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s誹謗案件達成調解,律師確保調解筆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重要性

Threads誹謗案件達成調解:律師確保調解筆錄具有強制執行力之重要性完整詳細說明
近年來,隨著社群媒體的蓬勃發展,Meta公司旗下的新興社群平台「Threads」(俗稱串串)迅速崛起,成為公眾輿論交流、資訊傳遞的重要場域。其與Instagram連動的特性、簡潔的文字介面以及高度的即時互動性,吸引了大量用戶。然而,這種開放性與即時性也伴隨著風險,其中尤以誹謗言論的散播最為常見且殺傷力強大。在Threads上,一則不實的指控、惡意的謾罵或未經查證的負面評論,可能在短時間內獲得廣泛的轉發與討論,對受害者的名譽、身心狀態乃至職業生涯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當此類網路誹謗事件發生,受害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時,訴訟固然是解決紛爭的終極手段,但冗長的審理過程、高昂的訴訟費用以及舉證的困難,常使當事人感到心力交瘁。因此,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或調解委員的協助下,達成「和解」或「調解」,往往成為更有效率、更能弭平紛爭的選項。然而,許多當事人甚至部分法律從業人員,可能忽略了確保最終簽署的「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極端重要性。
本文旨在深入探討在Threads誹謗案件中,達成調解後,為何律師必須將確保調解筆錄具有強制執行力作為核心任務。我們將從Threads平台特性與誹謗行為態樣、民事與刑事誹謗責任的基礎、調解與和解的類型及其效力差異、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效果與實務操作,以及律師在調解程序中應如何具體確保該效力等面向,進行詳盡且完整的剖析,以期為讀者提供一份深入且實用的法律指南。
第一章:Threads平台特性與誹謗行為之新型態
在探討法律救濟途徑之前,必須先理解Threads這個獨特的社群生態系,以及在此平台上誹謗行為所呈現的新型態特徵。
第一節 Threads的傳播機制與社群文化
Threads的設計初衷在於提供一個「即時文字對話」的公開廣場。與Facebook的封閉社團或Instagram的圖片分享為主不同,Threads鼓勵用戶發表簡短、即時的文字想法,並能輕易地與他人的貼文互動。其「轉發」功能強大,使得資訊能如病毒般迅速擴散。此外,由於與Instagram帳號連動,用戶的真實身份與虛擬身份高度重疊,這使得言論的殺傷力更具針對性,因為攻擊往往直指現實生活中的個人。
第二節 Threads上常見的誹謗行為類型
- 直接指控型: 最典型的態樣,即在貼文中直接指控某人「詐欺」、「劈腿」、「抄襲」、「品行不端」等具體事實。例如:「XX公司負責人A某,惡意拖欠貨款,是商業詐欺犯!」
- 影射型誹謗: 發文者不直接指名道姓,但透過描述足以辨識特定身份的線索(如職業、居住地、特殊事件、照片背景等),使多數讀者能推知所指涉的對象。例如:「某知名大學法律系畢業的網紅,表面上道貌岸然,私下卻對粉絲做出不堪入目的行為。」此類型的舉證與提告門檻較高,但殺傷力不減。
- 帶風向與集體霸凌: 發文者拋出一個負面議題後,透過標記、回覆等功能,引導其他網友加入討論,形成對特定對象的集體嘲諷、謾罵或公審。這種「鄉民正義」式的集體行為,對受害者造成的壓力往往比單一攻擊更大。
- 造假圖文與 Deepfake: 隨著AI技術普及,捏造對話截圖、偽造不實照片甚至影片,並在Threads上散布,以此來證明對他人的指控,此類行為的惡意與傷害性已達到新的層次。
- 私訊外流與斷章取義: 將與他人的私訊紀錄截圖,未經同意公開於Threads上,並加以扭曲解讀,以證明對方言行不一或心懷不軌。
第三節 誹謗行為對被害人之具體損害
在Threads上遭受誹謗,其損害不僅是名譽上的貶損。首先,是社會評價的降低,親友、同事、客戶可能因此對受害者產生誤解或負面觀感。其次,是精神上的巨大痛苦,面對排山倒海的惡意攻擊,受害者可能出現焦慮、憂鬱、失眠等症狀,嚴重者甚至導致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再次,是經濟上的損失,對於仰賴個人品牌或社會信用的企業主、專業人士(如律師、醫師、會計師)、網紅等,名譽受損可能直接導致訂單流失、合作中斷、工作機會喪失。最後,是人格權的持續侵害,誹謗言論一旦在網路上留下紀錄,將可能永久存在,隨時被他人搜尋、回顧,對受害者構成持續性的傷害。
第二章:Threads誹謗案件的法律責任與救濟途徑概述
