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後如何刪除法院紀錄?民事撤訴隱蔽流程圖解

和解後如何刪除法院紀錄?民事撤訴隱蔽流程圖解

和解後如何刪除法院紀錄?民事撤訴隱蔽流程圖解完整指南
理解核心概念:法院紀錄的本質與限制
首先必須建立關鍵認知:法院依法製作的正式訴訟紀錄(包含起訴、答辯、開庭筆錄、判決書等),原則上是「永久保存」且「無法物理刪除」的。 這是基於司法透明、歷史檔案保存及公共利益考量。所謂「刪除法院紀錄」,在司法實務上精確來說,是指透過特定法律程序(主要是「撤訴」),讓該案件「視為自始未起訴」,並進而「限制該紀錄的公開與查閱」,達到近乎「隱蔽」的效果,使其在一般管道下難以被查詢得知,特別是對於公眾或非案件當事人。
第一部分:和解後撤訴 – 刪除/隱蔽紀錄的核心法律機制
- 和解與撤訴的關聯性:
- 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和解,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有兩種:
- (a) 成立「訴訟上和解」: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雙方在法官面前達成和解,由書記官製作和解筆錄。此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案件到此終結,不會有後續判決。此種和解「無法」再聲請撤訴。
- (b) 達成「訴訟外和解」並「聲請撤回起訴」: 雙方在庭外自行或在調解委員見證下(但非在法官面前作成訴訟上和解筆錄)達成和解協議,其中一個關鍵條款通常是「原告同意撤回對被告的起訴」。這是達成「刪除/隱蔽」紀錄目標的主要途徑。
- 重點:唯有「撤回起訴」(撤訴),才能觸發後續讓案件「視為未起訴」的法律效果,這是隱蔽紀錄的基石。
- 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和解,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有兩種:
- 撤訴的法律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
- 第一項: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這是整個流程的核心!一旦法院准予撤訴,該訴訟程序在法律上就視為從來沒有發生過。這是讓案件紀錄得以「隱蔽」的最重要法律依據。
- 第二項: 「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主要影響有反訴的情況。
- 第三項: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這是對原告再行起訴權利的限制,與紀錄隱蔽較無直接關聯。
- 關鍵結論:和解後成功撤訴 = 該案件視為自始不存在 = 理論上不應有公開的訴訟紀錄可供查詢(實務上需配合後續步驟)。
- 撤訴的程序要件:
- 聲請人: 原則上由原告提出聲請。和解協議中應明確記載原告同意撤訴。
- 時間點: 必須在「本案終局判決」之前提出。 一旦法院作出最終判決(無論原告勝訴或敗訴),就無法再撤回起訴了。和解應儘早達成並聲請撤訴。
- 被告同意: 這是撤訴能否成立的關鍵!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但書,如果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則原告撤回起訴,必須得到被告的同意。在和解的情境下,被告同意和解通常就包含同意原告撤訴。
- 書面聲請狀: 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遞交「民事撤回起訴狀」。
- 法院裁定: 法院收到聲請狀後,會審核是否符合要件(特別是有無被告同意)。若符合,法院會作出「准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第二部分:民事撤訴隱蔽流程圖解(Step-by-Step)
图表
代码
流程步驟詳解:
- 達成有效和解協議 (A -> B):
- 在訴訟進行中(判決前)達成庭外和解。
- 協議核心條款:
- 具體和解條件(如:付款金額、履行行為、道歉等)。
