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判決書搜不到?向法院聲請姓名隱匿與Google移除
你有沒有在 Google 搜尋過自己的名字,然後一筆判決書的連結硬生生掛在第一頁?當事人那一欄,清清楚楚寫著你的姓名、涉及的案件,甚至是已經塵封多年的少年輕狂,或是早就清償完畢的債務糾紛。即便法律程序早已走完,數位烙印卻彷彿刺青般洗不掉。找工作被婉拒、談合作被對方起底、子女在校被側目……你可以原諒年輕時犯的錯,社會卻不願忘記——或者說,是搜尋引擎不願忘記。 很多人問:「難道不能讓判決書從 Google 消失嗎?」答案不是單純的「能」或「不能」,而是一整套必須非常有耐心、有策略的操作。它包含兩條完全可以同時進行,且相輔相成的路徑: 第一,向法院聲請將判決書上的姓名隱匿(或部分遮蔽)。第二,向 Google 提出「法律問題移除要求」,將特定搜尋結果連結刪除。 這兩件事並不互斥,也不是做完一件就保證另一件自動生效,它們的審查標準、處理對象、法律依據都不相同。以下,我會以執業律師的角度,帶你地毯式拆解完整流程,包含法律依據、書狀怎麼寫、要遞給誰、會被用什麼理由打槍、被駁回如何救濟,也會告訴你一些實務上提高成功率的策略。文章很長,但如果你真心想讓判決書在網路上「被忘記」,這會是你能找到最完整的說明。檢察官不同意刪除判決書怎麼辦? 一、為什麼你的名字會出現在判決書的 Google 搜尋結果裡? 要徹底解決問題,得先搞懂源頭:你的名字是怎麼從法庭筆錄一路跑到 Google 的搜尋結果頁面上的。 1.1 判決書上網,有法律明文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1 項寫得非常直接: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 「其他適當方式」後來以司法院架設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實現,各級法院的判決書,原則上都會全文上網公開。這個公開的目的,在於滿足人民「知的權利」,讓司法透明、可受公評,避免黑箱裁判。 也就是說,判決書上網本身,是法院依法在做事。不是誤傳,不是洩漏,是「法律要求的公開」。 1.2 為什麼連名字都一起公開? 司法院訂有《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及遮蔽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遮蔽要點」),規定判決書上網前必須進行「遮蔽」處理,主要是把「足以辨識個人」的資料隱藏,例如: 但——當事人(被告、原告、聲請人、相對人)的姓名,原則上「不遮蔽」。 理由在於司法透明,公眾必須知道「誰與誰之間發生了什麼事」,才知道判決有沒有偏頗,這是現代民主社會對司法權的監 […] …
判決書公開害我被肉搜,聲請個資遮隱成功案例分享
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你的名字、地址、甚至家人資料,會因為一場莫名其妙的官司,赤裸裸地攤在網路上供人任意瀏覽、轉載、討論? 當法院判決書上網公開,初衷是為了司法透明、促進法律研究,但對許多當事人來說,那卻像是一場惡夢的開端。你不一定是罪犯,可能只是車禍的被害人、離婚官司的一方、公寓大廈的爭議住戶,或是投資糾紛的原告,可是因為判決書裡寫了你的全名、住址、工作地點、車牌號碼、親屬關係,甚至對話紀錄、病歷摘要,有心人士只要上網搜尋,就能拼湊出你的生活輪廓,然後展開一連串你意想不到的騷擾、肉搜、或詐騙。 這種痛苦,我懂,因為我身邊的朋友、還有我協助過的當事人,就曾經深陷其中。一位年輕女性因為被性騷擾而提告,判決書公開後,她的姓名與案情細節全被揭露,接著網路論壇開始討論她的長相、過去交往狀況,甚至有人私訊問她「價碼怎麼算?」她哭著問我:「為什麼我明明是被害人,卻像犯人一樣被公審?」另一個案例是中小企業老闆,因為商業糾紛打官司,判決書上記載了他的住家地址與公司統一編號,結果競爭對手趁機搞事,假冒他的名義到處訂貨,還讓黑道找上門,全家不得安寧。 在這種數位時代,我們無力完全阻止判決書公開,但我們可以聲請「個資遮隱」——這是一道法律賦予你的防護罩,能把判決書上足以識別你身分的資訊,像是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等加以遮蔽或隱匿,大幅降低被肉搜的風險。雖然不是百分之百隱形,卻能讓那些想隨手搜尋、惡意利用的人增加難度,讓你重拾一些安全感。 我決定把這些年來的經驗、成功案例、以及如何聲請的實戰方法,毫無保留地寫成這篇完整的說明。這不是法律教科書,而是一個過來人的血淚整理,希望能幫助正在受苦的你,或是你身邊需要的人。文章會從判決書為什麼公開開始,再剖析被肉搜的可怕後果,接著深入講解聲請個資遮隱的法律依據、如何寫聲請狀、要準備什麼證據、法院怎麼審查,最後用真實改編的成功案例給你信心。別擔心太艱澀,我會用清楚、條理、但又帶點人性溫度的方式,陪你一步步走過這片荊棘。 第一章|判決書為什麼要公開?那個你逃不掉的「陽光法案」 要解決問題,得先知道敵人長什麼樣。判決書公開,是《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第83條明定,各級法院的判決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告於司法院建置的網站。其立法目的在於「落實司法透明、接受公眾監督、促進法學教育及學術研究」。聽起來很正當,對吧?確實,很多重大案件、貪腐、冤獄,是因為判決書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