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警局報案到起訴,如何將網路惡意評論行為人繩之以法的程序
從警局報案到起訴,如何將網路惡意評論行為人繩之以法的程序

當鍵盤成為凶器——從警局報案到檢察官起訴,完全實戰手冊
你可能是在臉書社團裡被莫名其妙辱罵「腦袋裝屎」的團購主,也可能是在遊戲大廳被隊友問候全家,更可能是自家孩子在校園群組淪為群體嘲弄的對象。無論是哪一種,當那些刺眼的字句螢幕上跳動時,那股不甘心與憤怒,會讓你立刻浮現一個念頭:「我要告他,讓他付出代價!」
然而,從坐在警局板凳上忐忑不安說出第一句話,到眼睜睜看著檢察官把被告起訴,這條路從來不是三秒鐘就能走完的捷徑。在我十多年的執業生涯裡,看過太多告訴人帶著破碎的情緒走進來,卻因為不熟悉程序、證據不足,或單純被冗長的司法流程磨掉耐性,最終選擇無奈放手。這篇文章,就是為了讓你不再重蹈這些覆轍而寫的。我將以第一線的觀察,把「網路惡意評論」這頭猛獸,從證據保全、報案、偵查到起訴,一步一步拆解給你看。
第一章 你以為的罵人,法律上可能不是同一件事
在走進警局之前,你得先搞清楚自己手上的武器是什麼。許多人踏進派出所第一句話就是「我要告他毀謗!」但事實上,他手裡的對話截圖,可能連「毀謗」的邊都搆不上。法律上的分類,決定了你後續的舉證責任與訴訟策略。
1-1 公然侮辱:不用陳述事實,單純發洩情緒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是這類案件最大宗的類型。它的核心在於「公然」與「侮辱」兩個要件。
- 「公然」的定義非常寬廣:只要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直接看見、聽見的狀態,都算公然。你的臉書貼文設定為「公開」肯定是公然;但即便你只是在五十人的親友LINE群組裡發言,因為人數已達「多數人」的標準,同樣符合公然要件。唯一比較有爭議的,是一對一的私訊。如果對方只是私訊罵你,因為只有你一人看到,不符合「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條件,通常只能轉而思考是否構成其他侵權行為,而難以用公然侮辱定罪。
- 「侮辱」的核心是貶損人格:它不需要指摘任何具體的事實。例如罵「你是豬」、「白癡」、「破麻」,這些詞彙本身就帶有輕蔑、攻擊的意涵,直接對你這個「人」的價值做出否定。實務上,法院會以一般社會通念來判斷。例如「腦袋裝屎」,毫無疑問是侮辱;但若只是酸溜溜地說「你的智商真高,佩服佩服」,則需要看前後文脈絡,可能只是嘲諷,未必構成抽象辱罵。
1-2 誹謗: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足以毀損名譽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則更為複雜。它與公然侮辱最大的不同,在於行為人「指摘或傳述了具體的事情」。
公然侮辱 vs. 誹謗 比較表
| 特徵項目 | 公然侮辱 (刑法§309) | 誹謗 (刑法§310) |
|---|---|---|
| 核心行為 | 抽象辱罵、未指涉具體事件 | 指摘、傳述具體事實 |
| 舉例 | 「你是蕩婦」、「垃圾人渣」 | 「我看見她昨晚帶不同男人回家」(指涉了具體行為) |
| 證明真實性 | 不需要,只要證明有辱罵行為 | 行為人可嘗試證明所述為真實(§310Ⅲ) |
| 免責條件 | 幾乎沒有,純粹情緒發洩 | 若證明為真且非涉私德,或為可受公評之事,可能不罰 |
| 刑度 | 拘役或最高九千元罰金 | 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罰金;散布文字圖畫者加重為兩年以下 |
這裡有一個至關重要的陷阱:「我是說實話,為什麼會被告誹謗?」 法律規定,即便行為人說的是事實,但如果這件事「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依然不能免責。舉例來說,在網路上爆料某個鄰居的私生活混亂,就算所言屬實,因為這只涉及個人私德,揭露者仍可能成立誹謗罪。