- 「原告同意於簽署本和解書後 X 日內,向 XX 法院聲請撤回對被告之本案起訴。」 (明確記載撤訴義務)。
- 「被告同意原告撤回上述起訴。」 (滿足民訴法第 262 條要求)。
- 保密條款: 約定雙方對和解條件及訴訟相關資訊負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露或惡意使用。此條款雖不直接影響法院紀錄,但能加強雙方對隱蔽紀錄的共識與約束。
- 雙方簽署和解協議書。
- 準備並遞交撤回起訴聲請狀 (B -> C -> D):
- 由原告或其律師撰寫「民事撤回起訴聲請狀」。
- 聲請狀必備內容:
- 案號、股別。
- 原、被告姓名。
- 聲請事項:聲請撤回對被告某某某之起訴。
- 聲請理由:簡述「兩造業已達成訴訟外和解,合意由原告撤回本件起訴」,並註明「被告已同意撤回」。
- 附件:和解協議書影本(證明被告同意)。
- 具狀人(原告)簽名蓋章。
- 將聲請狀連同附件(和解協議書影本)遞交(或郵寄)至原承辦法院的收狀處。
- 法院審查與裁定 (D -> E -> F/G):
- 承辦法官收到聲請狀後,會審查:
- 是否在終局判決前聲請? (書記官可查案件進度)。
- 是否有被告同意之證明? (審閱所附和解協議書)。
- 符合要件 (F): 法官會裁定「准予撤回起訴」。此裁定通常不需開庭,以書面審理為主。
- 不符合要件 (G):
- 若缺被告同意證明,法院可能命補正。
- 若已逾時(判決後),則會裁定駁回聲請。
- 若駁回,案件將繼續進行直至判決,此時即無法再透過撤訴隱蔽紀錄。
- 承辦法官收到聲請狀後,會審查:
- 裁定確定與法律效果產生 (F -> H -> I):
- 「准予撤回起訴」的裁定,若無抗告等情形,於送達當事人後即告確定。
- 裁定確定後,即發生《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之效果:「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該民事案件在法律上被視為自始不存在。
- 案件歸檔與系統隱蔽 (I -> J -> K):
- 法院書記官會將全案卷宗(包含起訴狀、歷次書狀、開庭筆錄、撤回聲請狀、和解協議書影本、准予撤回裁定等)歸檔保存。
- 關鍵點: 因為法律上視同未起訴,依據相關規定(如《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辦理民事訴訟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等相關作業規範),此類已撤訴案件的資訊:
- 不應主動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供公眾查詢判決書/裁定書。 (這是「隱蔽」效果最主要的體現!)
- 在法院內部的案件管理系統中,狀態應標示為「撤回」或類似字樣。
- 實務確認 (K): 當事人可於裁定確定一段時間後(例如一個月),自行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案號、當事人姓名查詢,理論上應查無該案的裁判書資訊。這是評估隱蔽是否成功的第一步。
- 強化隱蔽:聲請「限制閱覽卷宗」 (K -> L -> M -> N):
- 為何需要此步驟? 雖然撤訴後理論上不公開,但卷宗仍保存在法院檔案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及《法院訴訟相關業務使用電子簽章實施辦法》等規定,案件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如律師),仍有可能依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為進一步確保和解內容及訴訟細節不被窺探(即使對方當事人依法仍可閱卷,但可防範第三人),可進行此步驟。
- 法律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得限制公開)、《檔案法》第 18 條(檔案有上述情形者,應拒絕申請閱覽)、《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聲請程序 (L):
- 聲請人: 可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聲請狀。
