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法庭線負面報導刪除機制

沒有「被遺忘權」的城市,一篇法庭報導可以跟你多久?
阿強坐在電腦前,手心冒汗。十年前,他因一時意氣在便利店傷人,被判社會服務令,自此洗心革面,進修社工課程,最近更獲一間青少年中心聘用。豈料人事部來電,語氣為難:「阿強,我哋喺網上搜到你單案,法庭線嗰篇報導寫得好詳細,連全名、嗰區都有……雖然上頭知你改過,但中心要照顧家長觀感……」阿強呆住,那份十年前的報導,恍如網絡刺青,無論他如何努力,都無法擺脫。他心生一念:能不能要求「法庭線」刪除這篇報導?
阿強的故事並非孤例。香港每年有數以萬計的法庭案件審訊,從襲擊、盜竊到商業糾紛,判決不僅記錄在法庭檔案,更被傳媒即時報導、轉載,在搜尋引擎長年置頂。對於已承擔法律代價的更生人士、獲撤控或無罪的清白者,甚至只是不想家事曝光的訴訟當事人,這些報導成了揮之不去的二次懲罰。既然歐盟有「被遺忘權」,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又能提供什麼保障?本文將由法例框架、新聞豁免、投訴實戰,一直拆解至《罪犯自新條例》的洗底效力、海外趨勢,並附上實用策略與常見問答,讓你在法律迷宮中,看清那條或許存在的「刪除之路」。
一、你手上的三張牌:第486章賦予什麼權利?
要理解能否刪除法庭線的負面報導,必須先認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賦予資料當事人的三項核心權利,以及它們的「死角」。
條例的核心是六大保障資料原則(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 DPP),恍如六條支柱,撐起整個私隱保護架構。與刪除報導最相關的是 DPP2(保留期間) 及 DPP4(資料保安) ,以及獨立於 DPP 的 第24條查閱及更正權。
1. DPP2:資料不准「長命百歲」
保障資料原則2規定,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原來收集目的所需的時間。換句話說,當資料已無必要用於當初收集它的目的,資料使用者(例如法庭線)便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該資料。
第26條正是 DPP2 的「牙齒」:凡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已不再需要,須刪除該等資料,除非刪除被法律禁止,又或保留對公眾利益(包括歷史利益)屬必要。這項條文看似有力,但稍後你會見到,新聞媒體往往能繞過這個關卡。
2. DPP4:資料要安全,誰有權查閱?
DPP4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個人資料未經授權被查閱、處理或刪除。這看似針對黑客,但同樣映射一個概念:若報導無限期在網上公開,讓所有人任意搜尋,是否算一種「保安不足」?實務上,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較少以此介入媒體報導,但當報導載有身份證號碼、住址等敏感資料,便有機會啟動DPP4的保護。
3. 第24條:更正權——刪除的「後門」?
條例第24條賦予個人查閱及要求更正個人資料的權利。當事人如認為資料不準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更正。關鍵在於:刪除算不算一種更正? 法律上,若資料完全不準確(例如搞錯對象、張冠李戴),要求「更正」的極端手段就是將錯誤資料完全移除。此外,即使資料當年準確,但隨著時間流逝變得過時或具誤導性,也可能構成「不準確」。因此,第24條常被用作要求刪除報導的法律切入點。
不過,這三張牌都受到同一重大限制——新聞豁免。
二、為何法庭線報導像「不壞金身」?解構第61條新聞豁免
傳媒報導承載著公眾知情權與言論自由,因此條例第61條為「新聞活動」設下豁免,猶如一道防火牆,令大部分要求刪除負面報導的請求無功而還。
豁免範圍有幾廣?
