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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群組誹謗罪成立要件律師用白話文一次說清楚

WebRto Elements for establishing defamation in LINE groups-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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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群組誹謗罪成立要件律師用白話文一次說清楚

LINE群組的一句話,代價可能好幾萬:誹謗罪成立要件完整白話解析

在現代社會,LINE群組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溝通工具。無論是家庭群組、好友八卦群組、公司同事群組,還是社區鄰居群組,我們每天都在上面暢所欲言。然而,手指輕輕一按,訊息發送出去的瞬間,你可能沒想過,這短短的一句話,可能會讓您吃上官司,甚至付出數萬元的代價。

「我只是在群組裡抱怨一下而已,這樣也犯法?」、「我說的都是事實,為什麼被告?」這些都是我們在律師諮詢時最常聽到的疑問。

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由專業律師帶您深入剖析,在LINE群組上發言,到底跨越了哪條線會構成「誹謗罪」?成立的要件有哪些?以及更重要的是,我們該如何在言論自由和尊重他人名譽之間取得平衡,避免誤觸法網。

第一章:先搞懂基礎法律概念 — 什麼是「誹謗罪」?

在開始分析LINE群組的特殊性之前,我們必須先對刑法上的「誹謗罪」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它不是一個單純的「罵人」罪,而是一個保護個人「名譽」的法律。

名譽,簡單來說,就是社會上其他人對一個人的評價。如果我們散布了不實或特定的言論,導致這個人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就可能構成誹謗。

台灣刑法第310條對於誹謗罪有詳細的規定,我們把它拆解成幾個部分來看:

1. 誹謗罪的兩種型態:

  • 普通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
    • 構成要件: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白話翻譯: 你想要讓大家知道,所以說了或寫了一些關於別人的「事情」,而這些「事情」一旦被大家知道,就足以讓那個人的名譽受損。
    • 重點在「事情」: 這裡指的是「陳述事實」或「發表評論」。例如:「某某人挪用公款」、「某某人外遇」、「某某人學歷是假的」。這些都是在描述一個具體的狀況。
  •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 構成要件: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 白話翻譯: 如果你不只是用嘴巴講,而是用寫的、畫的、貼照片、傳影片等方式來做上述誹謗的行為,因為文字圖畫的流傳範圍更廣、留存時間更久,殺傷力更強,所以法律規定的刑罰會更重。
    • LINE群組的適用: 在LINE群組上打字、貼連結、傳圖片或影片,都屬於「散布文字、圖畫」的一種,因此一旦在LINE上誹謗他人,通常會直接適用刑度較重的「加重誹謗罪」

2. 誹謗罪的刑責:

  • 普通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加重誹謗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請注意,這裡寫的只是「罰金」,是繳給國家的。受害者還可以另外向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您賠償他們的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遮羞費」或「名譽損失賠償」),這部分的金額可能從幾千元到數十萬元不等,完全取決於被害人的身分、地位、言論的殺傷力以及群組的規模。

第二章:LINE群組的特殊性 — 虛擬空間,真實傷害

LINE群組是一個很奇妙的空間。它既像私人聚會(只有群組成員看得到),又像公共場合(成員可能很多,且訊息可能被轉發)。這種模糊性,讓很多人低估了在裡面發言的風險。

1. 「意圖散布於眾」的門檻,在LINE群組裡變得非常低。

在傳統的誹謗罪中,檢察官和法官必須判斷行為人有沒有「讓大家知道」的意圖。但在LINE群組裡,只要您把訊息發送到一個「多人群組」中,基本上就會被認定你已經有讓群組內的所有人看到的意圖。

  • 幾個人算「多數」? 實務上沒有絕對的數字,但即使是三人以上的群組,都可能被認為是「多數人」。如果群組人數高達數百人,那就更毫無疑問地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
  • 一對一私聊呢? 如果您是在LINE的一對一聊天視窗中講對方的壞話,因為不具備「散布於眾」的要件,原則上不構成刑事誹謗罪。但請注意,如果對方將對話紀錄公開,或您講的內容涉及恐嚇、威脅,則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2. 訊息的「永久性」與「可複製性」。

在路邊罵人,罵完就過了,除非有人錄影,否則證據很容易消失。但在LINE上的訊息,會一直留在伺服器和每個人的手機裡。這代表什麼?

