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新聞刪除係咪真係得?有冇成功例子?
香港法庭新聞刪除係咪真係得?有冇成功例子?

香港法庭新聞刪除:從法律迷宮到實戰操作,一次徹底說清楚
在香港這個資訊流動極快、重視法治傳統的社會,法庭新聞佔據了一個極其特殊的位置。一方面,公眾知情權與司法公開原則要求審訊過程透明;另一方面,當事人的私隱、聲譽乃至於人身安全,往往在案件結束後許久仍受網絡上的法庭報導所困擾。一個常見的疑問隨之浮現:那些關於我的、多年前的法庭新聞,到底能不能刪?網上流傳「得」與「唔得」的說法滿天飛,究竟真相為何?了解更多
這篇文章將抽絲剝繭,不僅回答「是否真的能刪」,更會深入探討「在甚麼情況下能刪」、「具體怎麼做」、「誰有權力決定」,並附上真實世界的操作案例(成功與失敗的教訓),以及你在行動前必須知道的常見問題。
第一部分:為甚麼香港法庭新聞如此「難纏」?
要理解刪除的難度,必須先明白香港法庭新聞背後的法律邏輯與實際運作生態。
1. 司法公開原則的憲制地位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0條及《基本法》第87條,香港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奉行「公開審訊」原則。這意味著,除非涉及國家機密、少年犯身份或性罪行受害人保護等極少數例外,任何公眾人士均有權進入法庭旁聽。這項權利延伸出來的副產品,就是傳媒報導權。法庭是人民的法庭,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
2. 法庭報導的「絕對特許權」
這是阻礙刪除請求最堅固的法律盾牌。根據《誹謗條例》(第21章)第13條及第14條,傳媒對法庭公開程序的「公正、準確及同步」報導,享有「絕對特許權」(Absolute Privilege)。
- 白話解釋: 即使報導內容對當事人構成名譽損害,只要報導內容沒有加油添醋、忠實反映庭上發生的事,被報導者就不能以誹謗(誹謗)為由控告傳媒,法院亦不能因此判令傳媒賠償或道歉。
- 延伸影響: 既然報導本身合法,要求新聞機構「刪除」一篇合法發布的新聞,就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這與要求刪除一則純屬虛構的網絡謠言,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3. 網絡空間的「恆久記憶」與「史翠珊效應」
一旦報導上網,它便脫離了實體報紙「明日黃花」的命運。Google、雅虎、百度等搜尋引擎的快取機制,以及各大新聞網站自身的龐大資料庫,使得這些紀錄幾乎永久保存。
- 實際困難點: 就算你能說服A報刪除自家網站的文章,B報的轉載、C論壇的截圖、D部落格的評論,以及最重要的——搜尋引擎的快取頁面,依舊會讓你的名字與案件緊緊相連。貿然要求刪除,有時還會引發「史翠珊效應」,反而讓更多人好奇去搜尋和備份。
第二部分:這不是一條死路——甚麼情況下「有得傾」?
儘管上述法律框架看似銅牆鐵壁,但香港的法律體系並非僵硬不變。在特定情況下,刪除或「去識別化」的請求仍有操作空間。我們可以將這些情況分為「法律強制」與「個案協商」兩大類。
情況一:報導內容本身出錯(極少數但有效)
如果法庭新聞的報導內容存在「事實錯誤」,並且該錯誤對當事人造成實質負面影響,法律就有介入的基礎。
- 例子: 報導將被告人的姓名寫錯一個字,導致同名同姓的無辜路人甲遭受困擾。或者報導錯誤陳述了判決結果(例如將無罪寫成有罪,將罰款寫成監禁)。
- 法律武器: 此時不適用絕對特許權。你可委託律師發信,指出報導失實,要求該傳媒根據其內部守則作出「更正啟事」。若傳媒拒絕,理論上可訴諸法庭頒令更正。
- 實戰結果: 新聞機構通常願意在原文末尾加註「編按:本報於X年X月X日報導中,將被告姓名誤植為XXX,特此更正」。請注意:這是「更正」,不是「刪除」。文章主體通常會保留,因為新聞的歷史記錄性質不容竄改。
情況二:刑事定罪後的「復康」考量(個人私隱的滲透)
這是近年來私隱權意識抬頭後,最重要的突破口。
- 法律基礎: 香港有《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士若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監禁(不論是否緩刑)或罰款不超過港幣10,000元,且3年內沒有再在香港被定罪,該定罪紀錄即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 重點條文: 在回答關於該人士過往定罪紀錄的問題時,該人士可合法地回答「無犯罪紀錄」。但是,該條例並未賦予任何人要求傳媒刪除過往新聞報導的權力。