第61(1)條訂明,只要個人資料是為新聞活動目的而持有,並由從事該活動的人持有,且符合以下條件,則 DPP2(保留限制)及第26條(強制刪除) 均不適用:
- (a)資料的發布(或計劃發布)是為了新聞目的;及
- (b)持有人合理地相信,在所有情況下,發布該資料符合公眾利益。
「新聞活動」包括新聞的搜集、撰寫、編輯、發布及傳播。「新聞目的」涵蓋向公眾披露新聞、公眾事務或與公眾利益有關的評論。換言之,法庭線報導法庭案件,幾乎注定落入此豁免:案件本身是公眾事務,審訊公開進行,報導是傳媒的天職,公眾對司法運作有知情權益,因此媒體可合理相信符合公眾利益。
值得留意的是,第61(3)條設有「守則門檻」:如有關的發布(或計劃發布)不符合一個或多於一個「處理新聞活動的守則」,該豁免便可能不適用。香港目前沒有一部法定的傳媒守則,但《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由多個新聞團體自願採納,法庭線等專業媒體普遍遵守。只要報導不偏離基本操守,此門檻不難跨越。
豁免的「死穴」在哪?
第61條豁免範圍並未涵蓋 第24條(查閱及更正權) 。也就是說,即使媒體享有保留資料的豁免,資料當事人仍可引用第24條,要求查閱及更正不準確的個人資料。這為刪除請求留下一線生機:只要能證明報導存在事實錯誤,或披露的個人資料超乎新聞目的所需(例如無必要地公開當事人住址、身份證號碼),第24條之劍依然可以揮出。
加上第61條豁免只排除 DPP2 及第26條,並未觸及 DPP4(保安)。理論上,若報導的呈現方式(例如在網站無設定任何限制,永久全球可閱)構成不合理的保安風險,或違反資料保安原則,公署仍有介入空間,惟門檻甚高。
一個易生誤解的位:有人以為法庭審訊公開,所以任何報導都可以永遠流傳。法律上,「公開資料」是一回事,「個人資料的保留與準確性」是另一回事。法庭記錄即使公開,但傳媒將其整理成具搜尋引擎友善的報導,並附加姓名、照片等,會創造新的個人資料處理活動,仍受條例規管,只是豁免降低了規管力度。
三、可以要求刪除的四大情景與實戰策略
雖然新聞豁免令刪除難度大增,但在以下四種情景下,當事人仍有一定籌碼。以下逐一分析,並列出具體策略與所需證據。
| 情景 | 法律依據 | 策略重點 | 成功機會 | 注意事項 |
|---|---|---|---|---|
| 1. 報導內容失實 | 第24條更正權;誹謗(另案) | 收集證明錯誤的證據;直接要求更正或刪除失實部分 | 中至高 | 媒體或願更正,但不一定刪除全篇;可同步向公署投訴 |
| 2. 資料過時/已「洗底」 | DPP2(如新聞豁免被挑戰不成立);《罪犯自新條例》精神 | 引用「不再需要」原則;強調更生權利與公眾利益的平衡 | 中低 | 新聞豁免常擋住DPP2,但洗底個案公署曾表關注,可施加道德壓力 |
| 3. 暴露敏感個人資料 | 第24條(要求遮蓋);DPP4(保安) | 要求塗銷身份證號碼、住址、相片等超出新聞所需的資料 | 中 | 傳媒或願協商局部遮蓋,不願全篇刪除 |
| 4. 獲撤控或無罪 | 第24條、第26條(如能挑戰新聞豁免);誹謗 | 強調報導構成誤導(如仍顯示「被捕」而未更新結果);要求更新或刪除 | 低至中 | 媒體通常願意補充報導結果,但不會刪除舊文;可要求加註澄清 |
情景一:報導內容出錯
這是相對最容易處理的情況。假設法庭線的報導把當事人姓名、年齡、案情細節弄錯,例如誤將無關人士當成被告,又或基本案情與判詞不符,你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 收集官方證明:從司法機構網站下載判詞(如已公開)、案件清單截圖、法庭紀錄或由律師提供的文件,證明報導錯誤之處。
- 直接發信要求更正:以書面通知法庭線,具體指出錯誤地方、要求更正或刪除,並附上證據。信內應引用條例第24條,表明這是更正個人資料的法定要求。
- 設定合理期限:給予媒體7至14天回覆並採取行動。很多負責任的媒體會願意更正或附加編按。