面對上述侵害,法律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濟武器。在Threads誹謗案件中,行為人可能同時面臨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第一節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的核心在於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主要依據為《民法》的相關規定: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這是請求賠償的基礎條文。被害人需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其權利(名譽權、人格權)、造成損害以及兩者間有因果關係。
- 名譽權侵害之回復措施(民法第195條): 此為名譽權侵害最核心的救濟。被害人得請求法院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通常包括:
- 金錢賠償(慰撫金): 請求行為人支付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 刊登判決書或道歉啟事: 請求法院命行為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或道歉啟事刊登在報紙、社群平台(如Threads)上,以澄清事實,回復被害人之名譽。
- 除去侵害請求權(民法第18條): 請求行為人除去對名譽權的侵害,例如:刪除誹謗貼文、下架相關影片。
第二節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旨在懲罰行為人的惡行,維護社會秩序。主要依據為《刑法》的誹謗罪章:
- 普通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若行為人是以散布文字、圖畫(在Threads上即為貼文、圖片、影片)的方式犯誹謗罪,則構成加重誹謗罪,法定刑期較重。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若行為人不是在指摘具體事實,而是以抽象、情緒性的言語(如罵「白痴」、「混蛋」)在公開場域(即Threads)辱罵他人,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 免責條款(刑法第311條): 刑法設有所謂的「善意發表言論免責條款」,例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這也體現了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訴訟程序通常較民事程序快,且檢察官會協助調查證據,對被害人而言是較有效率的選擇。被害人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節省訴訟費用及時間。
第三節 民事和解、調解與刑事撤回告訴之關聯
在Threads誹謗案件中,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程序,當事人都有機會在訴訟外或訴訟中達成共識。
- 在法院成立「調解」或「和解」: 在訴訟繫屬中,法官可以將案件移付調解,或是由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後陳報法院。當雙方在法官面前達成共識,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 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 這也是一種常見的途徑,調解成立後,需送法院核定。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刑事告訴乃論之撤回: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如果被害人原諒行為人,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撤回告訴」。撤回告訴後,法院必須對刑事案件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即告終結。因此,在調解或和解協議中,被害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往往是行為人最希望獲得的條件。
第三章:調解與和解的法律效力——強制執行力之關鍵區辨
本章節是本文的核心,將深入剖析不同型態的調解與和解,其在「強制執行力」上的巨大差異。
第一節 何謂「強制執行力」?