- 私隱專員公署的角色: 真正讓傳媒感到壓力的,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
- 報導中的個人資料(全名、照片、部分身份證號碼)已不再為報導目的所必需。
- 該資料的持續公開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或「超過了公眾知情權的合理範圍」。
- 操作路徑: 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或直接向新聞機構提出刪除請求。這部分在下文的案例中會有詳細說明。
情況三:案件的性質與時間流逝
並非所有法庭新聞都「等價」。公眾利益是浮動的。
- 高度公眾利益案件: 涉及貪污、大型詐騙、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嚴重暴力罪行的案件。這類報導的歷史檔案價值極高,刪除可能性幾乎為零。
- 低公眾利益案件: 多年前的店鋪盜竊、輕微交通違例、家庭糾紛中未涉及嚴重暴力的輕判案件。隨著時間流逝,公眾知情權消退,當事人的私隱權會逐漸佔上風。
第三部分:真實世界的操作案例——成功的軌跡與失敗的教訓
這是讀者最關心的部分。以下案例均基於公開報導、法庭判詞或私隱專員公署調查報告整理,展示了成功刪除的「輪廓」。
【成功案例一:匿名化處理的勝利——「X先生」訴某傳媒】
- 背景: X先生於約十年前因一宗非暴力罪行被判處社會服務令。案件當時獲傳媒簡短報導,提及全名、年齡及居住區域。十年後,X先生已成家立室,在一間跨國公司任職中層管理。每當同事或客戶在Google搜尋其名字時,該篇舊報導便會出現在首頁,導致其職場尷尬。
- 行動: X先生委託律師,並非要求「刪除整篇文章」,而是向該新聞機構提出 「匿名化」請求。
- 理據:
- 案件性質輕微且距今久遠,報導的公共價值已極低。
- X先生的現任僱主及工作性質不涉及公眾利益(非公職人員、非金融監管敏感崗位)。
- 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認為持續展示全名超出必要限度。
- 結果: 該新聞機構的內部編輯委員會審議後,同意了請求。他們並未刪除文章,而是將內文中的「陳大文」改為「一名當年二十六歲的陳姓男子」,並將標題中的全名修改。搜尋引擎經過一段時間重新索引後,以「陳大文」為關鍵字已無法直接搜出該報導。
- 啟示: 這是最常見的「成功」模式。傳媒在維護新聞記錄完整性與體諒當事人困境之間取得了平衡。「不刪文,只刪名」 是雙方都能接受的務實方案。
【成功案例二:私隱專員公署的介入與權力】
- 背景: 一名女士多年前涉及一宗家事法庭的撫養權訴訟,庭上披露了她與前夫的大量私生活細節,包括醫療紀錄。報導雖未刊出全名,但披露了居住屋苑名稱及子女就讀學校(化名)。
- 行動: 該女士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指控該報導披露的資料足以識別其身份,違反了保障資料原則。
- 公署裁決: 私隱專員經調查後,認為家事法庭案件本質上涉及高度私隱,且報導內容(子女學校、醫療狀況)與公眾知情權無關。公署向該傳媒發出 「執行通知」 ,指令其移除該等識別性資料。
- 結果: 傳媒依從通知,將報導中涉及學校和醫療狀況的段落移除。
- 關鍵法律點: 根據《私隱條例》第50條,違反執行通知屬刑事罪行,可處罰款及監禁。這賦予了公署實質的牙力。
【失敗案例一:公眾人物的牢籠——前高官/上市公司主席】
- 情況: 但凡涉及公職人員、政治人物、上市公司董事、知名藝人的法庭新聞,無論案件大小、無論過去多少年,刪除請求幾乎一律被拒。
- 傳媒理據: 「公眾人物需要接受公眾監察,其個人歷史屬於公共領域的一部分,具有持久的公眾利益。」
- 真實例子: 曾有前立法會議員因多年前一宗已刑滿出獄的輕微罪行,去信報館要求隱去其姓名,理由是「已改過自新,影響家庭」。報館公開回應(或內部決定)拒絕,理由正是其身份決定了其行為永遠具有公共討論價值。若強行推動法律程序,法院亦極大機會以公眾利益為由駁回。
【失敗案例二:搜尋引擎的巨獸——你能叫Google刪嗎?】
- 情況: 即使本地新聞網站修改了文章(如成功案例一的匿名化),Google搜尋結果的快取標題和摘要依然可能顯示舊的全名。
- 法律現狀: 香港目前並無類似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中關於 「被遺忘權」 的本地立法。向Google香港提交的移除要求,Google主要參考其全球政策處理。
- 實務操作: 在本地傳媒修改報導後,你可透過Google的「移除過時內容」工具提交請求,告知Google該網頁內容已變更,要求其重新抓取(Recrawl)網頁。這通常需時數天至數週。但若要求Google直接刪除一則合法媒體報導的搜尋結果連結,在沒有法庭命令的情況下,成功機會微乎其微。
第四部分:行動指南——假如你想嘗試,具體該怎麼做?