- 聲請狀內容: 載明案號、股別、當事人,聲請事項為「聲請就本件全部卷宗資料限制公開閱覽」。聲請理由應強調:
- 本案已因和解撤訴而視同未起訴。
- 卷宗內容涉及雙方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如有)、詳細的和解條件(通常屬保密約定)。
- 公開或供人閱覽將侵害當事人隱私權及保密權益。
- 請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個資法》等規定,將全部卷宗列為限制閱覽(或稱「密封卷宗」)。
- 遞交法院: 將聲請狀遞交至原承辦法院的書記官。
- 法院處理 (M):
- 書記官收到聲請後,會陳報法官審核。
- 法官審酌聲請理由及卷宗內容,若認有侵害隱私或秘密之虞,會裁定「准予限制閱覽」或通知書記官在卷宗封面明顯處加註「限制閱覽」或「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閱覽」等類似標示。
- 此項裁定或註記會輸入法院檔案管理系統。
- 效果 (N): 完成此步驟後,除本案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通常也受保密義務約束)依法聲請閱卷外,其他第三人(包括其他律師、徵信社、一般民眾)聲請閱覽此卷宗時,法院檔案管理人員會依據註記或裁定,拒絕其閱覽請求。 這構成了第二層的防護網,大幅提高紀錄被隱蔽的程度。
第三部分:關鍵注意事項與實務技巧
- 時效性是生命線:
- 務必在「本案終局判決」前達成和解並遞出撤訴聲請狀! 一旦法官寫好判決書(甚至只是宣判),就完全喪失透過撤訴達成視同未起訴的機會。和解談判要積極,且預留遞狀時間。
- 取得被告「書面同意」撤訴至關重要:
- 和解協議書中必須白紙黑字寫明「被告同意原告撤回本件訴訟」。口頭同意在法律程序上證明困難。和解協議書就是最有力的證據。
- 和解協議內容的嚴謹性:
- 和解條件務必清楚、明確、可執行,避免日後爭議導致撤訴努力白費。
- 保密條款 (Confidentiality Clause): 強烈建議納入。約定雙方對和解條件、訴訟相關事實及存在本身負保密義務,違約者需負賠償責任。這雖是私人約定,但能有效嚇阻一方事後洩露,強化「隱蔽」效果。
- 拋棄條款 (Release Clause): 載明雙方就本案相關所有權利義務關係已全部解決,互相拋棄其餘請求權。避免一方日後再興訟。
- 「限制閱覽卷宗」非自動生效:
- 撤訴成功不等於卷宗自動被鎖起來。「限制閱覽」是需要另外主動聲請的程序! 許多當事人忽略此步驟,導致卷宗理論上仍有被查閱風險(尤其當事人自己或律師去申請時)。務必在撤訴裁定確定後,儘快評估是否需要並提出聲請。
- 不同審級的處理:
- 原則: 在哪個法院繫屬(一審、二審、三審),就在哪個法院聲請撤訴及後續限制閱覽。
- 上訴中: 若案件已上訴至二審(或三審),雙方在上訴審達成和解,應向目前繫屬的最高審級法院(如上訴二審中,就向二審法院)聲請撤回「上訴」或撤回「起訴」(需明確,撤回起訴需被告同意,撤回上訴則依上訴審程序)。撤回上訴後,原下級審判決確定,就無法達成「視同未起訴」。撤回起訴(需被告同意)才能回溯至視同未起訴。需與律師仔細討論策略。
- 律師的關鍵角色:
- 協助撰擬嚴謹的和解協議書,確保包含撤訴條款與被告同意。
- 精準撰寫撤回起訴聲請狀及限制閱覽卷宗聲請狀。
- 掌握法院程序與時間點,避免錯過期限。
- 與法院書記官溝通協調,追蹤案件處理進度。
- 提供專業法律意見,評估各種方案利弊。
- 「刪除」的迷思 vs. 「隱蔽」的現實:
- 必須再次強調:法院依法製作的正式文書紀錄,無法被物理刪除或銷毀。 司法的目標是「限制公開」與「限制查閱」,使其在公眾領域(如裁判書查詢系統)消失,並對法院檔案館藏的實體/電子卷宗施加嚴格的閱覽限制。理解這個現實有助於設定合理期待。
- 其他潛在的紀錄來源:
- 調解委員會紀錄: 若和解前曾經過法院調解(但未成立訴訟上和解),該調解程序本身會留有紀錄。此紀錄獨立於訴訟卷宗。若擔心,可在調解不成立時,詢問書記官相關紀錄處理方式(通常較簡單)。
- 媒體報導: 若案件曾被媒體報導,撤訴無法消除這些報導。這凸顯保密條款及低調處理的重要性。
- 徵信社或私人調查: 此類管道可能透過非正規方式取得資訊。嚴格遵守保密協議及法律限制閱覽程序,是對抗此類風險的最佳防線。
第四部分:常見問題解答 (Q&A)
- Q: 我已經和對方在法院調解室簽了和解筆錄(訴訟上和解),還能要求刪除紀錄嗎?