「強制執行力」是指,當債務人(例如:應賠償金錢的誹謗行為人)不履行其法律上義務時,債權人(被害人)不需要再透過另一個訴訟程序來確認權利,而是可以直接拿著「執行名義」,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動用國家公權力(如查封拍賣財產、扣押薪資、拘提管收等),強制債務人履行。簡而言之,這是一個「跳過冗長訴訟,直接查封對方財產」的門票。
第二節 不具強制執行力的「訴訟外和解」
所謂「訴訟外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完全在法院外,私下協商、自行簽署的「和解契約」。例如,雙方在咖啡廳見面,或在律師事務所見證下,簽了一份和解書。這種和解的法律性質是「民法上的契約」。
- 效力: 它僅有「契約效力」。如果對方簽了和解書後反悔,不付錢或不道歉,被害人不能拿著這份和解書直接去法院查封對方的財產。被害人必須先以這份和解書為證據,向法院提起「履行和解契約」的民事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才能據以聲請強制執行。這無疑是「從頭來過」,浪費了當初和解所節省的時間與金錢。
第三節 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定調解」與「訴訟上和解」
相較之下,以下幾種情形所製作的文件,本身即具有強制執行力,是確保權益的「王道」。
- 法院調解筆錄(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416條):
- 程序: 無論是在起訴前聲請調解,或是在訴訟進行中由法官移付調解,只要雙方在法院(通常是在調解委員或法官面前)達成一致,並將內容記載於「調解筆錄」上,當事人簽名後,該調解筆錄即告成立。
- 效力: 法院調解筆錄的效力,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換言之,它本身就是一個「執行名義」。如果對方不履行,權利人可以直接持該調解筆錄的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訴訟上和解筆錄(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 程序: 在民事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在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面前,就訴訟標的達成讓步,終結訴訟。其內容同樣會記載於「和解筆錄」。
- 效力: 訴訟上和解筆錄,與法院調解筆錄一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本身即為執行名義。
- 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 程序: 雙方在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後,該調解書必須送交管轄的法院審核。
- 效力: 一旦法院「核定」通過,該調解書同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成為執行名義。
核心結論: 在Threads誹謗案件中,被害人最關心的莫過於能否確實收到賠償金、能否確保對方真的刪除貼文並公開道歉。如果只在法院外私下和解,對方事後耍賴,一切努力將付諸東流,必須重新訴訟。唯有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調解或和解筆錄,才能確保權益獲得國家公權力的終極保障。
第四章:律師在Threads誹謗案件中確保調解筆錄強制執行力之實務操作
基於上述法律效力的巨大差異,律師在協助當事人處理Threads誹謗案件的調解時,必須窮盡一切專業手段,確保最終簽署的文件具有強制執行力。以下是具體的操作指南與策略思考:
第一節 調解前的策略擬定與當事人溝通
- 教育當事人: 律師首要任務是向當事人(被害人)明確說明訴訟外和解與法院調解筆錄的差別。用淺顯的語言解釋「空頭支票」與「可以直接查封財產的門票」之間的巨大差距,讓當事人理解為何必須堅持在法院體系內作成調解筆錄。同樣地,也需向對造(行為人)說明,透過法院調解,可以一次性解決刑事與民事責任,避免未來反覆被追訴的困擾,吸引其同意進入法院調解程序。
- 確認調解標的與範圍: 律師必須精確列出所有欲在調解中解決的事項,並將其具體化、可執行化。對於Threads誹謗案件,常見的調解項目包括:
- 金錢給付: 明確的賠償總金額、給付方式(一次付清或分期)、給付期限、匯款帳戶。