1-3 恐嚇、個資法與其他可能適用的武器
除了名譽侵害,網路惡意言論常伴隨更多違法態樣:
-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305):若對方留言「我知道你小孩讀哪間學校,小心我讓他回不了家」,這種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你,使你心生畏懼,就構成此罪。這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一旦啟動偵查,就無法因和解而撤告。
- 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果有人把你的手機號碼、住址、就讀學校等個人資料公開張貼在網路上,並意圖損害你的利益,就可能違反個資法第四十一條,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這是另一條非告訴乃論的罪,非常有力。
- 跟蹤騷擾防制法:若對方的惡意評論是持續性的網路騷擾,例如在各大平台反覆標註、留言辱罵,讓你感到害怕並影響日常生活,也可能構成跟騷法的「網路騷擾」態樣,可聲請保護令。
第二章 黃金六個月與你的證據庫——行動前最重要的一堂課
2-1 與時間賽跑的「告訴期間」
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之罪」,這代表國家把追訴的鑰匙交在你手上。你必須在得知犯人時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這個「得知」怎麼算?不是從對方留言那天起算,而是從你親眼看到那則惡意評論的那一天開始倒數。舉例來說,對方在三月一日罵你,但你五月一日才滑手機看到,那告訴期間就到十月三十一日為止。
這六個月是剛性的期限。實務上最怕一種情況:告訴人很早就截圖,但因為猶豫、忙碌或想說「先放著」,拖到快滿六個月才去報案,偏偏當下又遇到警局承辦人輪休或文件缺漏,一不小心就超過期限,檢察官只能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完全沒有補救機會。我的建議是:當你決定要採取行動,最晚在得知後的五個月內,一定要完成報案程序。 如果你一開始不知道罵你的人是誰(例如是匿名帳號),告訴期間則從你「知悉犯人」的那天起算,通常是警方查到IP、通知你辨認出對方身分之後。但還是那句話,證據先留好,盡早報案讓司法機關啟動調查,才能避免因不知被告身分導致時效難以計算的風險。
2-2 打造無堅不摧的證據城堡
在法庭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光憑幾張模糊的手機截圖,是極有可能被對方律師或檢察官輕易打發的。以下是你的證據保全標準作業程序:
第一步:全螢幕截圖,連一根頭髮都不能少
不要只截取辱罵的那一句話。你必須截下:
- 可辨識的頁面整體:包含完整的網址(URL)、平台名稱、社團或粉絲頁名稱。
- 行為人的帳號資訊:大頭貼、使用者名稱、UID(使用者識別碼)。如果你點進他的個人頁面,也一併截圖,記錄他公開的資訊。
- 時間戳記:發文或留言的時間。很多平台顯示的是「相對時間」(如3小時前),記得一段時間後就難以回推。你可以用自己的手機主畫面(顯示日期時間)和該留言合照,或使用有公信力的網頁時光機、第三方截圖軟體記錄確切時間。
- 完整的對話脈絡:截取前後數則留言,證明對方不是在引用、反諷或針對某個可受公評的事實進行評論,而是無端、針對你個人的攻擊。
第二步:螢幕錄影,動態證據更有力
靜態截圖容易被質疑有變造之虞。我的習慣是,會請當事人直接開啟螢幕錄影功能,從「登入平台」這個動作開始錄起,清楚展示你的帳號頁面、動態消息,再慢慢滑動到該則貼文,最後停留在對方的辱罵留言上。這個過程能大幅降低被質疑造假的空間。
