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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因為負評或誹謗內容而起訴 Google 嗎?

WebRto Sue Google-04
Google 搜尋引擎 / 網路誹謗 / 負面內容處理

我可以因為負評或誹謗內容而起訴 Google 嗎?

當人們對你、你的業務、服務或產品形成直接的看法時,Google搜尋結果是最重要的。

那麼,當有人透過發布誹謗性或虛假的 Google 評論或現在出現在您的 Google 搜尋結果中的其他攻擊性內容來在線攻擊您或您的企業時,會發生什麼?您實際上可以起訴誰?你可以起訴谷歌嗎?

如果您是 Google 我的商家或 Yelp 上虛假評論的受害者、網路或部落格上負面新聞文章的主題、或任何羞辱網站上惡意言論的目標,那麼您知道最具破壞性的打擊當負面內容在谷歌當搜尋結果中顯著出現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谷歌似乎是追究責任並試圖強制刪除的合乎邏輯的平台。

但當今網路法律環境的現實是,Google 通常不會對其搜尋結果中出現的誹謗性內容和大多數其他令人反感的內容承擔責任。Google 也不能被迫將其從這些搜尋結果中刪除。

簡而言之,除非有以下例外情況之一,否則您幾乎永遠無法起訴 Google:

下面,我們將介紹您通常不能起訴 Google 的原因、在哪些有限情況下您可以起訴 Google、您實際上可以起訴誰,以及如果您在網上遭到誹謗,可以採取哪些快速有效的救濟措施。

目錄

  1. Google 和搜尋引擎:問題和背景
  2. 你不能起訴Google的第一大原因
  3. 什麼情況下可以起訴Google
  4. 您可以因在線誹謗內容而起訴誰
  5. 刪除誹謗性內容的非訴訟選項

Google 和搜尋引擎:問題和背景

每天進行 超過 35 億次搜索,Google 是迄今為止互聯網上最受歡迎的搜尋引擎。而且,它的成長並沒有放緩。

Google 的搜尋引擎量每年增長約 10%,並且每年都會出現 16% 到 20% 的從未搜尋過的短語。相比之下, 必應和雅虎!分別佔全球搜尋引擎用戶的5%和3%。

但在線搜尋引擎到底是什麼?

網路搜尋引擎定義

線上搜尋引擎是一種互動式服務,使用戶能夠在網路上搜尋指定的術語或圖像。搜尋引擎隨後返回由第三方產生的包含與搜尋相符的內容的網頁。在此過程中,網路搜尋引擎僅充當第三方內容的聚合器

Google 和其他網路搜尋引擎已經成為我們存取和獲取資訊的不可或缺的(總體上是積極的)工具。搜尋結果可以決定一切,從我們在哪裡吃飯和購物到各種購買決定。

另一方面,Google已成為從事更多邪惡活動的人們最喜歡的(並且非常有效的)武器,例如:

  • 對企業進行虛假審查;
  • 發布有關前配偶或敵人的親密且令人尷尬的細節;
  • 否則散佈針對無辜人民的仇恨攻擊。

當談到搜尋引擎時,Google 佔據了絕對的統治地位,而且還差得遠。搜尋引擎優化(SEO)公司獲得豐厚的報酬,以產生積極的谷歌搜尋結果,這是有充分理由的。對於絕大多數尋求更多了解您、您的背景和您的產品的人來說,您在 Google 上的形象就是您在網路上的形象。

雖然積極的搜尋結果可以推動您前進,但僅僅一個消極的結果就可能摧毀您並破壞您的業務或職業生涯。

那麼,當 1995 年一篇關於您的不太討人喜歡的新聞文章出現在 Google 的搜尋結果中時,會發生什麼?

你可以起訴誰?

可能不是 Google。繼續閱讀以了解為什麼您通常不能起訴 Google 以及您應該追究誰的責任。

Google 簡介: Google 由 Larry Page 和 Sergey Brin 於 1998 年創立,一直處於現代網路科技時代的前沿。 1999 年,佩奇和布林提出以不到 100 萬美元的價格將 Google 出售給 Excite.com。 Excite 拒絕了 Google 的提議,理由是 Page 堅持用 Google 的基礎設施取代 Excite.com 的所有基礎設施。 Google 的母公司 Alphabet Inc. 目前市值超過 7,600 億美元,而且還在持續上升。

你不能起訴 Google 的第一大原因

您通常不能以誹謗罪起訴 Google (以及相關訴訟原因),因為它受到聯邦頒布的網路法(即《通訊規範法案》 (CDA)第 230 條)的保護。

但 CDA 到底是什麼?