  • 證據確鑿,難以抵賴: 被告的人可以隨時截圖,把您說過的話一字不漏地提供給檢察官當證據。您無法辯稱「我沒說過」或「你聽錯了」。
  • 轉發風險無限放大: 您以為只在某個特定群組裡講,但成員可以隨手將對話截圖轉發到其他群組、貼到Facebook、爆料公社。原本只有50人看到的訊息,最後可能變成50萬人看到,對被害人的傷害呈幾何級數增長,您的賠償金額也可能因此暴增。

3. 群組氛圍的「私密性幻覺」。

很多人在LINE群組裡,因為覺得都是熟人(如家人、好友、同事),講話就會變得比較隨意,甚至口無遮攔。這種「私密性幻覺」是最危險的。請記住,只要有第三人在場(群組裡除了你以外的任何人),你的話就可能被傳出去。家人的感情可能生變,好友可能反目成仇,同事之間更有利益糾葛。今天最好的朋友,明天可能因為一句話就翻臉不認人。

第三章:LINE群組誹謗罪成立的四大核心要件(律師白話解析)

要成立LINE群組的誹謗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要件一:你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故意」

  • 「故意」是什麼意思?
    不是說你心裡真的很討厭對方才叫故意。法律上的「故意」有兩種:
    1. 直接故意: 你「明知」這話講出去會害人家名譽受損,還故意要講。例如:你知道老王沒離婚,但在群組裡說「老王在外面養小三」,目的就是要讓大家看不起他。
    2. 間接故意(亦稱未必故意): 你雖然「不是百分之百確定」,但你「預見」到這話可能會傷害對方名譽,但心想「反正講了也不關我的事」,抱著「就算會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把話說出去。
    • LINE情境舉例: 你在公司群組裡看到老闆的訊息,隨手回了一句「又在畫大餅了,聽聽就好」。你可能沒有要公然侮辱老闆的「直接故意」,但你應該可以「預見」到這句話被老闆或其他同事看到,可能會讓老闆難堪、損害他的領導威信,但你還是發送了,這就是「間接故意」,一樣可能構成毀謗。
  • 過失不罰:
    如果你是「不小心」講錯話,例如認錯人,把A的事蹟講成是B做的,而你沒有確認,這屬於「過失」。刑法誹謗罪不處罰過失行為。但是,對方還是可以對你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你賠錢。

要件二:你「指摘或傳述」了「具體的事情」

這是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最大的區別。

  • 侮辱罪: 用的是「抽象」的謾罵。例如:罵人「笨蛋」、「混蛋」、「畜生」、「不要臉」。這些是純粹的情緒發洩,沒有描述任何事實。
  • 誹謗罪: 講的是「具體」的事件或評論。例如:罵人「A公司的貨,他每批都拿回扣」、「他大學聯考成績是作弊來的」、「他根本不會寫程式,專案都是底下員工做的」。這些話背後都有一個可以被檢驗是否為真實的「事實」。
  • LINE情境舉例:
    • 可能構成侮辱: 在群組裡說「我們那個主委真是個自私的貪婪老頭!」(抽象謾罵)
    • 可能構成誹謗: 在群組裡說「我們那個主委把社區的修繕費A走了五十萬!」(具體指控)

要件三:你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情,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這是判斷的結果。也就是說,你的話如果讓看到的人,對被害人的道德、品德、能力、身分、地位產生了負面的看法,那就構成了「名譽受損」。