第三步:數位證據的公證
這是最強力、也最需要花費成本的一步。你可以帶著你的手機或電腦,前往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公證人親眼見證你操作設備、登入平台並展示網路惡意留言的整個過程,並據此做成「公證書」。這份公證書在法庭上會被推定為真正,證據力極強。費用通常在新台幣數千元不等,視內容複雜度而定。對於誹謗案件、涉及鉅額求償或預期對方會極力抗辯的案件,這筆錢可以說是「訴訟保險」,非常值得。
第四步:不要只存一份
將所有截圖、錄影檔案備份到至少三個不同的地方:你的電腦硬碟、雲端硬碟(Google Drive、iCloud)和一隻隨身碟裡。我碰過不只一次,當事人在手機送修後,所有證據化為烏有的慘劇。
必備證據清單
| 證據類型 | 內容說明 | 重要性 | 備註 |
|---|---|---|---|
| 全螢幕截圖 | 含網址、平台、帳號、時間、完整對話脈絡 | ★★★★★ | 最基礎,務必清晰可讀 |
| 螢幕錄影 | 從登入到發現留言的完整操作過程 | ★★★★☆ | 強化證據連續性與真實性 |
| 帳號資訊截圖 | 行為人可識別的ID、大頭貼、公開資料 | ★★★★☆ | 用來特定被告身分 |
| 公證書 | 公證人體驗後的正式文書 | ★★★★★ | 證據力最強,成本較高 |
| 平台檢舉紀錄 | 你向平台檢舉該留言的系統回函或截圖 | ★★★☆☆ | 證明你曾尋求救濟 |
| 身心影響證明 | 因留言導致失眠、焦慮的就診紀錄或日記 | ★★★☆☆ | 有助於民事精神賠償酌定 |
第三章 你的第一站:派出所報案實戰演練
準備好證據後,你就可以走進任何一間警察局或派出所了。對,台灣的警察機關是「單一窗口」服務,不受轄區限制,你不需要千里迢迢跑到被告家旁邊的派出所。
3-1 帶著什麼走進去?
一個牛皮紙袋裡應該裝好:
- 身分證明文件:你的身分證、第二證件(如健保卡或駕照)。
- 刑事告訴狀(可選,但強烈建議):很多人以為報案就是去警察局「說故事」。但口述筆錄容易在員警理解與轉譯的過程中失真。事先打好一份結構清晰的告訴狀,能確保你的法律主張、提告法條、關鍵證據,都被完整記錄。狀紙需載明:告訴人(你)的資料、被告(如果你知道是誰)的資料、案由(妨害名譽)、具體的犯罪事實(時間、地點、平台、辱罵內容)、證據清單(附上截圖光碟)以及適用的法條。
- 證據資料:將所有數位證據燒錄成光碟(一式兩份,一份給警察、一份給地檢署),並列印出幾張關鍵截圖的紙本,方便員警翻閱。光碟上記得用簽字筆寫上你的姓名與日期。
- 委任狀(如果你請律師):律師以告訴代理人身分陪同,能協助釐清法律爭點、確保筆錄品質。
3-2 做筆錄的攻防細節
踏進派出所,對值班台說:「我要提告網路妨害名譽,來這裡報案。」按照規定,員警必須受理,沒有「這個我們不會處理」或「你這個告不成啦」的推託餘地。如果遇到刁難,你可以冷靜但堅定地要求他依「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處理,或直接表明你將撥打一一○報案,讓過程全程錄音。
製作筆錄時,有幾個重點要緊緊抓住:
- 清晰陳述「犯罪事實」:用最口語、但最精確的方式,說出「在哪一天、幾點、哪一個平台、哪一篇貼文底下、哪一個帳號、留下了什麼樣的文字內容」。例如:「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日下午三點左右,我在臉書名為『靠北租屋』的公開社團,看見帳號名稱為『張小華』的使用者,在我於六月九日發布的租屋經驗文章下方留言,寫道:『原PO就是個詐騙集團,專門騙押金的人渣,大家小心』。」
- 緊扣構成要件:針對公然侮辱,你可以強調「他是直接在公開社團留言罵我『人渣』,是對我人格的貶損,讓我覺得非常難堪」。針對誹謗,則要強調「他指稱我騙押金,這是具體的事情,根本沒有這回事,嚴重損害我的名譽,讓其他網友都來詢問我是不是騙子」。把這些主觀感受說出來,成為筆錄的一部分。