下面,我們就來深入了解。

《通訊規範法案》:簡史

《通訊規範法案》起草於 1996 年,被認為是使網路發展成為今天的樣子的主要聯邦立法。 CDA 的起草有兩個主要立法目標:

  • 規範網路上的淫穢和不雅行為,以及
  • 使互動式電腦服務 (ICS) 免受使用其服務的第三方行為的法律責任(第 230 條)。

CDA 第 230 條通常被稱為「創造網路的二十六個字」。

第 230 條的起草考慮了現代搜尋引擎等平台。國會尋求保護此類平台並使其免受顯示第三方發佈內容的法律責任。

如果沒有這種豁免權,當今的搜尋引擎和其他線上平台(包括社交媒體和內容共享網站,如Facebook、Instagram、Twitter、Youtube 等)將無法促進資訊的自由流動,從而將我們所有人聯繫起來並造福所有人。這是因為充當該協調員將使這些互動式電腦服務面臨無數訴訟。

但互動式電腦服務到底意味著什麼?

第230條解釋

第230 條是管轄條款,解釋了為什麼您不能起訴Google 或其他網路搜尋引擎誹謗以及因全世界範圍內透過搜尋您的姓名或您的企業而可以看到的令人反感的內容而引起的相關訴訟理由。第230條內容如下:

“互動式電腦服務的任何提供者或使用者不得被視為其他資訊內容提供者提供的任何資訊的發布者或發言者。” 

通俗地說,第 230 條保護像 Google 這樣的 ICS 免於因顯示第三方發布的內容而承擔法律責任。

互動式電腦服務 (ICS) 涵蓋廣泛的線上平台,包括:

  • 搜尋引擎;
  • 互聯網公告板;
  • 線上約會服務;
  • 線上評論網站;
  • 存檔發布服務;和
  • 收集他人產生的文字、照片或影片的任何類型的網站。

在確定第 230 條規定的豁免是否適用時,法院通常會採用三管齊下的測試。如果這三個面向都滿足,那麼免疫力就是絕對的;這不僅是一種積極的辯護, 而是一種徹底的訴訟障礙。 4

  • 被告必須是「互動式電腦服務」的「提供者或使用者」;
  • 原告主張的訴訟理由必須將被告視為不良內容的「發布者」;和
  • 令人反感的內容必須「由其他資訊內容提供者提供」。

例如,在 2003 年 Carafano v. MetroSplash.com Inc. 一案中, 5 美國第九巡迴法院裁定,電腦婚介服務機構對第三方冒充他人提供的約會資料中的虛假內容不承擔法律責任。

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瓊斯訴 DirtyWorld Entertainment Recordings LLC 案中 ,6 第六巡迴法院強調第 230 條實現了三個目標:

  1. 維持網路通訊的穩健性;
  2. 防止質問者否決;和
  3. 鼓勵ICS進行自我監管。

需要了解的重要一點是,根據《通訊規範法案》(CDA) 授予 Google 的保護和屏蔽適用於所有搜尋引擎(Bing、Yahoo!、DuckDuckGo、Ask.com)。

那麼,谷歌到底做了什麼?

Google 作為互動式電腦服務 (ICS)

Google 彙整並重新發布第三方內容。在第 230 條的上下文中,第三方內容通常也稱為使用者生成內容 (UGC)。谷歌通常不發布甚至不託管原創內容。相反,它提供了發布和託管此類內容的網頁的索引和連結。

根據第 230 條對「互動式電腦服務」的定義,美國法院認為Google 實際上是一種互動式電腦服務,因為它提供多個使用者對電腦伺服器的存取。

因此,Google享有廣泛的免受誹謗索賠和其他相關訴訟原因的豁免權。

畢竟,虛假評論、惡意線上攻擊或虛假新聞文章出現在 Google 搜尋結果中的唯一原因是它首先發佈在另一個平台上!谷歌過去(現在)都不是原始內容創作者。

Google 片段可以誹謗嗎?