如果你正受法庭新聞困擾,這是一份務實的行動路線圖。
第一步:客觀自我評估(Honest Self-Check)
在聯絡律師或傳媒前,先誠實回答以下問題:
- 案件性質: 是嚴重暴力、貪污、性犯罪,還是輕微違例、非暴力?
- 時間流逝: 案件發生在多久前?超過3年?5年?10年?
- 你的身份: 你是公眾人物、專業人士(律師、醫生、會計師受行業監管)、上市公司高管,還是普通打工仔?
- 報導內容: 報導有事實錯誤嗎?還是僅僅因為你不想讓人看到?
結論: 如果你是公眾人物或涉及嚴重罪行,建議直接跳至第六步(調整心態)。如果你是普通市民,案件已超過五年且為輕微案件,你可以繼續第二步。
第二步:蒐集證據與紀錄
不要僅憑記憶。你需要:
- 網頁截圖: 所有相關報導的網頁鏈接(URL)和完整內容截圖(附上截圖日期)。
- 搜尋結果截圖: 在Google、Yahoo搜尋你名字時,該報導出現的位置(第幾頁第幾個結果)。
- 影響紀錄: 如果你因該報導遭受了具體損失(例如面試被拒後HR隱晦提及、被親友疏遠的對話紀錄),盡量留存紀錄。這在談判時是重要的情感籌碼。
第三步:選擇你的策略目標
你要的結果排序為:
- 最佳結果: 報導匿名化(只刪除姓名,保留事實)。
- 次佳結果: 報導內容更正(針對事實錯誤部分)。
- 最難結果: 整篇報導徹底從互聯網消失。
強烈建議將「匿名化」作為主要爭取目標,這會大大提高協商成功率。
第四步:撰寫一封有說服力的請求信
自行撰寫或委託律師。信件應包含以下要素,語氣必須理性、誠懇,切忌咄咄逼人或威脅控告。
- 信件標題: 請求檢討關於 [案件日期] [案件類型] 報導中的個人資料展示(檔案編號:[報導連結])
- 表明身份與困境: 「本人為該報導中提及的XXX。該事件發生於[年份],本人已為當時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並真誠改過。如今該報導在網絡上持續流傳,對本人目前的[工作/家庭/心理健康]造成極大困擾……」
- 提出具體請求(解決方案導向): 「本人理解新聞報導的歷史完整性,無意要求刪除整篇報導。惟誠懇請求貴機構考慮將報導中本人的全名改為『一名當年XX歲的男子』,以減低對本人現有生活的影響。」
- 附上證明: 附上你的身份證副本及相關的法庭文件(如有),證明你是當事人。
第五步:應對不同結果
- 如果傳媒同意: 感謝對方,並追蹤修改進度。修改完成後,向Google提交重新索引請求。
- 如果傳媒拒絕或無視:
- 跟進一次: 約兩週後,再次發信,語氣更為溫和地詢問審議進度。
- 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若你認為報導已構成《私隱條例》下的不公平收集或使用,可正式向公署投訴。公署會先進行調解。這一步本身已對部分傳媒構成壓力,因為應付公署查詢需要行政成本。
- 法律訴訟: 這是最後一步,且極不建議輕易啟動。除非有明確的事實錯誤或違反法庭禁令的情況,否則興訟不僅費用高昂(動輒數十萬港元),且敗訴風險極高。敗訴後,案件可能因「史翠珊效應」獲得新一輪報導,得不償失。
第六步:當刪除不可行時的替代方案——SEO抑制策略
如果法律途徑不通,你還可以打一場「資訊戰」。
- 策略核心: 無法消滅負面資訊,那就用更多正面、中性或不相關的資訊將它「淹沒」在搜尋結果的第三頁、第四頁之後(極少人會翻到那裡)。
- 具體做法:
- 建立並活躍於正面平台: 開設一個專業的LinkedIn個人檔案(全名顯示)。
- 參與正當的公開活動: 例如以真實姓名在專業期刊投稿、參加行業協會並擔任義工、在慈善機構網站留下感謝名單。
- 開設個人同名網站或部落格: 發布與你專業領域相關的內容(例如你是室內設計師,就發布設計案例分享)。
- 原理: 搜尋引擎偏好新穎、有權威性、有互動的內容。當Google發現大量關於「陳大文 設計師」、「陳大文 義工」的新連結時,那則舊的「陳大文 法院」報導的權重就會相對下降。
第五部分:常見問題解答
問1:如果我還是未成年人時犯的案,成年後報導可以刪除嗎?