- 確認「我要提出告訴」並要求收據:做完筆錄,最重要的一步,是明確表示「我要對此人提出刑法公然侮辱(及誹謗)告訴,並依法追究其責任」。之後,務必索取報案證明單,例如「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上面會有案號。這是你案件的追蹤碼,也是告訴期間內已完成提告的證明,千萬收好。
第四章 程序的十字路口:地檢署偵查庭的暗流
警察局並不是終點,它只是一個「收件窗口」。員警會將你的案件資料函送到管轄的地檢署,接下來由檢察官接手主導「偵查程序」。
4-1 你也可以選擇「直接告到地檢署」
你可以跳過警察,直接寫好刑事告訴狀,將正本和證據光碟郵寄或親自遞交到地檢署的收狀櫃檯。這通常會比透過警察轉送快一到兩週,並且能在一開始就用較為專業的訴狀給檢察官留下印象。缺點是,你可能會錯失由警方先進行初步查證(例如直接發函給臉書調取帳號資料)的機會,所有偵查作為都必須由檢察官親自指揮,對於資源有限的檢察署來說,有時反而會讓案子進展得更慢。兩種方式沒有絕對優劣,但對於案情單純、證據明確的典型公然侮辱案件,直接遞狀給地檢署,往往更有效率。
4-2 當你收到地檢署傳票
案件分案後,約莫一到數個月不等,你會收到一張「檢察官偵查庭傳票」,上面會載明開庭時間與你「告訴人」的身分。這可能是你第一次體會司法的現實:你滿懷憤怒,以為正義即將降臨,但偵查庭的氣氛可能冷靜得讓你失望。
偵查庭注意事項:
- 穿著得體,態度冷靜:檢察官一個上午可能要開十幾個庭,他最怕的是情緒失控、語無倫次的當事人。你愈冷靜、陳述愈有條理,愈能贏得檢察官的耐心。把這當成上班開會,你正在報告一個名為「我被侮辱了」的專案。
- 法律用語的迷思:不要刻意賣弄不熟悉的法律術語。說「他公然侮辱我」就好,不用硬要說「被告該當刑法第三零九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過度矯飾反而可能在檢察官追問時自曝其短。
- 準備「一句話摘要」:檢察官很可能會問:「告訴人,你把事情經過簡單講一次。」你必須能在一分鐘內,清楚交代人、事、時、地、物。例如:「今年六月十日,被告張小華在臉書公開社團,針對我的發文留言罵我是『騙押金的人渣』,我有截圖為證。」這就是黃金開場。
- 關於「和解」的詢問:檢察官為減輕訟源,幾乎一定會問雙方是否有意願和解。你是告訴人,握有完全的主動權。你可以設定一個你覺得合理的精神賠償金額(例如新台幣三萬元),以及要求對方在同樣的社團公開道歉等條件。不要把和解當成示弱,適時且條件合理的和解,是快速終結痛苦、獲得實質補償的最短路徑。但底線是:和解書務必在地檢署或法院製作,載明「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與「同意撤回告訴」,否則不要輕易簽字。
4-3 檢察官的偵查手段
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檢察官會默默進行以下動作:
- 調取後台資料:發函給Meta(臉書)、Google(YouTube)、LINE等公司,調取特定帳號在特定時間的IP位址或註冊資訊。這是鎖定行為人身分的關鍵一步,但也最耗時,平台業者的回覆速度會大大影響你案件的進度。
- 查詢IP使用者:拿到IP位址後,再發函給中華電信等網路服務業者,調取該IP在特定時段的申裝人資料。通常,帳號申請人或IP申裝人就會被初步鎖定為被告,除非他能證明帳號被盜用。
- 傳喚被告與證人:檢察官會傳喚該被鎖定的人。這時你可能會在庭上第一次見到那個在網路上對你大放厥詞的人。現實中的他,或許只是個瑟縮的大學生或中年上班族。保持冷靜,你的目標是法律程序,而非現場衝突。
第五章 決戰時刻——起訴、不起訴與那張關鍵的起訴書
偵查程序走到尾聲,檢察官會做出處分。
5-1 不起訴處分:正義不是每一次都站在你這邊