有時,在Google自動聚合、總結和顯示資訊時,有時會以可能被視為具有攻擊性的方式顯示相同內容。例如,在 2016 年 O’Kroley v. Fastcase, Inc. 一案中, 原告 Colin O’Kroley 聲稱,Google的程式碼片段演算法暗示他曾與未成年人進行不雅行為,從而創建了誹謗性搜尋結果。

奧克羅利認為,谷歌對非誹謗性文章的自動總結創建了一篇新的誹謗性文章。這種新的誹謗性文章的創建將使谷歌成為內容創建者,因此不受第 230 條的保護。

雖然Google確實對內容進行了“一些自動編輯行為,例如刪除空格和更改字體”,但法院認為這些行為符合傳統的編輯角色,“決定是否發布、撤回、推遲或更改內容”。

由於 Google 不會創建或開發內容,也不會超出傳統編輯職能的範圍,因此它根據第 230 條享有豁免權。

最終,CDA 第 230 條授予 Google 和其他互動式電腦服務 (ICS) 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以確定刪除「什麼」以及「何時」刪除。

WebRto 法第一修正案事實:赫克勒否決權是指政府因言論反對者的預期(有時是暴力)反應而對言論進行壓制。

那麼,互動式電腦服務 (ICS) 和印刷出版物(《紐約時報》、《國家地理》等)之間有什麼區別?

互動式電腦服務訴印刷出版物

您是否可以起訴內容提供者,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在發布攻擊性內容之前對創建和發布攻擊性內容所施加的控製程度。

由於《紐約時報》和《國家地理》等出版物在其發布的內容發布之前保留並行使完全的編輯和創意控制權,因此它們可能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法律(主要是由允許資訊在互聯網上自由流動的公共政策驅動)決定互動式電腦服務不對損害承擔責任,因為他們通常不會對互聯網做出任何編輯或創意貢獻。他們只是分發它。然而,第 230 條至關重要地允許 ICS 編輯或刪除在其平台上發布的任何內容,而不會失去這種豁免權。

在 Zeran v.美國線上公司案 中 美國上訴法院認為,禁止提起訴訟“試圖讓服務提供者對其行使出版商的傳統編輯職能(例如決定是否出版、撤回、推遲或更改內容)承擔責任。”

嗯,當然也有例外,對吧?

有,但它們的範圍和應用極為有限

下面,我們將看看在什麼情況下您可以實際起訴 Google

什麼情況下可以起訴 Google

現在您已經了解了不能起訴 Google 的核心原因,讓我們來看看您可以起訴 Google 的幾種情況

雖然《通訊規範法》第 230 條內容廣泛,但它並未對所有訴訟提供絕對豁免權。 在一些關鍵的例外情況下,Google可能會像其他個人或實體一樣被起訴。

您可以因誹謗和其他相關訴由而起訴 Google 的主要例外情況包括:

  • Google 是原創內容創作者;
  • 版權和商標侵權
  • 直接業務往來;或者
  • 《通訊規範法》的其他有限例外也適用。

Google 是原創內容創作者

第 230 條的關鍵在於 ICS 是相關有害資訊的「發布者」還是「創作者」。那麼,當谷歌實際創建和發佈內容時會發生什麼?

在這種情況下,Google 將喪失 CDA 規定的豁免權,並可能對發布的內容負責。在某些情況下,內容的建立和發布也可能包括 Google 或其他 ICS 對內容進行的重大變更。

例如,如果 Google 在行使傳統編輯職能時更改或捏造文章中的重要事實,那麼它可能會喪失第 230 條規定的保護。

然而,僅僅因為谷歌擁有修改或刪除內容的明確授權,並不意味著它對其拒絕更正或刪除的誹謗性貼文承擔責任。即使 ICS 在提供其他人準備的內容方面發揮著積極且積極的​​作用,這種情況也同樣適用。

版權和商標侵權

任何 ICS(包括 Google)如果是直接侵權者或共同侵權者,都可能會被起訴,並因此對版權、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侵權承擔責任。

版權侵權

在 2010 年維亞康姆國際公司訴 YouTube, Inc. 案中 ,維亞康姆指控 YouTube 參與了「大規模」版權侵權活動,允許用戶未經許可上傳、瀏覽和觀看數以萬計的維亞康姆影片。 YouTube 的母公司谷歌隨後提出一項簡易判決動議,要求根據《數位千禧年版權法》的「安全港條款」獲得保護。 Google 的動議根據安全港條款 512(c)(1)(A)(i) 獲得批准,該條款如下:

「…服務提供者不承擔金錢救濟…禁制令救濟或其他衡平法救濟,以及因按照使用者的指示儲存駐留在由或控製或操作的系統或網路上的資料而侵犯版權的責任。對於服務提供者而言,如果服務提供者– (A)(i) 並不實際了解系統或網路上的資料或使用該資料的活動正在侵權…” 

事情還沒結束。 2012 年,在向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時,維亞康姆員工的電子郵件顯示出他們意識到侵權活動。對谷歌有利的簡易判決被推翻,理由是“ ……陪審團可能發現,被告不僅普遍意識到而且歡迎在其網站上放置侵犯版權的材料。 2013年又提起上訴,但雙方最終選擇和解。

商標侵權

在 Rescuecom Corp. v. Google Inc. 一案中, 第二巡迴法院裁定,如果 Google 對 Rescuecom 商標的使用屬於“商業用途”,則Google 的 AdWords 和關鍵字建議工具向競爭對手推薦 Rescuecom 商標以購買 AdWords 的行為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雖然法院沒有認定 Google 對 Rescuecom 商標的使用屬於“商業使用”,並對其含義進行了徹底辯論,但法院確實:

  • 制定框架,使Google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根據《蘭納姆法案》被起訴:
  • Google 對個人或實體的商標進行未經許可的「商業使用」。

直接業務往來

如果 Google 與個人或實體有直接業務往來並違反合約或侵權行為,他們可能會被起訴。

CDA 的有限例外

CDA 有非常有限的例外情況,根據這些例外,ICS 將喪失第 230 條規定的豁免權,並可能對發佈到 ICS 或由 ICS 聚合的內容承擔責任:

  • 兒童色情內容,
  • 性販賣,
  • 1986 年電子通訊隱私法。

大多數例外情況的範圍都很狹窄,不符合我們注意到的絕大多數爭議的事實模式。

那麼,如果我在網路上受到誹謗,我實際上可以起訴誰呢?

您可以因在線誹謗內容而起訴誰

如有疑問,請直接起訴出版商

回想一下為當今互聯網鋪平道路的那二十六個字(第 230 條):「互動式電腦服務的任何提供者或使用者均不得被視為由其他資訊內容提供者提供的任何資訊的發布者或發言者」 。

無論是誰創建了相關的攻擊性內容,都是您的主要目標。成功起訴內容創作者通常是從網站和網路搜尋結果索引中刪除的唯一方法。

例如,如果您尋求刪除 Facebook 誹謗性帖子,請起訴發布該帖子的人,而不是 Facebook。如果您想刪除一條 140 個字元的短推文,請起訴該推文背後的 Twitter 用戶,而不是 Twitter。如果您的企業想要刪除虛假的客戶評論,請專注於評論的實際作者而不是評論網站。如果您是面臨誹謗性線上評論的企業主,我們建議您查看我們的文章“公司可以起訴不良評論嗎?

識別匿名發文者通常不是一個簡單或直接的過程。並非每個人都會在其真實的 Facebook 或 Twitter 帳戶或任何易於識別的綽號下發布令人討厭和虛假的攻擊。有時,您必須使用法律程序來「揭露」並識別您需要起訴的匿名攻擊者。

已知被告訴未知(匿名)被告

當針對誹謗性線上內容提起訴訟時,您通常會面臨兩種類型的被告:

  • 已知被告,以及
  • 未知(匿名)被告。

已知被告不需要律師進行額外的盡職調查來揭露被告。這是因為它們,嗯……已經可以辨識了。另一方面,未知被告是以偽匿名或完全匿名身分行事並需要身分證明的人。事實上,有一種方法可以在識別匿名者身份之前對其進行起訴——透過提起無名氏訴訟

無名氏訴訟使原告能夠透過將匿名者命名為「無名氏」或(最好是如果可能)透過其網路使用者名稱來起訴匿名者。然後,原告可以進行發現,從顯示令人反感內容的線上平台獲取資料點(IP 位址、電子郵件地址和其他個人資訊),並最終識別被告。

一旦您確定了相關攻擊性內容的發布者,重新審視並重新分析「在哪裡」和「何時」可以提起訴訟的問題就很重要。

我可以在哪裡起訴網路誹謗?