  • 判斷標準: 不是以你個人的標準,也不是以被害人的標準,而是以「社會上一般人的共同標準」來判斷。
  • LINE情境舉例:
    • 在媽媽群組裡說「某個媽媽都不幫小孩換尿布,小孩紅屁屁好幾天。」 → 這會讓大家覺得她是個不盡責的媽媽,名譽受損。
    • 在業務群組裡說「某個同事的業績都是靠美色騙來的。」 → 這會讓大家覺得她私德有虧、工作手段不正當,名譽受損。
    • 在學術群組裡說「某教授的研究數據都是造假出來的。」 → 這會讓大家覺得他不具備學術倫理,名譽受損。

要件四:你所講的事情,無法被證明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

這是整個誹謗罪案件中,最關鍵、也最複雜的攻防重點,也就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我們把它拆成兩部分來看:

1. 「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 — 這是「真實抗辯條款」

意思是,如果你能拿出證據,證明你在LINE群組裡講的那件「事情」是真的,那麼原則上就不會成立誹謗罪。法律保障你講真話的權利。

  • 「證明」的標準有多高? 非常高。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群組裡的人覺得是這樣就算,而是要提出讓法官相信的「客觀證據」。例如:
    • 說人挪用公款:你要拿出帳戶明細、匯款單據、或經法院判決確定的文件。
    • 說人外遇:你要拿出親密合照、對話紀錄、或抓姦在床的證據。
    • 說人學歷造假:你要拿出學校的官方聲明或查證紀錄。
  • LINE情境陷阱:
    「我聽我朋友說的」、「大家都這麼說」、「我覺得應該是這樣」,這些都不叫「證明」,這叫「傳聞」和「猜測」。如果你只是因為「聽說」就在群組裡散布,一旦事後被證明是假的,或者你根本無法證明它是真的,你就必須為你的言論負責。

2.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這是「私德不罰」的但書

這是整個條文的大魔王,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意思是,就算你講的那件事是「真的」,只要能證明它為真,也不能免責!前提是,這件事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成立

  • 條件A:這件事涉及「私德」。 什麼是私德?簡單說,就是跟這個人的公眾表現、工作能力、社會角色無關的個人生活、感情、習慣等。例如:某個人的感情生活混亂、某個人有特殊的生活癖好、某個人小時候曾經偷過東西。
  • 條件B:這件事「與公共利益無關」。 所謂公共利益,指的是跟社會大眾、國家社會有關的事。例如:政治人物的誠信、官員的操守、候選人的品格、企業產品的安全性、社會事件的真相等。
  • LINE情境終極考驗:
    • 案例一(公眾人物+公共利益):
      你在社區群組裡說:「我們這個里的里長,把里辦公室給他的辦活動補助款五萬元拿去買自己的西裝。」 事後你拿出發票收據,證明里長確實用公款買私人物品。這件事雖然涉及里長的私德(貪小便宜),但因為他是公職人員,他的行為跟公款的運用、人民的納稅錢有關,「涉及公共利益」,所以你可以主張真實抗辯,不罰。
    • 案例二(一般民眾+純私德):
      你在鄰居群組裡說:「我們樓上的王先生,外面有好幾個女朋友,還常常帶不同女人回家過夜。」 結果你不小心拍到他和不同女子親密進出的照片,證明這件事是真的。但是,王先生只是一個普通的上班族,他的感情世界純粹是他的個人私事,跟社會大眾、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都毫無關係。這就屬於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你能證明這是真的,你仍然會因為散布這些私事,讓他的名譽受損,而成立誹謗罪
    這個但書的立法精神在於:就算一個人私德有瑕疵,但只要他不影響公眾,我們也不該去八卦、去公審他,因為這無助於公共利益,只會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第四章:LINE群組誹謗的民事責任 — 賠錢,才是最痛的

刑事責任(坐牢、罰金)雖然可怕,但對於多數人來說,民事賠償才是真正「有感」的懲罰。因為在實務上,初犯、情節輕微的誹謗案件,法官多半會判拘役或易科罰金(例如判30天,一天繳1000元給國家,共三萬元)。但民事求償的金額,可能遠高於此。