A: 不行。 訴訟上和解筆錄本身即是終結訴訟的正式司法文書,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它會被公開於裁判書系統(通常是簡易的「和解筆錄」內容),且無法撤銷或刪除。此種和解不適用撤訴程序。 - Q: 撤訴後,對方不履行和解條件怎麼辦?我還可以告他嗎?
A: 可以,但受限。- 和解契約本身是獨立有效的契約。對方不履行,您可依該份「和解契約」為依據,提起新的「給付之訴」(例如請求對方依約付款),而非回復原來的訴訟請求(因原訴已撤銷視同未起訴)。
- 新的訴訟案號、新的紀錄會產生。原撤訴案件不會因此「復活」。
- Q: 撤訴後,我去法院申請「案件終結證明書」或「無紀錄證明書」,上面會有這個案子嗎?
A: 通常不會顯示。 因為法律效果是「視同未起訴」。法院開立的此類證明文件,主要是證明「目前」有無繫中案件或特定類型案件的確定紀錄。已合法撤訴的案件,原則上不會出現在這種證明文件上。 - Q: 債權銀行或房東要求我提供「無訴訟紀錄證明」,撤訴後能滿足嗎?
A: 通常可以。 此類證明一般是指「有無確定判決紀錄」或「有無目前繫屬中案件」。已合法撤訴的案件,既無確定判決,也非繫屬中,理論上不會影響此類證明的申請結果(證明上不會記載該撤訴案件)。但不同機構要求可能略有差異。 - Q: 聲請「限制閱覽卷宗」會被法院拒絕嗎?
A: 有可能。 法院會審酌聲請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真涉及敏感隱私或重大秘密)。單純不想讓人知道打過官司,可能不夠有力。聲請狀必須具體說明卷宗內容哪些部分涉及何種隱私或秘密,以及若公開可能造成的具體損害。涉及家事、性侵、商業機密、重大醫療隱私等案件,較易獲准。 - Q: 過了很久才想隱蔽紀錄,還能補辦「限制閱覽」嗎?
A: 理論上可以。 「限制閱覽」的聲請,只要卷宗還在法院檔案館保存期限內(民事通常至少保存20年),原則上隨時可提出。但時間過太久,法院可能認為必要性降低,或卷宗已歸檔較深層,處理上可能較費時。
結論
和解後透過「撤回起訴」程序來達成法院紀錄的隱蔽,是現行法律框架下最有效且合法的途徑。其核心在於善用《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視同未起訴」的法律效果,並輔以「限制閱覽卷宗」的聲請,雙管齊下將紀錄的公開性與可接觸性降至最低。成功關鍵在於:
- 把握黃金時間: 判決前達成和解並遞狀撤訴。
- 書面為憑: 和解協議務必明載「原告撤訴」與「被告同意」。
- 程序完備: 依法院規定遞交正確書狀(撤訴聲請狀、限制閱覽聲請狀)。
- 理解本質: 認知「隱蔽」而非「物理刪除」的目標。
- 專業協助: 委任專業律師處理,大幅提升成功率並避免程序失誤。
透過本指南詳盡的流程圖解與步驟說明,當事人應能清晰掌握每一步驟的要領與風險,從而有效運用法律程序,在紛爭圓滿解決(和解)的同時,最大程度地保護自身隱私與名譽,讓生活真正回歸平靜。記住,預防勝於治療,訴訟前審慎評估風險,訴訟中積極尋求和解撤訴的機會,是管理法律紀錄的最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