大多數律師建議在被告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提起訴訟,這幾乎總是最安全的做法。但被告所在司法管轄區通常不是您唯一的選擇。有時,在處理網路人格誹謗時,這甚至不是一個可能的選擇。

有時您不知道被告是誰或他或她位於哪裡。其他時候,即使被告的身份和居住地已知,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提起訴訟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美國誹謗判例法的發展理念是誹謗內容的發布者可以受到任何司法管轄區法院的管轄:

  • 在發布令人反感的內容的地方,
  • 無論發布者的目標受眾位於何處,和/或
  • 任何打算遭受傷害的地方。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男子透過加州的鍵盤對德州的一家企業發動線上攻擊,意圖趕走德州的客戶並在德州造成傷害,那麼該加州人就受到德州法院的管轄。如果你在德州挑起一場戰鬥,你必須在德州進行戰鬥。

在確定您可以在哪裡起訴網路誹謗時,評估適當的管轄權並不是您需要考慮的唯一「地點」。根據您案件的事實,您可能更願意向州法院聯邦法院提交案件。

在程序上,聯邦法院通常更嚴格、要求更高。聯邦法官傾向於對當事人的證據開示工作施加更嚴格的時限,並且要求出庭的頻率可能會更高。陪審團的一致裁決還需要「贏得」您的案件。另一方面,在大多數州法院,陪審團透過絕對多數投票(通常是陪審團的 3/4)來裁決民事案件。

所有網路誹謗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因此我們建議聯繫經驗豐富的網路誹謗律師,討論在特定場所提起訴訟的利弊。

我什麼時候可以以及應該起訴網路誹謗?

誹謗訴訟中決定原告何時可以且應該起訴的兩個重要變數是:

  • 訴訟時效 (SOL),以及
  • 網站或 ISP 的資料保留政策。

訴訟時效:“可以”

訴訟時效是一種時限機制,規定了您必須提起訴訟的一定期限。如果您未能在訴訟時效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您可能最終會完全喪失提起訴訟的權利。

誹謗訴訟時效因國家/地區而異,但通常為1 年。少數國家/地區確實允許在 2 年和 3 年的時間範圍內提出索賠,但它們顯然屬於少數。

可能允許您在訴訟時效之外提起訴訟的幾種情況包括:

  • 當被告以匿名或偽匿名的方式發佈內容,意圖以欺詐手段隱瞞身份,從而引發公平禁止反言論點時。
  • 整個出版物已在時效期限內進行了補充、更新或重大更改。
  • 儘管盡了合理的努力,您仍然沒有發現該內容或沒有發現該內容造成的傷害,直到適用時效範圍內的日期。

當心!有些國家不認為無名氏訴訟(匿名被告)是會影響訴訟時效的「佔位符」。例如,2010 年,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法官特倫斯·奧唐納 (Terrence O’Donnell) 表示, “解釋允許對身份不明的被告使用佔位符的規則將消除每個訴訟理由的時效。” 

網站資料保留政策:“何時”

識別資訊的最終來源通常不是內容託管網站,而是透過使用者資料(特別是從網站取得的網際網路通訊協定 (IP) 位址日誌)引導您造訪的任何網路服務供應商 (ISP)。

請注意,ISP 的資料保留策略可能非常短。有些窗口期短至 60 天。無論是 60 天、6 個月還是 6 年,在您開始剝開洋蔥層之前,您根本不知道需要注意哪些資料保留策略。這可能需要一些時間才能完成。所以不要等待。

無論時效或對資料保留政策有任何擔憂,您都應該盡快提起訴訟

即使您位於具有 2 年或 3 年誹謗法規的司法管轄區,也絕不排除您的案件可能被轉移到具有 1 年法規的司法管轄區的可能性。這可能是出於您尚未意識到的原因。如果您不迅速採取行動,您可能會發現自己運氣不好,而且無論內容有多麼具有破壞性和攻擊性,都無法求助。

理想情況下,您應該 (1) 提起訴訟,(2) 確定被告身份,以及 (3) 在原始發布日期一年內指定該訴訟中的被告名稱。這有助於確保您保留並且不會無意中放棄您的任何權利。