受害者可以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向你請求損害賠償。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你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這項人格權。
  • 財產上損害賠償: 如果對方因為你的言論而失業、業績下滑、喪失商業機會,他可以要求你賠償這些實際損失。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這是民事求償的大宗。法官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決定一個「遮羞費」的金額:
    1. 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如果你是一個月入十萬的企業主管,對方是知名人士,賠償金就可能比較高;如果你是一個月入三萬的打工族,對方是一般人,金額就會比較低。
    2. 加害情節輕重: 你在一個三人小群組裡講,還是在一個五百人的大群組裡講?講了一次,還是連續講了一個禮拜?用了多難聽的字眼?有沒有附上令人難堪的照片?
    3. 被害人名譽受損程度: 對方的親友、同事、客戶如何看待他?是否因此丟掉工作?是否因此需要看心理醫生?
    4. 雙方有無和解誠意: 如果你在被提告後,立刻在群組公開道歉、尋求和解,賠償金可能就能壓低。如果你態度強硬,堅持不認錯,法官可能會判高一點的金額來「教訓」你。

實務上,LINE群組誹謗的民事賠償金,從一、兩萬元到數十萬元都是很常見的。如果是網紅、政治人物、企業老闆等知名人士,求償上百萬也是有可能的。

第五章:實務案例解析 — 從真實判決看LINE地雷

理論說再多,不如看看真實發生過的案例,更能幫助你理解法律的界線在哪裡。

案例一:社區鄰居群組的「噪音戰爭」

  • 案情: A住戶常在社區LINE群組(約200人)抱怨樓上B住戶的小孩跑跳聲太大,影響他睡眠。某日,A在群組內發文:「樓上的B夫婦真是沒水準,放任小孩在家裡跑,難怪小孩教得這麼沒教養,長大也是社會的敗類!」 B夫婦憤而提告。
  • 法院見解:
    • 「放任小孩在家裡跑」屬於對具體事件的描述,但「沒水準」、「沒教養」、「社會敗類」則是抽象的人身攻擊。
    • 法院審理後認為,A的言論中,「沒水準」、「沒教養」、「敗類」等詞,已構成公然侮辱
    • 而「放任小孩在家裡跑」這句話,雖然是描述事件,但A無法證明B夫婦是「故意」放任,且這種說法也帶有負面評價,足以貶損B夫婦的社會評價,屬於誹謗
  • 判決結果: A被依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約2萬元)。民事部分,另須賠償B夫婦精神慰撫金3萬元。

案例二:公司同事群組的「辦公室八卦」

  • 案情: C女在公司內部的一個私下聊天群組(無主管,約10人)中,談論另一位離職同事D女的八卦。C女寫道:「聽說D女會離職,是因為跟上司搞不倫戀,被老闆娘抓包,沒臉待下去了。」 後來對話被截圖流出,D女得知後對C女提告。
  • 法院見解:
    • C女主張群組是私密的、只是姐妹淘聊天,沒有要散布於眾的意圖。
    • 法院認為,即使群組是私密的,但人數多達10人,已屬「多數人」,且C女的言論具體指控D女有「不倫戀」,這足以嚴重毀損D女的名譽。
    • 關鍵在於,C女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D女與上司有不倫戀。她只是「聽說」。
  • 判決結果: C女無法證明所言為真,且此事涉及D女私德,即使為真也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構成加重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約9萬元)。民事部分賠償D女8萬元。

案例三:家長群組的「消費糾紛」

  • 案情: E媽媽在學校的家長群組(約150人)中,團購了F媽媽推薦的某品牌水果。結果水果品質不佳,E媽媽非常生氣,在群組內公開指責F媽媽:「你就是跟那個果農聯手來騙家長的錢,推薦這種爛貨,你應該有拿回扣吧?人品有夠差!」
  • 法院見解:
    • 「推薦爛貨」是主觀評論,但「騙家長的錢」、「拿回扣」是具體的犯罪指控。
    • E媽媽無法證明F媽媽有拿回扣,也無法證明F媽媽是「故意」詐騙。
    • 雖然團購涉及金錢交易,可謂有公共利益,但E媽媽的言論已超出合理評論的範圍,變成對F媽媽人格的無端指控。
  • 判決結果: E媽媽因無法證明所言為真,構成加重誹謗罪。法官考量其動機是為了提醒其他家長,但用詞過當,判處罰金1萬5千元。民事部分,判決E媽媽應在該家長群組公開道歉,並賠償F媽媽2萬元。