- 跟進投訴:若媒體拒絕或無回覆,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指媒體違反第24條。
實戰貼士:切勿要求「全篇刪除」作為第一步,改為要求「更正具體錯誤」或「刪除錯誤部分」,成功率更高。如錯誤極嚴重,再提出刪除全篇。
情景二:已過時的定罪紀錄,且根據《罪犯自新條例》「洗底」
這是阿強最關心的情景。香港《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規定,某些相對輕微的定罪,若當事人在指明期間內不再犯罪(一般為3年),該定罪便可「喪失時效」,即當事人在回答任何關於定罪的問題時,可視為無該定罪紀錄,俗稱「洗底」。然而,這條例只直接規管「提問的回答」,沒有強制傳媒刪除報導。
儘管如此,洗底紀錄反映立法機關對更生人士私隱的肯定。私隱專員公署曾發出《罪犯自新條例與個人資料私隱》資訊,指出若資料使用者(包括傳媒)繼續處理已洗底的定罪個人資料,可能違反 DPP2(保留不必要資料)及 DPP3(使用目的不符)。新聞豁免固然可為媒體提供保護,但當舊報導的「新聞目的」隨著時日而消褪,公眾利益是否仍壓倒一切?公署在特定個案中,有機會考慮私隱利益上升。
實戰層面,當事人可引用洗底證明,向媒體及公署提出嚴肅請求,強調保留該報導對更生的影響,質疑相關「公眾利益」是否仍然存在。雖然未有法庭強制媒體刪除的先例,但部分媒體在接獲這類請求後,會自願採取折衷方案,例如從網站移除該報導,或移除姓名以隱去身份。這非常考驗談判技巧與耐性。
情景三:報導過度披露敏感個人資料
有些法庭報導除了案情,還詳列被告的住址、身份證號碼、子女學校等資料。條例下的個人資料保護,強調收集及披露個人資料不可超過適度。媒體報導法庭新聞時,披露全名、年齡、案情等一般獲視為合理,但身份證號碼、完整住址、非當事人家人的資料等,經常超出新聞所需。
策略:你可明確要求媒體將這些敏感資料「塗銷」(redact),而非要求刪除全篇。此舉令媒體較易接受,因為只牽涉資料保護,不致於動搖報導本體。若媒體拒絕,可向公署投訴,指媒體保留這些資料超出目的所需,違反DPP2,又或披露構成不合理保安風險,違反DPP4。公署處理這類投訴,歷史上較傾向促成和解,令媒體移除相關敏感資訊。
情景四:獲撤控、無罪,但報導仍留有污名
案件本來是「涉嫌盜竊被捕」,最終無罪釋放或撤控,但舊報導可能仍以「涉嫌XXX被捕」為題,在搜尋引擎永久流傳。這時,更正是關鍵。你同樣可引用第24條,要求媒體更新報導,準確反映最終法律結果。媒體未必肯刪除原文,但一般願意在文末加入「案件其後獲撤銷」或「最終無罪」的編按。你亦可要求媒體在標題加入「(其後無罪)」字眼,減低誤導。
若媒體完全不理會,而報導明顯誤導公眾,損害聲譽,便有機會構成誹謗。不過誹謗官司成本極高,且傳媒有公眾利益抗辯,是另闢的漫長戰場。實務上,集中以私隱條例更正權出擊,成本效益最大。
四、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實戰手冊
當直接與媒體協商失敗,私隱專員公署是當事人最常用的申訴渠道。公署可進行調查,並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包括刪除、更正);若不遵從,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以下是完整流程與要點。
投訴資格與時效
任何個人如認為其個人資料被違反條例處理,均可向公署投訴。但需留意,公署一般不會處理超過兩年的事項,除非專員信納有合理理由延誤。因此,發現報導後應盡早行動。
準備文件清單
投訴前,應整理好以下資料:
- 投訴人全名及聯絡方式
- 目標媒體全名(例如「法庭線」或母公司)
- 涉事報導的完整網址、截圖、發布日期
- 指出哪些個人資料受影響(姓名、照片、地址等)
- 說明要求刪除或更正的法律依據(例如第24條、DPP2等)
- 證明文件:身份證明副本、任何證明報導不確的法庭文件、洗底證明(如適用)、與媒體事前的通訊記錄