- 道歉行為: 道歉文的文字內容(需逐字確認,避免含糊不清或明褒暗貶)、刊登平台(必須指定是在其Threads帳號的「主頁」或「限時動態」,以及是否需在Instagram等其他平台同步刊登)、刊登時間(例如:需持續置頂不刪除至少7天)、刊登格式(例如:不得隱藏、需設為公開)。
- 刪除行為: 特定誹謗貼文的具體網址(URL)、截圖、影片的下架與刪除義務。應要求對方留存刪除前後的畫面截圖作為證明。
- 不作爲承諾: 承諾未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本人或利用第三人)在Threads或其他任何平台,發表任何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言論。
- 刑事撤回告訴: 明確記載被害人願意在收到全部或部分款項後,具狀撤回對行為人之刑事告訴。
第二節 調解過程中的談判與筆錄製作
- 堅持在法院進行: 面對對造可能提出的「我們私下簽一簽就好,不用麻煩法官」,律師必須堅定立場,說明法院調解的公正性與法律效力的完備性,對雙方都是保障。
- 逐字審閱調解筆錄草案: 優秀的律師不會等到調解當天才開始看筆錄。應事先與法院或對造溝通,取得或草擬一份「調解筆錄草案」,並逐字推敲。對於給付條件、期限、道歉文的用字遣詞,必須精確到不容許任何解釋空間。
- 確保給付條件的明確性與可執行性:
- 金錢給付: 若約定分期給付,必須寫明「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這意味著,只要對方任何一期款項遲延或未付,被害人就可以就「全部」剩餘款項聲請強制執行,無需等每一期都到期。這是保護被害人的重要條款。
- 道歉行為: 必須具體描述。例如:「被告應於本調解筆錄成立後24小時內,在其個人之Threads帳號『@○○○』之主頁,發表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並應將該貼文『置頂』(即固定顯示於帳號頁面最上方)連續達7日,期間不得隱藏或設為僅限好友觀看。」道歉啟事內容則以「附件」形式附在筆錄後方,成為筆錄的一部分。
- 刪除行為: 必須寫明貼文之具體特徵或連結。例如:「被告應於本調解筆錄成立後立即刪除其於民國○○年○○月○○日,在Threads平台上所發表標題為『[爆掛]○○○驚傳詐騙醜聞』之貼文(網址:https://)。」
- 載明可強制執行的意旨: 調解筆錄本身依法即具執行力,但為求明確,仍應在筆錄結尾處記載:「本調解筆錄於作成之同時,即生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如有一方不履行,他方得逕持本筆錄正本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注意刑事撤回告訴的連結: 通常協議會將「給付賠償金」與「撤回告訴」互為條件。可以約定「被告應於○○年○○月○○日前,將賠償金新臺幣○○元匯入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告訴人則應於確認收受上開款項後之3日內,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這樣的條件連結,能有效確保雙方履約。
第三節 調解成立後的確認與執行準備
- 取得「調解筆錄正本」: 調解成立後,法院會製作調解筆錄的「正本」寄送給雙方當事人。這份蓋有法院印信的正本,就是未來聲請強制執行的唯一憑證,必須妥善保管。
- 監控對造履行狀況: 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建立監控機制。例如,在道歉文應刊登的日期上線確認;確認賠償金是否如期入帳。
- 迅速採取強制執行: 一旦發現對造未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例如,道歉文遲未刊登、道歉文內容與附件不符、分期款項遲延給付),應立即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無需再行溝通或催告,因為調解筆錄已經給了最強的法律武器。律師應立即協助當事人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檢附調解筆錄正本、對造不履行之證明(如網頁截圖、存摺影本),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查封對方財產。
第五章:假設性情境演練——從Threads發文到強制執行的完整流程
為使讀者更具體理解,以下模擬一個完整的案例:
情境: 網紅A小姐在Threads上擁有萬名粉絲。B先生在未經查證下,發文指控A小姐「販售的保養品是假貨,欺騙粉絲的感情與金錢」,該文獲得大量轉發與惡評,導致A小姐名譽受損,廠商紛紛解約。