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構成要件不該當,或被告成功證明了其所言為真且非關私德,就會給予「不起訴處分」。收到不起訴書,絕對是巨大的挫敗,但這不代表道路終結。你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七日內,撰寫「再議聲請狀」,向原檢察署提出,轉呈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針對偵查不完備或認事用法違誤之處進行挑戰。這是極為專業的救濟程序,強烈建議由律師操刀。
需注意,若檢察官是因「被告死亡、逾告訴期間、犯罪嫌疑不足」等法定事由為不起訴處分,再議的論述重點就要有所不同。另外,二○二三年修法後,原先的「交付審判」制度已轉型為「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程序更為複雜,但對不服不起訴處分的民眾來說,這條救濟管道依然存在。
5-2 起訴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勝利的里程碑
當你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代表檢察官認為你的案子犯罪事實明確,決定把被告交給法院審判。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妨害名譽案件最常見的結果。檢察官認為案情單純、證據充分,向法院聲請不經通常審理程序,直接以書面審查後判決。通常是判處拘役或得易科罰金的刑度。這對告訴人來說是「快速通關」,但缺點是法院可能完全書面審理,你未必有機會在法庭上表達意見。
- 起訴(通常程序):案情較複雜、有傳喚證人釐清事實的必要,就會進入通常審理程序。你會以「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身分出庭,整個訴訟時程會拉得更長。
從你踏進警局的那天,到這張起訴書的出現,短則三個月,長則一年半,都是常態。但這張紙,象徵著公權力正式對那個網路惡意評論者,啟動了定罪的程序。
第六章 法庭上的交鋒與最終的賠償——你該要什麼?
6-1 刑事庭的審理流程
收到起訴書後,案件會進入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會先安排「準備程序庭」,整理爭點、確認證據、詢問雙方是否有調解意願。之後才是「審理程序」,進行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
你依然可以全程參與,法院會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切記,刑事庭主要處理的是「國家對被告的刑罰」,你需要配合檢察官證明對方有罪。在這個階段,如果想要獲得金錢賠償,你必須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或是獨立的民事訴訟。
6-2 最划算的附帶民事訴訟
這是法律人的小常識:在檢察官起訴後、一審辯論終結前,你可以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這個程序最大的好處,是完全免繳裁判費。如果你另外向民事庭提告求償一百萬元,裁判費要先繳約一萬九千元,對一般人是筆不小的負擔。利用附帶民事訴訟,你就可以零成本搭上刑事案件的便車,在同一個法院、由同一個法官審理你的賠償請求。法官通常會先審結刑事部分,再處理附帶民事,或將附帶民事部分移送民事庭。
6-3 你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 財產上損害:極難證明。很少因為被罵幾句就導致具體的金錢損失,除非是直接造成生意流失、合約被取消,且有明確因果關係。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這才是求償的主戰場。法院會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與你所受痛苦等因素。根據統計,網路上單純的一句三字經,判賠金額多在一萬至五萬元之間;若牽涉長期、系統性的抹黑誹謗,影響層面較大,則有機會判到十萬甚至數十萬元。
