動性言論,被認定有操縱意圖的風險就更高。
- 抗辯二:「我是根據公開資訊所做的合理分析。」
- 法院見解:這是有效的抗辯,但前提是分析所依據的「基礎事實」是真的。例如,根據公司財報數字推論其現金流量不足,這是意見表達。但如果憑空捏造「公司跳票」的消息,這就是虛構的事實陳述。法院會嚴格審查陳述的核心是「事實」還是「意見」。
- 抗辯三:「我沒有買賣股票,沒有操縱的動機。」
- 法院見解:這是最有力的抗辯之一。如果在案發期間,被告及其親友確實完全沒有買賣該檔股票,也無任何放空紀錄,則檢方要證明其有「影響股價意圖」的難度就會大幅提高。此時,檢方必須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不法動機(例如,受人指使、為了打擊競爭對手等),否則難以定罪。
七、 不同角色的法律風險與自保之道
在這類事件中,LINE群組內的不同成員,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截然不同。
- 發起不實言論的原創者
- 風險:最高。將面臨證券交易法三年以上重罪、鉅額民事賠償、商譽損害賠償。是檢調鎖定的首要目標。
- 盲目跟風的轉傳者
- 風險:中度至高。雖然不是謠言的源頭,但你的轉發行為擴大了謠言的影響力。若轉發次數多、加入個人渲染、或在多個群組轉發,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切勿以為「只是轉傳」就沒事。
- 保持沉默的旁觀者
- 風險:低。單純觀看而沒有留言、按讚、轉發,原則上不負法律責任。但如果在對話中出言附和、鼓勵(例如:「說得好!我也聽說了!」),則可能被視為參與散布行為的一部分。
- 群組管理者(群主/管理員)
- 風險:中度。群組管理者對群組內的言論負有管理監督責任。若發現有人在群組內散布不實謠言,卻未出面制止、警告或刪除訊息,甚至默許這類行為發生,有可能被視為幫助犯,與散布者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管理員應積極管理,對於明顯違法言論應立即處理,並可在群組規則中明訂禁止散布不實謠言,以切割自身責任。
八、 證券交易法與民事求償的未來發展
隨著金融科技與社群媒體的發展,此類案件只會越來越多。未來法律實務的發展趨勢可能有:
- AI協助偵查:金管會與檢調單位可能引進AI大數據分析工具,監控特定時期的網路論壇、社群媒體上的異常言論,並自動比對其與股價波動的關聯性,主動發掘潛在的犯罪線索。
- 投資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的積極角色:對於因散布謠言導致股價下跌而受損的投資人,投保中心未來可能更積極地協助提起團體訴訟,向不法行為人求償,擴大不法行為人的賠償壓力。
- 國際合作打擊跨國犯罪:若散布謠言的伺服器或行為人身處境外,我國司法機關將需要透過國際司法互助管道,向LINE母公司或其他社群平台調閱資料,這將是未來打擊此類犯罪的關鍵與挑戰。
- 刑責加重趨勢:鑒於此類行為對市場秩序破壞巨大,未來立法者有可能進一步提高相關罰則,以嚇阻不法。
九、 給企業與投資人的實務建議
- 給企業的建議:
- 建立監控機制:設立專責單位或委外,隨時監控各大LINE群組、股市討論區、社群網站,及早發現不實謠言。
- 擬定危機處理SOP:一旦發現重大謠言,應立即啟動應變程序,包括發布重大訊息澄清、召開記者會、諮詢律師並準備提告。
- 迅速採取法律行動:不要姑息養奸。第一時間截圖公證、報警提告,展現公司捍衛商譽的決心,也能起到遏止謠言擴散的作用。
- 加強投資人關係:平時與法人、股東、證券分析師保持良好溝通,建立信任,當危機發生時,他們更可能相信公司的官方說法,而非未經證實的謠言。
- 給一般投資人的建議:
- 審慎看待LINE群組消息:對於群組內的「明牌」、「內幕」、「獨家」,永遠保持懷疑。多方查證,尤其是查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的公司官方訊息。
- 不轉傳、不附和:對於未經證實的消息,切勿轉傳。你的「順手一轉」,可能讓你成為法庭上的被告。對於明顯的謠言,也不要出於好奇而附和。
- 保留對話紀錄:如果你因為聽信群組謠言而投資虧損,請保存完整的對話紀錄,這是你未來向散布者求償的重要證據。
- 保持獨立判斷:投資決策應基於公司的基本面、產業前景和客觀的市場數據,而不是群組裡來路不明的傳言。
結語
在LINE投資群組裡隨意「發聲」,成本遠比你想像的高。一則未經查證的不實消息,不僅可能瞬間摧毀一家公司長年累積的商譽,更可能讓你自己身陷囹圄,面臨數年以上的牢獄之災與天價賠償。從刑法誹謗到證券交易法的連結訴訟,展現了國家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投資人權益的堅定立場。
律師在此類案件中扮演的,不僅是法庭上的辯護人或代理人,更是企業危機處理的顧問、投資人權益的守護者。透過對法律構成要件的精準掌握、對訴訟流程的嫻熟操作,以及對數位證據的專業運用,方能在這場虛擬世界引發的真實法律戰爭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無論你是企業主還是散戶投資人,都應深刻理解這一法律紅線,共同維護一個清朗、公平、有序的資本市場。記住,在鍵盤敲下訊息前,多一分思考,就能為自己和他人,避免一場無可挽回的法律風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