第六章:律師教你自保 — 在LINE群組發言的「避雷指南」

看完以上分析,你可能會覺得「天啊,那我是不是都不要講話比較好?」其實也不用這麼緊張,只要掌握以下幾個原則,就能在暢所欲言和尊重他人之間取得平衡。

第一課:發送前,先「停、看、聽」

  • 停: 手指停在傳送鍵上,不要急著發。
  • 看: 再看一次你打的內容。
    • 我講的是「事實」還是「情緒」?
    • 我能拿出證據證明這是真的嗎?
    • 我講的這件事,是「公事」還是「私事」?跟公眾有關嗎?
    • 如果我是當事人,我看到這段話會有多難過?
  • 聽: 聽聽內心的聲音。如果覺得有點不妥、有點超過,那就不要發。

第二課:評論事,不要攻擊人

針對可以受公評的事情表達你的不滿,但不要把矛頭指向個人的人格。

  • 地雷句: 「我們老闆是個白癡!」(侮辱)
  • 安全句: 「我覺得公司這次的決策流程有問題,可能導致資源浪費,我們是不是可以建議老闆再討論一下?」(評論事)

第三課:用詞中性,避免情緒性字眼

即使你要講一件負面的事,也可以選擇比較中性、不帶人身攻擊的詞彙。

  • 地雷句: 「那個奧客真是不要臉,買東西不付錢!」(誹謗+侮辱)
  • 較安全句: 「提醒各位店主,有位客人未結帳就離開,請大家留意。我們已經報警處理。」(陳述事實)

第四課:堅守「證據到哪,話說到哪」的原則

  • 只有「聽說的」,絕對不要說。
  • 只有「七成把握的」,可以說「我懷疑」、「我感覺」,但不要說成「事實就是這樣」。
  • 有「十足把握和證據的」,也請思考一下,說出來是為了「公共利益」還是為了「發洩私慾」?

第五課:不小心踩線了,怎麼辦? — 危機處理SOP

如果你已經不慎在群組裡發了不該發的話,被人警告要提告,請參考以下步驟:

  1. 立刻、馬上、公開道歉: 在原本的群組裡,誠懇地、不帶任何但書地道歉。例如:「對不起,我剛才的發言未經查證,用詞不當,對○○○先生/小姐造成了傷害,我在這裡鄭重地向您道歉,並會刪除相關言論。」 千萬不要說「如果造成你的不舒服,我道歉」這種「如果文」,那只會火上加油。
  2. 刪除言論: 道歉後,立即刪除自己有爭議的發言。雖然截圖可能已被留存,但刪除至少代表你具有彌補的誠意。
  3. 私下聯繫,尋求和解: 私下用LINE或電話向對方誠懇致歉,了解他的感受,詢問是否願意接受道歉,達成和解。如果可以,最好能簽署一份「和解書」,載明對方願意放棄刑事告訴權和民事求償權。
  4. 尋求專業協助: 如果對方態度強硬,不接受道歉,或者你認為自己並沒有錯,建議儘速諮詢律師,了解如何應對接下來的司法程序。

結論:網路非兒戲,發言前三思

LINE群組就像一個隨時在錄音的廣播電台,你說過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未來的呈堂證供。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但這個自由不是沒有界線的,它的界線就在於「不能無故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希望透過這篇落落長的文章,能讓大家對LINE群組的誹謗罪成立要件有更清楚、更白話的理解。請記住,養成良好的發言習慣,不僅是保護自己,更是對他人的一種尊重。在按下傳送鍵之前,多想兩分鐘,你可以為自己省下好幾萬元的罰金和賠償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一場耗時費力又傷和氣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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