Google 的法院命令刪除政策

法院刪除內容的命令可能會作為強制性禁令發布,命令個人或實體專門做某事。它們也可以作為禁止令發布,命令個人或實體不要做某事。

法院下令刪除內容,即使是針對內容發布者發出的,實際上也可能導致Google和其他搜尋引擎對命令中指定的網頁進行取消索引。

對網頁取消索引會將其從搜尋結果中刪除。谷歌使用俗稱的「蜘蛛」來抓取網路上的每個網頁。這個「蜘蛛」收集數據,然後透過複雜的演算法創建搜尋結果,即使谷歌的高層也可能難以解釋。將去索引視為殺蟲劑。網頁仍然存在,但 Google 的蜘蛛沒有偵測到它,也沒有將其放入索引中。

不幸的是,從谷歌刪除誹謗性內容的可能性在過去五年中穩步下降,充其量也可能不一致。從Google和網路搜尋結果中刪除線上內容不再是「保證」。

一些法律專家懷疑這是由於獨裁政府增加了內容刪除要求。其他人則推測這是對不道德的律師和聲譽管理機構濫用刪除程序以獲取利潤的回應。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谷歌現在都會仔細審查收到的所有法院命令,並在法院命令出現任何危險信號時通常拒絕取消索引。

在Google法院下令鎮壓之前,訴訟當事人可以輕鬆獲得針對線上被告的缺席判決(甚至是透過在當地新聞媒體上發布通知而「送達」的匿名被告)。這使他們能夠刪除攻擊性內容,而無需付出相當大的麻煩或費用。但已經實施了更嚴格的刪除請求流程。現在,Google 對任何未根據案情作出的判決以及因有爭議的訴訟而產生的判決表示高度懷疑,其中:

  • 被告身分已確定,且
  • 實際上是透過所有適當的流程來服務的。

在當今嚴格的刪除環境中,您必須與經驗豐富的網路誹謗律師合作,以確保您在獲得法院下令刪除並將其提交給 Google 之前勾選所有必要的複選框。

刪除誹謗性內容的非訴訟選項

有時,要求刪除攻擊性和誹謗性線上內容的訴訟並不適合您和您的情況。也許您的預算不允許這筆費用。也許訴訟時效早已過去,沒有任何例外。也許所討論的內容本質上是事實,而不是可操作的。或者也許您並不是在尋求戰鬥,而只是想抑制網路搜尋結果中的負面內容。

出於多種原因,訴訟可能不是您的答案

那麼,除了訴訟之外,還有哪些替代方法可以刪除內容呢?

聯絡 Google 或內容託管網站請求取消索引

根據您想要刪除的內容或網頁,簡單地要求 Google 取消索引始終是一種選擇。不幸的是,要求 Google 對內容取消索引可能不是您應該抱持成功希望的行動。 Google 的預設政策是根據搜尋中使用的關鍵字顯示其搜尋引擎所傳回的任何內容。

這就是為什麼您可以透過簡單的 Google 搜尋輕鬆找到色情內容和其他可能淫穢的資料。根據政策,谷歌也不會在任何私人糾紛中充當“裁判”,例如決定評論是否虛假或帖子是否誹謗。

WebRto 法律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在 WebRto 律師事務所,我們制定並成功實施了各種有效的策略和非訴訟方法,以從各種線上平台上刪除或取消索引令人反感的內容。這些包括:

  • 新聞社、
  • 社群媒體網站,
  • 部落格,
  • 評論網站,
  • 討論論壇,以及
  • 佈告欄。

請立即在線聯繫我們,免費、無義務的初步諮詢。

提出編輯請求

有時,只需聯絡新聞媒體、網站或平台,要求他們刪除不需要的(或過時的)內容即可完成工作。但請注意,這可能會遇到堅決的抵制。對於新聞機構來說尤其如此,他們將任何程度的內容刪除視為對歷史記錄的破壞。

不幸的是,大多數外行人自己進行這種類型的自助並沒有取得多大成功。通常,您只能收到一次刪除請求,因此請務必提供最有說服力的案例。一旦做出決定,就很難改變。

★★★★★
「正如通常的情況一樣,只有法院才能糾正反社會人格者的淫穢行為。我強烈推薦 WebRto 團隊通過司法系統尋求更有效的解決方案,而不是花錢請公共形象顧問。

出自律師,2022 年 8 月 5 日

如果網站拒絕刪除內容,它仍然可能同意取消索引。網站可以相當輕鬆地取消索引自己的網頁,只需在所需頁面的 <head> 內套用無索引標記並從其 XML 網站地圖中刪除該頁面即可。

下次 Google 抓取網站時,帶有無索引標記的網頁將從搜尋結果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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