第一階段:委任律師與提起告訴
A小姐委任律師C。律師C協助A小姐蒐集證據(截圖、備份),並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對B先生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同時,為節省裁判費,可先不提起民事訴訟,待刑事程序進行中再附帶民事請求。
第二階段:檢察官偵查與調解機會
檢察官開庭調查後,認為B先生涉案嫌疑重大。此時,檢察官或法院可能會詢問雙方有無調解意願。律師C向A小姐分析利弊後,同意調解,但「堅持」要在法院進行調解,而非私下和解。
第三階段:法院調解程序
案件移付法院民事調解庭。調解當天,律師C事前已準備好一份詳細的「調解方案」。
- 金錢賠償: 請求B先生賠償A小姐精神慰撫金及工作損失共新臺幣50萬元。
- 回復名譽措施:
- B先生須立即刪除該篇誹謗貼文。
- B先生須在其Threads帳號主頁,刊登經A小姐與律師C確認的道歉啟事(內容簡明扼要承認錯誤並道歉),且必須「置頂」7天。
- B先生須在自己的Threads帳號,以「轉發」方式,將A小姐針對此事件的澄清貼文(內容由A小姐提供)公開分享。
- 未來不作爲: B先生不得再發表任何損害A小姐名譽之言論。
經過協商,B先生同意賠償30萬元,並接受上述所有回復名譽的條件。雙方在法官面前簽署「調解筆錄」,所有條件(包括道歉文的附件、刪除特定貼文的網址)都精確記載於筆錄中,並約定B先生應於一週內給付30萬元,A小姐則於收款後3日內具狀撤回告訴。
第四階段:對造不履行與強制執行
一週後,B先生僅匯款10萬元,並表示剩下的20萬元「手頭緊,晚一點再給」。同時,他雖然刪除了原文,但並未刊登道歉啟事。
此時,律師C立即行動:
- 確認違約: 確認B先生未履行「全額給付」及「刊登道歉啟事」的義務。因筆錄中已約定「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故B先生尚欠20萬元,且道歉啟事完全未履行。
- 聲請強制執行: 律師C立即協助A小姐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檢附:
- 法院核發的「調解筆錄正本」。
- A小姐的存摺影本(證明僅收到10萬元)。
- B先生Threads頁面截圖(證明未刊登道歉啟事)。
- 陳報B先生可能的工作單位、財產線索(若知道的話)。
向法院聲請對B先生的薪資、銀行存款進行強制執行,以獲取剩餘的20萬元。同時,聲請法院命B先生「限期履行」刊登道歉啟事的行為。若B先生仍不履行,法院可以對B先生處以「怠金」(類似罰款),甚至直接由A小姐先墊錢,以B先生的名義刊登道歉啟事(即「代履行」),再向B先生求償這筆費用。
結論: 正因為當初簽署的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院調解筆錄,A小姐才能在B先生反悔的當下,立刻跳過冗長的訴訟,直接啟動國家機器查封B先生的財產。如果當初是私下和解,A小姐此刻只能再花時間金錢去打一場「履行和解契約」的官司,屆時B先生可能早已脫產,求償無門。
第六章:結論與展望——律師專業價值的終極體現
在Threads這類新興社群平台所衍生的誹謗案件中,法律專業的介入不僅是撰寫訴狀或出庭辯論,更體現在對程序法細節的精準掌握與風險控管上。確保調解筆錄具有強制執行力,正是這種專業價值的終極體現。
對於被害人而言,訴訟的目的不僅是為了討一個「說法」,更是為了獲得「實質的填補」與「名譽的回復」。一個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和解協議,如同沙上之塔,隨時可能因對造的反悔而崩塌。而一個經過精心設計、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院調解筆錄,則如同鋼筋水泥,為被害人的權益提供了最堅實的保障。
律師在此過程中的角色,遠不止於法律技術的提供者,更是當事人權益的守護者與風險的預警者。從最初的教育溝通、調解條件的擬定、筆錄文字的推敲,到最終的強制執行,每一步都需要高度的專業敏感度與責任感。唯有如此,才能將勝訴的判決或一紙調解書,轉化為當事人實實在在可以感受到的正義。
未來,隨著AI技術的發展與社群平台生態的持續演變,誹謗的型態將更為複雜。然而,法律保障人民名譽權的核心價值不變,而確保法律救濟途徑最終能夠「落地執行」的強制執行制度,其重要性也將有增無減。對於所有法律從業者而言,深刻理解並嫻熟運用這項工具,將是在數位時代保護當事人權益不可或缺的關鍵能力。這篇長文,希望能為所有關心此議題的讀者,提供一個結構清晰、內容詳盡的完整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