精神慰撫金常見落點(參考實務判決)
| 案件態樣 | 常見判賠區間(新台幣) | 影響因素 |
|---|---|---|
| 單純一句公然侮辱(三字經、白癡等) | 5,000元 ~ 30,000元 | 雙方社經地位、留言公開程度、是否初犯 |
| 數則留言或帶有性別、種族歧視之嚴重侮辱 | 30,000元 ~ 80,000元 | 侵害人格權法益較深、動機惡劣 |
| 具體誹謗,散布不實謠言 | 50,000元 ~ 150,000元 | 散布範圍廣度、對工作/生活的具體影響 |
| 長期網路霸凌,致被害人罹患身心疾病 | 100,000元 ~ 300,000元或更高 | 需有就醫紀錄、心理諮商證明佐證因果關係 |
第七章 那些書本不會教你的暗流與特殊情境
7-1 被告是匿名或境外人士
網路上「某某某匿名靠北」的帳號,經常讓當事人感到絕望。別擔心,司法機關有權調取平台後台資料及IP位址。只要平台公司有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代理商(如Meta、Google、LINE),地檢署就能發函要求他們提供。真正的難關,在於跳板IP或境外人士。如果最後查出來的IP位址在境外,或被告從頭到尾都在國外,且無入境記錄,實務上極可能因無法傳喚、拘提而導致通緝,案件最終暫時簽結。這是當前跨境網路犯罪最無奈的現實。
7-2 如果你被告「誣告」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也可能反擊,指控你「明知不實卻故意誣告」。這時,你自保的黃金守則是:不要虛構、不要誇大、不要隱瞞。只要你陳述的都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主觀上覺得自己名譽受損而提告,即便最後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不起訴,你也不會構成誣告罪。誣告罪的門檻極高,重點在於你有無「誣陷的故意」。
常見問答——給徬徨的你最直接的答案
Q1:在網路上被罵「幹你娘」或諧音的「X你涼」,一定能告成嗎?
這是公然侮辱的經典款。即便使用諧音、符號或替代字,只要在社會通念下能理解其原意,法院幾乎都會認定構成侮辱。我曾處理過一個案件,被告辯稱「X你涼」是一種關懷對方母親是否中暑的問候,被法官當庭駁斥。重點仍在於該詞彙在當代語境中是否具有普遍的貶損意涵。
Q2:被告說他帳號被盜用了,我是不是拿他沒轍?
「帳號被盜」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抗辯。但法律不只看他怎麼說,還要看他怎麼證明。如果一個帳號長年穩定使用,中間還穿插私人生活照片,偏偏只在你提告的那則留言「被盜」,法官和檢察官是不會輕易採信的。被告有義務提出他被盜用的證據,例如向平台的申訴紀錄。如果他提不出,就會被認定為帳號使用人。所以,你無須為此過度焦慮。
Q3:被罵的貼文已經刪除了,還能報警嗎?
可以,而且一定要趕快報警。這就是為什麼我前面再三強調要「立刻截圖」。只要你能提供清晰的截圖或錄影,證明該則留言曾經存在,證據就仍然有效。如果你手上沒有任何證據,對方又刪文,那就會變得非常困難,除非平台後台還保有紀錄,但一般民眾難以取得。這再次證明了「先蒐證,後報警」的鐵律。
Q4:在LINE群組或遊戲中被罵,也能告嗎?
LINE群組只要成員超過三人(含自己),就符合「公然」的要件,因為已屬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場域。線上遊戲的公開頻道、大廳更是如此。比較有問題的是遊戲中的私人訊息或一對一聊天。如果是遊戲角色ID辱罵你,你需要能將該ID「與真實世界的人連結」起來。警方會發函給遊戲公司,調取該ID的註冊資料與IP,進而找到背後的玩家。提告時,就連該玩家ID一起寫進告訴狀即可。
Q5:告訴期間六個月,我怎麼知道對方是誰?