- 清楚說明你認為媒體違反了條例的哪一具體條文
投訴程序流程
- 提交投訴:可透過公署網頁下載「投訴表格」(OPS001),或直接致函。電郵、郵寄均可。
- 初步篩選:公署會評估投訴是否表面成立,若不成立(例如明顯屬新聞豁免範圍且無表面違規),可能書面通知終止處理。
- 調解與協商:若表面成立,公署通常嘗試調解,促成雙方和解。許多個案在此階段解決,如媒體同意修改報導或遮蓋部分資料。
- 正式調查:調解失敗則進入調查。公署有權要求雙方提供資料、會面。調查結束後,會發出調查報告。
- 執行通知:若裁定投訴成立,公署可向媒體送達執行通知,指令採取補救行動。媒體不服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
- 刑事責任:違反執行通知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持續犯罪則每日加罰款。
整個過程平均歷時數個月至超過一年,取決於複雜性。期間,報導仍會在網上流傳,當事人需有心理準備。
投訴成敗關鍵
公署會重點衡量 新聞豁免是否適用。如媒體能證明該報導為新聞目的發布,並合理相信符合公眾利益,且沒有明顯違反新聞操守守則,專員幾乎不會挑戰豁免。因此,你必須將重點放在「報導違反守則」、「個人資料不準確」或「披露資料超乎所需」等能繞過豁免的方向。以下簡表展示常見結局:
| 投訴理由 | 媒體抗辯 | 公署常見取態 |
|---|---|---|
| 定罪紀錄已洗底,要求刪除 | 新聞豁免;報導當年真確,歷史存檔有公眾利益 | 傾向尊重新聞豁免,但可游說媒體自願刪名或移除 |
| 報導錯誤指稱罪名 | 無合理抗辯 | 有較大機會裁定更正或刪除不準確部分 |
| 披露完整住址 | 公眾利益需知地區 | 或裁定超出所需,需塗銷門牌號碼 |
| 無罪釋放後舊報導仍標示被捕 | 媒體未有更新 | 可能建議加註更新,不要求刪除 |
五、最後手段:直接起訴
若公署調查結果不理想,或情況緊急(例如報導造成即時及嚴重損害),當事人可考慮自行提起民事訴訟,申請禁制令及損害賠償。法律基礎主要是 違反條例的民事責任(第66條) 及 侵犯私隱(普通法下的「濫用私人資料」侵權)。
禁制令:要求法庭下令媒體刪除或修改報導。法庭會平衡言論自由與私隱權。在涉及真正公眾利益的法庭報導中,香港法院極不傾向批出禁制令。除非能證明報導嚴重失實,或披露資料極度私密且無任何公眾利益,否則成功機會極微。
損害賠償:因負面報導導致的求職困難、精神困擾,理論上可申索賠償,但金額難以量化,且訴訟費高昂,對一般市民而言並不划算。
實務上,訴訟多見於知名人士或商業機構,用以阻止媒體發布,而非申請刪除舊文。對普羅大眾,訴訟是最後的象徵式抗爭,多了一重談判籌碼,但不宜輕啟。
六、特別透視:《罪犯自新條例》的「洗底」效力如何拯救你?
這部分必須獨立詳談,因為許多查詢刪除法庭報導的人,都是已獲「洗底」的更生人士。他們往往疑惑:既然社會已立法讓我「無咗個底」,為何媒體仍可公開展示?
《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明定,凡符合「喪失時效」的定罪,任何人士在回答關於該定罪的問題時,除非條例有特別規定,否則均可當作不曾被定罪。但請注意,這是針對「被提問」的情境,條例本身沒有創設一項可強制他人刪除資料的獨立請求權。換言之,不能直接引用第297章起訴媒體。
然而,私隱專員公署早已明言:繼續在沒有充分理據下處理或保留已「喪失時效」的定罪個人資料,可能抵觸《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特別是DPP2及DPP3。這意味著,媒體雖然有新聞豁免,但「新聞目的」與「公眾利益」並非萬年通行證。當事人已完成更生,舊定罪新聞的公共價值會隨時間遞減,而私隱利益相應增強。公署在處理投訴時,會要求媒體審視:該報導的公眾利益是否仍足夠大,足以凌駕當事人的私隱?
