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法庭線負面報導刪除機制
沒有「被遺忘權」的城市,一篇法庭報導可以跟你多久? 阿強坐在電腦前,手心冒汗。十年前,他因一時意氣在便利店傷人,被判社會服務令,自此洗心革面,進修社工課程,最近更獲一間青少年中心聘用。豈料人事部來電,語氣為難:「阿強,我哋喺網上搜到你單案,法庭線嗰篇報導寫得好詳細,連全名、嗰區都有……雖然上頭知你改過,但中心要照顧家長觀感……」阿強呆住,那份十年前的報導,恍如網絡刺青,無論他如何努力,都無法擺脫。他心生一念:能不能要求「法庭線」刪除這篇報導? 阿強的故事並非孤例。香港每年有數以萬計的法庭案件審訊,從襲擊、盜竊到商業糾紛,判決不僅記錄在法庭檔案,更被傳媒即時報導、轉載,在搜尋引擎長年置頂。對於已承擔法律代價的更生人士、獲撤控或無罪的清白者,甚至只是不想家事曝光的訴訟當事人,這些報導成了揮之不去的二次懲罰。既然歐盟有「被遺忘權」,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又能提供什麼保障?本文將由法例框架、新聞豁免、投訴實戰,一直拆解至《罪犯自新條例》的洗底效力、海外趨勢,並附上實用策略與常見問答,讓你在法律迷宮中,看清那條或許存在的「刪除之路」。 一、你手上的三張牌:第486章賦予什麼權利? 要理解能否刪除法庭線的負面報導,必須先認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賦予資料當事人的三項核心權利,以及它們的「死角」。 條例的核心是六大保障資料原則(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 DPP),恍如六條支柱,撐起整個私隱保護架構。與刪除報導最相關的是 DPP2(保留期間) 及 DPP4(資料保安) ,以及獨立於 DPP 的 第24條查閱及更正權。 1. DPP2:資料不准「長命百歲」 保障資料原則2規定,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原來收集目的所需的時間。換句話說,當資料已無必要用於當初收集它的目的,資料使用者(例如法庭線)便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該資料。 第26條正是 DPP2 的「牙齒」:凡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已不再需要,須刪除該等資料,除非刪除被法律禁止,又或保留對公眾利益(包括歷史利益)屬必要。這項條文看似有力,但稍後你會見到,新聞媒體往往能繞過這個關卡。 2. DPP4:資料要安全,誰有權查閱? DPP4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個人資料未經授權被查閱、處理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