這是最常見的憂慮。法律上,告訴期間是從你「知悉犯人時」起算。對於匿名帳號,你會先以「甲○○」作為被告提告,此時期間尚未開始計算。等到檢警查到該帳號背後的真實身分,並讓你知道時,你的六個月告訴期間才正式啟動。所以,面對匿名留言,最好的策略就是先報案,讓警方啟動調查,不要自己窮盡心力找人肉搜索,反而可能觸法。
Q6:我可以在網路公審對方,把他的個資和惡行貼出來嗎?
這是絕對的大忌。你正義凜然地貼出對方的照片、姓名和辱罵截圖,號召親友撻伐,結果極有可能是你自己先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公然侮辱、誹謗。在法庭上,法官看見的是兩個互相傷害的人,原本你的受害者地位反而會受到質疑。讓法律的歸法律,情緒的歸情緒,是網路時代必須謹記的自保原則。
Q7:警察做筆錄時,我需要特別注意什麼?
最重要的三點:第一、明確說出「我要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第二、將辱罵的內容逐字唸出,並指出它如何貶損你的人格;第三、在簽名之前,把筆錄從頭到尾看一遍,任何與你原意不符的地方,都必須立刻要求更正。不要因為員警看起來很忙,就不好意思,筆錄的每一個字都可能在未來法庭上被放大檢視。
Q8:可以直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嗎?和去警察局有什麼不同?
可以。按鈴申告後,會有值班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立刻幫你做筆錄。這通常會比去警察局更快進入偵查程序,因為案件直接由地檢署分案,省去警局函送的時間。適合案情單純、證據已經在手邊的狀況。去警察局的優點則是時間較為彈性(地檢署申告有時間限制,且可能會等待),員警可以先做基礎資料查詢。兩者都可以,看你哪個方便。
Q9:提告一定要請律師嗎?費用大概多少?
妨害名譽的刑事程序,當事人可以自己來。但律師能幫你精準撰寫書狀、在偵查庭應對、評估和解條件,大幅降低你因不諳程序而失敗的風險。費用方面,一個完整的偵查程序委任,通常在六萬至十萬元不等,視案件複雜度與律師資歷而定。也有律師提供按小時諮詢或僅撰寫書狀的服務,你可以依預算選擇。
Q10:如果罵我的人是未成年人,怎麼辦?
法律責任會轉向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由少年法院審理,方向偏向保護與教育,而非懲罰。民事部分,你可以對該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法定代理人)連帶求償。父母除非能證明已盡監督義務,否則依法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Q11:和解金該怎麼開?有沒有行情?
沒有公定價碼,但可以「具體損失+精神撫慰+懲罰性意義」來估量。單純一句「白癡」,實務和解金一萬到三萬是常態;長篇大論的羞辱或誹謗,三萬到十萬都可能。你可以先去看精神科或心理諮商,把就診費、請假扣薪等具體化,再往上加一個你認為足以讓對方警惕的數字。開太高,可能直接破局;開太低,對不起自己受的傷,可以試著以「可接受的最低數字」作為調解起點。
Q12:官司打贏了,對方說他沒錢賠,怎麼辦?
這是現實的執行問題。你可以在拿到確定的民事判決後,去國稅局調閱對方的財產與所得資料,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他的薪水、存款或不動產。如果他名下確實沒財產,法院會發給你一張「債權憑證」,這張憑證有效期間很長,你可以每年定期去查他的財產,等他日後有錢(例如找到工作)再執行。訴訟本身即是正義,但金錢賠償的落袋,有時是一條更漫長的路。
作者簡介
陳正義律師,現職正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注於網路犯罪、數位人格權與智慧財產權領域逾十五年。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現為多家新創網路公司法律顧問。經手上千件妨害名譽、網路霸凌案件,深知數位時代下被害人面臨的法律困境與實務解方。業餘時間經營「法客電台」Podcast頻道,以白話方式解析生活中大小法律事,希望能弭平民眾與法律之間的資訊鴻溝。