實用建議:向媒體交涉時,不要只說「我洗咗底」,而是要提交:
- 由警務處發出的「無定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或相關洗底確認
- 闡述該報導對你現在生活構成實質傷害(求職被拒、家庭壓力等)
- 引用公署的指引,理性地要求媒體重新評估保留該報導是否仍符合「公眾利益」
此舉往往能打動編輯部進行人道考量,即使法律上媒體可能依然有權保留。
七、環球視角與香港未來:被遺忘權有多遠?
將視野拉闊,世界不少司法管轄區已在私隱與言論自由之間,摸索出更精細的平衡。理解這些趨勢,有助判斷香港法例將來可能走的方向,也在與媒體交涉時提供道德理據。
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 第17條明文確立「被遺忘權」,讓個人在特定條件下要求刪除個人資料,包括已公開的過時或不相關資訊。2014年,歐洲法院在「Google Spain案」裁定,搜尋引擎有責任刪除不適當、不相關或過時的個人資料連結,轟動全球。
日本最高法院 亦在2017年一宗涉及兒童賣春舊報導的案件中,裁定如舊報導對當事人造成的私隱損害明顯大於公眾利益,則可要求搜尋引擎刪除連結。台灣法院亦有類似案例,平衡言論自由與更生權益。
香港方面,法律改革委員會曾研究「纏擾行為」及「公開資料」,但未正式建議全面引入被遺忘權。私隱專員在年度報告及研討會多次強調,現行條例已有機制處理過時資料,但新聞豁免是立法原意,以保障新聞自由,不宜輕言修改。然而,隨著香港社會對網絡私隱意識提高,加上投訴數字上升,未來條例檢討時,會否仿效歐盟引入更明確的刪除權,仍是未知之數。
短期內,對香港當事人最實際的,仍是在現有框架下「打游擊」:用更正權、洗底精神、保障敏感資料等切入點,爭取媒體自願配合。
八、常見問題集(FAQ)
以下整理最多人質問的十五個問題,逐一解答。這些問答亦方便你在 Google 搜尋時快速掌握重點。
問題1:我是否有權要求法庭線刪除關於我刑事案件的報導?
沒有絕對的「刪除權」,但你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4條,要求更正不準確的個人資料;或基於 DPP2 要求不再保留超過必需期間的資料。然而,新聞豁免常令 DPP2 不適用於媒體,你要靠報導不準確或披露過多資料為突破口。
問題2:如果報導內容全屬真實,我可以要求刪除嗎?
若報導真實且案件具公眾利益,媒體基本上可引用新聞豁免長久保留。即使你認為報導影響生活,法律上成功機會很低。這種情況下,建議請求媒體考慮人道因素或以匿名化方式處理(例如移除姓氏或照片)。
問題3:什麼是新聞豁免?法庭線是否自動受保護?
新聞豁免指條例第61條,豁免從事新聞活動的媒體遵從某些保障資料原則(特別是資料保留限制)。法庭線作為嚴肅新聞機構,報導法庭新聞符合「新聞目的」並基於公眾利益,一般能享有這項豁免。
問題4:我如何證明報導不準確?
你需要提供客觀證據,例如法庭判決書、警方不起訴通知、法庭文件等,明確對照報導中的錯誤。然後書面向媒體提出更正要求,並引用條例第24條。
問題5:如果媒體不肯刪除,我可以向私隱專員投訴嗎?
可以。只要你有合理理由相信媒體違反條例(例如不肯更正錯誤),便能向公署投訴。公署會進行調查,必要時發出執行通知。
問題6:投訴私隱專員公署需要多久?