答: 這是非常強而有力的理據。香港對少年犯有特別保護。雖然傳媒報導時通常已使用化名(例如「C.K.」),但若報導提及了學校、地區等足以識別身份的資料,你可以引用《少年犯條例》(第226章)的精神,加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關於兒童私隱的保障,強烈要求傳媒移除相關識別資料。傳媒面對這類請求,通常會更願意配合。
問2:案件最後是「無罪釋放」或「撤銷控罪」,但報導寫我「被捕」,可以要求刪除嗎?
答: 可以且應該爭取更正。 如果報導只寫了你被捕,而未有在同等顯眼位置報導你最終無罪,這對你的聲譽影響極大。
- 正確做法: 向該傳媒提供法庭的無罪判決書或撤控文件副本,要求他們在原文文末加註更新,例如:「編按:本案被告陳大文已於[日期]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若傳媒拒絕,可考慮向報業評議會投訴。在極端情況下,若因此遭受實際損失(例如失去工作Offer),可諮詢律師是否構成誹謗(儘管有特許權,但「不完整的報導」可能有爭議空間)。
問3:我自己開的公司在庭上被提及,影響了生意,可以要求刪除公司名嗎?
答: 這取決於公司是否公眾公司。私人有限公司的私隱權保護程度略高於上市公司。如果案件與公司業務無直接關係(例如只是股東的私人糾紛在庭上提及了公司背景),你可以用「無關第三方」身份請求隱去公司名稱。但若案件本身就是關於該公司的商業糾紛,則屬於「新聞核心事實」,難以移除。
問4:聽說可以找「網絡聲譽管理公司」幫忙,有用嗎?
答: 這類公司的主要業務就是我上文第六步提到的 「SEO抑制策略」 。他們不會(也無法)幫你入侵報館伺服器刪文。他們的工作是撰寫大量正面文章、創建社交媒體帳號、優化搜尋引擎關鍵字,讓你的負面新聞在搜尋結果中沉底。這對於預算充足、且負面新聞本身並非極度轟動的案件而言,是有效的。但請小心選擇信譽良好的公司,避免墮入詐騙陷阱(例如聲稱「認識報館高層保證刪除」的多為騙局)。
問5:我是案件中的證人,不是被告,為甚麼我的名字也要被寫出來?可以刪嗎?
答: 證人身份同樣受司法公開原則約束。但證人的私隱期待值較高。你可以向傳媒指出,公開你的全名對公眾理解案情並無必要性,反而可能導致你不願意在未來案件中挺身作證(產生「寒蟬效應」)。這種情況下,傳媒有時願意將你的姓名簡寫(例如「證人張小姐」)。
問6:歐盟有「被遺忘權」,香港未來會有嗎?
答: 這是香港私隱法律改革討論中的長期議題。目前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立場較為保守,認為現行《私隱條例》中的「刪除權」(保障資料第2原則及第26條)已提供一定基礎,並強調需平衡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短期內,香港似乎不會如歐盟般大規模引入「被遺忘權」立法。這意味著,個案式協商與訴訟,在可見將來仍是主要出路。
結語:擁抱現實,策略性面對數位足跡
回到最初的問題:香港法庭新聞刪除係咪真係得?
答案是:直接從互聯網上將文章徹底「抹除」,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唔得」的,也是不切實際的期望。
但是,透過精準的法律策略與務實的溝通技巧,爭取將文章「去識別化」——成功例子比比皆是。
關鍵在於調整心態:不要試圖改寫歷史,而是去管理資訊的可及性與識別性。法庭新聞是香港法治傳統的一部分,這個制度的剛性超乎想像。與其對抗銅牆鐵壁,不如尋找那扇半掩的窗戶。
當你無法讓那場雨從未落下時,你至少可以學會如何撐一把不被看見的傘。而那把傘的名字,可能就叫「陳先生」而非「陳大文」。立即免費諮詢香港法庭新聞刪除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