整個過程從數個月到超過一年不等,視乎複雜度和雙方回應速度。公署通常先嘗試調解,無效才正式調查。
問題7:我已經根據《罪犯自新條例》洗底,媒體是否必須刪除舊報導?
《罪犯自新條例》本身不強制媒體刪除報導。但你可以連同洗底證明,要求媒體重新審視該報導的公眾利益,並指出繼續保留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原則。媒體未必遵從,但增加你的談判籌碼。
問題8:法庭線的報導公開了我的住址和身份證號碼,可否要求遮蓋?
絕對可以,而且成功機會較大。這類敏感個人資料往往超出新聞目的所需。你可要求媒體塗銷該等資料,並以 DPP4(資料保安)及「過度披露」為由投訴。
問題9:案件已獲撤控,但報導仍顯示我被捕,怎麼辦?
這是「不準確」的延伸。你可要求媒體在原文加入更新按語,說明最終結果。媒體一般願意配合,但不會刪除原文。如媒體拒絕更新,可向公署投訴。
問題10:可否要求Google刪除搜尋結果連結,而非要求法庭線刪文?
香港沒有像歐盟GDPR那樣的「被遺忘權」可直接命令Google刪除連結。Google在歐洲以外地區,一般只會根據當地法院命令或嚴重違反其政策的內容而移除連結。你可嘗試向Google提出法律請求,但成功門檻極高,透過媒體刪文或去識別化更實際。
問題11:我可否因為負面報導控告媒體誹謗?
若報導失實並對你造成損害,理論上可提誹謗訴訟。但誹謗案成本極高,且媒體可提出事實抗辯或公眾利益抗辯,勝訴難度大。一般應先循私隱條例處理,誹謗作為最後手段。
問題12:聘請律師是否必需?
向媒體發信或向公署投訴,一般毋須律師,你可以自行處理。但擬寫法律信件、評估誹謗風險或申請禁制令時,建議諮詢律師。法律援助不涵蓋私隱專員投訴程序,但民事訴訟如符合資格,可申請法援。
問題13:媒體拒絕後,我可以再次投訴嗎?
若情況有變,例如媒體後來違反和解協議,或出現新證據,你可以再次投訴。否則重複投訴同一事件,公署可能不受理。
問題14:有沒有人成功令法庭線或其他媒體刪除報導?
公署年報不會點名個別媒體,但過往曾有不少透過調解或調查後,媒體自願塗銷部分個人資料、加入更新或於網站移除報導的案例。完全刪除整篇真實新聞報導的案例則未見公開紀錄,可見難度極高。
問題15:未來的法律會否更容易刪除負面新聞?
社會對「被遺忘權」的討論持續,但修例涉及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需廣泛諮詢。短期內,期望現有機制下公署採取更積極的調解角色,或媒體自願採納更人性化的存檔政策,比較實際。
結語:在法律的灰色地帶,為自己爭取第二次機會
毫無疑問,在香港現行法例下,要完全刪除一篇由專業媒體發布、具公眾利益的真實法庭報導,猶如攀越近乎垂直的懸崖。新聞豁免與言論自由構成了堅實防護網,令「負面報導刪除」不可能隨心所欲。然而,這不代表你只能認命。
認清手上的籌碼——更正不準確資料的法定權利、對過時或過度披露的挑戰空間、《罪犯自新條例》的道德光環、私隱專員公署的調解平台——審慎評估報導的弱點,選擇最有力的切入點,並以理性、證據充足的方式溝通,往往能爭取到局部勝利:錯誤得以改正、敏感資料被遮蓋、文章補回更新按語,甚至媒體自願移除或匿名化。這些成果,已足以大幅減輕網絡刺青的傷害。
法律背後,還有人情與同理。當你誠懇地寫下這篇報導如何阻礙你重過新生,編輯部那端也是人,也會衡量公眾利益是否真的需要永遠把你的名字釘在數碼恥辱柱上。阿強的爭取尚未完結,但他的故事提醒我們:在沒有被遺忘權的城市,就用自己的堅持有理、有力、有節地,重塑與過去和平共處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